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当前在功利主义思潮的影响下,法制史教学面临困境。为了使法制史教学走出困境,凸显传统法制的价值,文章从端正理念、运用传统文学中解读法律制度、改进教学方式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思考,希望能对法史学教学有所借鉴。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教学方法;改进
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孕育了深厚悠久的法制文化,这是祖先留给我们一笔宝贵的财富,值得我们每一个法律工作者去认真研读。但是当前功利主义弥漫大学教育,由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现实存在差距,虽然被列为法学16门核心课之一,却并不被师生重视,学校在课时分配上一再压缩,教师只是为了完成授课任务,学生仅仅是为了应付考试,积极性不高,这不仅使中国法制史教学陷入了困境,更重要的是传统法制的价值正在被功利主义所淹没。如何克服大学教育功利化、凸显传统法制的价值,作为一个普通的大学教师我们无力从教学体制上改革,但是我们完全可以通过课堂教学使学生们树立对传统法制新的认识。在这里笔者法制史教学过程中有几点心得同大家分享。
一、端正学生的学习理念
在初讲中国法制史时,我按照书上的体系:学科概念、研究对象、学科体系、学科意义几部分来进行。我准备的很认真,但是学生们的积极性却不高,有的学生干脆懒怠听。为什么刚上第一节课就会这样呢?我通过和学生沟通,发现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学生对中国法制史存在着严重的偏见,都认为过去的法律很血腥、很暴力,无视人权。二是受功利思想的影响,学生认为古代的法律是一种纯理论,对解决现实问题毫无帮助。听到学生这样的回答,我恍然大悟:一种在学生眼里集血腥、暴力、等级于一体,对现实毫无用途的法律怎么会引起大家的兴趣呢?找到了问题的症结,就能对症下药了。我从唯物史观的角度告诉学生评价历史应当站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去思考,不能以现代的文明程度去看待古代。历史总是向前发展的,以现代的视角评价古代必然会得出野蛮落后的结论。钱穆先生说过,我们应该带着温情去理解历史,也就是说我们要客观的评价历史。对于中国古代的法制我们也应当站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去评价它的作用和意义。我国传统法制在当时世界上是遥遥领先的。《唐律疏仪》被公认为世界封建法制代表,对当时东亚、东南亚一代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884年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教授、著名的法学家穗积阵重发表论文,总结了曾经对世界法律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律即五大法系,中华法系位列其中,而中华法系核心就是中国封建法制。外国学者上对我国传统法制的评价如此之高,作为炎黄子孙我们没有理由不去珍视它。
我紧接着从法学学习的角度告诉学生学习中国法制史的重要性。那种认为中国法制史毫无用途的想法割裂了历史与现实的关系。法律是社会渐变的产物,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的漫长的演变过程。因此现代的法律观念不是凭空产生的,也不是现在才有的,是过去法律观念进一步发展,不了解过去就不可能真正懂得现在的法律制度。博登海默说:“研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相当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也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对其周遭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一个只懂法律的人,只是一个十足的傻汉而已,并极易沦为社会公敌。”所以只有搞清法律的来龙去脉,才能更深刻的理解现行的法律制度,才能科学的预见法律发展的未来趋势。经过这样的讲解,学生们对于中国法制原有的偏见被打破,在新的理念下,充满了对法制史内容的渴望。因此我们再刚开始讲中国法制史时,不要急于讲具体内容,先从观念上使其认识到传统法制的价值,激发其求知欲,以后的教学就会顺利多了。
二、从传统文学中解读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兼具史学和法学双重性质,同时也具有法学和史学的双重难度。古代的法律制度产生与发展都与当时的社会背景联系紧密,要想理解某一制度必须对当时的社会状况与文化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而法学专业的法学生对于历史的掌握比较薄弱,因此对许多制度感到难以理解。如果单纯用法律语言去解释,只能使内容更加晦涩难懂。其实在中国传统文学中有很多脍炙人口的小说诗歌都能反映当时的法律制度,通过对文学内容的讲解使枯燥的法律内容变得浅显易懂,同时也增加了课堂的生动性。比如在讲西周的婚姻制度时提到的“媒妁之言”是婚姻的必要条件。对于在婚姻自由的现代社会中成长起来的学生是很难理解的,于是我用了诗经中的《氓》一篇:“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送子涉淇,至于顿丘。匪我愆期,子无良媒”,诗歌讲了两个相恋的青年男女,女孩在送男孩至淇水时,男孩埋怨女孩拖延婚期,女孩委屈的说:不是我拖延婚期,是你没有派媒人来啊。通过这个诗歌大家很容易掌握媒妁在婚姻中的作用。再有我讲到“圜土”之制时,学生对“弗使冠饰”以示羞辱就很费解,为什么不让带帽子就是一种羞辱呢?我告诉学生周代、秦代、汉代,社会上有一个等级制:只有贵族的男子才能戴冠,才能戴帽子;平民只能戴头巾。孔子的学生子路在战斗中被敌人用戈把系冠的带子砍断了。子路马上放下武器,说了句“君子死不免冠”——作为一个君子我死了以后,这个冠是不能没有的。于是,他就去系带子,不打仗了,这个时候敌方士兵们一拥而上,把他剁成了肉酱。可见冠饰在是身份的重要体现,不让带冠饰在当时社会无疑就是一种羞辱,通过传统文学来解读中国古代法制,收到了很好的授课效果,学生们对中国法制史的兴趣更加浓厚了,而且还增长了传统文化的知识。
三、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方式
传统的数学手段是手写口说,传统方式不但限制了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而且也限制了课堂教学信息量的扩大。利用多媒体教学不仅能够增加知识容量,而且通过声、文、图、动的有机结合,实现抽象内容形象化,深奥内容通俗化的转换。比如在课件中放上每个朝代的区域图,使学生们对这个朝代有了更加直观的把握,也激发的其对该朝法制的求知欲。此外有选择选择的放了一些视频,比如在讲宋代检验制度时,为了使学生加深对检验制度的印象。我节选电视剧《大宋提刑官》中的宋慈验尸的一部分。非常受学生的欢迎。
四、适当介绍书目,提高自学能力
法制史虽然是法学中的冷门科目,但是还是有一部分同学对其比较感兴趣,他们思考的内容比一般同学更深刻。仅仅课堂教学的内容无法满足其需要。因此在讲课过程中我给学生们介绍一些法制史的名著,比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梁治平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梁治平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等,学生可以通过阅读名著开拓视野、增长见识,同时在阅读的过程中也可以找到科研的切入点,为以后升入高一级的学府深造奠定基础。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中的基础学科,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的法律文化,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是我们法制史教学努力追寻的目标。如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凸显传统法制的价值,使我们每一个法史学教师都应当认真思考的,希望此文能够对中国法制史教学有所借鉴。
参考文献:
[1]张寒:中国法制史教学方法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7(8):672-675
[2]马聪:中国法制史教学的困境与改革的出路[J],科技教育,2008(25):118-119
[3]武宇红,试论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J],科教文汇,2009(1):48
[4]孙光妍:中国法制史教学模式的困境与对策[J],黑龙江高等教育,2005(12):151-152
[5]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教学方法;改进
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孕育了深厚悠久的法制文化,这是祖先留给我们一笔宝贵的财富,值得我们每一个法律工作者去认真研读。但是当前功利主义弥漫大学教育,由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现实存在差距,虽然被列为法学16门核心课之一,却并不被师生重视,学校在课时分配上一再压缩,教师只是为了完成授课任务,学生仅仅是为了应付考试,积极性不高,这不仅使中国法制史教学陷入了困境,更重要的是传统法制的价值正在被功利主义所淹没。如何克服大学教育功利化、凸显传统法制的价值,作为一个普通的大学教师我们无力从教学体制上改革,但是我们完全可以通过课堂教学使学生们树立对传统法制新的认识。在这里笔者法制史教学过程中有几点心得同大家分享。
一、端正学生的学习理念
在初讲中国法制史时,我按照书上的体系:学科概念、研究对象、学科体系、学科意义几部分来进行。我准备的很认真,但是学生们的积极性却不高,有的学生干脆懒怠听。为什么刚上第一节课就会这样呢?我通过和学生沟通,发现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学生对中国法制史存在着严重的偏见,都认为过去的法律很血腥、很暴力,无视人权。二是受功利思想的影响,学生认为古代的法律是一种纯理论,对解决现实问题毫无帮助。听到学生这样的回答,我恍然大悟:一种在学生眼里集血腥、暴力、等级于一体,对现实毫无用途的法律怎么会引起大家的兴趣呢?找到了问题的症结,就能对症下药了。我从唯物史观的角度告诉学生评价历史应当站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去思考,不能以现代的文明程度去看待古代。历史总是向前发展的,以现代的视角评价古代必然会得出野蛮落后的结论。钱穆先生说过,我们应该带着温情去理解历史,也就是说我们要客观的评价历史。对于中国古代的法制我们也应当站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去评价它的作用和意义。我国传统法制在当时世界上是遥遥领先的。《唐律疏仪》被公认为世界封建法制代表,对当时东亚、东南亚一代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884年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教授、著名的法学家穗积阵重发表论文,总结了曾经对世界法律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律即五大法系,中华法系位列其中,而中华法系核心就是中国封建法制。外国学者上对我国传统法制的评价如此之高,作为炎黄子孙我们没有理由不去珍视它。
我紧接着从法学学习的角度告诉学生学习中国法制史的重要性。那种认为中国法制史毫无用途的想法割裂了历史与现实的关系。法律是社会渐变的产物,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的漫长的演变过程。因此现代的法律观念不是凭空产生的,也不是现在才有的,是过去法律观念进一步发展,不了解过去就不可能真正懂得现在的法律制度。博登海默说:“研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相当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也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对其周遭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一个只懂法律的人,只是一个十足的傻汉而已,并极易沦为社会公敌。”所以只有搞清法律的来龙去脉,才能更深刻的理解现行的法律制度,才能科学的预见法律发展的未来趋势。经过这样的讲解,学生们对于中国法制原有的偏见被打破,在新的理念下,充满了对法制史内容的渴望。因此我们再刚开始讲中国法制史时,不要急于讲具体内容,先从观念上使其认识到传统法制的价值,激发其求知欲,以后的教学就会顺利多了。
二、从传统文学中解读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兼具史学和法学双重性质,同时也具有法学和史学的双重难度。古代的法律制度产生与发展都与当时的社会背景联系紧密,要想理解某一制度必须对当时的社会状况与文化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而法学专业的法学生对于历史的掌握比较薄弱,因此对许多制度感到难以理解。如果单纯用法律语言去解释,只能使内容更加晦涩难懂。其实在中国传统文学中有很多脍炙人口的小说诗歌都能反映当时的法律制度,通过对文学内容的讲解使枯燥的法律内容变得浅显易懂,同时也增加了课堂的生动性。比如在讲西周的婚姻制度时提到的“媒妁之言”是婚姻的必要条件。对于在婚姻自由的现代社会中成长起来的学生是很难理解的,于是我用了诗经中的《氓》一篇:“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送子涉淇,至于顿丘。匪我愆期,子无良媒”,诗歌讲了两个相恋的青年男女,女孩在送男孩至淇水时,男孩埋怨女孩拖延婚期,女孩委屈的说:不是我拖延婚期,是你没有派媒人来啊。通过这个诗歌大家很容易掌握媒妁在婚姻中的作用。再有我讲到“圜土”之制时,学生对“弗使冠饰”以示羞辱就很费解,为什么不让带帽子就是一种羞辱呢?我告诉学生周代、秦代、汉代,社会上有一个等级制:只有贵族的男子才能戴冠,才能戴帽子;平民只能戴头巾。孔子的学生子路在战斗中被敌人用戈把系冠的带子砍断了。子路马上放下武器,说了句“君子死不免冠”——作为一个君子我死了以后,这个冠是不能没有的。于是,他就去系带子,不打仗了,这个时候敌方士兵们一拥而上,把他剁成了肉酱。可见冠饰在是身份的重要体现,不让带冠饰在当时社会无疑就是一种羞辱,通过传统文学来解读中国古代法制,收到了很好的授课效果,学生们对中国法制史的兴趣更加浓厚了,而且还增长了传统文化的知识。
三、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方式
传统的数学手段是手写口说,传统方式不但限制了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而且也限制了课堂教学信息量的扩大。利用多媒体教学不仅能够增加知识容量,而且通过声、文、图、动的有机结合,实现抽象内容形象化,深奥内容通俗化的转换。比如在课件中放上每个朝代的区域图,使学生们对这个朝代有了更加直观的把握,也激发的其对该朝法制的求知欲。此外有选择选择的放了一些视频,比如在讲宋代检验制度时,为了使学生加深对检验制度的印象。我节选电视剧《大宋提刑官》中的宋慈验尸的一部分。非常受学生的欢迎。
四、适当介绍书目,提高自学能力
法制史虽然是法学中的冷门科目,但是还是有一部分同学对其比较感兴趣,他们思考的内容比一般同学更深刻。仅仅课堂教学的内容无法满足其需要。因此在讲课过程中我给学生们介绍一些法制史的名著,比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梁治平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梁治平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等,学生可以通过阅读名著开拓视野、增长见识,同时在阅读的过程中也可以找到科研的切入点,为以后升入高一级的学府深造奠定基础。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中的基础学科,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的法律文化,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是我们法制史教学努力追寻的目标。如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凸显传统法制的价值,使我们每一个法史学教师都应当认真思考的,希望此文能够对中国法制史教学有所借鉴。
参考文献:
[1]张寒:中国法制史教学方法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7(8):672-675
[2]马聪:中国法制史教学的困境与改革的出路[J],科技教育,2008(25):118-119
[3]武宇红,试论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J],科教文汇,2009(1):48
[4]孙光妍:中国法制史教学模式的困境与对策[J],黑龙江高等教育,2005(12):151-152
[5]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