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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诚实信用是产生于道德观念的一个法律原则,随着法学的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已从私法领域过渡到公法领域。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行政法的各个领域都以适用。该原则既可以促进我国诚信政府的建设,又可以完善我国行政法治理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行政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首次提出应当是2003年我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含义,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行政机关之活动应以维护社会之公益和保障相对人之正当权益为行政目的。公益为行政权行使之起点,但行政权力之运用,并非可以无视相对人之正当权益。因为保障公民正 当之权益,即个人之人权亦是人民制定宪法、成立政府之根本目的。其实,行政权力行使之公益原则,乃是相对于行政机关之“私利”而言,其禁止的是行政机关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而维护社会之公益与保障相对人正当之权益,却是行政活动应有之双重目的。
二是行政机关应当忠实执行宪法与法律。宪法是人民联合的契约,也是人民对即将成立的政府的授权委托书,而法律则是人民代表对行政机关的授权令。因此,忠实地执行宪法与法律乃行政机关之基本诚信义务。
三是行政相对人应服从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之管理。行政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其管理的目的在于实现安全、秩序与正义,行政机关自己并无独立之利益,故行政相对人理当信任行政机关,服从其依法做出的行政决定。
四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言行必须信守诺言。使行政行为得以实现,行政主体不仅要依法作出行政行为,而且还必须采取行动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这应属于行政主体的职责范围。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应当言必信、行必果,对自己作出的承诺必须兑现。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行政主体相对的行政相对人在从事行政法律行为时,必须诚实守信,不得欺骗行政主体,如有欺诈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复议中的适用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行政救济的一种重要途径,它不仅能够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及时、高效的保障,而且还能够实现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法定的机关提出重新审议的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复议中的适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规范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行为,二是规范和指导行政复议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不单单是规范和调整某一主体的活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忠实的履行自己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对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要求主要体现在:1.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意思表示要明确、真实,提出复议申请的材料真实可信。2.复议申请人要言而有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要及时履行,不得欺骗行政复议机关。3.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应当公平合理,行政复议在本质上有居中裁决的性质,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公平合理的复议决定。4.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 决定后应当忠实的执行,言行有信,使行政复议决定得到落实,符合宪法法律的要求。5.由于复议申请人信赖复议决定而造成其利益损失的或行政复议机关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任意改变或撤销复议决定而给复议申请人或社会公益造成损失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行政诉讼在不同的国家的不同法律制度下,其内涵不尽相同,实际内容并不完全一致,但就其总体而言,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和诉讼当事人为解决行政争议,根据法律规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请求,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行政诉讼作为三大诉讼制度之一,自然首先属于诉讼的范畴,具有訴讼的性质和特征,但是行政诉讼不仅仅属于诉讼范畴,它同时是行政补救法律机制的环节,具有行政法律救济的性质和特征,即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制度,也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救济的行政补救法律关系制度。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制度,解决的仍然是行政法问题,因此,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对其当然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善良、忠诚、烙守信用,公平正义的理念与行政诉讼的民主、法治、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原则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用诚实信用原则来调整行政诉讼活动, 更有利于实现行政诉讼的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的法治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诚实信用原则完善行政诉讼的平衡功能。二是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行政诉讼保障人权。三是诚实信用原则保障行政诉讼提供社会公正。
四、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赔偿中的适用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核心部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公务员,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依法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是我国行政法治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行政赔偿的实施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落实责任行政的确起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作为一种法律责任,也作为一种对相对人因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其合法权益损害的救济手段,行政赔偿必须以一定的构成要件为基础,否则国家将不堪承受赔偿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规范和指导行政赔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申请赔偿人在申请赔偿时要事实求是,提供真实可信的赔偿材料及有关证据,不得虚构违法事由申请行政赔偿,也不得夸大损害事实、违造证据,申请更多的赔偿金额。行政赔偿的主体也就是国家,要如实的给赔偿申请人以赔偿,不得不讲诚信,以优势地位和各种理由不予赔偿。《国家赔偿法》就是国家对公民的赔偿承诺,国家要信守承诺,在行政过程中给相对人利益造成了多大损害,就必须诚实信用的给行政相对人以赔偿,这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五、结语
诚实信用原则从私法领域过渡到公法领域已具备了令人信服的条件和背景,国外也已有不少国家和地区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发扬光大,并且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确立,给我国行政法治的进一步发展起了推动作用。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行政法的各个领域都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适用既可以促进我国诚信政府的建设,又可以完善我国行政法治理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陈鹏.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意义[J].行政法学研究,2012(2).
[2]胡正方.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J].法制与经济,2005(7).
作者简介: 张峥(1989-),男,四川自贡人,中共自贡市委党校教师。
关键词: 行政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首次提出应当是2003年我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含义,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行政机关之活动应以维护社会之公益和保障相对人之正当权益为行政目的。公益为行政权行使之起点,但行政权力之运用,并非可以无视相对人之正当权益。因为保障公民正 当之权益,即个人之人权亦是人民制定宪法、成立政府之根本目的。其实,行政权力行使之公益原则,乃是相对于行政机关之“私利”而言,其禁止的是行政机关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而维护社会之公益与保障相对人正当之权益,却是行政活动应有之双重目的。
二是行政机关应当忠实执行宪法与法律。宪法是人民联合的契约,也是人民对即将成立的政府的授权委托书,而法律则是人民代表对行政机关的授权令。因此,忠实地执行宪法与法律乃行政机关之基本诚信义务。
三是行政相对人应服从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之管理。行政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其管理的目的在于实现安全、秩序与正义,行政机关自己并无独立之利益,故行政相对人理当信任行政机关,服从其依法做出的行政决定。
四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言行必须信守诺言。使行政行为得以实现,行政主体不仅要依法作出行政行为,而且还必须采取行动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这应属于行政主体的职责范围。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应当言必信、行必果,对自己作出的承诺必须兑现。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行政主体相对的行政相对人在从事行政法律行为时,必须诚实守信,不得欺骗行政主体,如有欺诈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复议中的适用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行政救济的一种重要途径,它不仅能够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及时、高效的保障,而且还能够实现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法定的机关提出重新审议的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复议中的适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规范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行为,二是规范和指导行政复议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不单单是规范和调整某一主体的活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忠实的履行自己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对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要求主要体现在:1.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意思表示要明确、真实,提出复议申请的材料真实可信。2.复议申请人要言而有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要及时履行,不得欺骗行政复议机关。3.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应当公平合理,行政复议在本质上有居中裁决的性质,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公平合理的复议决定。4.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 决定后应当忠实的执行,言行有信,使行政复议决定得到落实,符合宪法法律的要求。5.由于复议申请人信赖复议决定而造成其利益损失的或行政复议机关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任意改变或撤销复议决定而给复议申请人或社会公益造成损失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行政诉讼在不同的国家的不同法律制度下,其内涵不尽相同,实际内容并不完全一致,但就其总体而言,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和诉讼当事人为解决行政争议,根据法律规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请求,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行政诉讼作为三大诉讼制度之一,自然首先属于诉讼的范畴,具有訴讼的性质和特征,但是行政诉讼不仅仅属于诉讼范畴,它同时是行政补救法律机制的环节,具有行政法律救济的性质和特征,即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制度,也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救济的行政补救法律关系制度。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制度,解决的仍然是行政法问题,因此,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对其当然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善良、忠诚、烙守信用,公平正义的理念与行政诉讼的民主、法治、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原则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用诚实信用原则来调整行政诉讼活动, 更有利于实现行政诉讼的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的法治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诚实信用原则完善行政诉讼的平衡功能。二是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行政诉讼保障人权。三是诚实信用原则保障行政诉讼提供社会公正。
四、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赔偿中的适用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核心部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公务员,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依法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是我国行政法治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行政赔偿的实施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落实责任行政的确起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作为一种法律责任,也作为一种对相对人因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其合法权益损害的救济手段,行政赔偿必须以一定的构成要件为基础,否则国家将不堪承受赔偿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规范和指导行政赔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申请赔偿人在申请赔偿时要事实求是,提供真实可信的赔偿材料及有关证据,不得虚构违法事由申请行政赔偿,也不得夸大损害事实、违造证据,申请更多的赔偿金额。行政赔偿的主体也就是国家,要如实的给赔偿申请人以赔偿,不得不讲诚信,以优势地位和各种理由不予赔偿。《国家赔偿法》就是国家对公民的赔偿承诺,国家要信守承诺,在行政过程中给相对人利益造成了多大损害,就必须诚实信用的给行政相对人以赔偿,这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五、结语
诚实信用原则从私法领域过渡到公法领域已具备了令人信服的条件和背景,国外也已有不少国家和地区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发扬光大,并且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确立,给我国行政法治的进一步发展起了推动作用。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行政法的各个领域都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适用既可以促进我国诚信政府的建设,又可以完善我国行政法治理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陈鹏.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意义[J].行政法学研究,2012(2).
[2]胡正方.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J].法制与经济,2005(7).
作者简介: 张峥(1989-),男,四川自贡人,中共自贡市委党校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