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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盗窃犯罪的比例一直居高不下,对社会治安的危害很大。而入户盗窃作案的比例又在所有盗窃案件中占一半以上。因此应加重对入室盗窃的行为的打击力度,以便更好的维护社会安定和财产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盗窃罪;我国刑法在第二百四十五条中规定了非法入侵住宅罪;于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入户抢劫”的内容。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列入刑法条文,但取消了次数限制,这意味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就构成盗窃罪。修正案(八)之所以取消入户盗窃的次数限制,是因为入戶盗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且极易转化为入室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一般盗窃。由此可见,国家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构建和谐社会,对入户盗窃犯罪是加重处罚的。但是笔者认为:凡是入室盗窃的,应一律加重处罚。理由如下:
一、当前的盗窃案件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成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一个隐患。尽管公安司法机关对“两抢一盗”案件一再加大查办力度,但盗窃案件依然频繁发生。现在的盗窃已不满足于在街上割包偷钱,入室盗窃案件越来越多。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家”是一个人最隐蔽的安全港,人们在自己家中尚没有安全感,社会稳定还从何谈起?
二、对入室盗窃行为加重处罚不应附加条件。大多数的入室盗窃的犯罪分子都是有备而去,一旦遇到抵抗,他们出于“自卫,快速逃离现场”的本能,就会使用暴力,这时他们的行为侵犯的就不仅仅是我们的财产权而且还侵犯着我们的人身安全。也就是说盗窃犯入室之时,我们的人身权利就处于一种不安全的状态。但事实上,当有犯罪分子入室盗窃时,有多少人会去制止?有多少人能够在保护自己和家人安全的情况下去抓捕犯罪分子?又有多少人因为自己处于弱势而不得不在惊恐中保持沉默而让犯罪分子得手后扬长而去?我们到底应不应当提倡大家为了保护财产而去抗拒盗窃犯罪分子转而实施的暴力?凭心而论,恐怕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否”,或者说他们依自己的力量而不得不在犯罪行为面前选择沉默!诚然,我国现有法律对入户盗窃也规定了加重的处罚,但是这些都是附条件的,也就是说他们“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或者他们“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时候,依抢劫罪定罪处罚。这样,无意中就把加重处罚入室盗窃犯罪分子的“先行为”责任加在无辜的受害人身上,使得绝大多数可能转化为抢劫罪的盗窃行为,由于受害人没有反抗行为而在实际上只能按普通盗窃犯罪对犯罪分子定罪处罚。
三、可以比照抢劫罪中对入户抢劫的加重处罚。入户盗窃的犯罪分子比一般盗窃分子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程度要大,我国刑法的规定中对于入户抢劫罪的比普通抢劫的处罚要重,同样,对于入户盗窃的也应当比普通盗窃犯罪处罚要重。
由此,笔者认为应当加大入室盗窃犯罪的犯罪成本,“得不偿失”的感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扼杀犯罪分子的犯罪欲望,从而减少入户盗窃的发案率,更切实可行地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和人身权益,最大程度地构建和谐社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盗窃罪;我国刑法在第二百四十五条中规定了非法入侵住宅罪;于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入户抢劫”的内容。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列入刑法条文,但取消了次数限制,这意味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就构成盗窃罪。修正案(八)之所以取消入户盗窃的次数限制,是因为入戶盗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且极易转化为入室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一般盗窃。由此可见,国家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构建和谐社会,对入户盗窃犯罪是加重处罚的。但是笔者认为:凡是入室盗窃的,应一律加重处罚。理由如下:
一、当前的盗窃案件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成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一个隐患。尽管公安司法机关对“两抢一盗”案件一再加大查办力度,但盗窃案件依然频繁发生。现在的盗窃已不满足于在街上割包偷钱,入室盗窃案件越来越多。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家”是一个人最隐蔽的安全港,人们在自己家中尚没有安全感,社会稳定还从何谈起?
二、对入室盗窃行为加重处罚不应附加条件。大多数的入室盗窃的犯罪分子都是有备而去,一旦遇到抵抗,他们出于“自卫,快速逃离现场”的本能,就会使用暴力,这时他们的行为侵犯的就不仅仅是我们的财产权而且还侵犯着我们的人身安全。也就是说盗窃犯入室之时,我们的人身权利就处于一种不安全的状态。但事实上,当有犯罪分子入室盗窃时,有多少人会去制止?有多少人能够在保护自己和家人安全的情况下去抓捕犯罪分子?又有多少人因为自己处于弱势而不得不在惊恐中保持沉默而让犯罪分子得手后扬长而去?我们到底应不应当提倡大家为了保护财产而去抗拒盗窃犯罪分子转而实施的暴力?凭心而论,恐怕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否”,或者说他们依自己的力量而不得不在犯罪行为面前选择沉默!诚然,我国现有法律对入户盗窃也规定了加重的处罚,但是这些都是附条件的,也就是说他们“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或者他们“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时候,依抢劫罪定罪处罚。这样,无意中就把加重处罚入室盗窃犯罪分子的“先行为”责任加在无辜的受害人身上,使得绝大多数可能转化为抢劫罪的盗窃行为,由于受害人没有反抗行为而在实际上只能按普通盗窃犯罪对犯罪分子定罪处罚。
三、可以比照抢劫罪中对入户抢劫的加重处罚。入户盗窃的犯罪分子比一般盗窃分子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程度要大,我国刑法的规定中对于入户抢劫罪的比普通抢劫的处罚要重,同样,对于入户盗窃的也应当比普通盗窃犯罪处罚要重。
由此,笔者认为应当加大入室盗窃犯罪的犯罪成本,“得不偿失”的感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扼杀犯罪分子的犯罪欲望,从而减少入户盗窃的发案率,更切实可行地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和人身权益,最大程度地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