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个“证据规定”看反贪工作侦查模式的转变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f_haiya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侦查工作尤其是调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本文通过解读两个“证据规定”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对反贪侦查模式存在的问题以及转变现有模式的必要性进行探讨,并提出推进转变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反贪工作 侦查模式 证据规定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11-02
  
  长期以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以下简称口供)在反贪案件侦查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侦查人员主要以口供为线索开展侦查和靠突破口供破案,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违法取证和刑讯逼供现象。随着《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出台,旧有侦查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如何强化证据观念、探索侦查新思路,改变以往单纯的依靠突破口供定案的侦查模式,转型为以事查人,以证据定案的现代侦查模式,已经成为摆在反贪工作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我国反贪侦查模式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我国反贪侦查模式的种类和现状
  反贪侦查模式是指检察机关在启动侦查程序之后,与犯罪嫌疑人各自展开诉讼活动所依据的程序制度的总和。①在当前的刑事诉讼理论中,从供与证关系的角度来讲,侦查模式一般可分为“由供到证”和“由证到供”两种。“由供到证”侦查模式是指侦查部门在接到举报或掌握了一定线索后,立即对犯罪嫌疑人展开调查并取得口供,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所反映的案件线索来收集、完善其他证据,整个侦查活动基本上都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进行。相反的,“由证到供”侦查模式则是指侦查部门在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犯罪事实和实物证据后,再向犯罪嫌疑人展开调查,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整个侦查活动基本上都是围绕收集固定证据而进行。我国现有的“由供到证”的反贪侦查模式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逐步形成的。②在司法实践中,“由供到证”是当前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犯罪的普遍模式,占主导地位。
  (二)现有侦查模式存在的问题
  “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优势是侦查成本不高,只要一旦取得口供就能较为轻松的展开案件的纵深侦查,可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人力、物力和办案时间等司法资源。③通过这种模式,检察机关成功查处了许多贪污贿赂案件,但随着社会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弊端也随之逐步显现。
  第一,口供的不稳定性造成司法成本的增加。口供虚假的可能性大,且具有不稳定性、反复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翻供,就容易造成误导侦查、阻却诉讼程序等不良后果,诉讼程序要走回头路,造成司法成本的浪费。
  第二,口供至上的侦查理念制约侦查手段的发展。证据的种类很多,“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只重视了口供的作用而忽视了其他证据的取得,限制了其他证据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的司法侦查手段特别是证据的取得变得单一落后。侦查人员容易产生惰性,怠于收集其他证据。一旦不能获取有效口供,很多案件的侦破工作就可能流产。
  第三,依靠口供破案容易催生违法取证和刑讯逼供。在实行口供中心主义的刑事诉讼制度中,由于口供对于定罪具有重要的意义,部分侦查人员重口供轻其他证据,把口供视为最重要、最简便、最有效的证据。为了尽快突破案件,极少数急于求成的侦查人员便会走捷径,千方百计逼取口供,导致刑讯逼供的发生,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二、两个“证据规定”主要内容和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
  (一)两个“证据规定”主要内容解讀
  新出台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在以往,我国法律上也有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应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均就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性、笼统性,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缺乏统一的标准。而新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的内容更加具体详细,可操作性强,并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对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如第三条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第十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九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以上的条文明确了对于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如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和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均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此外,该规定还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和人数、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等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以及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性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二是程序性规则,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二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程序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实践中一般均应补正、完善。而实体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是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二)两个“证据规定”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
  当前“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过分偏重口供的作用,一旦无法获取口供或者犯罪嫌疑人翻供,将使侦查和审判都陷入被动的局面。为了取得对案件突破有利的口供,有些办案人员不惜突破12小时传唤时间的规定,或要求嫌疑人“自愿”留下协助取证。还有极少数侦查人员甚至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口供,以口供破案、定罪。这些不规范的侦查行为都是两个“证据规定”所严格禁止的,以此获得的言词证据也将被视为非法言词证据,坚决予以排除。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收集证据、固定证据等方面的难度,必然会对反贪侦查工作造成一定的冲击。
  三、转变现有反贪侦查模式的现实必要性及措施建议
  (一)转变现有反贪侦查模式的现实必要性
  第一,是现行法律规定的内在要求。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提倡的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由证到供”侦查模式。而新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更是从实体上、程序上具体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和运用,突出强调证据的核心地位,否定以口供为中心的做法。
  第二,是强化人权保障意识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新的刑事诉讼证据立法越来越表现为对人权的保护和对侦查活动的制约,传统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侦查破案的需要,必须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打击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思想,转变侦查思路,尽快转变办案模式。④
  第三,是刑事诉讼法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沉默权,但由于我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视沉默权为基本人权之一,沉默权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是必然的发展趋势。一旦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那么口供的价值大为降低,甚至可能不存在任何口供。在这种情况下,就要靠侦查人员搜集各种证据以证明犯罪,那么“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必然将被淘汰。
  (二)转变反贪侦查模式的几点措施建议
  1.实现从单一侦查模式到多种侦查模式的转变
  片面强调“由供到证”或是“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或是全面否定“由供到证”侦查模式都是过于绝对的,不科学的。有的案件在取得口供之前先取得其他证据是非常困难的,这在查办贿赂犯罪等高隐蔽性、较难查证的犯罪过程中表现尤为突出。因此,以一种侦查模式侦破所有的反贪案件是不可能实现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在我国现实的反贪侦查工作中仍有其价值,如何用好用准这种侦查模式,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提高素质、提高认识,彻底摒弃漠视法律的陋习和封建特权的思想,牢固树立人权保障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杜绝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同时,对口供重视,但不轻信,树立证据意识,坚持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原则,不断提高收集口供以外其他证据的能力,减少对口供的依赖,逐步实现单一模式向多种模式的转变。
  2.充分发挥新的“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的优点
  “由证到供”侦查模式强调其他证据的收集,然后以此为基本,通过讯问来认证所收集的证据之真伪,获取口供等言辞证据。如果侦查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之前能掌握有力的书证材料等证据,必定能大大提高审讯效率,通过在审讯过程中适时适量出示证据,可以有效地瓦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化解侦查与反侦查的矛盾冲突。这样做既有利于改变侦查人员重口供、轻证据的观念,也有利于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切实保障嫌疑人的人权。
  3.大胆创新推行反贪案件以事立案
  刑事訴讼法明确规定了立案侦查有两种方式,一是以人立案,一是以事立案。近年来,检察机关大胆尝试以事立案的侦查方式,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传统以人立案的调查工作主要围绕被调查对象而展开,由人查事;而以事立案则是根据犯罪事实查找犯罪嫌疑人,由事查人,侦查人员在取得大量证据之后再接触犯罪嫌疑人,整个调查过程是“由证到供”。⑤采用以事立案的侦查方式,有利于案件及时进入侦查程序,减少外界的干扰与阻力,有利于案情的尽快查清,以及证据的及时收集。由于侦查人员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已经取得了较扎实的证据,对口供依赖性大为减弱,自然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文明办案,杜绝刑讯逼供现象。以事立案侦查模式是反贪部门实现侦查模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值得大胆探索与尝试。
  4.注重侦查谋略与侦查重心的转变
  要提高侦查效率,必须讲究侦查谋略。一是在线索经营方面,认真分析线索成案率,进行线索评估,争取充分利用每一条有价值的线索。二是重视初查,初查是收集证据的黄金时机,直接影响办案的成败,必须加大力度进行全面初查,赢得先机。三是改变大兵团作战的侦查模式,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侦查模式,如采用“单兵作战、整体配合”的战略,即以二人结对子为基本办案单位,进行先期的初查和突破,上案时由局统一调配增加侦查力量,形成强大侦查合力,提高侦查效率。
  
  注释:
  余捷.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
  上官书敏.浅谈我国反贪侦查方式的改变.http://review.jcrb.com/zyw/n105/ca4923 58.htm.
  范荣生.理性看待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理论研究-江苏检察.
  陈芬.论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在贿赂犯罪侦破中的现实必要性.中国检察网.
  刘志凤,孙艳.贪污贿赂案件应推行以事立案.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howtopic=305173.
其他文献
提高学生学习物理的兴趣,根本在于提高学生求知的欲望.在物理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根据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学习的的特点,运用物理中的各种实验,做好演示,设置悬念;利用多媒体课件,
兴趣指个人力求认识、探究某种事物的心理倾向,是个人在以特定活动、事物以及人的特性为对象时,反映在积极的、选择的爱好倾向上的情绪紧张态度。个人对感兴趣的东西不知不觉地
期刊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公民参与公共决策日益成为一种普遍而重要的政治现象。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参与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但是,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同样面临着难题:专业性和民主性的矛盾、民主和效率的相对、民意的真实性问题等。对此应合理界定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参与的限度,不断提升公民参与的水平。  关键词公民参与 公共政策 政府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
摘要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1997年刑事诉讼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在人权保障方面初步迈出了民主文明的第一步,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民主化的诉讼结构初步确立,特别是国际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得到较好的体现。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刑事诉讼,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护,是树立现代执法理念的精神实质和有效载体。  关
在中学生物理实验这一重要环节中,应注意更新实验教学思路,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创新教学评价体系,以期全面培养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动手能力。 In this important part of th
物理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自然科学,由很多概念、规律形成的物理现象和物理过程,其本身的文字描述、数学表达一般都比较抽象枯燥。由于初中生的形象思维优于抽象思维,所以学
期刊
本文通过对影响长春市高校开展的校际竞赛研究,分析其影响因素,以此为今后高校校际竞赛提供参考价值。 In this paper, through researching the inter-school competitions
本文主要对动画在高中美术教学中的应用进行了探讨。首先,对动画辅助美术教学的重要性进行了阐述,接着,从创设情境、丰富学生感受以及提升素描能力三个方面对动画在美术教学
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和新课改的进行,面对职校学生学习的特点和现状,教师应该不断学习,提高自己。同时在课堂教学活动中通过对教学内容进行分析与设计,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
新课改以来,农村中小学语文教学面临着传统与现代的冲突与融合,甚至出现了教学质量的严重滑坡。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实现教学策略的全面转变,应树立先进的课改理念,建立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