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所有制的改革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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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土地制度是社会一切制度的基础,土地制度改革是我国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化的前提。新中国建立以来,我们一直致力于土地制度的改革,但至今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土地所有制问题,本文在现行二元土地所有制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多元土地所有制和土地级差所有制的设想,以此创新中国土地所有制。
  关键词 土地制度;多元土地所有制;土地级差所有制;创新价值
  
  一、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存在的弊端
  
  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是上世纪80年代初通过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形成的,以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为基本内容的农地制度,之后就再也没有做过任何实质性的改变。这次改革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业生产激励不足问题,在较短时期内产生了巨大的制度绩效,但它毕竟是一次不彻底的土地制度改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这种土地制度日益不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显露出许多弊端。
  
  (一)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产权关系不明晰
  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而现行农村集体分为三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这三级集体所有权界限不清,从而导致土地集体所有权虚置。集体所有制的实质应是集体内所有成员共同所有,但是,一方面三级集体使集体的外延无法确定,集体是指乡镇农民集体,还是村农民集体,抑或是村民小组?另一方面农民流动日益频繁使集体的内涵也无法界定。因而,这种由于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不明晰。便形成了集体土地产权的真空状态,农民个体或农户只对土地行使承包经营权,而不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这种真空状态给另一种权力的侵入留下了可乘之机,那就是行政管理权,土地管理权代替了土地所有权。所以真正对土地进行控制的是政府,除中央政府外,地方各级政府都对土地行使不同程度的掌控和侵蚀,从而造成土地产权运行上的混乱。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二)土地资源配置不合理,利用率不高
  我国地大物博,但人口众多,土地资源十分稀缺。所以,国家为了保证社会成员的平等和分享权益的公平公正。对农村集体土地根据其数量和质量,按人口和劳力实行平均分配,使土地变得极为零碎分散。我国目前人均承包土地不足0.5公顷,这是当前世界上最小的土地经营规模。分散的土地、分散的劳动力、加上分散的经营,等于小生产,小生产只能带来低生产力。我国农村现实:一方面是农村土地不够种,大量农村劳动力剩余;另一方面是大量耕地撂荒无人种。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阻碍了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市化的进程。
  
  (三)土地资源流动性很低,规模效益不能显现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基本上是一种静态配置,被排斥在市场之外,市场调节和配置资源的作用无法发挥。因为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给土地的自由流转设置了许多制度障碍,阻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在当前农村缺乏社会福利和保险制度的条件下,土地便成为农民唯一的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保证,而不肯轻易转让和放弃。在这种情况下,多数农民一方面耕种着小块土地,一方面又从事着其它工作和产业,而逐渐形成为一个新兴的兼业阶层,亦工亦农,或亦商亦农。土地分散而无法向专业能手集中进行集约经营。土地的分散和粗放经营不利于引进资金和技术,规模效益难以产生;不利于农户参与市场活动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不利于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风险。总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生产的社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制约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四)土地使用预期不确定,短期行为严重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我国政府在原先15年的基础上采取顺延为30年的政策,目的是想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现实是,各地会根据人口的变化经常对土地进行调整,30年不变的中央政策并没有不折不扣地得到执行,即使30年也还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预期不足,农民缺乏安全感。农业本身就是弱质产业,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生产周期较长,投资回报率较低。这些因素极大地影响资本投入农业的积极性,再加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限制,使得土地预期回报缺乏长远保障,土地利用短期行为依然严重。这会直接带来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农民对土地投入不足。存在掠夺式经营,导致土地质量下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农业不可持续发展。
  
  二、创新中国土地所有制
  
  本人在研究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提出了土地制度改革设想,其主要内容为两个方面:①土地所有制由现行二元所有制扩展为多元所有制;②土地级差所有制,根据土地优劣程度实行不同级别土地所有制,并区分不同的所有权。我们所提出的土地所有制改革主张不是将土地私有化。而是调整和完善我国土地所有制结构,解决中国土地资源配置奇重奇轻的现状,解决土地投入不足和充分利用,完善耕地的补偿机制,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减少农村人口,实现农业现代化。因而,丝毫不影响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在现行二元土地所有制基础上构建多元土地所有制
  本人认为,在土地所有制上同样可以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并存与发展的多元土地所有制,即保留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并且为主体的条件下,增加单位所有(包括法人和非法人所有)、个人所有和混合所有等所有制形式。土地是一个国家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我国现行的土地所有制是二元土地所有制,即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新中国成立以来所形成的这种二元土地所有制,已经不适应今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严重地束缚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一方面我国土地资源十分有限,另一方面利用率又非常低。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不利状况,不是简单地实行土地经营权流转所能解决的,而必须从根本上改革土地所有制和土地所有权,将现行的二元土地所有制改革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元土地所有制。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元土地所有制,既符合我国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又能充分调动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土地所有权,多元土地所有制要区分不同的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不同于一般物权,它由地上所有权、地表所有权和地下所有权三者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土地所有权,三者缺一不可,否则土地所有权就是残缺的、不充分的。土地的区分所有权解决了现实生活中所有权行使不彻底的问题,有利于土地所有权的全面保护和充分行使。
  
  (二)在多元土地所有制基础上实行土地级差所有制
  在改革土地所有制、增加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情况下,根据土地优劣程度(主要是土地的肥沃程度和地理位置)划分为不同等级的土地,不同等级的土地实行不同级别土地所有制。一类土地,如城市用地、公共用地、国防用地等归国家所有;二类现存国有土地,如国有农场、国有牧场、国有林 场、国有渔场、国有矿山等用地;三类土地,如耕地、农地、山岭、林地、草原等归集体所有;四类特殊用地,如涉及到少数民族、宗教及历史习惯用地,可由国家通过法律来确定其归属;五类劣质地,如沙漠、荒地、滩涂等难以开发的土地,实行谁开发、谁投入谁所有,但要给原所有者一定的补偿或实行开发者与原所有者混合所有、股份共有;六类土地。如宅基地、自留地等家庭个人所有。
  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建立健全土地评估机制和土地流转市场,允许土地所有权主体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土地流转。土地资源的配置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由目前的政府垄断改变为由市场来调节和配置。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帕累托效用。
  
  三、土地所有制创新的价值与意义
  
  土地所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根本性问题,在土地所有制上的创新就是要突破现行土地所有制,即将现行纯粹的土地公有制演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并存与发展的土地制度。如果这个问题解决好了。那么我国土地制度的所有问题都迎刃而解了。
  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其核心内容是土地制度改革。30年来,我国理论界围绕土地制度改革进行了持久、广泛而又深入的研究,概括起来不外乎三种代表性的观点,即主张集体土地国有化、坚持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实行土地私有制三种改革方案。这些研究理论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缺陷。本人所设计的改革方案具有以下创新价值和意义:
  
  (一)它是中国土地制度根本性的改革和创新,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完善了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
  以往研究土地制度改革的学者一般都随主流意识形态的变化而变化,关注短期形势,因而对土地制度改革的研究和设计缺乏系统性和战略性。关于我国土地制度的研究必须要站在战略的高度进行系统设计,其设计方案要求在近期有现实针对性,中期有时代合理性,远期有历史必然性。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土地冲突,不是土地本身造成的。而是土地级差收益分配等因素造成的。因而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土地权益归属问题。新时期以来,土地制度改革的呼声很高,这种呼声主要来自于现实需要。同时,也必须看到在没有城市化时,产权就能解决土地效率相关问题。然而在城市化过程中,级差地租产生了,因而归属权成为土地制度之争。但级差地租问题,归根到底是收益问题。收益权由谁来分享,所有权就显得很重要。本人提出打破土地二元所有制结构的对策,主张实行级差所有制,主张在增加所有制、变更所有制、增加所有权的基础上,土地根据优劣、地理位置来划分不同的级别,并实行不同级别的所有权,这不仅从表层上解决了土地权属问题,也从本质上解决了权益归属问题。因而必将在较大程度上丰富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它可以从根本上扭转我国土地资源馈乏和使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问题;改变人口与土地配置奇重奇轻的局面,做到人尽其才、地尽其用;改善我国生存环境和生态环境,为全人类作出贡献。
  
  (二)它是社会转型的需要,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土地作为不可再生的经济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特别是对于我们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农民大国的特殊意义,决定了土地问题决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还是一个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因而,单纯将土地视为一种生产要素,把土地制度视为经济增长函数的内生变量,按照纯经济学逻辑设计中国土地制度,就会得出土地私有化的极端结论。如果单纯着眼于政治逻辑,视土地公有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点,那么就会固守着土地公有制不变的思维陷阱,看不见现代土地产权结构的复合性特点。如果单纯着眼于社会逻辑,就会否认土地的生产要素属性,而视为福利性的东西。而我们的研究,克服了上述研究的顾此失彼,将政治、经济和社会三方面逻辑有机结合起来,使设计更贴近中国现实,更有利于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制度。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切实保护它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我国宪法还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基于宪法基础,围绕土地所有制改革这条主线,本人认为:在土地所有制上同样可以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并存与发展的多元土地所有制。新时期以来,我国着力进行了土地制度的改革,也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总体来说,当前改革任务仍然很重。国有土地使用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市场要进一步规范,要形成完整土地使用制度和土地市场管理体系。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正在迅速兴起,有些地方已成泛滥之势,亟须研究立法,用法律加以规范。这项任务比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还要复杂,还要艰难,需要付出极大努力。另外,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必然会给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带来新的机遇。由于这是个新生事物,由此带来的新问题也必将不断显现,加之土地制度的理论研究和政府实践二者的演变过程基本上是对应的,但从土地改革的未来发展趋势来看,土地制度变迁的理论储备滞后于实践需求,这为理论研究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三)它的实际应用价值大,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当今中国社会处于大变革、大转型时代,土地制度变迁要受到社会转型进程的影响。同时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如果一项新的制度安排不能使之法制化,那么这种改革就缺乏质态的稳定性和明晰化,就不可能推行。如何将自己提出的土地政策方案既符合国家大法,又适应社会转型需要,并通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切实可行,是理论界面临的重要课题。但综观多年来理论界在这方面的研究,他们都很少考虑社会转型进程的步伐,要么是单纯着眼于土地的经济关系。片面关注经济基础的重构;要么单纯着眼于土地的法律关系。片面关注上层建筑的重构。所以,他们尽管提出了许多土地制度改革方案,但最终都束之高阁,不能付诸实施。本人从对我国土地制度的历史、现状和趋势的研究出发,将土地制度的变迁置于中国社会转型的大环境进行研究设计,然后递进到土地法律关系上来。既扎根于土地的物质生活关系之现实,又与社会转型同步,同时还具备现时期土地立法的可操作性。因而,它具有较大的实际应用价值。
  土地是农业基本要素,是农民赖以生存之本。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必将有利于新一轮农村改革在更高层面、更广范围、更深程度上展开。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原有土地经营模式已经滞后,现代农业呼唤土地合理流转、充分利用和高度集约化,促进农业市场化、产业化和现代化。然而,在中国,土地匹配不合理:少数人却占有大部分土地,多数人仅有小部分土地。这不仅造成土地资源分配不公,而且造成诸如环境污染,土地贫瘠等问题。此外,在不少农村地方,土地利用率不充分,投入产出低,甚至有严重的“撂荒现象”。土地所有制和所有权改革是最根本的改革,以此为突破口,可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要素在城乡合理流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可以盘活土地资源,开发劣质土地,根据土地优劣进行流转,有利于促进入财物的流动,有利于大量农业人口从土地中释放出来,还有利于解决土地投入与开发不足的矛盾。因而,新一轮农村改革,就是要在土地制度特别是土地所有制和所有权上取得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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