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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环境保护问题是我们现在极其关心的问题之一,因为环境问题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如何保护环境,如何将《环境保护法》实施到位,是我们现在值得研究的问题。
1989年版本的《环境保护法》在实施了二十余年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们所生活的环境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不断转变的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我们生活的环境出现了各种环境污染,各类环境危机频频出现。在這种情况下,我国修订了老版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实施新版《环境保护法》。新法的实施,会不会有阻力,会不会更好地保障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充分履行行政职能,会不会更好地制约和惩治环境违法行为,这些都是本文想要研究的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综合出新常态下如何实施实践《环境保护法》,如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境违法行为;条文对比
绪论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了。这是在1989年版的老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了二十余年后,我们国家在总结和吸取经验的基础上,加入了新时代的元素,重新修订颁布的,是我国环境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道路上的一座里程碑,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也在逐渐走向法制化、正规化的轨道。
1.经济决定法律、法律服务经济
1.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而法律就是上层建筑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和法律的关系,表现为经济决定法律、法律服务于经济。其中:经济决定法律,是指特定的法律是由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法律的拟定、法律的内容、法律的性质、法律的一系列重要特征以及法律的修改和变化,大都是经济基础的变化所造成的。某个阶级如果可以在经济上处于支配地位,那么该阶级一定会在政治上争取占据统领地位,从而掌握国家政权。而这一部分掌握政权的阶级所制定出来的法律,将必然满足和反映那部分占支配地位的经济基础的要求,由此可见,经济基础显然是法律的决定性因素。反之,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必定是为该阶级的经济发展服务。[1]
1.2法治的积极性
法律被制定出来以后,它不可能是消极被动的,而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积极地服务于制定出法律的那部分经济基础。特有的经济发展,赋予该时期的法律以其特有的属性和功能,并且能够保证该法律会很好地为经济基础服务。综上所述,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到现如今的阶段,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已经不足以为现阶段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故此,修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迫在眉睫。
2.基层环境执法面临诸多困难和阻力
2.1政府职能转变不够快,重经济、轻环境的思想还根深蒂固:
虽然生态文明建设列入“十三五”规划,加强了环境监管力度,加大美丽乡村建设,但是,当前许多地方政府,还存在着政府中经济、轻环境的思想。很多地方将招商作为第一要务,此举固然可以带来经济效益,但同时也会带来环境问题。 而环保行政执法一旦触及一些重点企业的根本利益,政府往往就会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出手干预,从而让那些环境违法行为得到纵容,甚至愈演愈烈。[2]
2.2企业家的多重身份,让执法人员无从下手:
很多企业家在政府中兼任职务,比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这些企业家有了这些身份,就从环保执法的对象摇身一变变成环保执法人员的领导,这使他们有机会也很容易用自己的职权去干扰环保行政执法,很容易就逃脱环保行政执法的制约,这就使得环保执法部门无法真正行驶对企业的环境监督执法权。
3.新旧《环境保护法》对比解析
3.1对比分析:
(1)与1989年版的《环境保护法》相比,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原法基础上有了新的超越和突破。这表明我们对环境保护责任方面有了更加明确和清晰划分,尤其是更加强调了各级地方振幅履行环境保护的行政职能,更加明确的确立了政府才是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的地位。
(2)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等等,这一系列法律条文,积极地消除了1989年版《环境保护法》中存在的各级政府重权力、轻责任,重发展、轻环保等弊端。
(3)同时,新法中还明确规定了各排污企业有治理污染的主体责任,真正让环保的“高压线”通上了“高压电”。众所周知,在旧法实施期间,针对环保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十分单一,且容易造成偏失,通常是法律牌大不过人情网,这就使得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2]我们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看到,频繁出现了以拘留、按日计罚、承担侵权责任等法律名词,这也恰好说明了我们国家和政府治理污染惩治环境违法的决心和力度。新法中的各项规定彰显了我们国家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零容忍”,以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之大,从而锻铸了打击环境违法的利剑,进一步喊话企业,让他们彻底抛弃侥幸心理和观望心态,只有不断加强转型升级和治污减排,切实履行治理污染的社会责任,才能一心一意谋发展,全心全意找出路。
4、执法权力得到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管责任加重
翻阅新法条文,我们可以看到,新版《环境保护法》授予了各地方人民政府、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很多监督和管理的权力,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的设施设备,可以进行现场查封和扣押,对于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排污企业和单位,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责令该企业限产、停产整治直至达到排放标准。针对1989年版《环境保护法》存在的违法成本低的情况,新版《环境保护法》出现了一大亮点就是: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是以日连续计罚的规则,环境违法企业受到处罚后,如果逾期不改,则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最重要的一点是,处罚没有上限,这就大大增加了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让其不得不重视环境违法行为给其带来的高额罚款,從而杜绝了那种早上刚交了罚款,中午却正常营业的现象;针对没有批文就开工,又屡教不改、暗度陈仓污规避法律的环境违法企业责任人,实行治安拘留处罚;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2]
在履行职责方面,新版《环境保护法》也对环保行政执法部门自身行政问责机制做出了更为严厉的表述。对于那些违规审批、包庇违法、发现或接到举报并没有依法及时查处、扣押的,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没有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开除,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法律是越来越严格,制约机制也越来越完善,但是在我们看到新修订版《环境保护法》中,在强化了环保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权的同时,也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强化了他们的行政职能。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新版环保法环境执法工作来说可谓一柄“双刃剑”。
结 论
环境保护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万万不可忽视资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新版《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不仅有利于我们日后解决更多更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从而切实改善环境质量,还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地顺利实施。因此,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意义,为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
[1]《好搜百科》
[2] 李劲松.中国环境经济政策伦理及其实践路径[D].湖南师范大学,2013.
1989年版本的《环境保护法》在实施了二十余年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们所生活的环境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不断转变的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我们生活的环境出现了各种环境污染,各类环境危机频频出现。在這种情况下,我国修订了老版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实施新版《环境保护法》。新法的实施,会不会有阻力,会不会更好地保障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充分履行行政职能,会不会更好地制约和惩治环境违法行为,这些都是本文想要研究的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综合出新常态下如何实施实践《环境保护法》,如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境违法行为;条文对比
绪论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了。这是在1989年版的老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了二十余年后,我们国家在总结和吸取经验的基础上,加入了新时代的元素,重新修订颁布的,是我国环境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道路上的一座里程碑,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也在逐渐走向法制化、正规化的轨道。
1.经济决定法律、法律服务经济
1.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而法律就是上层建筑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和法律的关系,表现为经济决定法律、法律服务于经济。其中:经济决定法律,是指特定的法律是由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法律的拟定、法律的内容、法律的性质、法律的一系列重要特征以及法律的修改和变化,大都是经济基础的变化所造成的。某个阶级如果可以在经济上处于支配地位,那么该阶级一定会在政治上争取占据统领地位,从而掌握国家政权。而这一部分掌握政权的阶级所制定出来的法律,将必然满足和反映那部分占支配地位的经济基础的要求,由此可见,经济基础显然是法律的决定性因素。反之,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必定是为该阶级的经济发展服务。[1]
1.2法治的积极性
法律被制定出来以后,它不可能是消极被动的,而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积极地服务于制定出法律的那部分经济基础。特有的经济发展,赋予该时期的法律以其特有的属性和功能,并且能够保证该法律会很好地为经济基础服务。综上所述,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到现如今的阶段,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已经不足以为现阶段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故此,修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迫在眉睫。
2.基层环境执法面临诸多困难和阻力
2.1政府职能转变不够快,重经济、轻环境的思想还根深蒂固:
虽然生态文明建设列入“十三五”规划,加强了环境监管力度,加大美丽乡村建设,但是,当前许多地方政府,还存在着政府中经济、轻环境的思想。很多地方将招商作为第一要务,此举固然可以带来经济效益,但同时也会带来环境问题。 而环保行政执法一旦触及一些重点企业的根本利益,政府往往就会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出手干预,从而让那些环境违法行为得到纵容,甚至愈演愈烈。[2]
2.2企业家的多重身份,让执法人员无从下手:
很多企业家在政府中兼任职务,比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这些企业家有了这些身份,就从环保执法的对象摇身一变变成环保执法人员的领导,这使他们有机会也很容易用自己的职权去干扰环保行政执法,很容易就逃脱环保行政执法的制约,这就使得环保执法部门无法真正行驶对企业的环境监督执法权。
3.新旧《环境保护法》对比解析
3.1对比分析:
(1)与1989年版的《环境保护法》相比,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原法基础上有了新的超越和突破。这表明我们对环境保护责任方面有了更加明确和清晰划分,尤其是更加强调了各级地方振幅履行环境保护的行政职能,更加明确的确立了政府才是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的地位。
(2)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等等,这一系列法律条文,积极地消除了1989年版《环境保护法》中存在的各级政府重权力、轻责任,重发展、轻环保等弊端。
(3)同时,新法中还明确规定了各排污企业有治理污染的主体责任,真正让环保的“高压线”通上了“高压电”。众所周知,在旧法实施期间,针对环保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十分单一,且容易造成偏失,通常是法律牌大不过人情网,这就使得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2]我们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看到,频繁出现了以拘留、按日计罚、承担侵权责任等法律名词,这也恰好说明了我们国家和政府治理污染惩治环境违法的决心和力度。新法中的各项规定彰显了我们国家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零容忍”,以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之大,从而锻铸了打击环境违法的利剑,进一步喊话企业,让他们彻底抛弃侥幸心理和观望心态,只有不断加强转型升级和治污减排,切实履行治理污染的社会责任,才能一心一意谋发展,全心全意找出路。
4、执法权力得到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管责任加重
翻阅新法条文,我们可以看到,新版《环境保护法》授予了各地方人民政府、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很多监督和管理的权力,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的设施设备,可以进行现场查封和扣押,对于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排污企业和单位,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责令该企业限产、停产整治直至达到排放标准。针对1989年版《环境保护法》存在的违法成本低的情况,新版《环境保护法》出现了一大亮点就是: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是以日连续计罚的规则,环境违法企业受到处罚后,如果逾期不改,则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最重要的一点是,处罚没有上限,这就大大增加了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让其不得不重视环境违法行为给其带来的高额罚款,從而杜绝了那种早上刚交了罚款,中午却正常营业的现象;针对没有批文就开工,又屡教不改、暗度陈仓污规避法律的环境违法企业责任人,实行治安拘留处罚;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2]
在履行职责方面,新版《环境保护法》也对环保行政执法部门自身行政问责机制做出了更为严厉的表述。对于那些违规审批、包庇违法、发现或接到举报并没有依法及时查处、扣押的,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没有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开除,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法律是越来越严格,制约机制也越来越完善,但是在我们看到新修订版《环境保护法》中,在强化了环保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权的同时,也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强化了他们的行政职能。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新版环保法环境执法工作来说可谓一柄“双刃剑”。
结 论
环境保护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万万不可忽视资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新版《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不仅有利于我们日后解决更多更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从而切实改善环境质量,还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地顺利实施。因此,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意义,为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
[1]《好搜百科》
[2] 李劲松.中国环境经济政策伦理及其实践路径[D].湖南师范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