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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带一路作为中国走出国门的倡议,现已与多个欧盟国家达成了各类合作文件。然而由于欧盟与各成员国间的权限分配上的不明确,以及中欧双边投资协定的缺失,将使得一带一路在欧盟境内的投资或其他经济合作处在一个不确定的状态。文章从欧盟法对外关系权限的视角出发,来分析欧盟与其成员国间的权限分配,以及未来中欧双边投资协定与现有合作文件间的冲突问题,并最终提出建设性的对策,即通过已有的欧盟与第三国的相关协定来明晰权限分配,增加各自的透明度以及通过中欧双边投资协定来协调此问题。
关键词:一带一路:欧盟权限:BIT
1一带一路简介
一带一路作为跨越亚欧非大陆的中国新世纪战略,欧盟是其不可或缺的合作伙伴,其中英德法等國家都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创始成员国。在一带一路的推进下,不少中欧国家已与中国签订了各类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比如匈牙利作为首个欧洲国家与中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但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组织,一带一路在欧盟下会产生一些欧盟特有的法律问题。文章主要就欧盟的专属权限、共享权限可能对一带一路造成的法律问题做出阐述。
2欧盟专属权限下的法律问题
2.1欧盟的专属权限
欧盟的专属权限主要体现在《欧盟运行条约》(以下简称“TFEU”)的第3条中,其规定了欧盟的专属性权限包括关税同盟,为建立内部市场所必须的竞争规则,欧元国家的货币政策,共同渔业政策下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共同商业政策,以及某些国际协定的缔结。
而其中的“共同商业政策”的具体概念则体现在TFEU的第207条第1款,其规定了共同商业政策包含关税和贸易协定、知识产权的商业方面、外国直接投资等方面。该条第2款规定了欧盟可以采取条例的方式对共同商业政策进行立法。条例作为欧盟的法律文件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适用力。
作为欧盟的专属权限的行使方式则体现在TFEU第2条第1款中,即在欧盟享有专属权限的领域,如共同商业政策中的直接投资,只有欧盟才有权进行立法以及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法案,而成员只有在欧盟授权或为实施欧盟法案时才能有相关的权力。
2.2一带一路在欧盟的专属权限下的法律问题
一带一路的实践无疑会涉及欧盟的专属权限下的领域,如直接投资领域。虽然中国现已与很多国家签订了相关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但中国在欧盟国家的直接投资并非仅仅两国问的协商一致即可。就外国直接投资而言,其是在《里斯本条约》中才被归为欧盟的专属权限,而这导致了很多的不确定性,如各国原有的投资条约的效力,以及欧盟在外国直接投资的范围涵盖。
(1)直接投资的权限。首先,欧盟在外国直接投资领域的权限争议。学界上对欧盟所享有的外国直接投资的范围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其只包括涉及投资自由化或市场准入部分,而不包含投资保护的相关内容;也有学者认为它只包括在国际协定领域的缔结和谈判的权限,而不包含任何实体权利;还有学者认为这个是包含了一般国家间在缔结BIT时所拥有的所有权限。
虽然外国直接投资的范围一直存在争议,但欧盟理事会指令88/361/EEc曾对直接投资界定如下:自然人以及贸易、工业和金融企业为了在资金提供者(投资方)和为进行经济活动而获取资金(投资接收方)之间建立并维持持久且直接的联系,而进行的各种投资。欧盟一直在为其统一化做着最大的努力,因此对欧盟来说,其自然希望是享有外国直接投资领域的完全的权限,但对于欧盟各成员国来说,则更希望将权力留在自己手上。
除此之外,根据TFEU第207条的规定,欧盟各成员国享有为实施欧盟法所制定相关法律的权力。何为为实施欧盟相关法律而享有的权力?欧盟在规定相关法律后,而该法律的具体实施则需要各成员国自行立法进行协调,比如,欧盟规定了市场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原则,则欧盟成员国需要在本国法律中协调相关法律,并规定具体的程序。那么,在这种将法律具体落实到操作过程中时,欧盟各成员国也具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且为法律实施为目的的行为,往往会与其制定法律本身产生不确定的边界。
其次,一带一路在直接投资下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也会导致一带一路在进入欧盟各国时,出现与不同主体签订的投资协定可能未包含某些关键领域,或出现不一致的重合内容。而等真正出现矛盾的时候,可能还需要提交欧洲法院进行裁决,这会对一带一路的进程造成很大的影响,尤其是一带一路所支持的基础设施项目上,其项目本身就存在工期长、收益慢等更大的风险,如果还不能在法律合规上得到确切的结论,那么很有可能出现半路叫停的状况。
(2)现有协定与未来中欧双边投资协定之间的法律问题。根据上述规定,欧盟在享有了外国直接投资的专属权限之后,成员国原先的双边投资协定理应失效。但由于欧盟与其他国家重新谈判并签订相关的双边投资协定,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因此,在一段时间内会出现欧盟的双边投资协定空缺的情况。针对此种情况,欧盟发布了《关于欧盟成员国与第三国之间双边投资条约过渡性安排条例》,在欧盟与该国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未生效之前,欧盟成员国之前已签订的BIT在不违反欧盟法义务的前提下,履行向欧盟的通知义务后,继续有效或生效。
目前,中国与欧盟的相关协定主要为1985年《贸易与经济合作协定》(Agreement on Trade and EconomicCooperation),而这个协定的内容非常简陋和原则。另外则是中国几乎与欧盟各成员国都签订了相关的投资协定。且中欧新的双边投资协定尚未出世。
因此,现今中国仍是与欧盟各成员国签订谅解备忘录或特定的合作协议,且根据欧盟的规定履行相关的通报义务,比如中东欧国家与中国在一带一路上的谈判和相关合作都是在提前与欧盟沟通并承诺不违反欧盟法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的。 而在越来越广泛的合作机制下,这些相互间的合作承诺可能会与将来的中欧双边投资协定发生冲突,而有些可能会由于上述的权限不明确出现争议。比如,匈塞铁路的项目建设,由于这种基础设施项目往往需要很长时间,若在建设期间,中欧相关投资协定生效了,而原先匈牙利给予中国在此项目上的投资上的准入可能无法实现,那么会导致很多投资的不确定性。
3欧盟共享权限下的法律问题
3.1欧盟的共享权限
欧盟的共享权限主要体现在TFEU的第4条,其规定了欧盟与其成员国的共享权限,其中包括环境类、消费者保护类、交通类、跨欧网络类等可能与一带一路相关的问题。
而关于共享权限的行使,根据TFEU第2条第2款的规定,欧盟和各成员国都有权对这些领域进行立法和实施有约束力的规定,但欧盟在此方面的权限具有优先权,即欧盟一旦在此方面做出相关规定,则各成员国必须符合欧盟法规定的相关要求。
3.2共享权限下一带一路在欧盟的不确定性
由于欧盟在此领域享有优先的立法權,一旦欧盟立法,则成员国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一带一路在欧盟各国,尤其是基础设施领域,无疑会涉及环境、消费者保护、泛欧交通网以及网络类领域。因此,很有可能会出现基础设施项目尚在实施过程中,但欧盟提出中国某承包商的行为违反了欧盟法上关于环境的规定等而将项目叫停的情况。
4一带一路在欧盟法下的方案设想
4.1已有协定中体现的权限范围
在《里斯本条约》正式赋予了欧盟在直接投资领域的专属权限后,欧盟已先后启动了多个与第三国的相关协定的谈判,比如欧盟与加拿大、新加坡、韩国等都已签署了相关贸易协定,其中便涉及投资条款。
这些已签订的协定是最为有效的了解欧盟在投资方面权限的方式。因为这些协定的生效仍需通过欧洲议会的投票,其也反应了各成员国对该协定内的权限是否支持。
而根据欧盟加拿大综合经济和贸易协定、欧盟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条文内容,其包含了相关的投资自由化条款(如市场准入问题)、投资保护条款等,从已有协定中似乎可以看出欧盟在对外行使广泛意义上的投资权限。
而中国在现有的一带一路的推进过程中,在与欧盟各国加快合作的同时,尽可能将这些欧盟专属范围内的权限规避开或者与其已有的相关协定内容保持一致,这样可以使得一带一路降低在法律越权上的风险。
4.2为欧盟开放透明通道
一带一路下,中国开展与中东欧在基础设施项目等领域的合作时,及时将双方达成的相关承诺通报至欧盟,提高对欧盟的透明度,也便于欧盟在事前对相关承诺有无越权进行评定,不至于在项目建设中途被临时叫停。
尤其是在已有欧盟法律范围内,比如欧盟的共享权限下的环境类,及时通知欧盟双方在环境方面的承诺与要求后,如若不符合欧盟法下的规定,欧盟也可以及时通知中国,这样可以在事前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4.3中欧BIT谈判
中欧专门在投资领域的双边投资协定目前仍在谈判过程中,虽然其本身是造成一带一路现有成果不确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却也是解决这个不确定性最直接的方式。最美好的设想就是中国与欧盟达成共识,欧盟对于已在实施中的一带一路的项目仍然适用之前各国间达成的承诺,而不多施加额外要求。
而中国与欧盟将来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尽可能与现有的BIT、谅解备忘录等合作文件中的内容保持一致,即中国在与欧盟各成员国为推进一带一路而签订的各类文件中的内容保持一致,而在中国与欧盟谈判的过程中也应该尽可能与现有法律文件保持一致,这样不论其是欧盟的专属权限还是各成员国保留的权限,都会尽可能的减少矛盾。
关键词:一带一路:欧盟权限:BIT
1一带一路简介
一带一路作为跨越亚欧非大陆的中国新世纪战略,欧盟是其不可或缺的合作伙伴,其中英德法等國家都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创始成员国。在一带一路的推进下,不少中欧国家已与中国签订了各类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比如匈牙利作为首个欧洲国家与中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但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组织,一带一路在欧盟下会产生一些欧盟特有的法律问题。文章主要就欧盟的专属权限、共享权限可能对一带一路造成的法律问题做出阐述。
2欧盟专属权限下的法律问题
2.1欧盟的专属权限
欧盟的专属权限主要体现在《欧盟运行条约》(以下简称“TFEU”)的第3条中,其规定了欧盟的专属性权限包括关税同盟,为建立内部市场所必须的竞争规则,欧元国家的货币政策,共同渔业政策下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共同商业政策,以及某些国际协定的缔结。
而其中的“共同商业政策”的具体概念则体现在TFEU的第207条第1款,其规定了共同商业政策包含关税和贸易协定、知识产权的商业方面、外国直接投资等方面。该条第2款规定了欧盟可以采取条例的方式对共同商业政策进行立法。条例作为欧盟的法律文件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适用力。
作为欧盟的专属权限的行使方式则体现在TFEU第2条第1款中,即在欧盟享有专属权限的领域,如共同商业政策中的直接投资,只有欧盟才有权进行立法以及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法案,而成员只有在欧盟授权或为实施欧盟法案时才能有相关的权力。
2.2一带一路在欧盟的专属权限下的法律问题
一带一路的实践无疑会涉及欧盟的专属权限下的领域,如直接投资领域。虽然中国现已与很多国家签订了相关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但中国在欧盟国家的直接投资并非仅仅两国问的协商一致即可。就外国直接投资而言,其是在《里斯本条约》中才被归为欧盟的专属权限,而这导致了很多的不确定性,如各国原有的投资条约的效力,以及欧盟在外国直接投资的范围涵盖。
(1)直接投资的权限。首先,欧盟在外国直接投资领域的权限争议。学界上对欧盟所享有的外国直接投资的范围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其只包括涉及投资自由化或市场准入部分,而不包含投资保护的相关内容;也有学者认为它只包括在国际协定领域的缔结和谈判的权限,而不包含任何实体权利;还有学者认为这个是包含了一般国家间在缔结BIT时所拥有的所有权限。
虽然外国直接投资的范围一直存在争议,但欧盟理事会指令88/361/EEc曾对直接投资界定如下:自然人以及贸易、工业和金融企业为了在资金提供者(投资方)和为进行经济活动而获取资金(投资接收方)之间建立并维持持久且直接的联系,而进行的各种投资。欧盟一直在为其统一化做着最大的努力,因此对欧盟来说,其自然希望是享有外国直接投资领域的完全的权限,但对于欧盟各成员国来说,则更希望将权力留在自己手上。
除此之外,根据TFEU第207条的规定,欧盟各成员国享有为实施欧盟法所制定相关法律的权力。何为为实施欧盟相关法律而享有的权力?欧盟在规定相关法律后,而该法律的具体实施则需要各成员国自行立法进行协调,比如,欧盟规定了市场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原则,则欧盟成员国需要在本国法律中协调相关法律,并规定具体的程序。那么,在这种将法律具体落实到操作过程中时,欧盟各成员国也具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且为法律实施为目的的行为,往往会与其制定法律本身产生不确定的边界。
其次,一带一路在直接投资下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也会导致一带一路在进入欧盟各国时,出现与不同主体签订的投资协定可能未包含某些关键领域,或出现不一致的重合内容。而等真正出现矛盾的时候,可能还需要提交欧洲法院进行裁决,这会对一带一路的进程造成很大的影响,尤其是一带一路所支持的基础设施项目上,其项目本身就存在工期长、收益慢等更大的风险,如果还不能在法律合规上得到确切的结论,那么很有可能出现半路叫停的状况。
(2)现有协定与未来中欧双边投资协定之间的法律问题。根据上述规定,欧盟在享有了外国直接投资的专属权限之后,成员国原先的双边投资协定理应失效。但由于欧盟与其他国家重新谈判并签订相关的双边投资协定,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因此,在一段时间内会出现欧盟的双边投资协定空缺的情况。针对此种情况,欧盟发布了《关于欧盟成员国与第三国之间双边投资条约过渡性安排条例》,在欧盟与该国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未生效之前,欧盟成员国之前已签订的BIT在不违反欧盟法义务的前提下,履行向欧盟的通知义务后,继续有效或生效。
目前,中国与欧盟的相关协定主要为1985年《贸易与经济合作协定》(Agreement on Trade and EconomicCooperation),而这个协定的内容非常简陋和原则。另外则是中国几乎与欧盟各成员国都签订了相关的投资协定。且中欧新的双边投资协定尚未出世。
因此,现今中国仍是与欧盟各成员国签订谅解备忘录或特定的合作协议,且根据欧盟的规定履行相关的通报义务,比如中东欧国家与中国在一带一路上的谈判和相关合作都是在提前与欧盟沟通并承诺不违反欧盟法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的。 而在越来越广泛的合作机制下,这些相互间的合作承诺可能会与将来的中欧双边投资协定发生冲突,而有些可能会由于上述的权限不明确出现争议。比如,匈塞铁路的项目建设,由于这种基础设施项目往往需要很长时间,若在建设期间,中欧相关投资协定生效了,而原先匈牙利给予中国在此项目上的投资上的准入可能无法实现,那么会导致很多投资的不确定性。
3欧盟共享权限下的法律问题
3.1欧盟的共享权限
欧盟的共享权限主要体现在TFEU的第4条,其规定了欧盟与其成员国的共享权限,其中包括环境类、消费者保护类、交通类、跨欧网络类等可能与一带一路相关的问题。
而关于共享权限的行使,根据TFEU第2条第2款的规定,欧盟和各成员国都有权对这些领域进行立法和实施有约束力的规定,但欧盟在此方面的权限具有优先权,即欧盟一旦在此方面做出相关规定,则各成员国必须符合欧盟法规定的相关要求。
3.2共享权限下一带一路在欧盟的不确定性
由于欧盟在此领域享有优先的立法權,一旦欧盟立法,则成员国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一带一路在欧盟各国,尤其是基础设施领域,无疑会涉及环境、消费者保护、泛欧交通网以及网络类领域。因此,很有可能会出现基础设施项目尚在实施过程中,但欧盟提出中国某承包商的行为违反了欧盟法上关于环境的规定等而将项目叫停的情况。
4一带一路在欧盟法下的方案设想
4.1已有协定中体现的权限范围
在《里斯本条约》正式赋予了欧盟在直接投资领域的专属权限后,欧盟已先后启动了多个与第三国的相关协定的谈判,比如欧盟与加拿大、新加坡、韩国等都已签署了相关贸易协定,其中便涉及投资条款。
这些已签订的协定是最为有效的了解欧盟在投资方面权限的方式。因为这些协定的生效仍需通过欧洲议会的投票,其也反应了各成员国对该协定内的权限是否支持。
而根据欧盟加拿大综合经济和贸易协定、欧盟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条文内容,其包含了相关的投资自由化条款(如市场准入问题)、投资保护条款等,从已有协定中似乎可以看出欧盟在对外行使广泛意义上的投资权限。
而中国在现有的一带一路的推进过程中,在与欧盟各国加快合作的同时,尽可能将这些欧盟专属范围内的权限规避开或者与其已有的相关协定内容保持一致,这样可以使得一带一路降低在法律越权上的风险。
4.2为欧盟开放透明通道
一带一路下,中国开展与中东欧在基础设施项目等领域的合作时,及时将双方达成的相关承诺通报至欧盟,提高对欧盟的透明度,也便于欧盟在事前对相关承诺有无越权进行评定,不至于在项目建设中途被临时叫停。
尤其是在已有欧盟法律范围内,比如欧盟的共享权限下的环境类,及时通知欧盟双方在环境方面的承诺与要求后,如若不符合欧盟法下的规定,欧盟也可以及时通知中国,这样可以在事前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4.3中欧BIT谈判
中欧专门在投资领域的双边投资协定目前仍在谈判过程中,虽然其本身是造成一带一路现有成果不确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却也是解决这个不确定性最直接的方式。最美好的设想就是中国与欧盟达成共识,欧盟对于已在实施中的一带一路的项目仍然适用之前各国间达成的承诺,而不多施加额外要求。
而中国与欧盟将来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尽可能与现有的BIT、谅解备忘录等合作文件中的内容保持一致,即中国在与欧盟各成员国为推进一带一路而签订的各类文件中的内容保持一致,而在中国与欧盟谈判的过程中也应该尽可能与现有法律文件保持一致,这样不论其是欧盟的专属权限还是各成员国保留的权限,都会尽可能的减少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