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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保障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是新形势下各级检察机关都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新课题。
一要要把维护农村的治安稳定放在首位,依法严历打击影响农村稳定的各类刑事案件,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发展。
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发展能促进稳定。作为检察机关,要从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高度出发,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政法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明确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对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要充分发挥批捕、公诉职能,依法打击一切破坏农村社会秩序犯罪。重点打击盗窃、抢劫等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及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领域发生的各种坑农害农犯罪活动,为农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稳定的法治环境;严肃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深入查办利用国家以农业和农村的财政支出、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和信贷投放进行贪污挪用、收受贿赂等犯罪行为,确保国家对农业和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落实;加大对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过程中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处力度;依法监督和查办金融、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机构在服务“三农”过程中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等行为以及发生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贪污、贿赂、挪用等行为;坚决查处在农村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中发生的重大违法案件;坚决查处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破坏选举等侵犯农民群众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促进依法行政和基层民主管理,为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要把预防农村职务犯罪工作列为重点,保障党的惠农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并真正体现在农村的各项工作中。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职能在服务农村的各项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紧紧围绕“三农”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积极向基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建言献策,健全、完善农村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创新预防机制和举措,增强预防效果。不断加强对农村职务犯罪发案原因、特点、规律的研究,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结合基层组织换届,分期分批地对乡、村新上岗干部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警示教育;加强对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大额资金拨付同步预防;确保“镇务公开”和“村务公开”落到实处,增强透明度。结合办理村官职务犯罪案件和典型刑事犯罪案件进行普法宣传和专题法律知识讲座,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腐败分子无隙可乘,从而减少农村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要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使农民兄弟姐妹真正树立起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司法不公甚至徇私枉法,比没有法更会丧失人心。当前,司法公正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广大农民朋友对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办案、超期羁押、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问题反映强烈。这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对涉及“三农”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決、裁定不公的,依法提出抗诉或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采取日常监督与重点监督并举,诉讼结果监督与诉讼过程监督并举、事后与事前引导并举、纠正违法与查处司法腐败并举等方式,以增强监督实效。其中刑事立案监督要把监督重点锁定在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稳定、侵害农民利益的刑事犯罪上;侦查监督要在依法监督纠正侦查过程中随意扣押、冻结涉农款物等违法犯罪行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要高度重视涉及“三农”问题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特别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要及时审查、优先办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要支持有诉权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法提供有效的检察服务,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
四要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提高服务农村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当前,由于农村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土地纠纷、全球金融危机而引发的返乡农民工就业难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持续增多,不仅数量增加,规模扩大,而且复杂程度和处理难度加大,这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这些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正确对待农村群众的诉求,以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来信来访,充分发挥控申举报、民事行政等“窗口”和 “桥梁”的作用,依法及时疏导化解矛盾纠纷,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让农民的合理要求得到解决,真心实意地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农村和谐安定。坚持好检察长接访日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涉检上访、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对农村上访老户、集体上访和进京上访案件,既要按法律程序办理,又要落实善后工作,做好疏导教育,避免矛盾激化。同时要针对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特点开展调查研究,发现矛盾频发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研究各类矛盾发生的一般规律,做到解决为本、预防为先,从而达到矛盾少发、问题少出、不稳定因素得以自行化解的和谐境界。
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履行好“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的职能,同时必须加强检察机关的自身建设,使检察干警的整体素质有新的提高,精神面貌有新的变化,执法观念有新的转变,从根本上提高为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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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以减少分歧。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派员提前介入,参加下级院自侦部门的案件讨论与决策,对侦查工作和办案证据要求进行交流,及时解决意见交叉、标准不一、相互矛盾的情况,提高案件质量。同时,实现上下级院侦捕信息资源整合常规化。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与下级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可定期召开职务犯罪案件侦捕联席会议,对阶段性案件总体情况进行沟通反馈,制定职务犯罪类案证据规则,对职务犯罪案件新趋势、新手法以及办案难点问题进行交流。
5、完善相关规定和制度,杜绝侦查权随意下放。建立相应的考评及反馈的机制和制度,坚决制止市级院立案后交由下级院侦查,即使是在必须的时候,也要由市级院报请省级院审查决定逮捕,即只要市级院立案的案件,无论是自己侦查,还是指定基层院侦查,都应当报请省级院审查决定逮捕,市级院对此无决定逮捕权。
6、调整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后,不服逮捕决定时怎样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其一是由决定逮捕部门所在院的人民监督员监督。这有利于决定逮捕部门与人民监督员进行沟通协调,在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后人民监督员可以迅速进行监督。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该级院并非案件直接承办机关,人民监督员不能够深入了解案情,不利于与犯罪嫌疑人的沟通,对案件证据、事实等方面的监督很可能仅限于纸上。其二是由侦查部门所在院的人民监督员监督,它克服上一种模式的制度缺陷,但又可能出现上级院作出的逮捕决定与下级院人民监督员作出不逮捕的监督决议之间的冲突。笔者以为,可以在出现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时,由决定逮捕部门所在院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启动监督程序,并及时与侦查该案的下一级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联系,共同确定3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人员组成以下一级院人民监督员为主体的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
7、规范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程序。由于审查逮捕阶段办案期限较短,侦查监督部门的承办人对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移送逮捕的案件,只是对相关文书与案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无法全面开展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证人证言、审查物证等工作,更难以听取律师提出的不应当采取羁押措施的证据及相关法律理由。新《律师法》实施后,律师在审查逮捕环节有权与侦查监督部门进行正当意见交换。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后,必须将原来封闭式审查逮捕运行模式改革为开放式模式,积极设置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程序和提出法律意见及提供证据的程序细则,由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的承办人接待律师,确保律师会见权的有效行使,并从维护犯罪嫌疑人不受错误或不当羁押的角度,双方可就逮捕必要性问题进行法律意见沟通。
8、建立上一级院的不批捕决定备案审查制度。针对上一级院不批捕决定监督缺位的问题,可以尝试建立地市一级院不批捕决定报省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审查制度。该制度以书面审查为主,审查的备案材料包括两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的案件审查意见或审查报告等。省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不批捕备案应及时进行审查并依法酌情处理,实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内部的垂直监督。
一要要把维护农村的治安稳定放在首位,依法严历打击影响农村稳定的各类刑事案件,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发展。
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发展能促进稳定。作为检察机关,要从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高度出发,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政法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明确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对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要充分发挥批捕、公诉职能,依法打击一切破坏农村社会秩序犯罪。重点打击盗窃、抢劫等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及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领域发生的各种坑农害农犯罪活动,为农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稳定的法治环境;严肃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深入查办利用国家以农业和农村的财政支出、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和信贷投放进行贪污挪用、收受贿赂等犯罪行为,确保国家对农业和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落实;加大对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过程中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处力度;依法监督和查办金融、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机构在服务“三农”过程中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等行为以及发生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贪污、贿赂、挪用等行为;坚决查处在农村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中发生的重大违法案件;坚决查处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破坏选举等侵犯农民群众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促进依法行政和基层民主管理,为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要把预防农村职务犯罪工作列为重点,保障党的惠农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并真正体现在农村的各项工作中。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职能在服务农村的各项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紧紧围绕“三农”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积极向基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建言献策,健全、完善农村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创新预防机制和举措,增强预防效果。不断加强对农村职务犯罪发案原因、特点、规律的研究,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结合基层组织换届,分期分批地对乡、村新上岗干部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警示教育;加强对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大额资金拨付同步预防;确保“镇务公开”和“村务公开”落到实处,增强透明度。结合办理村官职务犯罪案件和典型刑事犯罪案件进行普法宣传和专题法律知识讲座,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腐败分子无隙可乘,从而减少农村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要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使农民兄弟姐妹真正树立起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司法不公甚至徇私枉法,比没有法更会丧失人心。当前,司法公正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广大农民朋友对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办案、超期羁押、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问题反映强烈。这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对涉及“三农”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決、裁定不公的,依法提出抗诉或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采取日常监督与重点监督并举,诉讼结果监督与诉讼过程监督并举、事后与事前引导并举、纠正违法与查处司法腐败并举等方式,以增强监督实效。其中刑事立案监督要把监督重点锁定在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稳定、侵害农民利益的刑事犯罪上;侦查监督要在依法监督纠正侦查过程中随意扣押、冻结涉农款物等违法犯罪行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要高度重视涉及“三农”问题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特别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要及时审查、优先办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要支持有诉权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法提供有效的检察服务,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
四要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提高服务农村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当前,由于农村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土地纠纷、全球金融危机而引发的返乡农民工就业难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持续增多,不仅数量增加,规模扩大,而且复杂程度和处理难度加大,这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这些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正确对待农村群众的诉求,以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来信来访,充分发挥控申举报、民事行政等“窗口”和 “桥梁”的作用,依法及时疏导化解矛盾纠纷,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让农民的合理要求得到解决,真心实意地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农村和谐安定。坚持好检察长接访日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涉检上访、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对农村上访老户、集体上访和进京上访案件,既要按法律程序办理,又要落实善后工作,做好疏导教育,避免矛盾激化。同时要针对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特点开展调查研究,发现矛盾频发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研究各类矛盾发生的一般规律,做到解决为本、预防为先,从而达到矛盾少发、问题少出、不稳定因素得以自行化解的和谐境界。
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履行好“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的职能,同时必须加强检察机关的自身建设,使检察干警的整体素质有新的提高,精神面貌有新的变化,执法观念有新的转变,从根本上提高为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的能力和水平。
(上接第92页)
证以减少分歧。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派员提前介入,参加下级院自侦部门的案件讨论与决策,对侦查工作和办案证据要求进行交流,及时解决意见交叉、标准不一、相互矛盾的情况,提高案件质量。同时,实现上下级院侦捕信息资源整合常规化。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与下级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可定期召开职务犯罪案件侦捕联席会议,对阶段性案件总体情况进行沟通反馈,制定职务犯罪类案证据规则,对职务犯罪案件新趋势、新手法以及办案难点问题进行交流。
5、完善相关规定和制度,杜绝侦查权随意下放。建立相应的考评及反馈的机制和制度,坚决制止市级院立案后交由下级院侦查,即使是在必须的时候,也要由市级院报请省级院审查决定逮捕,即只要市级院立案的案件,无论是自己侦查,还是指定基层院侦查,都应当报请省级院审查决定逮捕,市级院对此无决定逮捕权。
6、调整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后,不服逮捕决定时怎样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其一是由决定逮捕部门所在院的人民监督员监督。这有利于决定逮捕部门与人民监督员进行沟通协调,在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后人民监督员可以迅速进行监督。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该级院并非案件直接承办机关,人民监督员不能够深入了解案情,不利于与犯罪嫌疑人的沟通,对案件证据、事实等方面的监督很可能仅限于纸上。其二是由侦查部门所在院的人民监督员监督,它克服上一种模式的制度缺陷,但又可能出现上级院作出的逮捕决定与下级院人民监督员作出不逮捕的监督决议之间的冲突。笔者以为,可以在出现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时,由决定逮捕部门所在院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启动监督程序,并及时与侦查该案的下一级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联系,共同确定3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人员组成以下一级院人民监督员为主体的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
7、规范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程序。由于审查逮捕阶段办案期限较短,侦查监督部门的承办人对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移送逮捕的案件,只是对相关文书与案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无法全面开展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证人证言、审查物证等工作,更难以听取律师提出的不应当采取羁押措施的证据及相关法律理由。新《律师法》实施后,律师在审查逮捕环节有权与侦查监督部门进行正当意见交换。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后,必须将原来封闭式审查逮捕运行模式改革为开放式模式,积极设置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程序和提出法律意见及提供证据的程序细则,由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的承办人接待律师,确保律师会见权的有效行使,并从维护犯罪嫌疑人不受错误或不当羁押的角度,双方可就逮捕必要性问题进行法律意见沟通。
8、建立上一级院的不批捕决定备案审查制度。针对上一级院不批捕决定监督缺位的问题,可以尝试建立地市一级院不批捕决定报省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审查制度。该制度以书面审查为主,审查的备案材料包括两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的案件审查意见或审查报告等。省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不批捕备案应及时进行审查并依法酌情处理,实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内部的垂直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