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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50.76 文献标识码:A
摘要:对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各种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并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找出合适的方法以及成立立法机构等等都是十分重要的。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目前,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已经成为图书馆建设和发展的主体,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数字图书馆工程项目纷纷启动,也都把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作为未来社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产权问题越来越受到各国产业界、立法界和学术界的高度关注与重视。信息技术造就的知识产权问题也就不可避免地处于信息时代知识产权变革的矛盾中心之中。
首先谈谈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知识产权的问题。这个问题中一是信息资源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它包括信息资源采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和信息资源数字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数字图书馆建设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它的关键步骤是建立各具特色的数据库,而数据库的建设中重要的环节是信息的采集。在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信息采集的主体来源于哪些不受版权保护但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那些信息资源。而数字图书馆仅仅有这些信息资源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新的高质量的其它作品或者是其它信息资源的迅速加入。因此,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的采集需要不断地采集一些新的高质量的作品的同时还应该利用网上资源和电子出版物等等。作品数字化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把其他形式的文字、表格、声音、图像等等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且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的技术。关于作品数字化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界定就目前来说学术界有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把作品数字化定性为类似于翻译的演绎行为,数字化以后的作品能够随意组合、增删和移位,这样数字化以后的作品和原来的作品就不一定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了。因为数字化的过程凝聚了人们的创造性劳动,经过数字化以后的作品的著作版权也应该属于从事数字化工作的人。另一种观点却认为,作品数字化实质上是一种复制的行为。因为将作品数字化,只是将原作品的载体形态进行了数字化转移,而这种转换过程是由机器来完成的,那里面并不包括人的创造性劳动,经过数字化处理以后的作品仍然是原来的作品,并没有产生什么新的作品。作品的数字化与传统的印刷、复印、录音等等复制行为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以,数字化的作品仍然是原来的作品,其著作权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一些国际惯例和公约也倾向于将作品数字化认为是复制行为,我国国家版权局1999年就发布了《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其中的第二条也将其规定为复制行为;最近,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版权局共同起草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也十分明确地将“作品数字化”界定为复制权力。
第二个问题是信息资源传播中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数字化的 最终目的是将数字化的信息通过互联网络来进行传播、扩散,这是数字图书馆的功能之一。网络传输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方式,已经打破了原有的传播格局,但是可以肯定地说,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必然会引起知识产权问题。其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明确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录制者享有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表演以及录音制品的专有权。1996年12月WTO的新条约《WTO版权条约》赋予了版权控制,包括因特网在内的作品传输权利。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网上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予权,不然的话就会构成侵权的行为。随着网络传播作品的快速性和日益广泛性,许多作者逐渐主动地将自己的原创新作投放到网上,供大家阅读使用,这就给人们提供了方便。
第三个问题是信息资源服务中的知识产权。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信息资源服务,而信息服务的主要方式就是利用数据库。数字图书馆大量运用现代技术,越来越广泛地使用数据库,这样由此而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也就越来越普遍。世界各国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处于增强扩大的趋势,如1996年欧盟理事会发布的《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中就首先提出对数据库实行特殊的保护;《版权条约》第五条也明确规定:数据库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就受到保护。
再谈谈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如何保护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呢?一要增强图书馆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优秀的图书馆员是当代图书馆重要的资源和财富但他必须是具有高知识含量信息产品的设计者、生产者和操作者。要加快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就要尽快培养一大批高素质、综合性的专业管理人才,并形成一支适合于数字图书馆建设和发展的坚强的队伍。当然,数字图书馆人才不仅仅是学历高知识面广,还应该精通知识产权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并能适应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需求。努力建设一支专家型、网络管理型复合型管理人才队伍,这是执行知识产权法规、有效保护网上知识产权的重要基础和可靠保障。所以,增强图书馆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意识是在数字图书馆建设当中避免发生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关键。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对图书馆员的各种培训,或者引进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法律人才,也可以聘请律师来具体负责等等。二要建立著作权的集中管理组织。所谓著作权的集中管理,是指著作权人(包括邻接权人)授权著作集中管理组织来管理他们的权利,也就是监视作品的使用,并与未来使用者或者使用单位在著作权之间进行分配。他是联系作者与作品使用的“中介人”,通过著作权集体组织这个中介,作者的著作权得到了保护,作品使用单位也免去了寻找作者和一一谈判的困难和麻烦,而著作权人创作的优秀科学文化成果通过数字图书馆这一有效的传播途径实现了更大的价值。三要采用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自力救济。在现有的条件和环境下,自力救济就是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它可以分为:反复制设备、控制进入受保护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追踪系统、电子水印、数字签名、数字指纹技术、标准系统和电子版权管理系统等等。这就要求在保障权利人一定利益的前提下,对某些先进的版权技术保护措施进行强制许可使用,在用这些就是措施去实现更大范围的著作权的有力保护。四要合理使用《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但应该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也是版权制度下的一种利力限制。《伯尔尼公约》以及我国《著作权法》都确定了法律许可制度。法定许可所涉及的著作内容有录制权、广博权等等。对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各国定义有所不同。五要建立与数字图书馆建设配套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数字图书馆建设的不断发展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上作品传播速度之快、传播范围之广是的现行的知识产权法早已无法满足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需要,为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迫在眉睫。
作者简介:
徐洪威(1971-),男,河南驻马店市人,助理馆员,研究方向:图书管理与研究。
摘要:对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各种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并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找出合适的方法以及成立立法机构等等都是十分重要的。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目前,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已经成为图书馆建设和发展的主体,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数字图书馆工程项目纷纷启动,也都把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作为未来社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产权问题越来越受到各国产业界、立法界和学术界的高度关注与重视。信息技术造就的知识产权问题也就不可避免地处于信息时代知识产权变革的矛盾中心之中。
首先谈谈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知识产权的问题。这个问题中一是信息资源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它包括信息资源采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和信息资源数字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数字图书馆建设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它的关键步骤是建立各具特色的数据库,而数据库的建设中重要的环节是信息的采集。在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信息采集的主体来源于哪些不受版权保护但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那些信息资源。而数字图书馆仅仅有这些信息资源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新的高质量的其它作品或者是其它信息资源的迅速加入。因此,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的采集需要不断地采集一些新的高质量的作品的同时还应该利用网上资源和电子出版物等等。作品数字化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把其他形式的文字、表格、声音、图像等等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且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的技术。关于作品数字化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界定就目前来说学术界有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把作品数字化定性为类似于翻译的演绎行为,数字化以后的作品能够随意组合、增删和移位,这样数字化以后的作品和原来的作品就不一定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了。因为数字化的过程凝聚了人们的创造性劳动,经过数字化以后的作品的著作版权也应该属于从事数字化工作的人。另一种观点却认为,作品数字化实质上是一种复制的行为。因为将作品数字化,只是将原作品的载体形态进行了数字化转移,而这种转换过程是由机器来完成的,那里面并不包括人的创造性劳动,经过数字化处理以后的作品仍然是原来的作品,并没有产生什么新的作品。作品的数字化与传统的印刷、复印、录音等等复制行为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以,数字化的作品仍然是原来的作品,其著作权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一些国际惯例和公约也倾向于将作品数字化认为是复制行为,我国国家版权局1999年就发布了《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其中的第二条也将其规定为复制行为;最近,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版权局共同起草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也十分明确地将“作品数字化”界定为复制权力。
第二个问题是信息资源传播中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数字化的 最终目的是将数字化的信息通过互联网络来进行传播、扩散,这是数字图书馆的功能之一。网络传输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方式,已经打破了原有的传播格局,但是可以肯定地说,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必然会引起知识产权问题。其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明确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录制者享有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表演以及录音制品的专有权。1996年12月WTO的新条约《WTO版权条约》赋予了版权控制,包括因特网在内的作品传输权利。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网上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予权,不然的话就会构成侵权的行为。随着网络传播作品的快速性和日益广泛性,许多作者逐渐主动地将自己的原创新作投放到网上,供大家阅读使用,这就给人们提供了方便。
第三个问题是信息资源服务中的知识产权。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信息资源服务,而信息服务的主要方式就是利用数据库。数字图书馆大量运用现代技术,越来越广泛地使用数据库,这样由此而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也就越来越普遍。世界各国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处于增强扩大的趋势,如1996年欧盟理事会发布的《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中就首先提出对数据库实行特殊的保护;《版权条约》第五条也明确规定:数据库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就受到保护。
再谈谈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如何保护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呢?一要增强图书馆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优秀的图书馆员是当代图书馆重要的资源和财富但他必须是具有高知识含量信息产品的设计者、生产者和操作者。要加快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就要尽快培养一大批高素质、综合性的专业管理人才,并形成一支适合于数字图书馆建设和发展的坚强的队伍。当然,数字图书馆人才不仅仅是学历高知识面广,还应该精通知识产权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并能适应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需求。努力建设一支专家型、网络管理型复合型管理人才队伍,这是执行知识产权法规、有效保护网上知识产权的重要基础和可靠保障。所以,增强图书馆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意识是在数字图书馆建设当中避免发生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关键。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对图书馆员的各种培训,或者引进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法律人才,也可以聘请律师来具体负责等等。二要建立著作权的集中管理组织。所谓著作权的集中管理,是指著作权人(包括邻接权人)授权著作集中管理组织来管理他们的权利,也就是监视作品的使用,并与未来使用者或者使用单位在著作权之间进行分配。他是联系作者与作品使用的“中介人”,通过著作权集体组织这个中介,作者的著作权得到了保护,作品使用单位也免去了寻找作者和一一谈判的困难和麻烦,而著作权人创作的优秀科学文化成果通过数字图书馆这一有效的传播途径实现了更大的价值。三要采用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自力救济。在现有的条件和环境下,自力救济就是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它可以分为:反复制设备、控制进入受保护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追踪系统、电子水印、数字签名、数字指纹技术、标准系统和电子版权管理系统等等。这就要求在保障权利人一定利益的前提下,对某些先进的版权技术保护措施进行强制许可使用,在用这些就是措施去实现更大范围的著作权的有力保护。四要合理使用《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但应该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也是版权制度下的一种利力限制。《伯尔尼公约》以及我国《著作权法》都确定了法律许可制度。法定许可所涉及的著作内容有录制权、广博权等等。对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各国定义有所不同。五要建立与数字图书馆建设配套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数字图书馆建设的不断发展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上作品传播速度之快、传播范围之广是的现行的知识产权法早已无法满足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需要,为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迫在眉睫。
作者简介:
徐洪威(1971-),男,河南驻马店市人,助理馆员,研究方向:图书管理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