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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纳税人是中国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承擔者。近年来,保护纳税人法律地位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共同关注的问题,我国在此问题上也同样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与研究,尽管如此,在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正确认识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并且去发现这个领域中所存在的问题,对于正确的进行纳税人法律地位的保护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纳税人;纳税人权利;纳税人法律地位
法国有句谚语:"人生唯有死亡和纳税不可避免"。有关资料显示,目前税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在绝大多数国家,税收收入一般均已占到财政收入的80%以上,而我国的这一比例达到了95%。一国税收法治的进展是否良好,国家财政收支的运行是否稳健,与纳税人的权利是否获得有效的保护,义务是否得到切实的履行,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一、正确认识纳税人法律地位
纳税人法律地位,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并为税收法律所认可的各项权利的总称。由此不难看出,纳税人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为纳税人的权利。因此,要探析纳税人的法律地位,明确纳税人的权利的内容是必要的。
首先是纳税人的自然权利:(1)人身自由权与人格自尊权。纳税人除了因税收犯罪活动受到刑事处罚,使其人身权受到限制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税收征收管理不得侵犯其人身权利。税务机关不得因涉及的税务争议或纠纷,包括对纳税人税务事件的处分而侵犯或损害纳税人的人格尊严;(2)获取信息权。纳税人有权全面了解有关税法内容,包括授予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3)保护隐私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根据法律允许的目的使用所提供的私人财务信息,有权知道税务机关掌握有关自己信息的意图、税务机关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以及如果拒绝提供这些信息可能产生的后果。非经法律允许,税务机关不得将由纳税人提供的信息向外透露;(4)忠诚推定权。纳税人有权被认定是诚实的,除非有足够的相反证据给予否定并经法庭判决。如果发生争执,纳税人有权要求复议或者直接上诉法庭;(5)享受专业和礼貌服务的权利。当纳税人没有得到专业服务和照顾,甚至受到粗暴对待时,纳税人有权上告,直到获得满意答复为止。
其次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产生的权利:(1)税法适用的公正权。纳税人有权从税务机关获得税法适用的平等与公正,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法定最低限额纳税权。纳税人只应依法缴纳其应缴纳的税款;(3)争议抗辩权。当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因税务事宜发生争议,纳税人有权从税务机关得到解释并得到保护;(4)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权。纳税人有权依法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要求上一级税务机关重新审定下一级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纳税人对复议不服的或者对原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我国纳税人法律地位领域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纳税人法律地位立法之检讨
1、基本权利的宪法规制缺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因为宪法的疏漏,直接导致了我国纳税人权利被侵害,使我国在税收领域长期奉行"纳税纯粹义务"主义。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外,我国仅仅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中零散地规定了纳税人的一些权利。
2、税收立法存在不足
我国现今尚缺乏一部起统帅作用、居主导地位的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来切实保护纳税人的权利、维护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同时,广大纳税人对于自己缴纳的税款如何使用,使用的合理性、使用的效果等方面的信息知之甚少,这就没有很好的做到税收的"用之于民";另外,国家在关于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很少征求广大纳税人的意见,也就是说,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广大纳税人的意志。
(二)纳税人权利意识淡薄
由于受几千年"重权力、轻权利"的封建文化传统和新中国成立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加之我国一直注重"纳税人义务宣传",却很少有"纳税人权利宣传",致使人们对法治观念的淡薄或模糊,对权利不重视,难以形成对法律的共识与认同。一方面纳税人对自身权利表现出一种模糊认识,不知怎样去维护或该不该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纳税人权利得不到社会认可、重视和维护,制约了纳税人权利的发展和实现。
(三)税务人员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淡薄
税收具有强制性,如果纳税人拒不缴纳税款,税务人员可以采取税收保全等措施强制执行,这就使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滋长了权利意识,而忽略了服务意识。目前大多数税务人员权利意识较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却极为淡薄,表现为:工作怕麻烦,对纳税人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不及时宣传和提示,使一些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成为维护纳税人权利的障碍。
三、对纳税人法律地位的保护
第一,加强纳税人权利意识教育。纳税人不仅仅是义务主体,也是权利主体,不仅仅负有纳税义务,而且在纳税活动过程中也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只有法律法规中对纳税人权利有了具体的规定,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纳税人以相对独立、平等的身份与税收管理机关进行正常的交往和履行正常的纳税义务。因此,加强对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才是解决纳税人问题的根本之策。
第二,税务机关应树立正确的税收理念。我国历史上是一个中央集权意识极其浓厚的国家,权力迷信根深蒂固,税收领域尤其如此。因此,我们应该淡化"纳税是公民的光荣义务"的宣导,税收普法应全面介绍纳税人履行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并以手册、指南等形式列举纳税人权利清单向公众免费散发。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以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纳税服务为自己的"天职"。
第三,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还存在着体系不健全、法律级次低、纳税人权利规定分散等诸多问题。因此,将纳税人的权利法典化、系统化已是刻不容缓之事。制定《税收基本法》,对纳税人的权利作出集中的、统一的规定,有利于将现行的较为零散的各单行税法统一于一体,实现税法体系的系统化、规范化;有利于纳税人直接充分行使其权利;更有利于唤起大家对纳税人的权利意识,进而增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此外,还应对一些行之有效、比较成熟的税收行政法规,按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
第四,成立维护纳税人权益的组织。与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征税机关相比,纳税人显然处于比较劣势的地位。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单靠纳税人本身的力量,还难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可借鉴美国的做法,成立维护纳税人权益的自治组织--纳税人协会。纳税人协会可以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方面的咨询服务,可以及时了解纳税人对现行税法、税收征管的意见或建议,并将其反馈给有关机构,这对于完善现行税法、改革现行征管制度有现实意义。更为重要的是,纳税人协会可以在纳税人纳税的过程中,对纳税人实施保护。
纳税人的法律地位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反映了一国的人权现状与法治水平,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意识到对其研究不仅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更是为了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理念。总之,要通过各个方面的努力对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尽可能的进行完善与保护。
参考文献:
[1] 杨文利.纳税人权利[M].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
[2] 张斌.如何认识纳税人的权利[N].中国税务报,2000-9-27第三版.
[3]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 杨锦安,刘志耕.纳税人理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N].财会信报,2006-12-07.
[5] 许建国.中国经济问题与中国税收问题[M].中国财经出版社,2000.
[6] 刘剑文,李刚.税收法律关系新论[J].税法研究,2000(7-8).
作者简介:莫庸(1989-),女,甘肃平凉人,2011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学。
关键词:纳税人;纳税人权利;纳税人法律地位
法国有句谚语:"人生唯有死亡和纳税不可避免"。有关资料显示,目前税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在绝大多数国家,税收收入一般均已占到财政收入的80%以上,而我国的这一比例达到了95%。一国税收法治的进展是否良好,国家财政收支的运行是否稳健,与纳税人的权利是否获得有效的保护,义务是否得到切实的履行,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一、正确认识纳税人法律地位
纳税人法律地位,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并为税收法律所认可的各项权利的总称。由此不难看出,纳税人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为纳税人的权利。因此,要探析纳税人的法律地位,明确纳税人的权利的内容是必要的。
首先是纳税人的自然权利:(1)人身自由权与人格自尊权。纳税人除了因税收犯罪活动受到刑事处罚,使其人身权受到限制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税收征收管理不得侵犯其人身权利。税务机关不得因涉及的税务争议或纠纷,包括对纳税人税务事件的处分而侵犯或损害纳税人的人格尊严;(2)获取信息权。纳税人有权全面了解有关税法内容,包括授予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3)保护隐私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根据法律允许的目的使用所提供的私人财务信息,有权知道税务机关掌握有关自己信息的意图、税务机关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以及如果拒绝提供这些信息可能产生的后果。非经法律允许,税务机关不得将由纳税人提供的信息向外透露;(4)忠诚推定权。纳税人有权被认定是诚实的,除非有足够的相反证据给予否定并经法庭判决。如果发生争执,纳税人有权要求复议或者直接上诉法庭;(5)享受专业和礼貌服务的权利。当纳税人没有得到专业服务和照顾,甚至受到粗暴对待时,纳税人有权上告,直到获得满意答复为止。
其次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产生的权利:(1)税法适用的公正权。纳税人有权从税务机关获得税法适用的平等与公正,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法定最低限额纳税权。纳税人只应依法缴纳其应缴纳的税款;(3)争议抗辩权。当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因税务事宜发生争议,纳税人有权从税务机关得到解释并得到保护;(4)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权。纳税人有权依法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要求上一级税务机关重新审定下一级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纳税人对复议不服的或者对原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我国纳税人法律地位领域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纳税人法律地位立法之检讨
1、基本权利的宪法规制缺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因为宪法的疏漏,直接导致了我国纳税人权利被侵害,使我国在税收领域长期奉行"纳税纯粹义务"主义。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外,我国仅仅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中零散地规定了纳税人的一些权利。
2、税收立法存在不足
我国现今尚缺乏一部起统帅作用、居主导地位的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来切实保护纳税人的权利、维护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同时,广大纳税人对于自己缴纳的税款如何使用,使用的合理性、使用的效果等方面的信息知之甚少,这就没有很好的做到税收的"用之于民";另外,国家在关于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很少征求广大纳税人的意见,也就是说,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广大纳税人的意志。
(二)纳税人权利意识淡薄
由于受几千年"重权力、轻权利"的封建文化传统和新中国成立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加之我国一直注重"纳税人义务宣传",却很少有"纳税人权利宣传",致使人们对法治观念的淡薄或模糊,对权利不重视,难以形成对法律的共识与认同。一方面纳税人对自身权利表现出一种模糊认识,不知怎样去维护或该不该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纳税人权利得不到社会认可、重视和维护,制约了纳税人权利的发展和实现。
(三)税务人员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淡薄
税收具有强制性,如果纳税人拒不缴纳税款,税务人员可以采取税收保全等措施强制执行,这就使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滋长了权利意识,而忽略了服务意识。目前大多数税务人员权利意识较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却极为淡薄,表现为:工作怕麻烦,对纳税人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不及时宣传和提示,使一些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成为维护纳税人权利的障碍。
三、对纳税人法律地位的保护
第一,加强纳税人权利意识教育。纳税人不仅仅是义务主体,也是权利主体,不仅仅负有纳税义务,而且在纳税活动过程中也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只有法律法规中对纳税人权利有了具体的规定,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纳税人以相对独立、平等的身份与税收管理机关进行正常的交往和履行正常的纳税义务。因此,加强对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才是解决纳税人问题的根本之策。
第二,税务机关应树立正确的税收理念。我国历史上是一个中央集权意识极其浓厚的国家,权力迷信根深蒂固,税收领域尤其如此。因此,我们应该淡化"纳税是公民的光荣义务"的宣导,税收普法应全面介绍纳税人履行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并以手册、指南等形式列举纳税人权利清单向公众免费散发。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以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纳税服务为自己的"天职"。
第三,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还存在着体系不健全、法律级次低、纳税人权利规定分散等诸多问题。因此,将纳税人的权利法典化、系统化已是刻不容缓之事。制定《税收基本法》,对纳税人的权利作出集中的、统一的规定,有利于将现行的较为零散的各单行税法统一于一体,实现税法体系的系统化、规范化;有利于纳税人直接充分行使其权利;更有利于唤起大家对纳税人的权利意识,进而增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此外,还应对一些行之有效、比较成熟的税收行政法规,按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
第四,成立维护纳税人权益的组织。与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征税机关相比,纳税人显然处于比较劣势的地位。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单靠纳税人本身的力量,还难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可借鉴美国的做法,成立维护纳税人权益的自治组织--纳税人协会。纳税人协会可以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方面的咨询服务,可以及时了解纳税人对现行税法、税收征管的意见或建议,并将其反馈给有关机构,这对于完善现行税法、改革现行征管制度有现实意义。更为重要的是,纳税人协会可以在纳税人纳税的过程中,对纳税人实施保护。
纳税人的法律地位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反映了一国的人权现状与法治水平,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意识到对其研究不仅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更是为了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理念。总之,要通过各个方面的努力对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尽可能的进行完善与保护。
参考文献:
[1] 杨文利.纳税人权利[M].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
[2] 张斌.如何认识纳税人的权利[N].中国税务报,2000-9-27第三版.
[3]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 杨锦安,刘志耕.纳税人理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N].财会信报,2006-12-07.
[5] 许建国.中国经济问题与中国税收问题[M].中国财经出版社,2000.
[6] 刘剑文,李刚.税收法律关系新论[J].税法研究,2000(7-8).
作者简介:莫庸(1989-),女,甘肃平凉人,2011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