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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社团的综合监管,促进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引导社团履行治理责任,有利于实现把治理重点落实在基层、把治理能力体现在基层的治理要求,有利于真正打通基层治理“最后一公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迈出实质步伐、取得预期效果。本刊记者就《若干意见》中社团治理的有关内容专访了自治区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方仲权。
方仲权:将社团治理纳入全区基层治理体系,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一项内容,是实施依法治区、促进社会稳定的实践要求。《若干意见》从培育、监管、服务等方面对促进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培育服务内容,细化了联合监管职能,强调了涉及宗教问题的治理措施,着重提出了完善党建工作制度是引领社团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建立培育支持体系方面,《若干意见》从搭建平台入手,明确各级政府要从财税、金融、人才、社保等政策方面加大培育扶持力度,重点扶持生活服务类、公益慈善类、文体活动类、专业调处类社团发展,同时向基层社区、小微型、草根型社团倾斜,并建设三级孵化基地为社团发展提供阵地支撑。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政策制定、重大事项决策中要主动听取社团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社团协商民主机制。
健全综合监管体系方面,《若干意见》从登记审核审批、日常监管重点、制度落实及监管机制的建立,对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职能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分工,强调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和改革社团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宁夏建设考评体系,要求建立登记、监管、防控、处罚、退出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长效联管目标,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在监管内容上,要求各部门对社团意识形态、内部治理、资金使用、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等方面,通过采取执法督查、审计抽查多种方式,实施全链条监管;在监管对象上,要重视和加强对社团发起人、负责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实施穿透式监管,促其依法履行责任,推动社团依法有序运行。
提高创新服务能力方面,《若干意见》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减少行政干预,推动社团独立运行发展;要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目录,完善社团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争激励机制,实施评估等级管理等办法,鼓励支持社团积极承接公共服务项目,建立自主创新平台,打造品牌型社团,更好助力基层治理。
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方面,《若干意见》提出引导社团完善内部监督管理,落实民主制度,强化自律诚信承诺,建立行业性激励和惩戒机制,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只收费不服务不管理。落實社团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和不得从事经营性营利活动制度,建立社团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建立社团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与其在基层治理中发挥作用情况挂钩制度,进一步完善全社会参与基层治理新格局。
依法治理涉宗教问题方面,《若干意见》提出各级宗教事务、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宗教团体依法登记制度,履行双重监管职责。强调要健全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防范机制,严格落实境外非政府组织和社团涉外活动到公安机关报备审核制度。要求各级各部门建立社团和境外非政府组织涉宗教问题发现和快速反应及排查整治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境外非政府组织从事或资助宗教活动和社团借助公益慈善之名传播宗教、培养宗教骨干等活动。
完善党建工作制度方面,《若干意见》提出各级各部门要加大社团党组织组建力度,健全党建保障机制,探索推广管理部门党组织和社团党组织“联建共育”模式,落实归口管理责任,以基层党建引领社团健康发展,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建立社团党组织参与社团重要决策事项制度,加强对社团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捐赠及涉外活动的监督,以更好发挥党建引领社团发展作用。G
责任编辑:石 雷
方仲权:将社团治理纳入全区基层治理体系,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一项内容,是实施依法治区、促进社会稳定的实践要求。《若干意见》从培育、监管、服务等方面对促进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培育服务内容,细化了联合监管职能,强调了涉及宗教问题的治理措施,着重提出了完善党建工作制度是引领社团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建立培育支持体系方面,《若干意见》从搭建平台入手,明确各级政府要从财税、金融、人才、社保等政策方面加大培育扶持力度,重点扶持生活服务类、公益慈善类、文体活动类、专业调处类社团发展,同时向基层社区、小微型、草根型社团倾斜,并建设三级孵化基地为社团发展提供阵地支撑。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政策制定、重大事项决策中要主动听取社团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社团协商民主机制。
健全综合监管体系方面,《若干意见》从登记审核审批、日常监管重点、制度落实及监管机制的建立,对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职能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分工,强调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和改革社团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宁夏建设考评体系,要求建立登记、监管、防控、处罚、退出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长效联管目标,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在监管内容上,要求各部门对社团意识形态、内部治理、资金使用、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等方面,通过采取执法督查、审计抽查多种方式,实施全链条监管;在监管对象上,要重视和加强对社团发起人、负责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实施穿透式监管,促其依法履行责任,推动社团依法有序运行。
提高创新服务能力方面,《若干意见》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减少行政干预,推动社团独立运行发展;要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目录,完善社团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争激励机制,实施评估等级管理等办法,鼓励支持社团积极承接公共服务项目,建立自主创新平台,打造品牌型社团,更好助力基层治理。
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方面,《若干意见》提出引导社团完善内部监督管理,落实民主制度,强化自律诚信承诺,建立行业性激励和惩戒机制,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只收费不服务不管理。落實社团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和不得从事经营性营利活动制度,建立社团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建立社团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与其在基层治理中发挥作用情况挂钩制度,进一步完善全社会参与基层治理新格局。
依法治理涉宗教问题方面,《若干意见》提出各级宗教事务、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宗教团体依法登记制度,履行双重监管职责。强调要健全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防范机制,严格落实境外非政府组织和社团涉外活动到公安机关报备审核制度。要求各级各部门建立社团和境外非政府组织涉宗教问题发现和快速反应及排查整治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境外非政府组织从事或资助宗教活动和社团借助公益慈善之名传播宗教、培养宗教骨干等活动。
完善党建工作制度方面,《若干意见》提出各级各部门要加大社团党组织组建力度,健全党建保障机制,探索推广管理部门党组织和社团党组织“联建共育”模式,落实归口管理责任,以基层党建引领社团健康发展,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建立社团党组织参与社团重要决策事项制度,加强对社团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捐赠及涉外活动的监督,以更好发挥党建引领社团发展作用。G
责任编辑:石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