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初查的组织与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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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渎职犯罪初查的成效在于组织和指挥采取管理的理念、体系、流程和方法,将具体的职务犯罪案件转换成一个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措施有效的指挥系统,并分解任务、量化标准,明确负责人、团队,由担任负责人的检察官带领团队成员共同完成案件查办的全部流程。
  关键词:渎职犯罪;初查;组织;指挥
  渎职犯罪初查的组织和指挥是提高侦查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办理渎职侵权案件的必修课。目前,案件侦查中侦查策略含量越来越高,应当注意的是,侦查组织及指挥的重要性,这样才能保证侦查活动正常开展。
  一、渎职初查的组织模式
  1.要注意办案机制和模式的有效性
  侦查一体化管的是重大、疑难案件。现代条件下,不讲究机制不行。渎职工作要要特别重视初查,初查阶段要把握犯罪构成,掌握各罪法条,要把办案着力点放在法律规定明确的方向上,过去是主体问题纠缠我们,现在主要是在把握立案标准上。要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人身伤害,具体损害后果明确;二是规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弹性规定的:要把握案件本身上的情节特征;把握党的现实方针政策;要把握当地的民情、社情;三是有的损失后果没有表述,只把客观行为标准表象列举出来。有的虽然表述损失后果,但作为行为的附属。有的同志将高检院规定的重大损失后果当作立案标准;四是有一些罪名主观特征也作为立案标准,要在侦查着力点上把握好,不能将立案标准作为后果进行描述。
  2.由侦查导向型向初查导向型转换
  现今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中,往往轻初查而重侦查,许多侦查部门干警习惯于先期掌握少量证据,希冀于在后续立案侦查中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此种办案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刑诉法实施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要求。新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一条款的设置对于避免无罪者遭受刑事追究有着相当的积极意义。而这一条款的设置也同时意味着律师已经可以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予以介入,侦查活动的封闭性被打破,律师的介入也使得犯罪嫌疑人的抗审大大增强。面对新的挑战,侦查部门需要向初查导向型转换,在初查环节及时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建立重证据、轻口供的办案理念,从而保证在侦查初期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从而实现案件的快速突破,避免后续侦查活动出现被动局面。须灵活运用由证到供,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长期以来,侦查模式属于粗放型,由供到证一攻而下,这种办案模式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受到重视。要将由供到证的办案模式转变到由证到供上来。但不能将这种转变机械化,形而上学,某些案件就得先拿下口供,对口供做出判断再去据此取证。从审判角度上“零口供”可以,但在侦查案件上过程是变化的,要走供证结合的侦查模式。
  3.要正确掌握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适用条件
  对于渎职案件初查工作来说,就必须要选准突破口,以快制胜,速战速决。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一旦受理举报线索,就要及时制定初查计划和初查谋略。一方面可以迅速锁定被调查对象,获取有力证据,及时决定是否立案,防止涉案人员逃匿、自杀、串供;另一方面及时初查还可以在短时间内向举报人反馈情况,以免出现群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12小时”误区问题,用好12小时,使心理互相摸底的较量,不要把12小时绝对化,将案件突破寄托于12小时,要将12小时作为对案件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摸底,检验已经取得证据的真伪,要用12小时调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将其调整到配合破案工作上。要用好强制措施,该用就用,加强控制,防止逃跑。及时抓捕在逃犯。
  二、渎职犯罪初查的指挥与实施
  1.制定实施方案
  渎职侵权犯罪往往与贪污受贿犯罪交织,侦查工作中,最复杂的工作获取渎职侵权犯罪方面的证据,而在整个侦查过程中最牵扯办案精力的是获取贪污贿赂犯罪方面的证据。通常情况下根据案件性质,需要制定两个方案:一是获取贪污受贿方面犯罪证据的方案,二是获取渎职侵权方面犯罪证据的方案。为了减少各方面的干扰和阻力、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应严格控制知密范围,做好案件线索的专人控制工作,严格控制知情面,在调查取证时,可与纪检监察、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协调配合,以查偷、漏税、违法违纪检查等为由,多方开辟途径,突破案件,获取关键性的证据。在秘密接触举报人、知情人了解情况的同时,应把外围可搜取的物证、书证、票证等有关材料搜集到手,进行必要的证据保全。
  2.案前准备会议
  由局长或分管检察长主持,宣布初查负责人,参办人员无论级别高低,一律服从初查负责人的指挥。由初查负责人介绍案情、宣布实施方案、分解参办人员的工作任务。
  3.案情分析会
  借鉴企业管理方法,每日召开案情分析会,调动全体参办人员的积极性,要求所有参办人员都要对案件进展进行点评,集中所有参办人员智慧,共同研究案情。无论是审讯突破小组、外围调查小取证组获取的证据都要及时汇总到初查负责人,初查负责人全面掌握案情。
  三、初查组织指挥要抓几个重要环节
  (1)切实做好预审工作。一类是突破性审讯,二类是复合型审讯,三类是两者的结合。着力点放在深挖渎职案件中的贪污、受贿案件,使我们的案件立于不败之地。
  (2)抓指挥的组织,包括:组织形式;组织的内在结构;办案力量使用问题;案情知情范围。处理好日常工作与特殊任务的关系。
  (3)抓组织的协调。首先,外部协调,为侦查提供方便条件,包括:搜集信息,拓宽思路;对干扰技术纳入视线,有一些重要证据只有通过协调才能取得;其次,搞好内部协调。办案小组的协调,侦查和预审结合问题。深挖犯罪,扩大线索与本案的关系问题。搞好重大行动,统一指挥的协调;再次,与公诉部门的协调。追踪制约,注意引导起诉人员深入细致了解案件全貌。落实补查情况,取得对方理解,争取将案件按照起诉规格出手。最后达成共识,做到一个声音说话。
  (4)抓好分析求证工作,特别是办重大、要案时,应成立分析求证小组,搞好证据分析,侦查环节分析,有力于侦查决策。注意:求证小组工作由有一定理论功底和侦查经验的人进行;对案件材料进行全面系统化分析;要抓住案件的焦点、矛盾点进行分析、求证;要充分听取不同意见;据侦查活动不同的阶段,不同的要求进行求证分析。
  (5)实行侦监、公诉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制度。建立自侦部门与刑检部门的联系会议制度和办案联系制度,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意见的商榷,及时解决侦查部门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提出的有关问题,增进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增强侦诉合力,使所收集的证据合乎庭审标准,避免侦查、批捕、起诉在诉讼过程中的侦与捕、侦与诉等部门之间可能引起的观点差异、定性争议,提高办理自侦案件的水平和质量,缩短诉讼时限,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活动,确保案件质量和诉讼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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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文系广西灌阳县人民检察院渎职犯罪初查机制研究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本课题系桂林市检察院资助的一般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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