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其中可否三度劫后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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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因
  
  继与俄罗斯之间众所周知的飞机业务合作之后,1994年,南德集团展开与俄罗斯国际卫星组织联合研制、发射、经营卫星的业务,急需大量的资金,但南德作为非国有企业从国内金融机构直接通过贷款融到充足资金几乎不可能。
  1995年夏天,经夏宗琼介绍,牟其中认识了澳大利亚X.G.I集团代表何君。何君为了能通过南德联合开发俄罗斯的卫星业务,表示愿意利用X,G.I与中国长期的进出口业务帮助南德“吸取境外资金”,方式是通过开立远期信用证,贴现后获得资金,然后借款给南德使用。于是经过商讨,双方于1995年8月8日正式签署了合作协议(简称“八八”协议)。
  因X,G.I集团与国内长期有贸易往来,所以协议约定由X,G,I集团协助南德进口产品。具体方式是在湖北省找一家外贸公司代理进口(南德没有进出口权),协议强调在X,G.1集团提供开证担保的情况下,由这家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而南德则负责支付开证费、代理费及担保费等各种手续费。牟指派姚红具体负责协议的跟踪和执行。
  随后,何君找来境外的香港东泽公司作为信用证受益人(即进口业务中的境外出口方),由它提供开证所需要的各种单据,同时也负责在香港贴现资金,然后扣除各方手续费之后将余款汇人南德公司的账户。“八八”协议签订之后,8月14日中国银行湖北分行(以下简称湖北中行)开出第一张信用证,随着信用证的连续开立并贴现,南德卫星业务所需的资金就通过这种方式慢慢得到了解决。
  
  突变
  
  就在“八八”协议执行不久,何君背着南德单方面撤出了X,G,I的担保,又以南德的名义要求交通银行贵阳分行(以下简称贵阳交行)为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贵阳交行李建平于1995年9月20日开出了第一单1040万美元的见证书(担保函),而这时候,贵阳交行还没有和南德签订任何担保协议。贵阳交行的主动介入,改变了“八八”协议的初衷,也致使牟其中最终失去了对业务性质的控制。
  到1996年7月,贵阳交行共开出了20多张贝,证书,均得到湖北中行的认可。那么交行为什么愿意主动为南德提供担保?据交行李建平写给上级的报告,他一方面认为这是吸收外汇存款的新方式,并打算“发表文章推广”(当时有个背景:信贷收紧之后,交总行开过会,发动大家开辟新的业务),另外一方面还可以赚取担保费。但这种方式需要找信誉好的企业,他当时认为南德的信誉很好,所以等于找南德来作为“探索试点”。除此之外还有没有其他原因,对南德来说至今还是一个谜。
  就在牟其中发现担保被更换后,立即与何君交涉,指山何违反了“八八”协议,中途改变担保,要求其重新承担担保责任,回到“八八”协议框架上来。牟在1996年 7月1口给姚红发出指示信:“第一次开始操作时,何君是担保方,收了担保费,中途变更,是挟持行为,今天回想起来要警惕。”
  另外,为避免被人诬陷诈骗担保, 1996年2月4口,在南德集团的年度工作会议上,当贵阳交行李建平找到牟的时候,牟补签了担保协议。李要求牟将签字日期倒签到1995年9月21口,理由是当时已为南德开出了担保。南德随即给贵阳交行支付了担保费。李建平还详细询问了南德的卫星收益情况,并取走了资料。南德后来在5月以前将公司持有的满洲里几平方公里的上地使用证作为反担保交给了贵阳交行。
  南德在卫星业务上共计投入2200余万美元,与俄罗斯国际卫星组织共同发射开经营的航向卫星(用于电视直播)2号,最后于1995年11月18口发射成功。随后连同航向卫星1号,一起租给了俄罗斯桥公司,租金为每年1200万美元,南德占42%的股本。该卫星1996年1月正式投入使用,预计寿命12年,至今还在正常营运。南德本来认为卫星出租后的收益足以返还由 X.G.I集团变相借给南德的所有外汇,但租金需要逐年收取,而此时信用证开证的担保风险已经转嫁给了国内银行,还款期限已迫近。
  于是牟在1996年2月大年初一奔赴美国,以最快速度与美国大安银行董事长周建中谈妥了卫星股权抵押一事,大安银行愿意以2500万美元的价格接受南德的卫星股权。价格敲定后,1996年3月18日,老牟准备再度赴美办理最后的抵押手续,结果在出境时护照被扣压,牟被“边控”,理由是“奉上级指示”。之后牟还想了各种办法,但均告失败。可是还款告急,无奈之下,南德于1996年8月将持有的卫星股权低价转让给合作方俄罗斯国际卫星组织,连同半年的租金,最后只收回资金1450万美元。
  同年8月,公安机关发现湖北中行信用证项下垫付的资金大量来自湖北省轻工业晶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轻工)的申请,认为情况异常,于是展开了对湖北轻工的调查,轻工则紧急通知南德补签与轻工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这时牟才知道陆续到账的美元是通过湖北轻工开立的信用证套汇出来的。姚红和牟臣反复向牟说明,轻工套汇并不违法,只是违规,牟考虑前期蒙轻工帮助,为避免轻工遭受处罚,应帮其分担责任。于是赶在1996年9月底“补签”了一系列和轻工之间的代理协议与分代理协议,其中包括落款分别为 1995年7月1日和3日的1.5亿美元代理进口协议(简称7月协议)。而实际在该业务进行一年中,南德与轻工还不曾有过任何往来。(据湖北轻工该业务经办人王旭东口供记载,轻工与南德的第一次接触是在1996年7月间,而在涉及南德业务之前,何君已经与轻工做过两单业务,一笔160多万港元、一笔380多万美元,是澳华自己的业务。)
  这时候,曾被牟其中开除的南德员工吴戈著的《大陆首骗牟其中》一书出版,致使南德投资项目备受阻力,投资无法兑现收益。出售卫星股权的资金部分归还欠款之后,还是陷入了还款危机。湖北中行因为知道轻工是代理南德开证,所以不断催促南德还钱。1996~9月,牟来到湖北中行,表示希望能够延期付款,并写下付款承诺。
  在牟的卫星还贷计划和恢复X,G,I担保计划失败之后,牟其中只得要求贵阳交行先履行担保承诺。并在1997年3月,分别向湖北中行、湖北轻工、贵阳交行发出倡议书,倡仪召开四方联席会议进行对账,分清职责。但除交行之外,均未得到回应。
  而由公安部二局和湖北公检法组成的专案组,在对南德经过一年有余的调查之后,对这起融资案首次得出了“不涉及刑事犯罪”的结论。
  湖北中行在垫资未能及时收回的情况下,加上亚洲金融风暴之后全国开展“外汇严打”,于是在1997年8月将南德、湖北轻工、贵阳交行3家一起告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庭。湖北高院于1997年 8月1 8日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债务民事纠纷,中行按照法律关系排序,被告依次为湖北轻工、贵阳交行、南德集团,在这起民事诉讼案中南德被列为第3被告。南德为了表示还款诚意,立即汇了10万美元到湖北高院,至今这笔钱还留在高院的账户上。
  
  民事转刑事
  
  至此,本案还根本未涉及到“信用证诈骗”的刑事犯罪问题。不过,因为种种原因,民事开庭之后,判决迟迟下不来,致使南德经营大受影响。于是南德开始向有关部门写报告,希望能够尽快结案,比如 1997年12月上交的《关于南德所谓假进口一事的真实情况报告》。
  1998年3月4日,牟臣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3月9日,姚红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4月9日被逮捕;4月17日,牟波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因为“不知什么原因”,他们先后被抓,南德公司“人心惶惶”,但却没有任何人来找牟其中正面调查。
  于是牟在1998年3月10日再次上交了一篇《关于请求正面调查南德尽快结论的报告》,报告中主动表示希望接受审查。但是由于没有“正规的上诉渠道”,“正常的组织程序也管不到”,所以南德只有通过朋友将报告分别递交给中央政法委、中共中央书记处、公安部。多次递交的报告均没有回应,至今也无从知晓到底有关部门是看到不回应,还是根本没看到。
  1998年6月,南德收到湖北高院3月份的民事裁定书,称“发现该案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且有关部门已立案侦查”,裁定“中止诉讼”,于是,原本为一起民事纠纷的案件就这样变成了刑事案件。
  1999年元月7日,牟其中、夏宗伟在北京街头被刑事拘留,拘留时拘留证上的“拘留原因”一栏空白,落款没有公章,同年2月8日被逮捕。
  1999年J0月12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正式以涉嫌“信用证诈骗罪”起诉南德集团,
  1999年11月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方从民事纠纷时的 3家变成了1家,南德从原先的第三被告一步“升格”为第一也是唯一被告方。被告人分别为:牟其中、姚红、牟臣、牟波、夏宗伟。为期仅一天的庭审匆匆结束,法庭宣布;择日宣判,据律师当时透露一星期后宣判,而结果是拖到了2000年5月30日才正式宜判。
  判决指认:“……1995年7月,被告人牟其中以南德集团法人代表身份,与湖北径工签订了代理进口货物总金额为1.5亿美元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并由何君编造虚假的外贸进口合同,通过湖北轻工为南德集团从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对外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
  “……从1995年8月15日至1996年 8月21日,南德集团采取虚构进口货物的手段,通过湖北轻工在湖北巾行共计骗开信用证33份……获取总金额75074004.1美元……造成湖北中行实际损失 85499478.12美元,折合损失人民 194752166.83元。”
  法庭以此为主要事实依据,判处被告单位南德集团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罚金 500万元;被告人牟其中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姚红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牟臣有期徒刑3年,牟波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夏宗伟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之后,南德集团及牟其中、夏宗伟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姚红、牟臣、牟波没有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2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牟其中于2000年9月1日被投入湖北省洪山监狱服刑。
  湖北中行在一审后“不愿对审判结果发表评论”,并表示,“刑事判决与中行无关,分行已将宣判结果向北京总行汇报,以便共同研究下一步的行动。”显然,刑事判决生效之后,湖北中行的“实际损失”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依照“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规定,原先4方之间的“债务纠纷”民事诉讼案的审理,在刑事结案之后再度展开。湖北高院指定由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峰回路转?
  
  2001年11月27~30日,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北中行起诉湖北轻工、贵阳交行、南德集团就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与刑事审理不同的是,这一次审理历时4天,被告均有充足的辩护自由。
  2002年1月23日,随州中院一审判决书宣布,经审理查明:“南德集团与湖北轻工之间的信用证分代理进口协议,在湖北轻工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并不存在,而是因 1996年8月武汉市公安局已对湖北轻工骗开信用证套汇的有关情况开展调查时,为逃避处罚,南德集团应湖北轻工要求而于同年9月底补签的。”据此判决湖北中行垫付的所有款项及加收的利息均由湖北轻工偿还,贵阳交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鉴于南德集团与原告之间无直接的信用证法律关系,故对南德集团应承担的责任,本案中不子处理,有关当事人可另行起诉。”
  贵阳交行对此判决不服,于2002年2月5日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2年5月27、28日再次进行了历时两天的公开庭审。7月12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同时还称:“作为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债务人的湖北轻工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行为并没有被认定为诈骗。”
  显然,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在基本事实的认定上产止分歧,—件非此即彼的事情被同一家法院分別认定了两个相反的事实。北京中仁律师事务所刘兴诚律师认为:“这显然是违反常理也违反法理的,必有一个是错判,仅只从法院两次审理的认真程度上来看,刑事错判的可能件都更高。”
  贵阳交行对于湖北高院的终审判决仍然不服,向最高人民议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并于2002年11月 29日做出裁定,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但—年多过去了,湖北高院仍未审理。   2003年1月18日,受南德集团理事会委托,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会副主席兼中国分会王席高铭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翼飞等4位著名法学专家,依据大量相关材料,对牟其中刑事案进行了充分、严谨的论证。得出如下结论性意见“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单位南德集团暨被告人牟其中等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一审判决与二二审裁定据以定性的基本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应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予以重新审理。”
  对于民事终审裁定所言“对南德集团应承担的责任,有关当事人可另行起诉”,专家们的看法是:“实际上,有关当事人没有任何恰当的理由对南德集团另行起诉。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南德集团暨牟其—中不足以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两次民事审理以及专家的意见,让牟其中重拾信心,他—直坚称自己无罪,并委托夏宗伟写下包括证据附件在内厚达 151页的申诉书,递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也抄送给中央10多个部门。
  目前,牟其中仍冈为信用证诈骗罪的罪名被关押在湖北省洪山监狱。自1999年元月7日开始,他失去自由已经榷整5年了。这是牟其中此牛第3次入狱,前两次均被平反出狱。那么这次,牟还能否峰同路转,劫后重生?
  
  牟案:迷雾重重难定论
  
  “牟本人并不是一个企业家,而是一个充满野心的政治投机分子,他的素质和他巨大的野心之间的落差和他所处的环境,注定了他不可能有成功的机会。”这是在牟其中被武汉中院以“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后的第3天,原南德集团顾问顾健刊发于《南方周末》的文章《牟其中,投机分子的终结》中对牟下的定论。
  就在牟案于1999年11月1日公开审理的当天,《大陆首骗牟其中》的作者、被称为南德集团“第一掘墓人”的法学硕士吴戈也坐在旁听席上,他说:“造势大师牟其中终于走到了尽头,我要亲眼看看牟其中的‘葬礼’,看看他接受法律审判时的神情。”(《中国青年报》1999年11月2日)
  牟被判无期徒刑之后近4年来,除中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新生在2001年1月的《中国律师》上发表的《为牟其中辩护》一文外,各路媒体当时铺天盖地热报一番之后,开始对南德案件渐渐遗忘,后来便鸦雀无声了。时间已然洗去了人们的记忆,牟的命运似乎也早已尘埃落定。
  这个曾经让天下人或惊叹、或笑骂、或尊敬、或不屑、或讥讽、或憎恶的“投机分子”真的就这样盖棺定论了?何以“投机”?何以“终结”?
  可是民事纠纷的判决结果,与刑事判决及裁定在最重要的事实认定上产生了分歧,从而引发对刑事判决和裁定结论的再度争议,即被告南德集团暨牟其中等到底是否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再度回到刑事开庭审判时控辩双方交锋最激烈的几个问题上:南德集团有否信用证诈骗的主观故意、证据真伪以及到底谁是涉嫌信用证诈骗的主体。
  第一,关于南德集团有否信用证诈骗的主观故意的问题。
  刑事判决与裁定书中所罗列的证明牟有诈骗故意的7项证据,基本是公司员工关于牟在公司内部召开融资会议的口供和记录。4位法学专家在《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中指出,这7项证据“充其量只能证呐南德集团暨牟其中‘意图’以信用证方式为集团融资。而信用证也是一种融资工具”。
  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南德集团组建突击融资小组以信用证方式为集团融资就是为“长期非法占有国家资金”,法学专家则指出:“这无疑是缺乏证据支持的,而且也是含糊不清的。既然是非法占有,就无是否‘长期’的问题。”
  另外,牟在1996年7月1日给姚红发指示信;牟多次向3家单位发出倡议书希望理清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在首度的信用证垫款纠纷案审理当中,牟当即从美国划回10万美元到法庭表明还款态度。专家认为;牟的这些举动,都可以看出他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
  再有,湖北中行行长在1998年中期接受询问的时候也讲到;“后来牟其中回北京后先传真,后又寄来还款承诺,这以后还给过还款承诺、保证之类的书面东西。”
  牟自觉很冤:“天底下哪里有提着猪头找不到庙门,想还债却找不到债主的诈骗犯?”
  夏宗伟表示:“如果老牟存心诈骗,怎么柯能在湖北轻工被审查的时候,不立刻划清界限,还要去为轻工分担责任,这显然不合常理。”
  第二,关于证据真伪的问题。
  在刑事庭审时,由公诉方提出,也是判决书最后认定的一项最关键的证据——“7归协议”,即“1995年7月,被告人牟其中以南德集团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湖北轻工签订了代理进口货物总金额为1.5亿美元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被认为是被告涉嫌这场金融诈骗活动的“源头和铁证”。
  辩方则指出协议是补签,盖的也是签名章,牟从来没有亲手签过这样一份协议,所以应被视为无效证据。而当辩护律师向夏宗伟追问有关补签协议当时的细节和签名章的来由时却被法官打断,理由是“与本案无关”。法庭并未采信律师的辩护,并最终据此“关键”证据对牟做了判决。
  到民事一审前,夏宗伟随同律师一起,从随州市法院调出了所有预审案卷,基本都是在刑事审理之前公安和检察机关侦查得来的资料,足足有数千页。夏宗伟发现,这些详尽的案卷里面,已经有大量证据表明,南德被卷入此案的3个关键证据:“7月协议”、牟其中与贵阳交行签订的见证函协议、南德与香港东泽公司的代理贴现协议均是“补签”(或称伪造)的,因为牟的签名章是“1996年才开始使用”, 1995年10月才刻制。
  后来的民事审理认定了刑审时出示的关键证据是伪证,就是说在信用证融资期间南德和湖北轻工一系列的委托协议都不存在。那么,当年公诉方认定牟实施诈骗的“源头和铁证”没有了,牟的“信用证诈骗罪”还能够成立吗?4位法学专家的观点是:“这实际已经从根本上动摇了一审判决与二审裁定据以定性的基础。”
  第三,关于谁是涉嫌信用证诈骗的主体。
  有一点在法理上是都公认的,即在此案中,信用证法律关系当事人只有3家,分别为开证申请人湖北轻工、开证行湖北中行和受益人香港东泽公司。所以辩方的观点是诈骗主体只能在这些当事人中间,南德根本没有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资格,连当事人都不是,怎么就成为了信用证诈骗主体?
  控力则依据两点来判定南德诈骗:其一,法律并没有规定信用证诈骗必须是当事人,南德实际上是利用湖北省轻工这家公司行骗:其二,诈骗因南德而起,最后拿走钱的也是南德公司,这是事实。
  辩方强调:“即使有诈骗,单凭南德公司不可能完成整个诈骗活动。”这也正附和了后来法学专家的论证:“信用证法律关系之外的其他人,都不能单独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所以他们认为南德不可能成为信用证诈骗的主体,因为南德“充其量只是外贸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和融资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但是从刑庭开审到最后的判决、裁定,南德都充当了这一“诈骗案”的唯一主体。这也让牟觉得很意外:“信用证法律关系的3家当事人中间,居然没有一家被列入被告。”
  对于民事终审的判决书所言:“作为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债务人的湖北轻工申清开立信用证的行为并没有被认定为阼骗。”4位法学专家也颇感困惑:“在认定湖北轻工之行为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同时,岂能独将南德集团予以定罪处罚?好比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伤的情况下,自伤者不构成犯罪,教唆或者帮助自伤者又何罪之有?”
  但专家同时也指出,不构成信用证诈骗主体,也可能与信用证法律关系当事人“共谋”,从而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共犯”,问题是刑庭认定南德参与“共谋诈骗”的“铁证”,已经被民事判决推翻,也就是说,南德实际连“共犯”都够不上。专家也说到:“诚然,南德集团事后补签协议为湖北轻工开脱责任,这是完全错误的行为,们错误与犯罪却是两码事。”
  那么,本案信用证关系当事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命运又如何呢?
  作为信用证受益方的香港东泽的于向军曾经也被逮捕,而且本来已经被起诉 (据当时的报道,曾经有过两份起诉书),们后来据说被来自北京的一个神秘电话“强令”释放了,1999年9月29月释放王向军时还通知他第二天一定要离境。
  开证中请方湖北轻工未被起诉。
  开证担保方贵阳交行同樣未被起诉,李建平曾经被刑拘、审问,后来被释放。
  最早与南德签署“八八”协议的X.G,I集团代表何君,在1996年11月被拘留一个月后,被湖北轻工保释,然后出境。尽管已证实轻工、东泽、贵阳交行都是被何君带入了这场“债务纠纷”当中,但何君丌未被起诉。
  负责与何君配合该项业务的姚红在被逮捕之后承认(1998年4月8日姚红的口供笔录),在信用证融资过程中,王向军付给了她740万元人民币。后米还承认自己在北京买下了4套房产,加上装修费共800万元左右。因起诉书中称:“被告人姚红归案后,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有立功表现”,法庭最后判决姚红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姚红在2000年5月30闩法庭宣判后随即获释。据湖北中行律师透露,姚红获释时,还领走了100余万元被捕时冻结的款项。
  
  “债务纠纷”何以演变成
  “信用证诈骗”
  
  其实对南德各种形式的调查,从1996年牟其小被边控时就开始了。顾健的《牟其中,投机分广的终结》一文有言“(1996年3月14日)当夜23时,我向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和其他部门领导连续发出传真。15日凌晨1时,各部门回电说收到并将上报。3月J8口牟其中在首都机场准缶赴美时被阻,护照被扣。对牟其中的深入调查,从此开始。公安部、武汉市公安局、人行总行和各地银行、各地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有无数无名英雄,为捍卫中国人民的公共财产,门以继夜地工作了4年多。有几位德高望重的老同志早就看穿了牟其中的真相,在关键时刻多次向中央领导同志汇报,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坚决、及时、有力地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然而我们无法从这些文字判断出,本来的“债务纠纷”的民事案是如何最后演化成了“信用证诈骗案”的,是“老同志”无需调查就看穿了牟的“诈骗”真相,还是长期的调查找到了牟诈骗的确凿法律依据?
  对南德最早展开的审查,或许并非基于南德本身的经营社会背景,这从一些杂志对牟多次的批判中能够感觉到。这种批判在牟1997年3月写出《股份制就是公有制》之后达到高潮。当时有人立即发文《<股份制就足公有制>是怎样编造经典作家的论述的》,强词批驳牟其中篡改马克思原著的文章。
  但由公安部二局和湖北公检法组成的专案组,在对南德经过一年有余的调查之后,对武汉融资案得出的却是“不涉及刑事犯罪”的结论。于是在1997年8月18日,才首先有了这起“债务纠纷”的民事审判。
  如果不涉及刑事犯罪,对于中行来讲,直接要求轻工以及轻工的担保方贵州交行还钱是显而易见的,而对于交行来讲,本来如果中行的信用证垫款能够及时还上的话,自己也是一个大赢家,即大赚一笔担保费,还无需预先垫资。但如果履行担保合约,替轻工还钱给中行,就得承担垫款风险,预先设计的吸引外汇存款的“新探索”等于彻底宣告失败。因此,交行不愿认赔。民事开庭时,贵阳交行一口咬定南德涉嫌信用证诈骗,属于刑事诈骗问题,要求法庭终止民事审判。
  1997年9月10日,就在十五大召开前两天,吴戈著的《大陆首骗牟其中》一书出版,书中列举了对牟其中的13项指控,南德的舆论处境再次恶化。几乎与此同时,由贵州交行提交的关于“南德集团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第一份《情况反映》通过文件的形式,于1998年年初递交到国务院办公厅,引起了中央高度重视。
  中央政法委立即组织了“2·11南德专案组”,对南德集团融资案进行再度调查,直至1998年7月中下旬,专案组再度作出了“牟其中个人无违法犯罪问题”的结论,结论报告由多位中央领导圈阅。在调查过程中,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办案原则,中止了民事审理。
  紧接着到8月21日,北京公安机关定性《首骗》一书为非法出版物,这被认为是对“2·11南德专案组”调查结论的印证。
  但是,为处理亚洲金融危机带来的不良影响,1998年8月底,中央决定开展骗汇严打,贵阳交行即刻上交第二份《情况反映》。南德正待峰回路转的命运突然又急转直下。   接下来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展开调查,调查组很快得出南德“假进口,真骗汇”的结论和正式报告,并称南德“高风险、高负债、资不抵债”,最终推翻了公安部二局、湖北省公检法几年来多次作出的“南德无罪”的结论。
  
  审前已定性?
  
  从牟失去自由开始,有太多的信息告诉他,是“法外因素”在支配着案情和自己的命运。法律背后“看不见”的审判取代了法律面前“看得见”的审判。
  牟通过夏表达了他对本案的观点:“我认为本案的判决,错不在公安检察机关甚至法院,我被抓以后,公安机关在搜查南德时发现了‘七·一’指示信,了解到南德被‘挟持’的情况,所以预审人员、公诉人、批捕处都公开告诉我,他们‘内部争议很大’。有人对我说,‘有许多事情你自己都不知道吧’;批捕处处长说,‘那些证据,经不住推敲’。”
  据夏反映,负责牟案的武汉市检察院一位金牌检察官,在1999年2月案子刚移交检察院时,他就对牟说:“你不用担心,如果你真有罪,我会用证据来证明你为什么有罪,如果你没有罪,我也会往上反映,证明你没有罪。”但后来他沉默了,夏说:“他后来提审老牟的时候,只问过老牟一次,总共4小时左右,基本没问什么,每次却给他买奶粉等营养晶,送进监号里面。”
  “11月1日公开审理时,他虽然坐在公诉席上,几乎一句话都没有讲,只是另外一位公诉人在发言。”然而案子拖了半年没判下来。有负责办案人员后来透露,这期间他们“一次次向上反映”。而结果却是听到那位检察官说:“上面不听我们的。”直至刑事终审裁定前,在候审室里的时候,他走过来和老牟握手;“你安心去服刑,我会去看你的。”
  当记者找到这位检察官时,他表示不愿接受采访。
  湖北中行方面的意见又如何呢?2002年5月,民事二审开庭前,夏宗伟碰到湖北中行的律师,问她中行能否出调查费,以提请法庭调取更多证据,帮助案情审理,中行也好更快收回钱。中行律师当即表示:“这跟南德没什么关系,南德出庭只是为了配合了解案情。”
  “‘受害人’湖北中行的意见尚且如此,南德何来诈骗?”夏说:“其他人一个不剩的以各种方式被释放了,或让其逃到国外去了,只剩下今天已经反复被证明没有骗一分钱的牟其中,却被判处了无期徒刑,这太不符合常理了吧?”
  来自各方面的信息都让牟有“欲加之罪”的感觉。中央最高公检法机关两次得出南德无罪的审查结论均被推翻,也让他产生了对“经济案件政治处理”的担忧。
  直至最近,这个谜底才终于揭开。“其实人们被一个根本不存在的所谓‘政治定性’的神话吓懵了,所以视牟案为无人敢于问津的禁区。”南德理事会在《牟其中案调查报告》中说到。
  
  一次鲜为人知的会议
  
  据参加预审的人士透露,中央最早对调查南德的要求是,“既要收集不利于牟其中的证据,又要收集有利于牟其中的证据”,可见高层对牟案客观审慎的态度本意。
  1998年深冬,就在贵阳交行发出第二份《情况反映》之后,人总行对南德融资案的调查结论在即的关键时期,—个决定牟其中命运的会议在武汉洪山宾馆召开。
  参加会议确定的有人民银行总行、外汇管理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的高层官员。会议是在极度机密的情况下进行的,会期10天,不准打电话、不准回家、不准外出,并且加了武警岗哨。会议也是认真的,会议上传唤了湖北中行行长、轻工原总经理、贵阳交行负责人,但没有传唤南德集团。
  会议上大家看到的3个主要证据,正是南德委托轻工的“七,—”协议、委托东泽的“七.八”协议和委托贵阳交行担保的协议,也正是在后来的民事审判中均被证伪的“证据”。而不是本案所有原始的预申材料。
  尽管如此,与会者大多数人仍然认为,既然南德已经委托了轻工,贵州交行又做了担保,主要就应该由轻工和交行负责,但由于“种种”原因,最后湖北省原省领导拍板的时候仍然决定只追究南德的责任。
  以上是一位当年亲自参加过武汉洪山宾馆会议的湖北省厅级千部,于2003年11月19日,因“良心”发现,向南德理事会透露的。而在此之前,他已多次向多人透露过这次会议内容,他手中至今还保留有当时的会议记录。此人表示,若中央组织调查,他可以作证。
  “交行归人总行主管、轻工归湖北利经贸部管,无爹无娘的南德集团就只好当牺牲品和替罪羊了。”这是留给牟的嗟叹,“难怪行政权力介入案情,让具体办案人员非常反感。”
  “既然伪证可以欺骗这么多高层领导,同样上报欺骗中央也就不奇怪了,终使高层领导‘在倾向性很强的报告上作了倾向性很强的批示’。”申诉书中写到。南德和牟的命运就这样被判定了。
  
  漫漫4载,尝尽冷暖
  
  4年来,夏宗伟只身一人除了不停止写材料、打报告、上访伸冤,还必须要寻求经济援助,过程中尝尽人间冷暖、世态炎凉。“中间的困扰何其多,刚从监狱出来的时候,两眼一抹黑,几乎一分钱都没有,除了生存,还得照顾老牟的生活,现在都不敢想像是怎么过来的。”
  夏宗伟出狱后,租住在牟关押监狱附近的农舍里,经济问题是第一位的,靠深圳打工的侄女给的8000块钱度过了初始的困境。因为要花费大量时间整理资料,寻求法律援助,她一直没有工作,直到2002年见到一位老牟曾搭救过的朋友,才在他公司做了一份有最低收入保障但不用上班的工作。
  除了经济陷入困境,亲戚朋友也很难理解:南德都到了这种地步,怎么还不放弃?夏感觉到:“如果我放弃了,就没有人来求证南德的清白,我良心也过不去。”
  夏说牟在狱中最想不通的,就是这么简单的事情,为什么没有人出来纠错。他现在非常想做事,每次见面他都表现出很心急的样子。
  “在那种没有任何外援支持,也看不到任何希望的情况下,是最痛苦的时期。”夏如今已整理出“几百万字”的证据资料,并经过4位权威法学专家的沦证,夏的信心足了很多:“现在是一点点向有亮光的地方走去。”
  最近,牟案的审理已经引起来自多方面的质疑,在北京、重庆以及昆明等地都陆续出现了一些为牟伸冤的志愿团体和个人。比如在昆明,由几位云南师范大学法学博土发起的“为牟其中伸冤”昆明工作室去年成立,成员包括两名法学教授、部分研究生以及数十位大学生。他们认为牟案的修正对推动中国司法改革,改善社会经济环境有很大好处,而不仅只是为牟鸣冤。夏说开没有见过他们,不知道怎么找到她的邮箱,并发邮件给她,表达了他们“为牟伸冤”的意愿。
  “关键是如何把这些落实成行动,”夏表示,目前她已经在北京发动各方力量,联系人大代表,因为只要有30位人大代表联名提案,就必会得到答复,她希望启动法学专家所说的刑法监督程序,最终获得重审的机会。
  而牟案重审在法律上以可以找到明确依据:《刑诉法》204条规定,若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事实有误的,就应该依法立案重审。对于牟案而言,刑事判决认定的3个缺一不可的事实证据,已经被民事判决认定为伪证。
  度过—次次审查,牟具中终至遭受“不公正”的判决,给夏宗伟的感觉:“《首骗》那本书起了很大影响,先从道德伦理上把你说成是个骗子,然后判你似乎就顺理成章了。当时公众都受了误导,现在真相摆在眼前,我想公众也应该有对真相的知情权吧。”
  尽管5载监狱生活过去,但老牟信心不死:“中国法制已经进步到这个案子足以能够被纠正的程度,只是迟早的问题,因为很多东西根据常识就能判断!”现在,他每天坚持跑步4000米,不吃肥肉,尽量延长生命,以求有机会山狱后把时间补回来。
  
  6件信用证大案全部定性错误?
  
  
  牟案处理与UCP500
    尖锐冲突?
  
  为牟案申诉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中仁律师事务所刘兴成律师,长期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和经济案件的诉讼,也有多年银行工作背景,对信用证规则有透彻了解。近半年来,他详细研究了包括牟案在内的3年来被定性为“信用证诈骗”的主要6宗大案,得出惊人结论——6宗案件全部定性错误,这些案件均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要么只是经济纠纷,要么涉嫌构成其他犯罪。
  就牟案而言,刘兴成律师认为:即使刑事审理中控方提供的全部证据都非常确凿,并非伪证,南德暨牟其中连同其他信用证法律关系当事人也均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牟案是两个简单的经济纠纷,而不是一个复杂的刑事案件!
  刘兴成律师指出,法庭以“信用证诈骗”定罪南德的主要依据是“骗开信用证”,然而“骗开”这个词在刑法条文中根本不存在,只有“骗取”,但二者不同。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际信用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严格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500,是各国银行、国际贸易当事人普遍遵循的国际惯例)来处理信用证业务。而UCP500明确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概不负责;银行只负责信用证表面上的“单证相符”、“单单相符”、“表面相符”。同时UCP500也确认远期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的融资功能。并且,信用证规则不允许开证银行随意拒付,所以湖北中行按规则付款并没有错。
  湖北中行花桥支行行长在接受公安局询问时,当被问及是否对省轻工提供的外贸合同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回答:“不需要核实,因为开信用证规定提供的资料要求表面真实就可以,就是说,文件上的签字或盖章是真的就可以。”
  显然牟案处理与UCP500产生了尖锐冲突,否认了信用证的融资功能,不当地给银行增加了诸多义务。司法机关越过国际惯例去看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或争议是不当的。
  那么银行的风险如何控制?刘兴成律师认为只要银行能够把好信用证开证申请关,确认开证申请人的信誉或担保,银行通常不会有什么风险,有也转化成貸款风险。记者从多家商业银行了解到,银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100%保证金,或者一定要信贷部门严格审查申请人的信誉或担保。
  在本案中,仍有继续追诉权的湖北中行,刘兴成律师认为并没有“实际损失”,但由于被描绘成信用证诈骗案,反而实质问题被掩盖和拖延,导致湖北中行的信用证垫款本息至今不能收回,生效的民事判决也无法得到执行。“对南德来说,若不遭此横祸,也许和海尔发展得一样好,起码南德的国际化和海外投资更早。”
  
  信用证规则与国家利益
  
  最近,刘兴成律师已将关于信用证案件的一个报告和两篇文章寄发给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银监会、商务部、司法部、人民银行、国家审计署、各大商业银行总行等。其中很重要的一篇是《信用证规则中的国家利益》。
  文章从金融、贸易与法制三个方面谈及“信用证诈骗案”的错判对国家利益的严重影响,以及尽快纠错的必要性。他写到:“2003年中国进出口总额达8400亿美元,约占GDP的60%,经济对国际贸易的依存度超过美国和日本。并且在人民币面临巨大升值压力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势必要鼓励和引导进口,以减少贸易顺差,而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的主要支付方式。如果企业领导人不敢冒信用证诈骗犯罪的风险继续在国内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和利用信用证融资,大量信用证业务会转向外资银行。
  “另外,司法机关不适当地干预信用证成为普遍现象之后,会破坏司法公正,让国际司法界贻笑大方,影响中国司法的声誉。中国虽然不实行判例法,但一个知名的错案,可能导致N个错案,牟案之后一连串定性错误的‘信用证诈骗罪’已是明证。”
  记者从广州中行国际业务部得知,在信用证、汇款、托收三大国际业务中,信用证业务收益已占据第一位。但是当问及国内企业在进口时最主要付款方式的时候,回答说:“绝大部分还是通过直接汇款。”显然,信用证国际规则和价值还未被普遍发现和认可。刘兴成律师认为:“这一国际惯例已被市场经济充分验证,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世价值观,不应该被所谓的中国国情所抹杀。遵守包括信用证规则在内的国际惯例,就等于捍卫国家利益,也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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