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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本罪的具体行为与方式,导致“危险方法”没有限定。三鹿奶粉案在全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其中张玉军等人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认为定罪不合理。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三鹿奶粉案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一、三鹿奶粉事件及其审理结果
(一)三鹿奶粉事件的始末和简介。
甘肃14名婴儿喝同一品牌的奶粉患上肾结石的消息见诸报端后,引起强烈反响,甘肃卫生厅随即介入调查,质检总局也表示高度关注。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日晚发布产品召回声明。称经公司自检发现2008年8月6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为对消费者负责。三鹿集团公司决定立即对2008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据了解,联合调查组由卫生部牵头。由农业、公安、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卫生部还在全国范围内对可能由此造成的婴幼儿患病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同时紧急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诊疗方案。
(二)三鹿奶粉案件的司法介入。
三鹿奶粉时间造成的后果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称为了全国性的事件。同时也触及到了刑法、有关责任人也应当被判处刑罚,公安机关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理,拘留的拘留,逮捕的逮捕。法院也做出了相应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一审,部分被告人上诉,3月2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
3月2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三鹿系列刑事案件作出二审裁定,依法维持一审对张玉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对耿金平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宣判: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被维持原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庭审理第二审死刑案件的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6日依法分别开庭审理了耿金平案和张玉军案。庭审中,上诉人张玉军、耿金平及其辩护人依法行使了辩护权。合议庭评议后,依法对张玉军案和耿金平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对张玉军、耿金平维持原判死刑的裁定,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对田文华案和高俊杰案进行二审宣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全案驳回三鹿集团田文华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田文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的判决;核准了原审对高俊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二、案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不准确性
3月2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三鹿系列刑事案件作出二审裁定。依法维持一审对张玉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对于是否应当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是否应当判处死刑。理论界和社会公众有不同的看法,公众认为三鹿奶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罪当该死,这样才能平老百姓的气氛;而理论界却有不同的看法,笔者的观点是:法院在量刑过程中考虑民愤是应该的,对张玉军判处死刑勉强可以说得过去,但是笔者认为定罪有问题——不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主要有以下理由:
1、从立法本意来看不应当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鹿奶粉案件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玉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
2、对危险方法的认定是站不住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规定在114条、115条。而“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规定在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之后的,也就是说114条、115条是先列举了几种具体的犯罪行为。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危险方法是与前面规定的几种具体犯罪行为相当的方法。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皮采取限制解释的态度:“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行为。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张玉军等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不能工人食用,以三聚氰胺和麦芽糊精为原料,配制出专供往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检测含量的混合物,添加到原奶中,销售给奶制品生产企业,显然张玉军等的行为不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行为。
3、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性质上分析也不应当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我们不难看出上述几种具体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可逆转性、即时性。一经实施就会或者可能造成无法估量的后果。而张玉军等指是提供原料,即使构成犯罪,其犯罪行为还不足以具有不可逆转性、即时性;其次,张玉军不是直接向不特定的消费者销售,而是针对特定的生产者,从这点看也不具有即时性;再者。张玉军等只是提供原料,具体添加多或者少是由生产者决定的。如果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那么黑心也不会造成那么大的损失:最后,个人的体质不一样,并不是每个孩子食用了立即会有生命、健康危险。
4、司法机关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司法实践中常常将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其他具体犯罪的行为,均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导致了这样一种现象: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本罪的具体行为结构与方式,而司法机关擅意去加以“明确”。
注释:
①②文件来源:http://www.cs.com.cn/xwzx/01/120。
③④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P521。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三鹿奶粉案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一、三鹿奶粉事件及其审理结果
(一)三鹿奶粉事件的始末和简介。
甘肃14名婴儿喝同一品牌的奶粉患上肾结石的消息见诸报端后,引起强烈反响,甘肃卫生厅随即介入调查,质检总局也表示高度关注。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日晚发布产品召回声明。称经公司自检发现2008年8月6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为对消费者负责。三鹿集团公司决定立即对2008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据了解,联合调查组由卫生部牵头。由农业、公安、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卫生部还在全国范围内对可能由此造成的婴幼儿患病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同时紧急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诊疗方案。
(二)三鹿奶粉案件的司法介入。
三鹿奶粉时间造成的后果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称为了全国性的事件。同时也触及到了刑法、有关责任人也应当被判处刑罚,公安机关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理,拘留的拘留,逮捕的逮捕。法院也做出了相应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一审,部分被告人上诉,3月2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
3月2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三鹿系列刑事案件作出二审裁定,依法维持一审对张玉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对耿金平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宣判: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被维持原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庭审理第二审死刑案件的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6日依法分别开庭审理了耿金平案和张玉军案。庭审中,上诉人张玉军、耿金平及其辩护人依法行使了辩护权。合议庭评议后,依法对张玉军案和耿金平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对张玉军、耿金平维持原判死刑的裁定,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对田文华案和高俊杰案进行二审宣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全案驳回三鹿集团田文华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田文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的判决;核准了原审对高俊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二、案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不准确性
3月2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三鹿系列刑事案件作出二审裁定。依法维持一审对张玉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对于是否应当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是否应当判处死刑。理论界和社会公众有不同的看法,公众认为三鹿奶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罪当该死,这样才能平老百姓的气氛;而理论界却有不同的看法,笔者的观点是:法院在量刑过程中考虑民愤是应该的,对张玉军判处死刑勉强可以说得过去,但是笔者认为定罪有问题——不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主要有以下理由:
1、从立法本意来看不应当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鹿奶粉案件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玉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
2、对危险方法的认定是站不住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规定在114条、115条。而“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规定在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之后的,也就是说114条、115条是先列举了几种具体的犯罪行为。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危险方法是与前面规定的几种具体犯罪行为相当的方法。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皮采取限制解释的态度:“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行为。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张玉军等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不能工人食用,以三聚氰胺和麦芽糊精为原料,配制出专供往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检测含量的混合物,添加到原奶中,销售给奶制品生产企业,显然张玉军等的行为不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行为。
3、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性质上分析也不应当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我们不难看出上述几种具体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可逆转性、即时性。一经实施就会或者可能造成无法估量的后果。而张玉军等指是提供原料,即使构成犯罪,其犯罪行为还不足以具有不可逆转性、即时性;其次,张玉军不是直接向不特定的消费者销售,而是针对特定的生产者,从这点看也不具有即时性;再者。张玉军等只是提供原料,具体添加多或者少是由生产者决定的。如果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那么黑心也不会造成那么大的损失:最后,个人的体质不一样,并不是每个孩子食用了立即会有生命、健康危险。
4、司法机关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司法实践中常常将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其他具体犯罪的行为,均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导致了这样一种现象: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本罪的具体行为结构与方式,而司法机关擅意去加以“明确”。
注释:
①②文件来源:http://www.cs.com.cn/xwzx/01/120。
③④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P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