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电商法》建立消防监管网络平台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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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分析了《电商法》出台后,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线上预售线下服务、消防安全行政许可准入情况的公示等方面有所欠缺,笔者提出了融合电商平台和消防执法平台,加强有关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线上线下消防许可、消防监管数据的交互与共享,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共享、协同,实现消防安全综合监管的设想。
  关键词:《电商法》;消防;监管;融合
  生命重于泰山,没有什么比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更重要。习近平总书记就安全生产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分区分类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已广泛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为大多数电子商务销售商提供服务的相关行业也应运而生并在不断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服务业。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对规范电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突出作用,对其中涉及的线下商务活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消防救援局三定方案中有“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的要求。作为消防安全综合管理机构,在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时,对各部门、各地方和各行业、各领域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等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
  本文以《电商法》为着力点,融合消防监管网络平台进行研究,力求通过融合主流网络“电商平台”实现综合消防监管。
  一、电商平台线上线下消防信息融合的可行性分析
  (一)监管模式的共通性。《电商法》第四条要求,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现今的消防监管模式“双随机、一公开”也是线上线下监管双线并行,线上随机抽中单位并公示检查结果,线下监督执法人员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整改复查结果在线上“双随机”系统公示。
  (二)监管主体的一致性。根据《电商法》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中,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场所包括很多人员密集场所,如歌舞娱乐游艺、宾馆、饭店、洗浴等等。而这些场所,都需要纳入消防监管范围,而且都属于火灾高发频发类场所。
  (三)《电商法》提供了消防监管的法理依据。《电商法》第十二条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电商法》第十三条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线上预售线下服务的人身、财产安全要求,而消防安全正是其重要内容之一。《电商法》第十五条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该条款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线上经营消防许可手续的办理提出了明确的规定。《电商法》第二十七条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二、主流电商平台消防安全信息公示和准入管控现状
  目前,线下服务经营者采用线上预售服务占比不断增长(参考各行业统计。见图1、图2)。主流电商平台均未能做到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消防行政许可信息。例如,笔者对多个主流住宿类电商销售平台进行调查,均未在抽查的酒店旅馆的主页发现公示消防审批信息。而对多个餐饮线下预售电商平台经营者进行调查,同样没有按照《电商法》第15条规定公示消防行政许可信息。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经对多个电源售票平台进行调查,电影院、KTV等经营者也未在主页主要位置持续公示消防行政许可信息。
  《电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盡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以上条款,任何电子商务平台都应该对开展线上预售线下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消防许可和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准入审核。且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线下违规服务造成消防安全隐患可能出现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加强电商平台线上线下消防监管的可行性措施
  (一)实现“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系统与主流电商平台数据的交互传输,实现消防许可准入信息、监督管理信息到市场监管部门和电商平台的无缝对接。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手续,建设部门负责办理的消防审核、验收及备案工作都可以通过电商平台公示与电商平台数据信息交互,对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电商法》取消准入。
  (二)实现消防监督隐患整改、重大火灾隐患信息在电商平台的公示和督促整改作用。消防救援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实施“三停”和“临时查封”的场所,凡在电商平台进行线上销售的,可以通过数据共享公示执法信息等方式函告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电商平台进行处罚,并要求暂停相关场所的违规线上销售线下服务的行为,有利于督促单位隐患的整改。《电商法》第七十六条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电商法》第八十条指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利用电商平台“大数据”整合消防隐患信息。《电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该条款的出台,为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收集整理消费者对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方面的意见提供了依据,同时拓宽了消防举报投诉的网络渠道。
  (四)通过电商平台和《电商法》,更好地实现行业部门齐抓共管消防安全的目标。电子商务经营者,无论在电商平台进行线上餐饮、住宿、娱乐、培训都需要依据《电商法》相关规定获得消防、工商、卫生、文化、教育等相关部门的许可,网络平台的数据共享为实现各行政监管部门之间协同配合提供了有力条件。
  四、电商平台线上线下消防监管的难点和阻碍
  (一)《电商法》配套裁量标准和监管细则文件尚未出台。各职能部门能够开展的工作和处理处罚的依据范围尚不明确,导致电子商务平台不能够及时严格按照《电商法》相关规定,开展好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准入审查职责。
  (二)《电商法》中有关安全方面,需要进行平台公示的具体要求方式、期限和细则文件没有出台,导致各电商平台信息公示方法不统一。
  五、结语
  以《电商法》为着力点,融合建立消防监管网络平台,是伴随电子商业平台发展,线上线下服务模式铺开的一项创新举措。在建设过程中涉及许多政策和网络技术问题,加强和建立部门之间协作,制定电商平台安全细则,实施多部门联合监管,不仅可以推动消防监管线上线下融合的发展,同时也能促进线下安全环境的电子商务体系的形成。
  参考文献:
  [1]江义火.大数据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探究[J].电子商务,2019(02):10-13.
  [2]王滢.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及对策思考[J].电子商务,2019(06):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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