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法治政府建设是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石,也是“依法治国”方略得以落实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决策、法制和监督上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急需优化。从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体系、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加强监督制约体系入手,能进一步推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关键词:法治政府;依法治国;建设策略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基石。我国“十五”大就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八”大更是将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实现清单化,提出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及制度化建设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法治政府建设作为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历来对其高度重视,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但是依然存在众多有待完善之处。我们要全面认识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准确把握当前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策略,方能进一步推动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依法治国建设目标的实现。
一、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及特征
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上的法治政府是指全国国家机关体系,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在法律的统治、管理和规范之下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狹义的法治政府是指作为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各级政府及其组成单位根据宪法和法律产生和建立,其职权和职责由法律来规定,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程序由法律来确定,是否越权和滥用权力由法律来评价,权力的行使过程及其结果受到法律的监督和控制。
法治政府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一是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有限政府即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是人民通过法律授予政府权力,政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政府只有在明文规定或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同时,有限政府还意味着任何官员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官员的行为都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因此,法治政府是有限的政府,其职能、权力运行和政府规模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严格限制;二是法治政府是责任政府。责任政府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指现代政府是依法具有法定职责、承担法定义务和责任的政府,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职责。另一方面指现代政府不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三是法治政府是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既是全新的政府治理模式,又是社会主义社会崭新的政府治理理念。服务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
二、我国法治政府建设面临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的发展,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成绩斐然,但是依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阻碍了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府决策民主化程度有待提升。政府决策民主化可以从方法和利益主体来理解。方法上,决策民主化即要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各方面建议,使决策方案更完善。利益主体上,决策民主化即要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考虑大多数人的利益,协调各方面的利益要求。当前在政府决策过程中存在着决策者首先表达个人态度的现象,同时政府意志左右专家意志,使专家论证不能从真正科学的立场出发,不能实事求是地做出科学论证的现象屡见不鲜。二是法规制度体系不够完善。法治的前提是法制,完善的法规制度能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当前虽然我国法律法规体制在日益完善,但是,法律“树干”的健全并不能代表“枝叶”的繁茂。由于受到立法机关代表制的结构影响,弱势群体的利益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很难被充分的表达,法制建设急需进一步加强。三是行政监督不够强力。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监督和约束,这是法治政府的重要运行准则。行政权力监督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者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外部监督上,人大对政府的监督作用还未有效实现,媒体舆论监督作用还未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渠道还不够畅通。内部监督上,因为人权、事权、财权都没有独立于政府之外,所以内部监督在我们国家政治体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实现时候作用基本无从发挥。
三、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突破路径
法治政府建设是一个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当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已步入了瓶颈期,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促使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突破瓶颈,取得更大的成绩。一是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体系。行政决策是政府最重要的行为,我们要建立完善的行政决策体系,使政府决策更加民主、科学、高效。为此,我们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大力推进信息公开进程,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结果都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使决策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坚持民主集中制,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要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二是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明确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理念。在三十余年的发展进程中,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在“依法治国”及“全面小康”的大背景下,我们应该大力完善规章制度体系,在弱势群体保护上下大力气,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使法律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大众。三是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体系。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防止行政权力的随意放弃或滥用,就必须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体系。我们要在继续强化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媒体监督和公众监督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府运行机制,严格执法环境,真正做到“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法律的底线与尊严。
参考文献:
[1] 刘熙瑞.服务型政府—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府改革的目标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02,(7):5-7 .
[2] 陈相春.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燕山大学,2008.
[3]房宇.地方政府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辽宁行政学院 学报,2014(2):28-32.
作者简介:卫柏江 (1986—),男,汉族,四川达州人,四川达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研究方向:招商引资工作。
关键词:法治政府;依法治国;建设策略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基石。我国“十五”大就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八”大更是将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实现清单化,提出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及制度化建设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法治政府建设作为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历来对其高度重视,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但是依然存在众多有待完善之处。我们要全面认识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准确把握当前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策略,方能进一步推动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依法治国建设目标的实现。
一、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及特征
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上的法治政府是指全国国家机关体系,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在法律的统治、管理和规范之下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狹义的法治政府是指作为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各级政府及其组成单位根据宪法和法律产生和建立,其职权和职责由法律来规定,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程序由法律来确定,是否越权和滥用权力由法律来评价,权力的行使过程及其结果受到法律的监督和控制。
法治政府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一是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有限政府即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是人民通过法律授予政府权力,政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政府只有在明文规定或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同时,有限政府还意味着任何官员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官员的行为都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因此,法治政府是有限的政府,其职能、权力运行和政府规模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严格限制;二是法治政府是责任政府。责任政府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指现代政府是依法具有法定职责、承担法定义务和责任的政府,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职责。另一方面指现代政府不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三是法治政府是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既是全新的政府治理模式,又是社会主义社会崭新的政府治理理念。服务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
二、我国法治政府建设面临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的发展,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成绩斐然,但是依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阻碍了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府决策民主化程度有待提升。政府决策民主化可以从方法和利益主体来理解。方法上,决策民主化即要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各方面建议,使决策方案更完善。利益主体上,决策民主化即要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考虑大多数人的利益,协调各方面的利益要求。当前在政府决策过程中存在着决策者首先表达个人态度的现象,同时政府意志左右专家意志,使专家论证不能从真正科学的立场出发,不能实事求是地做出科学论证的现象屡见不鲜。二是法规制度体系不够完善。法治的前提是法制,完善的法规制度能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当前虽然我国法律法规体制在日益完善,但是,法律“树干”的健全并不能代表“枝叶”的繁茂。由于受到立法机关代表制的结构影响,弱势群体的利益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很难被充分的表达,法制建设急需进一步加强。三是行政监督不够强力。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监督和约束,这是法治政府的重要运行准则。行政权力监督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者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外部监督上,人大对政府的监督作用还未有效实现,媒体舆论监督作用还未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渠道还不够畅通。内部监督上,因为人权、事权、财权都没有独立于政府之外,所以内部监督在我们国家政治体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实现时候作用基本无从发挥。
三、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突破路径
法治政府建设是一个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当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已步入了瓶颈期,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促使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突破瓶颈,取得更大的成绩。一是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体系。行政决策是政府最重要的行为,我们要建立完善的行政决策体系,使政府决策更加民主、科学、高效。为此,我们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大力推进信息公开进程,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结果都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使决策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坚持民主集中制,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要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二是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明确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理念。在三十余年的发展进程中,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在“依法治国”及“全面小康”的大背景下,我们应该大力完善规章制度体系,在弱势群体保护上下大力气,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使法律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大众。三是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体系。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防止行政权力的随意放弃或滥用,就必须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体系。我们要在继续强化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媒体监督和公众监督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府运行机制,严格执法环境,真正做到“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法律的底线与尊严。
参考文献:
[1] 刘熙瑞.服务型政府—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府改革的目标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02,(7):5-7 .
[2] 陈相春.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燕山大学,2008.
[3]房宇.地方政府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辽宁行政学院 学报,2014(2):28-32.
作者简介:卫柏江 (1986—),男,汉族,四川达州人,四川达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研究方向:招商引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