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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高检院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强化外部监督,提高自身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推动了诉讼民主的深入贯彻,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实现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案件汇报不全面等问题,笔者在此仅对案件汇报这个重要环节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正确认识案件汇报的作用
1、案件汇报是人民监督员评议的基础。案件汇报是个过程,是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向人民监督员详细介绍案情,到人民监督员最终了解整个案件情况、明了承办检察官所作决定的过程。案件汇报的详细与否、线索是否清晰、适用法律的得当与否、承办人的决定表示明确与否等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作出评议的正确性。详尽、清晰、准确地案件汇报语言有助于让人民监督员在最短的时间内全面了解案情,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评议;相反,不够客观或不够详尽准确的案件介绍就有可能把人民监督员引入歧途,对案件作出错误的评议,增加案件审理程序,影响案件的审结效率。
2、成为联系案件承办人与人民监督员的纽带。既然案件汇报是个过程,具有时间跨度性,在这个时间跨度里,案件承办人和人民监督员或是直接就案件问题进行直接地讨论,或是通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人员就有关程序性问题提出疑义。不论是直接或间接的接触都拉近了彼此的距离,有助于检察干警进一步深入群众,关心维护群众的人身财产利益,也让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事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3、是提升人民监督员业务素质的重要途径。由于现有大部分的人民监督员都是从人大、政协等机关单位中遴选出的,且大多是其单位的业务骨干,他们一般都无法抽出足够的时间来学习法律知识。现有的试行《规定》中明确规定“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向人民监督员说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情况。人民监督员可以向检察官提出问题,对重大复杂案件,必要时可以听取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有关人员陈述或者听取本案律师的意见。”在《规定》中明确列举了人民监督员了解案件情况的多种途径,人民监督员享有充分的选择权对案件进行全方位地深入了解。但薄弱的法律基础就有可能使这些措施形同虚设,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因此,检察人员的案件汇报过程就成了人民监督员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程序的最佳时机。通过每个案件汇报中法律知识的积累,再结合对人民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的法律知识培训,就可以在不久的将来全面提高人民监督员的法律素质,从而提高案件的监督质量。
二、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1、思想认识不够到位。长期以来作为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和思想在许多干警心中根深蒂固,这对于树立起强烈的检察职业责任感、公正司法、秉公执法具有积极的意义。现如今这种思想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僵化现象,部分干警中存在“我们的内部监督机制已经很多、很完善,不需要别人来监督”、“这种监督不过是走过场,没什么实际效力”等抵触思想,体会不到内外监督平衡的必要性,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一些瞒案瞒罪,规避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行的情况。
2、汇报内容不够全面。由于人民监督员法律知识水平的差异,案件承办人对人民监督员的案件汇报不同于对内部检委会、政法系统内部以及对上级院的案件汇报。相对而言,对人民监督员的案件汇报应更有条理、更客观全面,以便于理解,这也增加了承办检察官的汇报难度,出现汇报没有层次、主要犯罪事实阐述不够详细、犯罪事实的认定依据不明确等情况,不利于人民监督员作出正确的评议。
3、人民监督员素质高低不一。高检院并未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应具备什么样的学历水平、法律知识水平,因而在实践中我们聘请了各行各业的优秀工作者。但忽略了对文化、法律水平的严格把关,有些人民监督员文化水平偏低,或是法律知识贫乏,在案件汇报时增加了汇报难度,延长了汇报和评议时间,从而延误了案件的及时审结。
4、保密工作有待加强。案件汇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由于案件尚未作出最后处理,应加强保密工作,维护涉案人员的人身权利,这就要求人民监督员具有很强的保密意识严格保守秘密,同时,在个案汇报过程中,对其他一些干部违纪或是涉嫌犯罪另案处理的情况或多或少都有所涉及,人民监督员对这些情况的泄露将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同时打草惊蛇使犯罪分子有所防范,影响案件的深入侦查。
三、提高案件汇报质量的建议
1、加强教育。结合检察系统各项专题教育活动,让检察人员尤其是办案人员明白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同样,任何公权力主体单一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也都难以完全让人信服。唯有通过外部监督予以制约,内外监督的齐力共管,我们对法律的监督才能日臻完善,做到不枉不偏,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2、完善机制。应建立案件汇报制度,对案件汇报内容、程序予以明确,详细区分一般与疑难案件,针对性地规定案件应按照什么程序汇报,汇报什么内容,把惯例性的汇报程序和内容以表格形式罗列出来,让人民监督员一目了然,在最短时间内了解案情,加快案件评议的进度。
3、严格程序。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和(下转第45页)(上接第44页)条件应遵循来源的广泛性、民主性和公正性等原则,对人民监督员的选聘应通过广泛的筛选,检察机关在确定人员监督员人选时应收集人民监督员的档案信息,尽量调查了解人民监督员的个人工作生活经历信息,以多方掌握人民监督员的社会关系、人际交往、个性品德、个人信念,综合考虑人民监督员的法律素质,避免法盲人员加入人民监督员队伍,同时对人民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法律知识培訓,宣传预防职务犯罪知识,使人民监督员能够真正发挥监督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作用。
4、明确责任。应建立人民监督员保密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对在监督案件过程中所商议的内容必须绝对保密,切勿与本案人民监督员以外的任何人谈论案件(即使与其他人民监督员讨论,也应只在工作时间之内进行),不得把监督案件的内容或把商议的事项同外界新闻传媒工作人员或与其他任何人员透露,以避免国家秘密、检察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稳私外泄,规定人民监督员泄密应承当的法律责任,对因泄密给国家、集体以及他人造成的侵害追究人民监督员的民事、刑事责任,以增强人民监督员的保密责任感。
一、正确认识案件汇报的作用
1、案件汇报是人民监督员评议的基础。案件汇报是个过程,是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向人民监督员详细介绍案情,到人民监督员最终了解整个案件情况、明了承办检察官所作决定的过程。案件汇报的详细与否、线索是否清晰、适用法律的得当与否、承办人的决定表示明确与否等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作出评议的正确性。详尽、清晰、准确地案件汇报语言有助于让人民监督员在最短的时间内全面了解案情,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评议;相反,不够客观或不够详尽准确的案件介绍就有可能把人民监督员引入歧途,对案件作出错误的评议,增加案件审理程序,影响案件的审结效率。
2、成为联系案件承办人与人民监督员的纽带。既然案件汇报是个过程,具有时间跨度性,在这个时间跨度里,案件承办人和人民监督员或是直接就案件问题进行直接地讨论,或是通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人员就有关程序性问题提出疑义。不论是直接或间接的接触都拉近了彼此的距离,有助于检察干警进一步深入群众,关心维护群众的人身财产利益,也让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事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3、是提升人民监督员业务素质的重要途径。由于现有大部分的人民监督员都是从人大、政协等机关单位中遴选出的,且大多是其单位的业务骨干,他们一般都无法抽出足够的时间来学习法律知识。现有的试行《规定》中明确规定“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向人民监督员说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情况。人民监督员可以向检察官提出问题,对重大复杂案件,必要时可以听取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有关人员陈述或者听取本案律师的意见。”在《规定》中明确列举了人民监督员了解案件情况的多种途径,人民监督员享有充分的选择权对案件进行全方位地深入了解。但薄弱的法律基础就有可能使这些措施形同虚设,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因此,检察人员的案件汇报过程就成了人民监督员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程序的最佳时机。通过每个案件汇报中法律知识的积累,再结合对人民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的法律知识培训,就可以在不久的将来全面提高人民监督员的法律素质,从而提高案件的监督质量。
二、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1、思想认识不够到位。长期以来作为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和思想在许多干警心中根深蒂固,这对于树立起强烈的检察职业责任感、公正司法、秉公执法具有积极的意义。现如今这种思想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僵化现象,部分干警中存在“我们的内部监督机制已经很多、很完善,不需要别人来监督”、“这种监督不过是走过场,没什么实际效力”等抵触思想,体会不到内外监督平衡的必要性,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一些瞒案瞒罪,规避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行的情况。
2、汇报内容不够全面。由于人民监督员法律知识水平的差异,案件承办人对人民监督员的案件汇报不同于对内部检委会、政法系统内部以及对上级院的案件汇报。相对而言,对人民监督员的案件汇报应更有条理、更客观全面,以便于理解,这也增加了承办检察官的汇报难度,出现汇报没有层次、主要犯罪事实阐述不够详细、犯罪事实的认定依据不明确等情况,不利于人民监督员作出正确的评议。
3、人民监督员素质高低不一。高检院并未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应具备什么样的学历水平、法律知识水平,因而在实践中我们聘请了各行各业的优秀工作者。但忽略了对文化、法律水平的严格把关,有些人民监督员文化水平偏低,或是法律知识贫乏,在案件汇报时增加了汇报难度,延长了汇报和评议时间,从而延误了案件的及时审结。
4、保密工作有待加强。案件汇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由于案件尚未作出最后处理,应加强保密工作,维护涉案人员的人身权利,这就要求人民监督员具有很强的保密意识严格保守秘密,同时,在个案汇报过程中,对其他一些干部违纪或是涉嫌犯罪另案处理的情况或多或少都有所涉及,人民监督员对这些情况的泄露将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同时打草惊蛇使犯罪分子有所防范,影响案件的深入侦查。
三、提高案件汇报质量的建议
1、加强教育。结合检察系统各项专题教育活动,让检察人员尤其是办案人员明白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同样,任何公权力主体单一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也都难以完全让人信服。唯有通过外部监督予以制约,内外监督的齐力共管,我们对法律的监督才能日臻完善,做到不枉不偏,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2、完善机制。应建立案件汇报制度,对案件汇报内容、程序予以明确,详细区分一般与疑难案件,针对性地规定案件应按照什么程序汇报,汇报什么内容,把惯例性的汇报程序和内容以表格形式罗列出来,让人民监督员一目了然,在最短时间内了解案情,加快案件评议的进度。
3、严格程序。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和(下转第45页)(上接第44页)条件应遵循来源的广泛性、民主性和公正性等原则,对人民监督员的选聘应通过广泛的筛选,检察机关在确定人员监督员人选时应收集人民监督员的档案信息,尽量调查了解人民监督员的个人工作生活经历信息,以多方掌握人民监督员的社会关系、人际交往、个性品德、个人信念,综合考虑人民监督员的法律素质,避免法盲人员加入人民监督员队伍,同时对人民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法律知识培訓,宣传预防职务犯罪知识,使人民监督员能够真正发挥监督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作用。
4、明确责任。应建立人民监督员保密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对在监督案件过程中所商议的内容必须绝对保密,切勿与本案人民监督员以外的任何人谈论案件(即使与其他人民监督员讨论,也应只在工作时间之内进行),不得把监督案件的内容或把商议的事项同外界新闻传媒工作人员或与其他任何人员透露,以避免国家秘密、检察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稳私外泄,规定人民监督员泄密应承当的法律责任,对因泄密给国家、集体以及他人造成的侵害追究人民监督员的民事、刑事责任,以增强人民监督员的保密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