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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作为继承权的客体,是《继承法》修改中的核心问题。国内外立法和理论学说对遗产各有不同界说。针对我国学界对《继承法》第3条关于遗产的修改建议,作者提出遗产应该包括自然人的一切财产,如物权和债权;同时,探讨了新时期网络虚拟财产、占有形态以及特殊类型不动产的继承问题,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适应我国当前多样化财产权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