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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见义勇为历来是中国所倡导的传统美德。但近些年来,尤其在“彭宇案”等案例的影响下,见义勇为与被救助者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见义勇为者正在陷入一种“囚徒困境”中,这又直接助长了见危不救的社会风气。事实上,对类似案件的处理与传统的案件不同,信息的充分公开对于纠正“囚徒困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国外的类似判例也提供了一些可借鉴的处理思路。
关键词:见义勇为;“囚徒困境”;见危不救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298-02
见义勇为是一种英雄壮举,是一种应当被广泛实践的传统美德。但在“彭宇案”之后,社会上频发因见危不敢救而酿成的惨剧;在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撞人者以见义勇为人士自居,企图逃脱法律责任的情况。一个“彭宇案”对社会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是在判决作出的当时所无法预计到的。为了逐渐消除“彭宇案”给社会带来的一系列负面效应,本文将通过“囚徒困境”模型来阐释目前社会中存在的严重的见危不救现象,并且通过对比国外类似案例找出破解办法。
一、走近“见义勇为”的困境
(一)“彭宇案”及其影响
2006年在南京市公交车站台,一位老太在公交站台等车,于人来人往中被撞倒摔致骨折。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彭宇,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最后江苏省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因本案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原则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 876.6元。
“彭宇案不是判例,对其他法院没有约束力,恰恰对民众产生了制约力。”[1]“彭宇案”判决偏离社会主流价值,给予公众的传统道德观念重重一击。
一方面,社会上绝大多数公众因判决中不正确的分析缺乏引导,以致陷入见危不救的“囚徒困境”。公众见义勇为的博弈分析(见表1)。
从表1中可看出,虽然集体利益最大化就是均采取见义勇为策略(20,20),但是甲乙从个人理性出发最终选择的是却是见危不救策略(0,0)。综上,甲乙两人更加趋向于都选择见危不救策略(0,0)。
另一方面,对于坚持彭宇是撞人者的公众也会产生错误的引导。一个撞人之后又救人的人竟然可以在社会舆论的保护之下,被宣扬成“见义勇为”者,钻法律之漏洞,免受法律责任的追究。
(二)“彭宇案”的深度分析
对于像“彭宇案”这样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就要求法院在处理时更加地谨慎。既要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同时也要注意公众知情权的保障,以此来化解公众在类似案件上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错误认识。“彭宇案”之所以演变成“好人被冤枉”的典型案例,并逐渐对社会造成上述负面影响,究其原因如下:
第一,相关重要事实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在“彭宇案”二审时,当事人要求“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加之法院又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没能处理好案件当事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平衡,法院与公众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经过若干年的发酵,逐渐加深了公众的错误认识。
第二,面对一个两难的判决,法官在处理时欠缺必要的稳妥。法官在判决中的推理,偏离了社会的主流价值,但法院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出面向公众解释判决中包含的法律价值,向公众释明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之间的区别。尽管一审判决从法律角度看其所认定的事实和结果均为正确,但由于公众所接收到的信息出现了极大的偏差——“判决不公”、“做了好事反被索赔”。当此案的误解逐渐被加深时,法院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使该错误认识持续地在公众意识中发酵,久而久之便产生了“老人倒地不能扶”等社会负面效应。
二、国外案例的比较分析
正当国内见义勇为因“彭宇案”而走入“囚徒困境”之时,在美国加州也上演了类似的案件。
2004年,亚历山德拉开车撞到了路边的电线杆,卡在车内动弹不得。其好友丽莎见状前营救,把卡在车里的亚历山德拉拉出。亚历山德拉车祸后身体瘫痪且经济收入极为有限,便一纸诉状将丽莎告上了法庭,称其拉她出车时用力过度才致其瘫痪,要求丽莎为她的瘫痪买单。地方法院不予受理,通过逐级上诉,2008年12月19日,加州最高法院4比3通过裁决,亚历山德拉可以起诉丽莎。消息传出,加州舆论一片哗然,一边倒地支持丽莎。同时,加州议会也迅速做出反应,于6月25日表决,75比0票通过了“好心人免责法案”。面对新法案,亚历山德拉只能撤销起诉[2] 。
可以看出这样的处理结果不会对加州公众再见义勇为产生太严重的阻碍。现在困扰我们的问题就是为什么中美对相似案件的回应及其社会影响会如此大不同?分析之后不难发现,加州法院面对这一棘手案件有以下处理特点:
其一,救助人免责法案的支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州议会及时出台了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好心人免责法案”,引领了正确的舆论导向。
其二,及时、准确地让公众知晓案件信息,免除了其不必要的猜疑。向公众及时公开重要的案件信息,避免了公权力机关与普通大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免除了公众因不清楚案件细节而产生不必要的猜疑。
三、走出见义勇为的“囚徒困境”
类似案件由于处理方式的不同对社会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影响,为了能更好地缓解中国当前社会存在的见义勇为“囚徒困境”,笔者通过对比“彭宇案”和加州案件,提出关于化解该囚徒困境的以下几点建议:
1.赋予善意救助者有限制的豁免权 [3]。在赋予救助人豁免权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好撒玛利亚人法,即在见义勇为人实施救助行为时赋予其豁免权,可以使其在日后免受被救助人的恶意诉讼索赔纠纷。
2.鼓励公众到庭旁听,完善审判程序的公开。让公众亲临法庭旁听双方辩论,保证信息的第一性、客观真实性,以防被媒体片面、错误引导。只有让公众参与到案件中,了解案件真实情况,才不会出现公众片面看待判决从而导致见危而不敢救的情况,只有这样才可缓和此类案件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
3.注意对媒体舆论引导。鼓励媒体参与,但同时应重视舆论引导,积极与媒体沟通,确保报道的客观公正,以防出现“媒体绑架司法审判”的情况,让真正有责任的人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4.国家基金保障制度。建立基金保障制度,并扩大该基金的覆盖范围,即不仅包括已被认定是真正的见义勇为者,还应包括提供案件相关证据的旁观者。这样一来,在补偿救助人的同时还能鼓励目击者为案件审理提供证据,更有利于查清案件真相。
在经过一系列的改良措施之后,路人之间就是否应该见义勇为的博弈将变成(如表2所示):
从表2中可以看出,对见义勇为者采取有限制的豁免权、国家基金保障机制等措施之后,见义勇为反被诉讼而引起的预期成本支出就不存在了,而且见义勇为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补偿金。在这些措施的实施下,民众就可免除社会现状之下的后顾之忧,而且保障基金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鼓励见义勇为,进而使见危不救现象可以得到解决。
四、结语
見义勇为是应被倡导的传统美德,见危不救现象的出现是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冲突的反映。为了跳出见危不救的“囚徒困境”,我们需要借用外部力量,即借助立法手段、制度手段、国家保险等手段。只有通过科学分析现实中见危不救现象的深刻原因,从中去思考正确、有效的解决方法。这样,民众见危不敢救、见义勇为反遭索赔、虚假“见义勇为”等问题才能得到有效的改善。[责任编辑 魏 杰]
关键词:见义勇为;“囚徒困境”;见危不救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298-02
见义勇为是一种英雄壮举,是一种应当被广泛实践的传统美德。但在“彭宇案”之后,社会上频发因见危不敢救而酿成的惨剧;在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撞人者以见义勇为人士自居,企图逃脱法律责任的情况。一个“彭宇案”对社会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是在判决作出的当时所无法预计到的。为了逐渐消除“彭宇案”给社会带来的一系列负面效应,本文将通过“囚徒困境”模型来阐释目前社会中存在的严重的见危不救现象,并且通过对比国外类似案例找出破解办法。
一、走近“见义勇为”的困境
(一)“彭宇案”及其影响
2006年在南京市公交车站台,一位老太在公交站台等车,于人来人往中被撞倒摔致骨折。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彭宇,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最后江苏省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因本案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原则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 876.6元。
“彭宇案不是判例,对其他法院没有约束力,恰恰对民众产生了制约力。”[1]“彭宇案”判决偏离社会主流价值,给予公众的传统道德观念重重一击。
一方面,社会上绝大多数公众因判决中不正确的分析缺乏引导,以致陷入见危不救的“囚徒困境”。公众见义勇为的博弈分析(见表1)。
从表1中可看出,虽然集体利益最大化就是均采取见义勇为策略(20,20),但是甲乙从个人理性出发最终选择的是却是见危不救策略(0,0)。综上,甲乙两人更加趋向于都选择见危不救策略(0,0)。
另一方面,对于坚持彭宇是撞人者的公众也会产生错误的引导。一个撞人之后又救人的人竟然可以在社会舆论的保护之下,被宣扬成“见义勇为”者,钻法律之漏洞,免受法律责任的追究。
(二)“彭宇案”的深度分析
对于像“彭宇案”这样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就要求法院在处理时更加地谨慎。既要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同时也要注意公众知情权的保障,以此来化解公众在类似案件上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错误认识。“彭宇案”之所以演变成“好人被冤枉”的典型案例,并逐渐对社会造成上述负面影响,究其原因如下:
第一,相关重要事实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在“彭宇案”二审时,当事人要求“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加之法院又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没能处理好案件当事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平衡,法院与公众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经过若干年的发酵,逐渐加深了公众的错误认识。
第二,面对一个两难的判决,法官在处理时欠缺必要的稳妥。法官在判决中的推理,偏离了社会的主流价值,但法院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出面向公众解释判决中包含的法律价值,向公众释明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之间的区别。尽管一审判决从法律角度看其所认定的事实和结果均为正确,但由于公众所接收到的信息出现了极大的偏差——“判决不公”、“做了好事反被索赔”。当此案的误解逐渐被加深时,法院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使该错误认识持续地在公众意识中发酵,久而久之便产生了“老人倒地不能扶”等社会负面效应。
二、国外案例的比较分析
正当国内见义勇为因“彭宇案”而走入“囚徒困境”之时,在美国加州也上演了类似的案件。
2004年,亚历山德拉开车撞到了路边的电线杆,卡在车内动弹不得。其好友丽莎见状前营救,把卡在车里的亚历山德拉拉出。亚历山德拉车祸后身体瘫痪且经济收入极为有限,便一纸诉状将丽莎告上了法庭,称其拉她出车时用力过度才致其瘫痪,要求丽莎为她的瘫痪买单。地方法院不予受理,通过逐级上诉,2008年12月19日,加州最高法院4比3通过裁决,亚历山德拉可以起诉丽莎。消息传出,加州舆论一片哗然,一边倒地支持丽莎。同时,加州议会也迅速做出反应,于6月25日表决,75比0票通过了“好心人免责法案”。面对新法案,亚历山德拉只能撤销起诉[2] 。
可以看出这样的处理结果不会对加州公众再见义勇为产生太严重的阻碍。现在困扰我们的问题就是为什么中美对相似案件的回应及其社会影响会如此大不同?分析之后不难发现,加州法院面对这一棘手案件有以下处理特点:
其一,救助人免责法案的支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州议会及时出台了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好心人免责法案”,引领了正确的舆论导向。
其二,及时、准确地让公众知晓案件信息,免除了其不必要的猜疑。向公众及时公开重要的案件信息,避免了公权力机关与普通大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免除了公众因不清楚案件细节而产生不必要的猜疑。
三、走出见义勇为的“囚徒困境”
类似案件由于处理方式的不同对社会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影响,为了能更好地缓解中国当前社会存在的见义勇为“囚徒困境”,笔者通过对比“彭宇案”和加州案件,提出关于化解该囚徒困境的以下几点建议:
1.赋予善意救助者有限制的豁免权 [3]。在赋予救助人豁免权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好撒玛利亚人法,即在见义勇为人实施救助行为时赋予其豁免权,可以使其在日后免受被救助人的恶意诉讼索赔纠纷。
2.鼓励公众到庭旁听,完善审判程序的公开。让公众亲临法庭旁听双方辩论,保证信息的第一性、客观真实性,以防被媒体片面、错误引导。只有让公众参与到案件中,了解案件真实情况,才不会出现公众片面看待判决从而导致见危而不敢救的情况,只有这样才可缓和此类案件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
3.注意对媒体舆论引导。鼓励媒体参与,但同时应重视舆论引导,积极与媒体沟通,确保报道的客观公正,以防出现“媒体绑架司法审判”的情况,让真正有责任的人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4.国家基金保障制度。建立基金保障制度,并扩大该基金的覆盖范围,即不仅包括已被认定是真正的见义勇为者,还应包括提供案件相关证据的旁观者。这样一来,在补偿救助人的同时还能鼓励目击者为案件审理提供证据,更有利于查清案件真相。
在经过一系列的改良措施之后,路人之间就是否应该见义勇为的博弈将变成(如表2所示):
从表2中可以看出,对见义勇为者采取有限制的豁免权、国家基金保障机制等措施之后,见义勇为反被诉讼而引起的预期成本支出就不存在了,而且见义勇为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补偿金。在这些措施的实施下,民众就可免除社会现状之下的后顾之忧,而且保障基金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鼓励见义勇为,进而使见危不救现象可以得到解决。
四、结语
見义勇为是应被倡导的传统美德,见危不救现象的出现是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冲突的反映。为了跳出见危不救的“囚徒困境”,我们需要借用外部力量,即借助立法手段、制度手段、国家保险等手段。只有通过科学分析现实中见危不救现象的深刻原因,从中去思考正确、有效的解决方法。这样,民众见危不敢救、见义勇为反遭索赔、虚假“见义勇为”等问题才能得到有效的改善。[责任编辑 魏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