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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京地税地[2008]288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代收代缴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98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