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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根据公安部和上海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上海市公安局抽调经侦、技侦、法制、科技、网安等警种精干力量,组成金融领域涉众风险处置联合工作組,紧紧围绕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安保工作主线,以智慧公安建设为引擎,聚焦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秉持“减存量、控增量、消爆量”工作理念,坚持侦查办案、追赃挽损、维护稳定、舆情引导“四位一体”,会同政府职能部门全面排查、科学分类、综合施策,稳妥查处金融领域重大案件,切实维护本市金融和社会稳定。
紧盯风险源头,织密预警防控网。结合经侦打防实践,研究草拟工作方案,上报市委、市政府,为监管部门对类金融企业开展全方位监管、从源头上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参考。同时,以“两年锻造全新警种”和“数据警察”队伍建设为契机,建立完善“经济风险洞察系统”新金融涉众风险模块,通过“线上预警、线下排查”循环研判机制,查清风险企业背景、实际控制人、组织架构、经营模式、业务体量、资金流向、资产规模、负面舆情等情况,不断提升预警防范效能。
聚集“两追”重点,打好案侦组合拳。依托上海公安“现代警务流程再造”,按照“全科+专科”递进执法模式,深化战区指导、三级打击,2018年共查处金融领域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731起,同比上升41.7%;坚持“有逃必追、追逃务尽”,综合采取“资金追逃”“数据追逃”“图像追逃”等多种措施,抓获重大境外在逃犯罪嫌疑人28名;按照“颗粒归仓、应追必追”原则,依托警银协作机制,追缴各类涉案资金资产估值约187亿元,同比上升3.7倍。
回应社会关切,搭建警民沟通桥梁。一方面,研发上海经侦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向投资受损人提供简单便捷的登记报案服务,让数据多跑路、使群众少跑腿;积极探索和拓宽经侦执法办案环节公开范围,增进投资受损群体对公安机关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通过各案侦单位官方微博等渠道,对外发布立案及查处进展情况,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和社会关切,对重点案件侦办和追逃工作进行专题宣传,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
发布非法集资办案指南严惩主犯 以吸收资金支付的利息等应依法追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主要实施者,应当重点打击,从严惩处;此外,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不论集资参与人是否已先期离场,均应当依法追缴。
意见指出,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的一般原则包括以下四条:
一、突出打击重点,注重区别对待,强化追赃挽损,着力化解社会矛盾。
二、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主要实施者,应当重点打击,从严惩处。
三、对于虽未直接参与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但明知非法集资性质而出资入股的主要获利者,应当以共犯论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积极挽回集资参与人财产损失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一般参与者,可以不予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
五、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主要实施者以外的人,虽然犯罪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但到案后积极(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尽力弥补本人行为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意见同时列出了对于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包括以下六条:
一、虚构经营业务或者故意作夸大宣传的;
二、明知集资参与人返利过高,或者招揽业务提成比例过高,不符合一般市场行情的;
三、明知单位业务亏损,仍通过高息揽存等方式归还单位债务的;
四、曾在其他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被查处或取缔,之后又从事相同业务的;
五、曾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工作,具有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参与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形。
关于集资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及全力保障,意见指出,非法集资参与人,属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其知情权、赃款返还请求权等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于集资诈骗犯罪被害人提出由其本人或者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等请求,一般应予准许;但被害人人数众多的,可要求其选派代表参与相关诉讼活动,以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追缴集资参与人的非法收益及被告人的退赔情况,意见认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不论集资参与人是否已先期离场,均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快鹿系”非法集资434亿 主要责任人被判无期
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间,涉案人施建祥(另案处理)为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组建了个人实际控制的以快鹿集团为核心并统一管理东虹桥小贷公司、东虹桥担保公司以及金鹿系、当天系、中海投系等融资平台的快鹿系集团。
2014年3月至2016年4月,涉案人施建祥指使东虹桥小贷公司提供虚假债权材料、东虹桥担保公司匹配虚假担保函件,再由金鹿系等融资平台包装成各种理财产品,连同中海投系融资平台擅自发行的基金产品等,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召开推介会、发送传单和互联网广告、随机拨打电话、举办或赞助演出等方式通过门店、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和销售,从而非法集资共计434亿余元。上述非法集资所得钱款均被转入涉案人施建祥、快鹿集团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除282亿余元被用于兑付前期投资者本息外,其余款项被用于支付各项运营费用、股权收购和影视投资等经营活动、转移至境外和购置车辆以及个人挥霍、侵吞等。至案发,本案实际经济损失共计152亿余元。
上海一中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对快鹿集团、东虹桥小贷公司、东虹桥担保公司分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亿元、二亿元、二亿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对黄家骝、韦炎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徐琪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对周萌萌等其余12名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九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紧盯风险源头,织密预警防控网。结合经侦打防实践,研究草拟工作方案,上报市委、市政府,为监管部门对类金融企业开展全方位监管、从源头上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参考。同时,以“两年锻造全新警种”和“数据警察”队伍建设为契机,建立完善“经济风险洞察系统”新金融涉众风险模块,通过“线上预警、线下排查”循环研判机制,查清风险企业背景、实际控制人、组织架构、经营模式、业务体量、资金流向、资产规模、负面舆情等情况,不断提升预警防范效能。
聚集“两追”重点,打好案侦组合拳。依托上海公安“现代警务流程再造”,按照“全科+专科”递进执法模式,深化战区指导、三级打击,2018年共查处金融领域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731起,同比上升41.7%;坚持“有逃必追、追逃务尽”,综合采取“资金追逃”“数据追逃”“图像追逃”等多种措施,抓获重大境外在逃犯罪嫌疑人28名;按照“颗粒归仓、应追必追”原则,依托警银协作机制,追缴各类涉案资金资产估值约187亿元,同比上升3.7倍。
回应社会关切,搭建警民沟通桥梁。一方面,研发上海经侦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向投资受损人提供简单便捷的登记报案服务,让数据多跑路、使群众少跑腿;积极探索和拓宽经侦执法办案环节公开范围,增进投资受损群体对公安机关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通过各案侦单位官方微博等渠道,对外发布立案及查处进展情况,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和社会关切,对重点案件侦办和追逃工作进行专题宣传,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
发布非法集资办案指南严惩主犯 以吸收资金支付的利息等应依法追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主要实施者,应当重点打击,从严惩处;此外,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不论集资参与人是否已先期离场,均应当依法追缴。
意见指出,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的一般原则包括以下四条:
一、突出打击重点,注重区别对待,强化追赃挽损,着力化解社会矛盾。
二、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主要实施者,应当重点打击,从严惩处。
三、对于虽未直接参与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但明知非法集资性质而出资入股的主要获利者,应当以共犯论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积极挽回集资参与人财产损失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一般参与者,可以不予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
五、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主要实施者以外的人,虽然犯罪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但到案后积极(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尽力弥补本人行为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意见同时列出了对于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包括以下六条:
一、虚构经营业务或者故意作夸大宣传的;
二、明知集资参与人返利过高,或者招揽业务提成比例过高,不符合一般市场行情的;
三、明知单位业务亏损,仍通过高息揽存等方式归还单位债务的;
四、曾在其他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被查处或取缔,之后又从事相同业务的;
五、曾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工作,具有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参与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形。
关于集资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及全力保障,意见指出,非法集资参与人,属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其知情权、赃款返还请求权等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于集资诈骗犯罪被害人提出由其本人或者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等请求,一般应予准许;但被害人人数众多的,可要求其选派代表参与相关诉讼活动,以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追缴集资参与人的非法收益及被告人的退赔情况,意见认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不论集资参与人是否已先期离场,均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快鹿系”非法集资434亿 主要责任人被判无期
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间,涉案人施建祥(另案处理)为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组建了个人实际控制的以快鹿集团为核心并统一管理东虹桥小贷公司、东虹桥担保公司以及金鹿系、当天系、中海投系等融资平台的快鹿系集团。
2014年3月至2016年4月,涉案人施建祥指使东虹桥小贷公司提供虚假债权材料、东虹桥担保公司匹配虚假担保函件,再由金鹿系等融资平台包装成各种理财产品,连同中海投系融资平台擅自发行的基金产品等,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召开推介会、发送传单和互联网广告、随机拨打电话、举办或赞助演出等方式通过门店、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和销售,从而非法集资共计434亿余元。上述非法集资所得钱款均被转入涉案人施建祥、快鹿集团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除282亿余元被用于兑付前期投资者本息外,其余款项被用于支付各项运营费用、股权收购和影视投资等经营活动、转移至境外和购置车辆以及个人挥霍、侵吞等。至案发,本案实际经济损失共计152亿余元。
上海一中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对快鹿集团、东虹桥小贷公司、东虹桥担保公司分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亿元、二亿元、二亿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对黄家骝、韦炎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徐琪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对周萌萌等其余12名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九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