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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赵羿玲,平顶山市石龙区检察院。
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程中,我们结合上级院的指示安排、区司法环境现状、院整体工作目标,多举措并举来保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区的有效和适当执行,主要表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一)“严”字当头。三年来我们受理的126起轻微刑事案件中,除2007年2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外,其余两个年份的起诉率均为百分之百,也就是进入起诉环节的案件几乎全部提起公诉交付刑事审判。
(二)慎用不诉。尽管上级院对不起诉案件取消了比例限制,但我们仍然极少使用,三年来仅有2起案件被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我们院规定所有不起诉案件,必须经公诉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检察长同意后,提请检委会办事机构审查,由办事机构决定,只有办事机构同意,才能提交院检委会研究,这就从制度上确保了不起诉案件的规范性和慎重性。
(三)以快促宽。我们尽管对绝大部分案件都提起公诉,但我们采取繁简分流的办案制度,对进入公诉环节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2007、2008两年,我们受理的所有案件,没有一起退回补充侦查,2009年以来受理的案件,也极少退查,而是以自行补充侦查和通知公安补查为主,这样,有效减少了诉前羁押期限,使大量被判拘役三个月以下,缓刑的被告人,及时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有效的避免了“迟到的正义”。这在石龙区提审距离远,法院极少实行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下,殊为不易。
分析产生上述特点的原因:
(一)公安机关“严打”主导思想。
近年来,政法机关相继开展了“中原卫士杯”、打击“两抢一盗”等多项活动,公安机关作为主要的侦查机关,常以办案数做指标,逮捕数、起诉数也成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因此,侦查机关更加倾向于严办“芝麻”小案,以保证自己的工作成效。
(二)少惹麻烦的主观心理也是“严”字当头的助力。
一直以来,从轻处理案件,易为社会和人民群众所诟病,因此,为避“以宽严相济之名行徇私枉法之实”的嫌疑,减少不必要的上访隐患,尽可能将案件提起公诉,也是部分检察人员不愿也不敢主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原因。
(三)目标考核中的“严打”思维。
我院曾于2007年上半年尝试对一些案件做相对不起诉评估,对两起做不起诉社会效果好的案件进行了不起诉处理。但不久,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开始了,以办案数和起诉率两个指标排名次,对于我们这个办案数极少的县区院来说,只要有一起案件作不起诉处理,起诉率都会呈现大的变动,直接影响我们院的排名。因此我们只有停止尝试,对所有案件作起诉处理。
(四)我院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尝试及建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之初,我院公诉部门在院党组的支持下,大胆尝试,取得较好社会效果。如陈某交通肇事案,陈某因疲劳驾驶,致一人死亡(因陈某系国家工作人员,为保住工作,愿多赔偿对方),经调解,赔偿对方二十余万元,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后,我院对陈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双方当事人非常满意。
但由于“严打”思维和考核因素,刑事和解很难开展。如夏某兄弟二人因家庭纠纷打架,一人轻伤,双方已达成和解,无一人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出于完成办案任务数,闻风而动,将打人者刑事拘留、提请逮捕并移送起诉,致被告人被关押三个月,亲兄弟反目成仇,至今因赡养父母等问题,多次走上法庭。这个案例,充分说明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迫切性。
对此,我们建议:
(一) 公、检、法机关应统一执法观念
一个巴掌拍不响。当前影响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效果的掣肘因素是无法统一执法思想。公安机关“严打”思维坚持多捕多诉,法院对无羁押诉讼案件不予受理,检察机关一家推行,难免会有“老鼠入风箱,两头受气”的现象出现,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建议以法律、法规或文件的形式,统一观念,从检察机关一家推行的“独奏”,发展成共同推行的“合唱”。
继续就如何具体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定期召开地方人大、政法委参与的公检法联席会议。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加强沟通协调,在不断深化各机关在对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理解、认定上达成共识,在不捕直诉、刑事和解等轻缓刑适用的具体问题达成地方公检法统一的协定或规定。
(二)改变考核指标
我们现行的考核机制是主要以办案数、起诉率、追捕、追诉等数量得多少来确定成绩的优劣,办案数、起诉率、追捕、追诉数越多,名次就越靠前。这样的考核机制跟宽严相济的形式政策在本质上是存在冲突的,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办案人员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积极性,出力不讨好,不如不出力。有人说,只要高考存在,学校就要讲升学率,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只要考核中有上述指标的存在,每个单位都要在上述指标上下功夫,追求一个好的名次,争先创优不仅是领导要求,也是人之常情。因此,必须尽快完善考核标准,打破推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和体制壁垒。
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程中,我们结合上级院的指示安排、区司法环境现状、院整体工作目标,多举措并举来保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区的有效和适当执行,主要表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一)“严”字当头。三年来我们受理的126起轻微刑事案件中,除2007年2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外,其余两个年份的起诉率均为百分之百,也就是进入起诉环节的案件几乎全部提起公诉交付刑事审判。
(二)慎用不诉。尽管上级院对不起诉案件取消了比例限制,但我们仍然极少使用,三年来仅有2起案件被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我们院规定所有不起诉案件,必须经公诉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检察长同意后,提请检委会办事机构审查,由办事机构决定,只有办事机构同意,才能提交院检委会研究,这就从制度上确保了不起诉案件的规范性和慎重性。
(三)以快促宽。我们尽管对绝大部分案件都提起公诉,但我们采取繁简分流的办案制度,对进入公诉环节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2007、2008两年,我们受理的所有案件,没有一起退回补充侦查,2009年以来受理的案件,也极少退查,而是以自行补充侦查和通知公安补查为主,这样,有效减少了诉前羁押期限,使大量被判拘役三个月以下,缓刑的被告人,及时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有效的避免了“迟到的正义”。这在石龙区提审距离远,法院极少实行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下,殊为不易。
分析产生上述特点的原因:
(一)公安机关“严打”主导思想。
近年来,政法机关相继开展了“中原卫士杯”、打击“两抢一盗”等多项活动,公安机关作为主要的侦查机关,常以办案数做指标,逮捕数、起诉数也成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因此,侦查机关更加倾向于严办“芝麻”小案,以保证自己的工作成效。
(二)少惹麻烦的主观心理也是“严”字当头的助力。
一直以来,从轻处理案件,易为社会和人民群众所诟病,因此,为避“以宽严相济之名行徇私枉法之实”的嫌疑,减少不必要的上访隐患,尽可能将案件提起公诉,也是部分检察人员不愿也不敢主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原因。
(三)目标考核中的“严打”思维。
我院曾于2007年上半年尝试对一些案件做相对不起诉评估,对两起做不起诉社会效果好的案件进行了不起诉处理。但不久,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开始了,以办案数和起诉率两个指标排名次,对于我们这个办案数极少的县区院来说,只要有一起案件作不起诉处理,起诉率都会呈现大的变动,直接影响我们院的排名。因此我们只有停止尝试,对所有案件作起诉处理。
(四)我院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尝试及建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之初,我院公诉部门在院党组的支持下,大胆尝试,取得较好社会效果。如陈某交通肇事案,陈某因疲劳驾驶,致一人死亡(因陈某系国家工作人员,为保住工作,愿多赔偿对方),经调解,赔偿对方二十余万元,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后,我院对陈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双方当事人非常满意。
但由于“严打”思维和考核因素,刑事和解很难开展。如夏某兄弟二人因家庭纠纷打架,一人轻伤,双方已达成和解,无一人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出于完成办案任务数,闻风而动,将打人者刑事拘留、提请逮捕并移送起诉,致被告人被关押三个月,亲兄弟反目成仇,至今因赡养父母等问题,多次走上法庭。这个案例,充分说明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迫切性。
对此,我们建议:
(一) 公、检、法机关应统一执法观念
一个巴掌拍不响。当前影响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效果的掣肘因素是无法统一执法思想。公安机关“严打”思维坚持多捕多诉,法院对无羁押诉讼案件不予受理,检察机关一家推行,难免会有“老鼠入风箱,两头受气”的现象出现,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建议以法律、法规或文件的形式,统一观念,从检察机关一家推行的“独奏”,发展成共同推行的“合唱”。
继续就如何具体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定期召开地方人大、政法委参与的公检法联席会议。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加强沟通协调,在不断深化各机关在对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理解、认定上达成共识,在不捕直诉、刑事和解等轻缓刑适用的具体问题达成地方公检法统一的协定或规定。
(二)改变考核指标
我们现行的考核机制是主要以办案数、起诉率、追捕、追诉等数量得多少来确定成绩的优劣,办案数、起诉率、追捕、追诉数越多,名次就越靠前。这样的考核机制跟宽严相济的形式政策在本质上是存在冲突的,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办案人员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积极性,出力不讨好,不如不出力。有人说,只要高考存在,学校就要讲升学率,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只要考核中有上述指标的存在,每个单位都要在上述指标上下功夫,追求一个好的名次,争先创优不仅是领导要求,也是人之常情。因此,必须尽快完善考核标准,打破推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和体制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