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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集中管理工作已逐步在全国推广,作为一种全新的管理模式,在实际运作中对于案件的集中集约化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的深入推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然伴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也遇到了瓶颈和尚需改进的地方。本文从本院的具体做法入手,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探讨案件集中管理工作健康发展需注意的问题。
一. 案件集中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
(一)检察工作本质要求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自2005年5月中央政法委和省委政法委部署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以来,高度重视案件集中管理规范化建设,切实将其作为 “生命工程”常抓不懈。目前,最高检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凸显对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二)检察工作必须与时俱进
社会处于高速发展及转型期,各种矛盾日趋显露,社会环境复杂,民众对执法公信力、透明度要求进一步提高,进一步加强案件集中管理规范化建设,是检察职能充分发挥的基本保障,是检察机关推进科学发展观及“三项重点工作”的有力推手。
二. 案件管理工作规范化举措及存在问题
(一)举措
案管部门依托案件监督管理平台、法律文书打印系统,结合法律文书备案审查与案件质量考评、重点案件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相关办案过程进行全面、同步、事前、事后多方位监督。具体做法如下:
1.对自侦案件实行一案一监管,落实开具法律文书内部审批制度,立案阶段重点监管强制措施、涉案款物类文书;严格监管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的合法化、规范化,严禁超范围扣押、侵犯当事人财产权等情况的发生;审查比对侦查终结报告、移送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及结合对自侦案件的每案考评,发现是否存在执法不规范、不文明、不公正的苗头性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及时通报,及时问责。
2.对侦监公诉案件则依靠从受案程序监管、备案文书审查与案件质量考评相结合的方式,程序上利用案管平台的预警功能及时提醒沟通,对专项检查和案件质量考评发现共性问题及时通报,提高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民行、控申案件通过立案备案审查至结案备案审查,采取边学习、边研究、边分析的方式,尤其对改变原定性的案件重点研究,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全方位认真思考,提升案件监督管理水平。
4.推进法律文书打印系统。在上级院的统一部署规划下,不断完善硬件及软件配置,推进法律文书网上打印系统,进一步强化案件监管管理信息化建设。
5.进一步强化案件动态监管。充分利用新开通的语音查询、网络查询系统以及办案期限网上预警系统以及赃物条形码管理,结合日常人工备案审查,强化监管合力。
6.充分发挥检委会重要作用,全方位提升监督级别。对于业务部门、案管部门日常审查中提交的重大疑难案件、部门内部分歧较大的案件,院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对执法办案的实体、程序全过程进行监督,对于相关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此举也是内部监督的重要举措。
7. 内部监督,制度先行。出台《办案质量考评奖惩办法(试行)》、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检务督察通报制度、季度办案质量分析制度,形成全方位覆盖的内部监管制度保障。
8. 内部监督专门机构发挥监督基本职能,形成常态化监管。案管部门作为内部专门监督部门,通过案件程序管理、各项台帐的建立、办案质量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涉案款物监管等方式,结合每月监管工作情况报告、季度、半年、全年办案质量分析,定期、不定期案件质量检查及检务督察通报制度,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监管模式。
(二)基层院案件集中管理工作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1.执法程序不规范问题。办案过程中存在受理案件后借用侦查机关办案时间,随意退补案件、随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取保候审案件长期压案不办、赃款赃物处理不及时、诉讼程序“回流”等等现象。虽然这些现象的产生大多并非办案人员恶意所为,有些是为了缓解办案时间紧张问题,但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检察干警的思想意识,会认为这些现象是办案需要,属正常情况,只要不影响案件质量就行。这些不规范行为以及错误的思想观念和检察工作规范化总体要求是背道而驰的,势必会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同样给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阻力。
2.相关业务部门信息化手段缺乏自成一体,缺乏横向联系,没有统一的管理体制。这样不利于领导层及时了解掌握全院案件办理的整体现状,影响其作出科学决策。办公软件、检察统计软件、案管平台、院自行开发的各项软件都是各自“为政”,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量,信息资源整合工作不够完善。
3案件集中管理工作起步晚,任务重,专业性人才力量不足。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质量的高低以及发展的速度,关键在于专业性人才。目前虽然江苏各地都朝“大案管”模式发展,但是人员配置成了制约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重要因素,案管力量参差不齐,对于案管专业性人才的培养力度有待加大。
4.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位困难,案件集中管理工作业务范围难以确定。目前,尽管办案质量考评、检察业务统计工作、年度业务部门考核、文书统一管理开具、律师接待、涉案款物统一监管等方面已达成共识,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但是,由于内部业务工作特殊性及部门间业务的交叉性,内部细节化如何规范操作等问题尚待解决。
5. 上级院考核机制在引导案件集中管理规范化方面尚有待完善。目前的考核机制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对于执法规范化方面的引导力度不够,对执法过程和效果的考核内容相对较少。常常造成“为了考核而考核”的局面,导致干警对于执法活动与考核难以权衡,一方面根据职责需要监督公安机关和法院的执法活动,另一方面又要与公安机关协调相关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现行考核制度较重视办案结果,对执法过程考察力度不够,引导检察干警重视执法行为的程序和过程不够,过于看重执法结果,可能导致片面追求执法结果。实践中,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已基本杜绝,但是隐蔽的违反法定程序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尚存在于某些执法环节,而考核制度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控制力度尚嫌不够,或者规定不够明确,或者缺乏实质性的处罚措施,未能在考核制度的设计上使各种程序违法行为付出相应的“成本”,无形中加大了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难度。
三. 完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业务建设,形成执法规范内部合力。业务部门形成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合力,“横向”、“纵向”监督相结合,进一步深化执法规范化活动。第一承办人作为执法办案第一责任人,首先负责对案件整体质量,第二承办人(书记员或协助人员)全面复核办案程序(必要时实体有重大问题时可以与第一承办人沟通),而后部门内部形成科长、分管检察长终审监督机制;案管部门依托案件监督管理平台,结合案件质量检查、备案文书审查,对相关办案过程进行同步或事后监督。
(二)学习贯彻“大案管”模式中有利于加强内外部监督的举措,逐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完善受案大厅功能,严格贯彻执行《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规范执法办案行为,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律师代理案件,应首先到案管部门登记、办理手续,案管部门同时接受律师的查询、预约阅卷、预约与承办人交换意见、申请取证、申请改变强制措施、投诉举报等工作,除交换意见、证据外,承办人不再直接接触律师。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紧紧围绕基层检察院建设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的要求,提升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强调实用性和实效性,不断强化信息化在各项检察工作中的应用。在现有运行模式的基础上,抽调检察系统内部既懂业务,又懂软件的干警,加紧软件合理化分析及全面整合管理,在专业软件公司的配合下,完成信息资源的整合及关联资源共享,不断完善案管平台建设,真正做到科技强检。必要时建议采用苏州案管模式,整合政法系统资源,开发政法信息共享平台。
(四)找准定位,抓住机遇,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案管工作亟需专业性人才。首先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内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项工作配合到位。然后进行职业技能专项培训,争取把业务做细做精,特别是案件质量考评和常规监管工作。对于案管平台工作,发挥年轻工作人员熟悉电脑的优势,加强新进人员刑法、刑诉法及流程的学习培训,做到“能监管”、“善监管”。
(五)结合业务部门监管工作,深入研究考核细则,为上级院制定考核细则建言献策。如何使考核更为科学,在体现工作量、工作成效的同时,能够正确引导检察各项工作的前面开展,这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 案件集中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
(一)检察工作本质要求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自2005年5月中央政法委和省委政法委部署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以来,高度重视案件集中管理规范化建设,切实将其作为 “生命工程”常抓不懈。目前,最高检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凸显对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二)检察工作必须与时俱进
社会处于高速发展及转型期,各种矛盾日趋显露,社会环境复杂,民众对执法公信力、透明度要求进一步提高,进一步加强案件集中管理规范化建设,是检察职能充分发挥的基本保障,是检察机关推进科学发展观及“三项重点工作”的有力推手。
二. 案件管理工作规范化举措及存在问题
(一)举措
案管部门依托案件监督管理平台、法律文书打印系统,结合法律文书备案审查与案件质量考评、重点案件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相关办案过程进行全面、同步、事前、事后多方位监督。具体做法如下:
1.对自侦案件实行一案一监管,落实开具法律文书内部审批制度,立案阶段重点监管强制措施、涉案款物类文书;严格监管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的合法化、规范化,严禁超范围扣押、侵犯当事人财产权等情况的发生;审查比对侦查终结报告、移送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及结合对自侦案件的每案考评,发现是否存在执法不规范、不文明、不公正的苗头性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及时通报,及时问责。
2.对侦监公诉案件则依靠从受案程序监管、备案文书审查与案件质量考评相结合的方式,程序上利用案管平台的预警功能及时提醒沟通,对专项检查和案件质量考评发现共性问题及时通报,提高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民行、控申案件通过立案备案审查至结案备案审查,采取边学习、边研究、边分析的方式,尤其对改变原定性的案件重点研究,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全方位认真思考,提升案件监督管理水平。
4.推进法律文书打印系统。在上级院的统一部署规划下,不断完善硬件及软件配置,推进法律文书网上打印系统,进一步强化案件监管管理信息化建设。
5.进一步强化案件动态监管。充分利用新开通的语音查询、网络查询系统以及办案期限网上预警系统以及赃物条形码管理,结合日常人工备案审查,强化监管合力。
6.充分发挥检委会重要作用,全方位提升监督级别。对于业务部门、案管部门日常审查中提交的重大疑难案件、部门内部分歧较大的案件,院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对执法办案的实体、程序全过程进行监督,对于相关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此举也是内部监督的重要举措。
7. 内部监督,制度先行。出台《办案质量考评奖惩办法(试行)》、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检务督察通报制度、季度办案质量分析制度,形成全方位覆盖的内部监管制度保障。
8. 内部监督专门机构发挥监督基本职能,形成常态化监管。案管部门作为内部专门监督部门,通过案件程序管理、各项台帐的建立、办案质量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涉案款物监管等方式,结合每月监管工作情况报告、季度、半年、全年办案质量分析,定期、不定期案件质量检查及检务督察通报制度,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监管模式。
(二)基层院案件集中管理工作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1.执法程序不规范问题。办案过程中存在受理案件后借用侦查机关办案时间,随意退补案件、随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取保候审案件长期压案不办、赃款赃物处理不及时、诉讼程序“回流”等等现象。虽然这些现象的产生大多并非办案人员恶意所为,有些是为了缓解办案时间紧张问题,但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检察干警的思想意识,会认为这些现象是办案需要,属正常情况,只要不影响案件质量就行。这些不规范行为以及错误的思想观念和检察工作规范化总体要求是背道而驰的,势必会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同样给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阻力。
2.相关业务部门信息化手段缺乏自成一体,缺乏横向联系,没有统一的管理体制。这样不利于领导层及时了解掌握全院案件办理的整体现状,影响其作出科学决策。办公软件、检察统计软件、案管平台、院自行开发的各项软件都是各自“为政”,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量,信息资源整合工作不够完善。
3案件集中管理工作起步晚,任务重,专业性人才力量不足。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质量的高低以及发展的速度,关键在于专业性人才。目前虽然江苏各地都朝“大案管”模式发展,但是人员配置成了制约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重要因素,案管力量参差不齐,对于案管专业性人才的培养力度有待加大。
4.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位困难,案件集中管理工作业务范围难以确定。目前,尽管办案质量考评、检察业务统计工作、年度业务部门考核、文书统一管理开具、律师接待、涉案款物统一监管等方面已达成共识,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但是,由于内部业务工作特殊性及部门间业务的交叉性,内部细节化如何规范操作等问题尚待解决。
5. 上级院考核机制在引导案件集中管理规范化方面尚有待完善。目前的考核机制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对于执法规范化方面的引导力度不够,对执法过程和效果的考核内容相对较少。常常造成“为了考核而考核”的局面,导致干警对于执法活动与考核难以权衡,一方面根据职责需要监督公安机关和法院的执法活动,另一方面又要与公安机关协调相关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现行考核制度较重视办案结果,对执法过程考察力度不够,引导检察干警重视执法行为的程序和过程不够,过于看重执法结果,可能导致片面追求执法结果。实践中,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已基本杜绝,但是隐蔽的违反法定程序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尚存在于某些执法环节,而考核制度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控制力度尚嫌不够,或者规定不够明确,或者缺乏实质性的处罚措施,未能在考核制度的设计上使各种程序违法行为付出相应的“成本”,无形中加大了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难度。
三. 完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业务建设,形成执法规范内部合力。业务部门形成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合力,“横向”、“纵向”监督相结合,进一步深化执法规范化活动。第一承办人作为执法办案第一责任人,首先负责对案件整体质量,第二承办人(书记员或协助人员)全面复核办案程序(必要时实体有重大问题时可以与第一承办人沟通),而后部门内部形成科长、分管检察长终审监督机制;案管部门依托案件监督管理平台,结合案件质量检查、备案文书审查,对相关办案过程进行同步或事后监督。
(二)学习贯彻“大案管”模式中有利于加强内外部监督的举措,逐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完善受案大厅功能,严格贯彻执行《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规范执法办案行为,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律师代理案件,应首先到案管部门登记、办理手续,案管部门同时接受律师的查询、预约阅卷、预约与承办人交换意见、申请取证、申请改变强制措施、投诉举报等工作,除交换意见、证据外,承办人不再直接接触律师。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紧紧围绕基层检察院建设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的要求,提升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强调实用性和实效性,不断强化信息化在各项检察工作中的应用。在现有运行模式的基础上,抽调检察系统内部既懂业务,又懂软件的干警,加紧软件合理化分析及全面整合管理,在专业软件公司的配合下,完成信息资源的整合及关联资源共享,不断完善案管平台建设,真正做到科技强检。必要时建议采用苏州案管模式,整合政法系统资源,开发政法信息共享平台。
(四)找准定位,抓住机遇,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案管工作亟需专业性人才。首先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内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项工作配合到位。然后进行职业技能专项培训,争取把业务做细做精,特别是案件质量考评和常规监管工作。对于案管平台工作,发挥年轻工作人员熟悉电脑的优势,加强新进人员刑法、刑诉法及流程的学习培训,做到“能监管”、“善监管”。
(五)结合业务部门监管工作,深入研究考核细则,为上级院制定考核细则建言献策。如何使考核更为科学,在体现工作量、工作成效的同时,能够正确引导检察各项工作的前面开展,这是亟需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