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汉语“何所……”结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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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字在古文献中最早见于《尚书》《诗经》,可以说西周初就开始使用,“所”字最早出现在西周金文中,是个作宾语的名词。在十三经中,“何所……”结构只在《论语》中出现一例。随着汉语词汇双音节化趋势的加强,魏晋时“何所”作为一个复音节词在文献中频繁出现,仅《世说新语》中就出现19次,到唐代《南史》中更是出现36次之多,“何所……”这种结构作为一种句式逐渐被后人沿用。
  《论语·子张》中“我之大贤与,于人何所不容?”是我们所调查的先秦古籍中出现最早的“何所……”句,王力先生主编的《古代汉语》(修订本)曾举此例并解释说:
  “何所……”是主谓倒装的疑问句式,“所”字词组用作主语,“何”字用作谓语,“何所不容”就是“所不容(者)何”;这种说法在意思上带有周遍性,“何所不容”意思就是“无所不容”。
  王力先生的《古代汉语》的通论部分为马汉麟先生编写。马汉麟先生在其《古代汉语读本》一书中对此说得更详细:他认为“何所……”这一形式是“所……[者][为]何”的压缩和倒装。如他把《世说新语·言语》中的“白雪纷纷何所似”的“何所似”解释为“所似者为何”,意思是“象的东西是什么”。
  现在人们普遍赞同这一观点,认为“何+所+动词”是主谓倒装句,“所+动词”做主语,“何”做谓语。我们认为“何所……”是何种结构关系应放到具体的语言环境中来考察,语境不同,其结构关系也不同。
  我们调查了《论语》(1次)、《管子》(2次)、《列子》(2次)、《吕氏春秋》(1次)、《论衡》(12次)、《盐铁论》(1次)、《春秋左传》(6次)、《国语》(1次)、《水经注》(3次)、《史记》(8次)、《世说新语》(19次)、《南史》(36次)(括号内为“何所……”在该书中的使用次数)等论著中的“何所……”句,将其结构类型归纳如下:
  
  一、“何所”为名词性偏正结构
  
  “何所……”义为“何处”,其中“所”为名词,可以理解为“处所”,“何所”是名词性偏正结构。例如:
  (1)邾君以为然,曰:“将何所以得组也?”(《吕氏春秋·去尤》)
  (2)其下之南,有若盖之茎者,正何所乎?(《论衡·说日篇》)
  (3)取请执事,将何所命之?(《左传·襄公二十一年》)
  (4)若非侵小,将何所取?(《左传·襄公二十九年》)
  (5)子何所不逞欲?请送子。(《左传·昭公十四年》)
  (6)史皇曰:“安求其事,难而逃之,将何所入?”。(《左传·定公四年》)
  (7)(成子)曰:“何所无君?”(《左传·哀公十四年》)
  (8)君何所不逞欲?(《左传·哀公二十五年》)
  例(1)“何所以得组”意为“从什么地方得到丝绳”,例(2)中“正何所乎”意为“正好在什么地方”。例(3)至例(8)这六例是《左传》中仅有的六个“何所……”句。这六例中的“何所”都是“什么地方”的意思。以上诸例中的“何所……”都不是主谓倒装,其中的“所”字不能与后面的词语构成所字结构,而是与“何”字组成名词性的偏正词组,释为“什么地方”。
  
  二、“何所……”义同于“何”
  
  在这种情况下,“何”在具体语言环境中分别作主语、宾语和状语,“所”字无实义,充当结构助词,其作用被其前“何”字取代。
  (一)“何所……”中“何”做主语,“所”作结构助词,“何所”相当于“何”。例如:
  (9)我之大贤与,于人何所不容?(《论语·子张》)
  (10)今大王诚能反其道:任天下武勇,何所不诛!以天下城邑封功臣,何所不服!以义兵从思东归之士,何所不散!(《史记·淮阴侯列传》)
  (11)之曰:“十岁便能为盗,长大何所不为?”(《南史·卷二十七》)
  (12)综曰:“别与不别,亦何所在?……”(《南史·卷三十三》)
  对于“何所不容”我们认为与其解释成“所不容[者][为]何”,不如译为“什么不容”。虽然“所”字可作代词指代人或物,但疑问代词“何”本身也可代人或物做主语(代人相当于“什么人”或“谁”,代物相当于“什么事情”或“什么东西”,可译为“什么”),“所”在这里就虚化为语法标记,成为结构助词,无实义,“何所”义同于“何”。
  前三例中的“所”与其后动词之间都插有否定副词“不”,这种“何+所+不+动词(不一定是及物动词)”句型中,“何”是疑问代词作主语,“所”同样是结构助词,“所”后的动词作谓语,否定副词则是修饰动词谓语的状语。
  我们试着把“何”做主语的句子加上“所”字,结果是其意义并没有发生变化。如:
  (13)伯州犁曰:“所争,君子也,其何不知?”(《左传·襄公二十六年》)
  (14)穆叔曰:“夫人之所欲也,又何不敢?”(《左传·昭公元年》)
  (15)今大王诚能反其道,任天下武勇,何不诛!以天下城邑封功臣,何不服!以义兵从思东归之士,何不散!(《汉书·韩彭英卢吴传)
  (16)公曰:“何贵?何贱?”(《左传·昭公三年》)
  例(10)中的“何所不诛”“何所不服”“何所不散”在例(15)中均作“何不诛”“何不服”“何不散”,没有“所”字。清人王念孙在《读书杂志·史记第五》中也认为《史记·淮阴侯列传》中的三个“所”字为后人所加。例(13)中“何不知”可变为“何所不知”,例(14)中“何不敢”可变为“何所不敢”。例(16)中“何贵何贱”可变为“何所贵何所贱”。
  由上诸例可知,“所”字可有可无,“何所”=“何”。
  前人的注文也说明了这点。如:
  (17)害浣害否?归宁父母。(《诗经·周南·葛覃》)
  毛亨《传》谓:“害,何也。”郑玄《笺》:“我之衣服,今者何所当见浣乎?何所当否乎?” 郑玄把毛亨的“何”字又解释为“何所”,义为“什么”,“何”做主语,“所”为结构助词。
  (二)“何所”中“何”做前置宾语,“所”字为结构助词,“何所”义同于“何”。例如:
  (18)孟尝君问传舍长曰:“客何所为?”(《史记·孟尝君列传》)
  (19)齐王曰:“天下何所归?”曰:“归汉。”(《史记·郦生陆贾列传》)
  (20)白雪纷纷何所似?(《世说新语·言语》)
  (21)是夜玄与迈书曰:“北府人情云何?卿近见刘裕何所道?”(《南史·卷一》)
  例(20)中“何所似”理解为“似何”即“象什么”在语意上更通顺一些,“何”为前置宾语。如果解释为“所似[者][为]何”即“象的东西是什么”理解起来倒有些别扭。例(18)(19)(21)中“所”字前的“何”同样为前置宾语,“所”虚化为起变换词序作用的结构助词。“所”后面的动词(即使是不及物动词也变得有及物性质)作谓语。
  在“何”作前置宾语的句子中,一般都可以在“何”字后加“所”字而意义不发生变化。如:
  (22)内省不疚,夫何忧何惧?(《论语·颜渊》)何忧何惧=何所忧何所惧。
  (23)然而天何欲何恶者也?(《墨子·法议》)何欲何恶=何所欲何所恶。
  (24)问左右曰:“师何及?”(《左传·隐公三年》)何及=何所及。
  (25)生揣我何念?(《史记·陆贾传》)何念=何所念。
  “何”作前置宾语时“何所”义同于“何”同样有注文为证:
  (26)无父何怙?无母何恃?(《诗经·小雅·蓼莪》)
  孔颖达《疏》谓:“无父何所依怙,无母何所依恃。”同样用“何所”解“何”,“何”做前置宾语,“所”为结构助词。
  (三)“何所”中“何”做状语,相当于现代汉语中的“怎么”,“所”同样作结构助词。例如:
  (27)迁藏就歧,何能依?殷有惑妇,何所讥?(屈原《天问》)
  (28)己未能治也,而攻人之乱,是犹以火救火,以水应水也。何所能制!(《淮南子·兵略训》)
  (29)壶丘子曰:“御寇好游,游何所好?”(《列子·仲尼》)
  (30)儒者三命之说,竟何所定?(《论衡·命义篇》)
  “何所讥”意即“怎么进谏”;“何所能制”即“怎么能制服”;“何所好”即“怎么好”,为符合汉语习惯可译为“有什么好”;“竟何所定”即“究竟怎么确定”。这些例句中的“何所……”理解为主谓倒装同样不妥。值得注意的是,例(27)“何能依”中“何能”分别以代词“何”和能愿动词“能”作状语,其中“何”与后面“何所讥”的“何所”作用相同。
  以下例句中“何”字后加进“所”,句意也不发生变化:
  (31)既见君子,云何不乐。(《诗经·唐风 》)
  (32)夫子何哂由也?(《论语·先进》)
  (33)人生贵得适意耳,何能羁臣数千里以要名爵!(《世说新语·识鉴》)
  (34)林曰:“既有凌霄之姿,何肯为人作耳目近玩?”(《世说新语·言语》)
  前人注文也有证明:
  (35)何阖而晦?何开而明?(屈原《天问》)
  例(35)王逸解释说:“言天何所阖闭而晦冥,何所开而明晓乎?”同样用“何所”解“何”,在此句中“何”是状语,相当于“怎么”“为什么”,“所”是状谓间的结构助词。
  前人的这些注文不只说明“何所”义同于“何”,而且说明“何”在句中做主语、前置宾语或者状语时,其后“所”字已经虚化而没有实际意义,其语法功能被“何”取代。
  
  三、“所”字可作结构助词
  
  在“何所……”句中,“所”字的性质一直为人们所关注。我们认为“所”字可作指示代词,也可作结构助词。
  (一)根据“所”字前附词的不同,“所”字词性也发生了变化。“所”字结构大体可总述为“所+[介词]+动词+[中心语]+[者]”(其中[ ]内是可省略部分)。其前附词没有与“所”字语法功能发生冲突时,“所”字就为指示代词,指代与动作行为相关的人、事、物等。如:
  (36)王之所大欲可得闻与?(《孟子·梁惠王上》)
  (37)夺其所憎而与其所爱。(《战国策·赵策》)
  (38)始臣之解牛之时,所见无非牛者。(《庄子·养生主》)
  (39)彼兵者,所以禁暴除害也,非争夺也。(《荀子·议兵》)
  上述诸例,“所”字都起到指代作用,为指示代词。
  (二)指示代词的语义特征也适合于发展成结构助词,指示代词向结构助词语法化的步骤可描述如下(“+”表示两个独立词语之间的边界,“*”表示两个紧密结合的语素间的关系):
  第一步:指示代词的语用用法:[修饰语+(指示代词*中心语)]
  第二步:重新分析为结构助词:(修饰语*助词*中心语)
  第三步:边界的重新设立:[(修饰语*助词)+中心语]
  “所”在一些句型中就发生了这样的变化。在“为……所”“有所……”“无所……”“安所……”“何所……”中,由于“为”“有”“无”“安”“何”字分别替代了“所”字的作用,这几个句型中“所”字虚化为助词。“为……所”,是一个被动结构,“为”即相当于“被”,“所”字也就失去了其指代作用,成了助词。如:
  (40)今不速往,恐为(曹)操所先。(《资治通鉴·汉纪五十七》)
  “恐为操所先”义同于“恐为操先”。“有所……”“无所……”“安所……”分析方法与“何所……”同,就不再赘述。
  
  四、结语
  
  “何所……”的内部结构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何所”为名词性偏正结构,一种是“何所”义同于“何”。“何所”为偏正结构时与后一种“何所”结构形同实异,从语意上较容易区别。“何所”等同于“何”时,“何”削弱了“所”的指代功能,“所”虚化为结构助词。
  
  参考文献:
  [1]杨伯峻,何乐士.古汉语语法及其发展(修订本)[M]. 北京:语文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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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马汉麟.古代汉语读本[M].郑州:中州书画社,1982.
  [6]石毓智,李讷. 汉语语法化的历程[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孔春英,西南师范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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