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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是指除了中央政府以外,各省、市以及县市区和乡镇等行政单位为了行使政府职能,以政府名义通过社会渠道获得的借贷性收入,这些收入将在设定的时间内偿还。在借贷的过程中,政府的信用是其取得债务收入的基本保证。国务院办公厅在2011年将地方政府债务划分为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需要用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并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以及其他相关债务等三种类型,这表明地方政府以及其他行政机构在归还借贷陆债务时,借款当事人和机构在法理上是该政府债务的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