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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会主义过渡理论政治解构了非国有企业财产权的合法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则政治重构了非国有企业财产权的合法性,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使非国有企业财产权强度不断地政治扩升。一元主义的企业财产权制度完成了国家集权的初步建设,一主多辅的企业财产权制度使中国政治发展由国家集权向社会分权艰难转向,而二元渐立的企业财产权制度则加速了国家集权向社会分权的现代发展。从建国以来中国政治发展的历史路径看,政治现代性成长是政治动力、经济动力双重协同驱动的结果。
关键词:意识形态;非国有企业;财产权;合法性;政治现代性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3)04-0026-06
意识形态是一种观念性的力量,蕴含着社会改革方案和行动计划。先进的意识形态能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变革提供合法性证明。回溯历史,建国以来,非国有企业财产权的重大变革与中共意识形态创新双向互动,意识形态创新驱动着非国有企业财产权的重大变革,而非国有企业财产权重大变革的制度绩效又支撑着意识形态的创新。本文运用历史制度主义方法,剖析当代中国非国有企业财产权重大变革的逻辑进路与现实图景,以期深化对中国政治现代性成长路径与动力理性的思考。
一、社会主义过渡理论与非国有企业财产权的政治解构
“民主主义革命是社会主义革命的必要准备,社会主义革命是民主主义革命的必然趋势。”[1](p.651)公有制与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两大基本特征,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实质是公有制逐渐取代私有制、计划交易体制逐渐取代自由交易体制的政治过程。如何实现这种过渡,并在中国彻底解构已存数千年的私有制均需要意识形态创新。“因为意识形态是由相互关联的、包罗万象的世界观构成,它必须解释现存的产权结构和交换条件是如何成为更大的体制的组成部分的。”[2](p.57)在参鉴苏联经验的基础上,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共党人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创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过渡理论。
建国前后,毛泽东等人对社会主义社会过渡问题进行了理论构想。社会主义过渡理论的基本内容包括:关于过渡的方向,毛泽东指出新民主主义社会只能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在这一过渡中不容横插一个资本主义社会,这是非国有企业财产权不断弱化、直至合法性彻底被政治解构的内在根源。关于过渡的时间,毛泽东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能直接矗立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基础上,在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变的过程中新民主主义社会起着桥梁作用。中共曾预估这一转变过程将会历时15年至20年。关于过渡的条件,中共认为强大的国有产权是社会主义改造的必要条件,为此,必须优先实现国家工业化,壮大国营经济,才能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只有在国有经济的力量能够统御和支配私有经济时,对私有产权的改造才不会造成社会动荡。关于过渡的路径,中共提出先实现国家工业化,然后实现农业集体化和私营工业国有化,使国有产权的边界不断扩大,社会主义的因素不断增长。然而,建国三年后,因国际、国内政治与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毛泽东意识到要充分发挥国家的资源动员能力实现工业化,就须改造非公有制经济。故而,中国过早地结束了新民主主义社会,提前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
从解放战争时期开始,到社会主义改造的结束,非国有企业财产权的合法性不断耗散是受社会主义过渡理论的内在逻辑支配的。在中共看来,肩负着反官僚资本主义、反帝使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使原国民党政权的国营企业与官僚企业,以及公私合营企业中的公股股权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没收官僚资本,使之成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这具有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性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使列强在华的特权企业失去存在的合法性,对其产权改造是民族主义政治逻辑的要求。外资企业的特权不复存在,其投资变成单纯性的经济行为,不能危及中国主权的自主性。朝鲜战争爆发后,西方列强在华企业的财产权不断地弱化和改造,以英美为代表的列强在华部分企业被管制、征用、代管和有偿转让[3](p.44),而大部分企业因经营不善而歇业,变成社会主义国营企业。
中共对私营企业的财产权改造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政治逻辑。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就提出利用私人资本主义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发展,限制其不利于国计民生的发展。建国以后,中共对私营企业的产权交易制度和产权保护制度设置了限制,从加工订货、经销代销,到统销包销、公私合营等一系列由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发展,导致私营企业的财产权不断弱化,而社会主义的因素持续增加。从国家有选择地开展公私合营到全行业公私合营井喷式地顺利完成,私营企业主以拿“定息”为条件交出企业所有权,资本主义的私营企业就变成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资本家逐渐淡出了中国政治。
在非公企业财产权政治解构的同时,特别是到了计划经济时期,城镇集体企业不断发展。城镇集体企业本质是一种国营企业,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因而人们称其为“二国营”。尽管城镇集体企业数量多,但它们的规模小,工人少,产值低,竞争力弱,且它们的发展方向是国营企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一元主义的国家所有权结构是计划经济时期中国企业财产权制度的根本特点。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非国有企业财产权的政治重构
一花独放的国营企业和一统天下的计划经济是中国经济体制的核心构成。计划交易既是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又与国有产权密切关联。尽管计划经济体制可克服社会化大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但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未必是经济理性的体现,甚至是“通往奴役之路”。信息是计划交易的前提条件。经济规模越大,计划者对信息的依赖性就越强。然而,获取大量信息的难度就会增加,从而导致计划交易的成本居高不下,降低计划的科学性。市场交易体制是利用价格信号调节供求关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市场交易体制秉持进化理性主义的立场,认为每个人的知识是不完全的,所以个体不可能知晓交易的所有信息,但可以逐步获取更多的交易信息。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经济屡次出现大起大落的波动,与计划者的信息和知识双重短缺息息相关,逐步放开市场就是当时计划者们的被迫的理性选择。 长期以来,因传统意识形态的束缚,中共将计划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好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绝对排斥市场机制的,是绝不能搞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一搞市场机制,就要走到资本主义的路上去了”[4](p.803)。改革需要意识形态的创新为其提供合法性证明,没有意识形态的创新就没有经济体制的政治重构。邓小平、江泽民等人总结我国经济建设实践,并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逐步创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早在1979年邓小平就认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5](p.236)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确立“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1982年十二大重申了这一方针;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首提“在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新概念。1985年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6](p.148)1987年十三大提出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邓小平再次强调,计划与市场都是经济发展的方法、手段,只要能发展生产力,就可以利用。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明确提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6](p.373)这一真知灼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形成提供了坚实的认知基础。在十四大上江泽民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
“大凡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是灵活的,以便能得到新的团体的忠诚拥护,或者作为外在条件变化的结果而得到旧的团体的忠诚维护。”[2](p.5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二者相互改进和提升,轻而易举地化解了在企业财产权制度的政治重构中来自“左”的、右的阻挠。产权清晰是市场交易的前提,私有产权天然具有市场经济的属性,其发展程度是度量市场化进程的标尺。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制度的政治建构和非国有企业的政治重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边缘处萌发的。1978年吴仁宝、禹作敏创业,可口可乐、大众公司进驻中国是非国有企业财产权政治重构的“关键节点”,伴随非国有企业的制度绩效不断提升,中共逐渐承认并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护非国有企业的财产权。
在非国有企业中,最先得到较快发展的是三资企业。三资企业的出现与发展直接归因于新时期的改革开放,要开放,就要引进外商和海外资本。要让外资进中国,就必须承认与保护三资企业财产权的合法性。因此,三资企业不断发展。“文革”时期,个体经济处在消失的边缘,而私营企业则完全丧失合法性空间。改革开放初期,个体企业、集体企业迅速复苏。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解决城镇广大待业人口的就业问题,1981年中共提出开辟在集体经济、个体经济中的就业渠道,并增加自谋职业的规定,这为个体企业、集体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空间。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大多挂靠在城镇集体企业名下,以此获得合法身份。中共十二大肯定了劳动者的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从而确立起个体企业的合法地位。
如果说计划经济时期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去向是国营企业,那么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它们的发展趋势就是私营企业,但因其是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所以它们就具有合法性。“八二宪法”明确了城乡集体企业的合法地位,其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在私营企业未获得合法身份之前,城镇集体企业发展迅速,尤其是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198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转发了农牧渔业部和部党组《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将社队企业更名为乡镇企业,乡镇企业因此而获得合法性。乡镇企业大概分为三种类型:地方基层政府投资创办的集体企业;私人创办、政府支持的集体企业;戴“红帽子”的个体企业、私营企业[7](p.153)。
当时私营企业是在个体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合作经营组织的外壳下活动,缺乏合法性地位,但国家对其发展基本持默认的立场。中共十三大认为中国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充分发展得很不够,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有益的、必要的补充,这为私营企业的发展打开了制度缺口。1988年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使私营企业开始获得了合法身份。为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政治构建,十四大提出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基本方针,这为私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平台。私营企业的财产权逐渐由不清晰走向清晰,由不完整走向完整,由不可分割走向可分割。
总之,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中国企业财产权政治重构的显著特征是非国有企业的生成和发展。非国有企业类型多样化:个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和集体企业,它们与国营企业构成中国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基本格局。当然,这种非国有产权处于中国企业产权制度的边缘地带,是作为国营企业的补充而存在的,发挥着拾阙补遗的功能。国营企业与个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集体企业多元并存,统领着其他非国有企业,从而构成了一主多辅的企业所有权结构。
三、“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与非国有企业财产权强度的政治扩升
如果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逐渐确立起非国有企业财产权的合法性,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政治创构过程则是非国有企业财产权强度不断扩升的政治过程,这主要体现于所有制结构的政治重构和私有产权的保护力度上。“对于历史唯物主义来说,法律上的所有权既不能脱离经济生产,也不能脱离政治-意识形态权力而孤立存在。它在任何生产方式中的绝对中心地位正是来自于它同这两者的联系。”[8](p.434)要打破单一的公有制,发展非公经济,离不开意识形态创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非国有企业财产权强度的政治扩升不断开辟了制度空间。 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的“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到科学发展观通过统筹兼顾的方法诉求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可以看出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治逻辑。从中共十四大提出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到十五大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再到中共十六大、十七大重申继续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为非国有企业在发展速度、经济总量和行业分布上的扩张提供了制度保障。
1994年“双轨制”淡出后,大量乡镇企业改制,变为私营企业,原先戴“红帽子”的私营企业就斩断跟城镇集体企业的脐带以更加灵活的经营机制参与市场竞争。一些不能适应市场要求的城镇集体企业不是破产、淘汰,就是进行产权改制,通过兼并或重组,转变为股份企业或私营企业[7](p.152),从而导致城镇集体企业数量急剧减少,私营企业数量快速增加。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因国有企业持续亏损,国家被迫实施“抓大放小”,将大量的国有中小企业卖掉,转为民营,一些实力较强的私营企业因此而获得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契机,导致私营企业规模的扩张。在放活国有中小企业的同时,国家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重组,在一些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开始有序退却,私营企业进入,将一些国有企业买断、兼并,然后在这些领域占据着优势地位,私营企业的规模再度扩张。1997年后国家启动大规模的国有企业改制工程,国家鼓励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活动,实力强大的私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的规模进一步扩张,并盘活了一部分国有资产。总之,在大量国有资本被私有化后,私营企业资本的积累与集中程度日益加快。不仅如此,伴随中国市场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私营企业的融资趋势逐渐由内源性融资向外源性融资的创造性转变,资本积累开始社会化、多元化。私人财产权逐渐分散化,而社会的经济权力日趋集中化。
伴随所有制结构政治重构的持续推进,非国有企业逐渐发展起来,2000年中国非国有经济在总量上超过了国有经济。不仅如此,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的二元组合效应不断发挥出来,中国经济的活力在整体上日益增强。非国有企业的经济绩效、政治绩效不断增长,它们成为国家汲取税收的重要来源。非国有企业的发展过程是非公经济人士队伍不断壮大的过程,也是非国有企业财产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强度不断扩升的政治过程。如何妥善安置在市场经济中日益崛起的大量非公经济人士,如何有效保护他们数量大、价值高和种类多的私人财产离不开意识形态创新。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到中共十七大提出“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均使非国有企业财产权的保护强度不断加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使非公经济人士获得了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资格,直接促使了他们在政治上的崛起。大量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成为各级政协、人大或党代表,参政议政,通过立法,保护私有产权,降低交易成本。
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私有财产入宪”就是一种必然选择。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样就在宪法层面确立了私有财产权的合法性。但宪法不具操作性,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难以程序化、具体化,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则弥补了这一缺陷。《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第三条)”,“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2005年2月、2010年5月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两部“非公经济36条”,这是建国以来专为非公经济发展服务的中央政策性文件,权威性较高。新旧“非公经济36条”试图全方位地改善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在实际中逐步确立起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二者的基本内容是放宽非公经济的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和完善对非公经济的社会服务。在国务院出台新旧“非公经济36条”后,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陆续推出贯彻落实“非公经济36条”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民营企业的交易成本。
无论是《宪法修正案》,还是新旧“非公经济36条”,抑或是《物权法》均未能完全有效落实,市场壁垒、融资壁垒和技术壁垒依然是横亘在非国有企业创新路上的三面高墙,它们的创业成本依然居高不下,导致其在短期内难以做大、做强。时至今日,尽管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非国有企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相形之下国有企业在行业分布、融资、技术和竞争能力等方面依然占据着对非国有企业的优势地位。因此,国家所有权与非国家所有权二元渐立的所有权结构是当下中国企业产权制度的根本特点。
四、非国有企业财产权变革与政治现代性成长的路径与动力
现代性最初源自西方,是指不同于中世纪的思想与观念。阿尔蒙德曾勾勒出西方政治现代性成长的时间表与路线图,并指出政治体系在驱动经济与社会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他指出,近代以降,西方政治现代性成长先后经历了三个历史时代:国家集权时代、社会分权时代和社会福利时代。“西方各国处于专制主义时代达两个多世纪,处于‘民主化时代’达一个半世纪,处于‘福利时代’达一个世纪。”[9](p.378)恩格斯指出:“应该从经济关系及其发展中来解释政治及其历史,而不是相反。”[10](p.196)这为人们辨识政治现代性成长的内在逻辑提供了观察视角。诺斯认为:“制度是理解政治与经济之间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对经济增长(或停滞、衰退)之影响的关键。”[11](p.162)财产权制度与交易制度、分配制度密切勾连,同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方式息息相关,并支配着该国政治发展的走向与特点。从建国以来非国有企业财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中可管窥出中国政治现代性成长的路径选择和内在动力。
建国以来,中国政治现代性由淡到浓、由不清晰到清晰,其成长的阶段性特征断续浮现,但时至今日中国政治现代性还不十分成熟。财产权制度与交易制度共同构筑起政治现代性成长的经济基础和内在驱动力。如前所述,在社会主义过渡理论的指引下,新中国对非国有企业财产权进行了彻底的政治重构,很快就形成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匹配的一元主义的国家所有权制度,初步完成了中国政治发展的集权任务;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形成中,非国有企业的财产权被不断的政治重构,最终获取了合法性,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中国政治发展开始由国家集权向社会分权艰难转向;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二元渐立的企业财产权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协同发展,中国政治发展进一步由国家集权向社会分权加速推进。具体说来: 第一,非国有企业财产权的政治解构与国家集权的初步实现。
国家的政治权力主要来自于社会的经济权力。企业是现代社会中动员和整合经济资源的有效手段,是经济权力集中化的容器,它能将分散在社会中的经济权力聚合起来并能再生出更为强大的经济权力。控制了企业的所有权,也就意味着控制了社会的经济权力。私有企业不仅是国家快速集权和国家对社会整合的阻碍,而且制约着国家权力的自主性。私有企业常是社会的自主性力量,制约着国家的自主性,“私有产权制度的强化很大程度上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2](p.212)。
新中国的成立彻底终结了近代以来中国王朝权威不断流失而重建国家权威屡遭挫折的状态,为国家集权和社会整合创造了条件。新中国对非国有企业财产权的政治解构过程实质是国家向社会集权的过程。经济权力的集中导致了政治权力的集中,当时国营企业是国家集权的重要工具,它们是经济权力向政治权力集中的转换器和容器,一元主义的国营企业为国家快速集权提供了直通车。国营企业集社会的经济权力,而国家集国营企业的经济权力,包括集财产权力和劳动权力。国家不仅集国营企业的所有权,而且集国营企业的经营权,即国有、国营,因而社会的经济权力最终汇集于国家。国营企业的产权与政权高度重合,导致政治与经济不分。国有、国营企业使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社会权力、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高度重合,成为国家权力。新中国完成了国家集权的初步建设,一个独立自主的政治体系逐渐形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着稳定的政治秩序。
第二,非国有企业财产权的政治重构与社会分权的艰难转向。
如果说一元主义的国家所有权促进了国家集权,为社会分享国家权力提供了先决条件,那么一主多辅的企业所有权制度为中国政治发展由国家集权向社会分权转向奠定了制度基础。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国家简政放权,不断扩大地方自主权,城乡基层社会开始从国家那里获得了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经济自主权,三资企业、个体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日益涌现。这些非国有企业不仅拥有财产所有权,而且拥有企业的经营权。在向国家纳税的条件下,非国有企业的财产权、经营权和剩余权受到国家强权的有效保护,因而在国家与非国有企业之间就逐渐形成相对稳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就是政治民主在经济自由中的体现。
产权是各种利益关系的综合体现。在某种程度上,社会是以产权为轴心而运转起来的生活共同体。私有产权是社会相对独立于国家的体现,社会分享国家权力的能力主要取决于私有财产权力量的大小。在一主多辅的企业所有权制度下,国营企业统御并支配着非国有企业,社会分享国家权力的能力还有限,国家与社会难以有效互动。国家向社会放权的过程中出现了“收放”循环,导致非国有企业的合法性时高、时低,甚至非国有企业的发展曾遭遇过短暂的政治寒流,故而在社会分享国家权力的过程中就会出现曲折与反复。但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在总体上不可逆转,社会分权的趋势难以阻挡,封闭的政治体系逐步被打破,稳定的政治秩序开始渐露生机。
第三,非国有企业财产权强度的政治扩升与社会分权的加速发展。
“政体和经济分离的前提是生产工具的私有产权制”[12](p.170)。产权是市场经济的政治基础,而强大的私有产权是现代社会自主性的基础。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政治建构,非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强度不断得以政治扩升,一个相对自主的现代社会逐渐显现。随着非国有企业越来越取代国有企业成为国家提取能力的重要来源,它们分享国家权力的能力获得了显著增强。关乎非公经济发展的《宪法修正案》、新旧“非公经济36条”和《物权法》均是建立在众多非国有企业的经济力量之上的现代社会分享国家权力的制度体现。
在市场经济中崛起的民营企业主阶层逐渐改变了过去的政治冷漠,积极参与政治。在各级政协、人大和中共党代会上,均活跃着民营企业主阶层的代表身影,听到他们的声音。民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首要目的就是保护私人财产权和降低交易成本。民营企业主阶层参议政事是中国政治民主化的体现,加速了国家集权向社会分权的政治现代性成长,中国的政治体系日益开放,一个稳定而又具活力的政治秩序逐步生成。
如上所述,建国以来,中国政治发展相继经历了国家集权、国家集权向社会分权转向和发展的路径选择过程,政治现代性成长的动力既有来自政治领域的力量,又有来自经济领域的力量。作为政治体系中的“观念系统”,意识形态的创新既驱动着政治体系民主化的日益发展,又推动着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进一步促进了政治现代性的成长。因此,中国政治现代性成长是政治动力、经济动力双重协同驱动的结果。毫无疑问,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的绩效是显著的,也是显而易见的。同经济发展一样,中国政治发展的绩效也是显著的,所不同的是,政治发展的绩效常被经济发展的绩效所遮蔽或屏蔽。故而,它常为人们所低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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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意识形态;非国有企业;财产权;合法性;政治现代性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3)04-0026-06
意识形态是一种观念性的力量,蕴含着社会改革方案和行动计划。先进的意识形态能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变革提供合法性证明。回溯历史,建国以来,非国有企业财产权的重大变革与中共意识形态创新双向互动,意识形态创新驱动着非国有企业财产权的重大变革,而非国有企业财产权重大变革的制度绩效又支撑着意识形态的创新。本文运用历史制度主义方法,剖析当代中国非国有企业财产权重大变革的逻辑进路与现实图景,以期深化对中国政治现代性成长路径与动力理性的思考。
一、社会主义过渡理论与非国有企业财产权的政治解构
“民主主义革命是社会主义革命的必要准备,社会主义革命是民主主义革命的必然趋势。”[1](p.651)公有制与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两大基本特征,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实质是公有制逐渐取代私有制、计划交易体制逐渐取代自由交易体制的政治过程。如何实现这种过渡,并在中国彻底解构已存数千年的私有制均需要意识形态创新。“因为意识形态是由相互关联的、包罗万象的世界观构成,它必须解释现存的产权结构和交换条件是如何成为更大的体制的组成部分的。”[2](p.57)在参鉴苏联经验的基础上,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共党人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创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过渡理论。
建国前后,毛泽东等人对社会主义社会过渡问题进行了理论构想。社会主义过渡理论的基本内容包括:关于过渡的方向,毛泽东指出新民主主义社会只能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在这一过渡中不容横插一个资本主义社会,这是非国有企业财产权不断弱化、直至合法性彻底被政治解构的内在根源。关于过渡的时间,毛泽东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能直接矗立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基础上,在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变的过程中新民主主义社会起着桥梁作用。中共曾预估这一转变过程将会历时15年至20年。关于过渡的条件,中共认为强大的国有产权是社会主义改造的必要条件,为此,必须优先实现国家工业化,壮大国营经济,才能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只有在国有经济的力量能够统御和支配私有经济时,对私有产权的改造才不会造成社会动荡。关于过渡的路径,中共提出先实现国家工业化,然后实现农业集体化和私营工业国有化,使国有产权的边界不断扩大,社会主义的因素不断增长。然而,建国三年后,因国际、国内政治与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毛泽东意识到要充分发挥国家的资源动员能力实现工业化,就须改造非公有制经济。故而,中国过早地结束了新民主主义社会,提前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
从解放战争时期开始,到社会主义改造的结束,非国有企业财产权的合法性不断耗散是受社会主义过渡理论的内在逻辑支配的。在中共看来,肩负着反官僚资本主义、反帝使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使原国民党政权的国营企业与官僚企业,以及公私合营企业中的公股股权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没收官僚资本,使之成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这具有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性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使列强在华的特权企业失去存在的合法性,对其产权改造是民族主义政治逻辑的要求。外资企业的特权不复存在,其投资变成单纯性的经济行为,不能危及中国主权的自主性。朝鲜战争爆发后,西方列强在华企业的财产权不断地弱化和改造,以英美为代表的列强在华部分企业被管制、征用、代管和有偿转让[3](p.44),而大部分企业因经营不善而歇业,变成社会主义国营企业。
中共对私营企业的财产权改造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政治逻辑。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就提出利用私人资本主义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发展,限制其不利于国计民生的发展。建国以后,中共对私营企业的产权交易制度和产权保护制度设置了限制,从加工订货、经销代销,到统销包销、公私合营等一系列由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发展,导致私营企业的财产权不断弱化,而社会主义的因素持续增加。从国家有选择地开展公私合营到全行业公私合营井喷式地顺利完成,私营企业主以拿“定息”为条件交出企业所有权,资本主义的私营企业就变成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资本家逐渐淡出了中国政治。
在非公企业财产权政治解构的同时,特别是到了计划经济时期,城镇集体企业不断发展。城镇集体企业本质是一种国营企业,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因而人们称其为“二国营”。尽管城镇集体企业数量多,但它们的规模小,工人少,产值低,竞争力弱,且它们的发展方向是国营企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一元主义的国家所有权结构是计划经济时期中国企业财产权制度的根本特点。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非国有企业财产权的政治重构
一花独放的国营企业和一统天下的计划经济是中国经济体制的核心构成。计划交易既是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又与国有产权密切关联。尽管计划经济体制可克服社会化大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但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未必是经济理性的体现,甚至是“通往奴役之路”。信息是计划交易的前提条件。经济规模越大,计划者对信息的依赖性就越强。然而,获取大量信息的难度就会增加,从而导致计划交易的成本居高不下,降低计划的科学性。市场交易体制是利用价格信号调节供求关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市场交易体制秉持进化理性主义的立场,认为每个人的知识是不完全的,所以个体不可能知晓交易的所有信息,但可以逐步获取更多的交易信息。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经济屡次出现大起大落的波动,与计划者的信息和知识双重短缺息息相关,逐步放开市场就是当时计划者们的被迫的理性选择。 长期以来,因传统意识形态的束缚,中共将计划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好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绝对排斥市场机制的,是绝不能搞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一搞市场机制,就要走到资本主义的路上去了”[4](p.803)。改革需要意识形态的创新为其提供合法性证明,没有意识形态的创新就没有经济体制的政治重构。邓小平、江泽民等人总结我国经济建设实践,并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逐步创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早在1979年邓小平就认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5](p.236)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确立“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1982年十二大重申了这一方针;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首提“在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新概念。1985年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6](p.148)1987年十三大提出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邓小平再次强调,计划与市场都是经济发展的方法、手段,只要能发展生产力,就可以利用。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明确提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6](p.373)这一真知灼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形成提供了坚实的认知基础。在十四大上江泽民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
“大凡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是灵活的,以便能得到新的团体的忠诚拥护,或者作为外在条件变化的结果而得到旧的团体的忠诚维护。”[2](p.5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二者相互改进和提升,轻而易举地化解了在企业财产权制度的政治重构中来自“左”的、右的阻挠。产权清晰是市场交易的前提,私有产权天然具有市场经济的属性,其发展程度是度量市场化进程的标尺。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制度的政治建构和非国有企业的政治重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边缘处萌发的。1978年吴仁宝、禹作敏创业,可口可乐、大众公司进驻中国是非国有企业财产权政治重构的“关键节点”,伴随非国有企业的制度绩效不断提升,中共逐渐承认并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护非国有企业的财产权。
在非国有企业中,最先得到较快发展的是三资企业。三资企业的出现与发展直接归因于新时期的改革开放,要开放,就要引进外商和海外资本。要让外资进中国,就必须承认与保护三资企业财产权的合法性。因此,三资企业不断发展。“文革”时期,个体经济处在消失的边缘,而私营企业则完全丧失合法性空间。改革开放初期,个体企业、集体企业迅速复苏。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解决城镇广大待业人口的就业问题,1981年中共提出开辟在集体经济、个体经济中的就业渠道,并增加自谋职业的规定,这为个体企业、集体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空间。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大多挂靠在城镇集体企业名下,以此获得合法身份。中共十二大肯定了劳动者的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从而确立起个体企业的合法地位。
如果说计划经济时期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去向是国营企业,那么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它们的发展趋势就是私营企业,但因其是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所以它们就具有合法性。“八二宪法”明确了城乡集体企业的合法地位,其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在私营企业未获得合法身份之前,城镇集体企业发展迅速,尤其是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198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转发了农牧渔业部和部党组《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将社队企业更名为乡镇企业,乡镇企业因此而获得合法性。乡镇企业大概分为三种类型:地方基层政府投资创办的集体企业;私人创办、政府支持的集体企业;戴“红帽子”的个体企业、私营企业[7](p.153)。
当时私营企业是在个体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合作经营组织的外壳下活动,缺乏合法性地位,但国家对其发展基本持默认的立场。中共十三大认为中国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充分发展得很不够,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有益的、必要的补充,这为私营企业的发展打开了制度缺口。1988年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使私营企业开始获得了合法身份。为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政治构建,十四大提出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基本方针,这为私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平台。私营企业的财产权逐渐由不清晰走向清晰,由不完整走向完整,由不可分割走向可分割。
总之,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中国企业财产权政治重构的显著特征是非国有企业的生成和发展。非国有企业类型多样化:个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和集体企业,它们与国营企业构成中国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基本格局。当然,这种非国有产权处于中国企业产权制度的边缘地带,是作为国营企业的补充而存在的,发挥着拾阙补遗的功能。国营企业与个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集体企业多元并存,统领着其他非国有企业,从而构成了一主多辅的企业所有权结构。
三、“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与非国有企业财产权强度的政治扩升
如果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逐渐确立起非国有企业财产权的合法性,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政治创构过程则是非国有企业财产权强度不断扩升的政治过程,这主要体现于所有制结构的政治重构和私有产权的保护力度上。“对于历史唯物主义来说,法律上的所有权既不能脱离经济生产,也不能脱离政治-意识形态权力而孤立存在。它在任何生产方式中的绝对中心地位正是来自于它同这两者的联系。”[8](p.434)要打破单一的公有制,发展非公经济,离不开意识形态创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非国有企业财产权强度的政治扩升不断开辟了制度空间。 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的“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到科学发展观通过统筹兼顾的方法诉求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可以看出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治逻辑。从中共十四大提出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到十五大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再到中共十六大、十七大重申继续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为非国有企业在发展速度、经济总量和行业分布上的扩张提供了制度保障。
1994年“双轨制”淡出后,大量乡镇企业改制,变为私营企业,原先戴“红帽子”的私营企业就斩断跟城镇集体企业的脐带以更加灵活的经营机制参与市场竞争。一些不能适应市场要求的城镇集体企业不是破产、淘汰,就是进行产权改制,通过兼并或重组,转变为股份企业或私营企业[7](p.152),从而导致城镇集体企业数量急剧减少,私营企业数量快速增加。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因国有企业持续亏损,国家被迫实施“抓大放小”,将大量的国有中小企业卖掉,转为民营,一些实力较强的私营企业因此而获得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契机,导致私营企业规模的扩张。在放活国有中小企业的同时,国家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重组,在一些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开始有序退却,私营企业进入,将一些国有企业买断、兼并,然后在这些领域占据着优势地位,私营企业的规模再度扩张。1997年后国家启动大规模的国有企业改制工程,国家鼓励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活动,实力强大的私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的规模进一步扩张,并盘活了一部分国有资产。总之,在大量国有资本被私有化后,私营企业资本的积累与集中程度日益加快。不仅如此,伴随中国市场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私营企业的融资趋势逐渐由内源性融资向外源性融资的创造性转变,资本积累开始社会化、多元化。私人财产权逐渐分散化,而社会的经济权力日趋集中化。
伴随所有制结构政治重构的持续推进,非国有企业逐渐发展起来,2000年中国非国有经济在总量上超过了国有经济。不仅如此,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的二元组合效应不断发挥出来,中国经济的活力在整体上日益增强。非国有企业的经济绩效、政治绩效不断增长,它们成为国家汲取税收的重要来源。非国有企业的发展过程是非公经济人士队伍不断壮大的过程,也是非国有企业财产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强度不断扩升的政治过程。如何妥善安置在市场经济中日益崛起的大量非公经济人士,如何有效保护他们数量大、价值高和种类多的私人财产离不开意识形态创新。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到中共十七大提出“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均使非国有企业财产权的保护强度不断加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使非公经济人士获得了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资格,直接促使了他们在政治上的崛起。大量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成为各级政协、人大或党代表,参政议政,通过立法,保护私有产权,降低交易成本。
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私有财产入宪”就是一种必然选择。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样就在宪法层面确立了私有财产权的合法性。但宪法不具操作性,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难以程序化、具体化,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则弥补了这一缺陷。《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第三条)”,“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2005年2月、2010年5月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两部“非公经济36条”,这是建国以来专为非公经济发展服务的中央政策性文件,权威性较高。新旧“非公经济36条”试图全方位地改善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在实际中逐步确立起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二者的基本内容是放宽非公经济的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和完善对非公经济的社会服务。在国务院出台新旧“非公经济36条”后,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陆续推出贯彻落实“非公经济36条”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民营企业的交易成本。
无论是《宪法修正案》,还是新旧“非公经济36条”,抑或是《物权法》均未能完全有效落实,市场壁垒、融资壁垒和技术壁垒依然是横亘在非国有企业创新路上的三面高墙,它们的创业成本依然居高不下,导致其在短期内难以做大、做强。时至今日,尽管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非国有企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相形之下国有企业在行业分布、融资、技术和竞争能力等方面依然占据着对非国有企业的优势地位。因此,国家所有权与非国家所有权二元渐立的所有权结构是当下中国企业产权制度的根本特点。
四、非国有企业财产权变革与政治现代性成长的路径与动力
现代性最初源自西方,是指不同于中世纪的思想与观念。阿尔蒙德曾勾勒出西方政治现代性成长的时间表与路线图,并指出政治体系在驱动经济与社会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他指出,近代以降,西方政治现代性成长先后经历了三个历史时代:国家集权时代、社会分权时代和社会福利时代。“西方各国处于专制主义时代达两个多世纪,处于‘民主化时代’达一个半世纪,处于‘福利时代’达一个世纪。”[9](p.378)恩格斯指出:“应该从经济关系及其发展中来解释政治及其历史,而不是相反。”[10](p.196)这为人们辨识政治现代性成长的内在逻辑提供了观察视角。诺斯认为:“制度是理解政治与经济之间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对经济增长(或停滞、衰退)之影响的关键。”[11](p.162)财产权制度与交易制度、分配制度密切勾连,同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方式息息相关,并支配着该国政治发展的走向与特点。从建国以来非国有企业财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中可管窥出中国政治现代性成长的路径选择和内在动力。
建国以来,中国政治现代性由淡到浓、由不清晰到清晰,其成长的阶段性特征断续浮现,但时至今日中国政治现代性还不十分成熟。财产权制度与交易制度共同构筑起政治现代性成长的经济基础和内在驱动力。如前所述,在社会主义过渡理论的指引下,新中国对非国有企业财产权进行了彻底的政治重构,很快就形成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匹配的一元主义的国家所有权制度,初步完成了中国政治发展的集权任务;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形成中,非国有企业的财产权被不断的政治重构,最终获取了合法性,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中国政治发展开始由国家集权向社会分权艰难转向;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二元渐立的企业财产权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协同发展,中国政治发展进一步由国家集权向社会分权加速推进。具体说来: 第一,非国有企业财产权的政治解构与国家集权的初步实现。
国家的政治权力主要来自于社会的经济权力。企业是现代社会中动员和整合经济资源的有效手段,是经济权力集中化的容器,它能将分散在社会中的经济权力聚合起来并能再生出更为强大的经济权力。控制了企业的所有权,也就意味着控制了社会的经济权力。私有企业不仅是国家快速集权和国家对社会整合的阻碍,而且制约着国家权力的自主性。私有企业常是社会的自主性力量,制约着国家的自主性,“私有产权制度的强化很大程度上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2](p.212)。
新中国的成立彻底终结了近代以来中国王朝权威不断流失而重建国家权威屡遭挫折的状态,为国家集权和社会整合创造了条件。新中国对非国有企业财产权的政治解构过程实质是国家向社会集权的过程。经济权力的集中导致了政治权力的集中,当时国营企业是国家集权的重要工具,它们是经济权力向政治权力集中的转换器和容器,一元主义的国营企业为国家快速集权提供了直通车。国营企业集社会的经济权力,而国家集国营企业的经济权力,包括集财产权力和劳动权力。国家不仅集国营企业的所有权,而且集国营企业的经营权,即国有、国营,因而社会的经济权力最终汇集于国家。国营企业的产权与政权高度重合,导致政治与经济不分。国有、国营企业使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社会权力、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高度重合,成为国家权力。新中国完成了国家集权的初步建设,一个独立自主的政治体系逐渐形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着稳定的政治秩序。
第二,非国有企业财产权的政治重构与社会分权的艰难转向。
如果说一元主义的国家所有权促进了国家集权,为社会分享国家权力提供了先决条件,那么一主多辅的企业所有权制度为中国政治发展由国家集权向社会分权转向奠定了制度基础。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国家简政放权,不断扩大地方自主权,城乡基层社会开始从国家那里获得了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经济自主权,三资企业、个体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日益涌现。这些非国有企业不仅拥有财产所有权,而且拥有企业的经营权。在向国家纳税的条件下,非国有企业的财产权、经营权和剩余权受到国家强权的有效保护,因而在国家与非国有企业之间就逐渐形成相对稳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就是政治民主在经济自由中的体现。
产权是各种利益关系的综合体现。在某种程度上,社会是以产权为轴心而运转起来的生活共同体。私有产权是社会相对独立于国家的体现,社会分享国家权力的能力主要取决于私有财产权力量的大小。在一主多辅的企业所有权制度下,国营企业统御并支配着非国有企业,社会分享国家权力的能力还有限,国家与社会难以有效互动。国家向社会放权的过程中出现了“收放”循环,导致非国有企业的合法性时高、时低,甚至非国有企业的发展曾遭遇过短暂的政治寒流,故而在社会分享国家权力的过程中就会出现曲折与反复。但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在总体上不可逆转,社会分权的趋势难以阻挡,封闭的政治体系逐步被打破,稳定的政治秩序开始渐露生机。
第三,非国有企业财产权强度的政治扩升与社会分权的加速发展。
“政体和经济分离的前提是生产工具的私有产权制”[12](p.170)。产权是市场经济的政治基础,而强大的私有产权是现代社会自主性的基础。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政治建构,非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强度不断得以政治扩升,一个相对自主的现代社会逐渐显现。随着非国有企业越来越取代国有企业成为国家提取能力的重要来源,它们分享国家权力的能力获得了显著增强。关乎非公经济发展的《宪法修正案》、新旧“非公经济36条”和《物权法》均是建立在众多非国有企业的经济力量之上的现代社会分享国家权力的制度体现。
在市场经济中崛起的民营企业主阶层逐渐改变了过去的政治冷漠,积极参与政治。在各级政协、人大和中共党代会上,均活跃着民营企业主阶层的代表身影,听到他们的声音。民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首要目的就是保护私人财产权和降低交易成本。民营企业主阶层参议政事是中国政治民主化的体现,加速了国家集权向社会分权的政治现代性成长,中国的政治体系日益开放,一个稳定而又具活力的政治秩序逐步生成。
如上所述,建国以来,中国政治发展相继经历了国家集权、国家集权向社会分权转向和发展的路径选择过程,政治现代性成长的动力既有来自政治领域的力量,又有来自经济领域的力量。作为政治体系中的“观念系统”,意识形态的创新既驱动着政治体系民主化的日益发展,又推动着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进一步促进了政治现代性的成长。因此,中国政治现代性成长是政治动力、经济动力双重协同驱动的结果。毫无疑问,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的绩效是显著的,也是显而易见的。同经济发展一样,中国政治发展的绩效也是显著的,所不同的是,政治发展的绩效常被经济发展的绩效所遮蔽或屏蔽。故而,它常为人们所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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