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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审前程序的历史演变过程来看,一直没有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审前程序的概念,并且在“官本位”思想及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下,始终过于强调法院的主要地位和作用,而忽视冲突主体在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和作用,这严重违背了诉讼目标价值.为了充分实现诉讼的公正及效率价值,笔者认为,应当引进“人本位”的现代司法理念,确立当事人在审前程序中的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