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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西方实证主义法学一方面站在自然法学的对立面;另一方面在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这个问题上又由经历了奥斯丁、凯尔森的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学说",到哈特的"法律是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再到拉德布鲁赫的"从实证主义到自然法的转向"。这样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事实上正说明了实证主义法学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正在逐渐地向自然法学靠拢,认同了自然法学在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的关于"法律必须含涉道德性"的观点。同时也说明法律的存在和发展与道德是密不可分的,人们对法律的道德性问题上的认知与理解也正在日益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