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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上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在1987年被提出后,历时20余年,在诸多国家已经开始实施,却始终未能在中国真正推行。不过,国外不断完善的反腐制度已经开始在中国激荡。
十八大之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历经四分之一世纪的打磨,终于“千唤万呼始出来”。财产申报制度,在世界上已不是新鲜事物。目前,全世界已有近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官员财产申报制”入法。在国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或“终端反腐”,许多国家都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制度。对于实施政治体制改革的中国来说,这些国家的做法“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监督经常化
瑞典等北欧国家普遍推行政府官员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以及储蓄消费实名制。
瑞典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之一。早在1766年,瑞典议会通过了一项《出版自由法》,规定“公开所有非涉密的公共文件”。瑞典公民由此获得了查阅所有官员财产和纳税状况的权利,任何公民都有权查看首相的财产及纳税清单。作为瑞典的公务人员,就连聘请保姆、缴纳电视费这样“花小钱”的事情也必须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2006年,瑞典首相新提名的几位大臣因被邻居、家电销售商、记者等举报有偷漏雇主税、不缴纳电视费等行为,而先后递交了辞呈。
1978年,美国政府颁布了《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1989年又修订为《道德改革法》。这一法律是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的蓝本。它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上任后还须按月申报。同时,财产申报不只限于申报者本人,还必须包括其配偶或受抚养子女的有关情况。除在国家安全部门工作或其他不宜暴露身份的官员外,各受理申报的机关均须将财产申报资料公开,供大众查阅复印,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必须公之于众的财产主要包括:申报人在一定范围内获取的收益,签订的受益协议,接受的馈赠、款待和谢礼,以及个人的债权债务、买卖交易、社会兼职等。如上年度所获价值超过100美元的红利、利息、租金和资本利润,以及从事贸易、商业、投资或产品收益获得的超过1000美元的资产利益;上年度从任何人处获得累计100美元以上的谢礼,除亲属外从其他方面获得累计价值达250美元以上的食宿、交通运输等款待和价值达100美元以上的馈赠等。比较有意思的是,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还对申报人提出了债务申报的规定。规定说,申报人必须申报本人及其配偶和抚养子女的任何超过1万美元的债务,这些债务包括各种贷款。
1989年,美国众议院议长詹姆斯·赖特贪腐弊案令世界震惊。这位美国民主党的象征和最著名的代言人以及全美仅次于正、副总统的第三号人物,因个人财产来源不明所引发的丑闻,让二战之后成长起来的那一代“军功精英”走下了神坛。
操作实效化
作为对财产申报立法最早的国家之一,英国的相关法规更人性化,鼓励官员诚实申报而非动用惩罚手段。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首部关于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法律规定,如果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之间存在差距,就必须作出解释和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就会被认定为灰色收入,进而被治罪。
英国官员分为议会议员和公务员两类。在英国,议员实行收入状况披露制度,要把各种收入、福利和形形色色的好处摆在明处。在申报中必须写清如下收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免费旅游等福利,以及官员从事咨询、写作、讲学和协助他人经营等活动的所得收入。
不过,英国政府官员申报财产和收入只限于本人,其子女、配偶、父母及其他亲属的收入和财产不需要申报。在英国民众看来,亲属的财产具有隐私权。此外,英国公务员利用非工作时间赚取的财产,包括投资产生的股息、红利、房产租金收入等都被看作合法收入。
为规范公务人员的行为,各国对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金做出了详细规定。美国规定政府工作人员收受外国赠送的礼品价值不得超过305美元(约2440元人民币),超过这一数额应在60天内交给政府部门。同时规定,下级不得向上级送礼品,违反者将被开除。如果收受礼品总价值超过7000美元(约5.6万元人民币),将对其处以3倍的罚金,并可判处15年以下监禁。
德国政府规定,官员收受礼品价值不得超过50欧元(约500元人民币),否则就要受到不同程度的纪律处分。根据收受金额数量,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开除公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分。
英国政府规定官员收受礼品价值不能超过140英镑(约200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官员可以花钱购买。否则,未来有可能丧失领取退休金的资格。
法国政府规定,官员接受礼品最高限额为35欧元(约35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必须归还赠送者,否则将受到法律处罚。
为确保反腐法规得以落实,美国在机构设置方面,除了检察机关等反贪机构外,还设立了专门的廉政机构。1921年成立了直接向国会负责的审计署,以加强对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的监督审查。这是美国联邦政府内部强化防贪肃贪的重要机构。
早在1962年,新加坡就成立了高效精干的反贪机构——贪污调查局。为保证该局独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排除各种干扰,新加坡政府赋予该局充分的独立办案权。该局由总理直接领导,局长由总理任命,不受任何机关与个人的干涉。
反腐配套化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有句名言:“预防犯罪比惩治更高明,所有腐败犯罪的人,他在腐败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自己会不会被发现,而不是会不会被惩处。”
1993年,金泳三成为韩国第一位直选的文职总统。在法律并没有规定官员财产公开的情况下,金泳三总统于就职后第二天,率先公布自己及全家的财产。舆论对此反应强烈,要求其他高官也应公布其财产。总理、内阁成员、议员、高级官僚等纷纷公开财产。迫于压力,2名内阁部长及汉城市市长因蓄财和房地产投机嫌疑而辞职,5名副部长、242名高级行政官自动离开了职位;多名议员(包括议长)辞去议员职务,或被除名,或受到警告处分。
接着,金泳三政府着手修改《公务员伦理法》,经国会通过后于1993年7月生效。根据修改后的法律,政务类官员、各部常务次官、地方自治团体长官、地方议员、公营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以及总统令所规定的其他政府官员等都应将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的财产公布在政府公报上。这样就完成了高级公务员财产公开由实践到法律的转变。
除了建立“申报和公示”等核心制度外,韩国政府不断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建立配套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过程中,对拒绝、拖延申报或漏报、瞒报情况都给予严格惩罚。这些惩罚措施的存在对官员来说是一种巨大的约束。
在美国,依政府道德法及相关法律和判例,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更可提起刑事诉讼,被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判5年监禁。在法国,若议员、政府成员未按规定报送财产报单或竞选账目的,在一年内取消其被选资格。
近年来乌克兰在反腐制度化方面的工作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其中《公务员法》《反腐败法》《反贪行赂法》《官员申报收入、开支和申报财产法》等就是这一进程中几项重要内容。
1995年,乌克兰又通过了《反腐败法》,确定了腐败的含义和腐败行为的界定。其中腐败行为的主体是公务员、议员和地方议员。作为配套的法规,为加大公务员、官员收入、开支透明和公开的立法进程,2001年5月又提出了《公务员的收入和开支申报及国家监督法草案》,增加了开支监督是立法的一项新内容。由国家税务部门实施监督,监察申报是否如实、完全、及时,纳税情况是否完全及时等。2005年11月尤先科总统又颁令禁止部长夫人经商,也当属此列立法范畴。而在近期,乌议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将从2009年2月至7月审议200多个涉及税收和反腐反贪的法律文件。
纵观各国的做法,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对解决官场通病“贪污腐败”起到了很好的预防和约束作用,可以说是十分成熟的国际惯例和经验。有关专家认为,国家领导人的态度和行动是财产申报制度生效的关键。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最为重要的是,要有配套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过程中,对拒绝、拖延申报或漏报、瞒报等情况都要给予严格的惩罚。
十八大之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历经四分之一世纪的打磨,终于“千唤万呼始出来”。财产申报制度,在世界上已不是新鲜事物。目前,全世界已有近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官员财产申报制”入法。在国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或“终端反腐”,许多国家都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制度。对于实施政治体制改革的中国来说,这些国家的做法“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监督经常化
瑞典等北欧国家普遍推行政府官员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以及储蓄消费实名制。
瑞典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之一。早在1766年,瑞典议会通过了一项《出版自由法》,规定“公开所有非涉密的公共文件”。瑞典公民由此获得了查阅所有官员财产和纳税状况的权利,任何公民都有权查看首相的财产及纳税清单。作为瑞典的公务人员,就连聘请保姆、缴纳电视费这样“花小钱”的事情也必须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2006年,瑞典首相新提名的几位大臣因被邻居、家电销售商、记者等举报有偷漏雇主税、不缴纳电视费等行为,而先后递交了辞呈。
1978年,美国政府颁布了《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1989年又修订为《道德改革法》。这一法律是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的蓝本。它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上任后还须按月申报。同时,财产申报不只限于申报者本人,还必须包括其配偶或受抚养子女的有关情况。除在国家安全部门工作或其他不宜暴露身份的官员外,各受理申报的机关均须将财产申报资料公开,供大众查阅复印,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必须公之于众的财产主要包括:申报人在一定范围内获取的收益,签订的受益协议,接受的馈赠、款待和谢礼,以及个人的债权债务、买卖交易、社会兼职等。如上年度所获价值超过100美元的红利、利息、租金和资本利润,以及从事贸易、商业、投资或产品收益获得的超过1000美元的资产利益;上年度从任何人处获得累计100美元以上的谢礼,除亲属外从其他方面获得累计价值达250美元以上的食宿、交通运输等款待和价值达100美元以上的馈赠等。比较有意思的是,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还对申报人提出了债务申报的规定。规定说,申报人必须申报本人及其配偶和抚养子女的任何超过1万美元的债务,这些债务包括各种贷款。
1989年,美国众议院议长詹姆斯·赖特贪腐弊案令世界震惊。这位美国民主党的象征和最著名的代言人以及全美仅次于正、副总统的第三号人物,因个人财产来源不明所引发的丑闻,让二战之后成长起来的那一代“军功精英”走下了神坛。
操作实效化
作为对财产申报立法最早的国家之一,英国的相关法规更人性化,鼓励官员诚实申报而非动用惩罚手段。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首部关于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法律规定,如果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之间存在差距,就必须作出解释和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就会被认定为灰色收入,进而被治罪。
英国官员分为议会议员和公务员两类。在英国,议员实行收入状况披露制度,要把各种收入、福利和形形色色的好处摆在明处。在申报中必须写清如下收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免费旅游等福利,以及官员从事咨询、写作、讲学和协助他人经营等活动的所得收入。
不过,英国政府官员申报财产和收入只限于本人,其子女、配偶、父母及其他亲属的收入和财产不需要申报。在英国民众看来,亲属的财产具有隐私权。此外,英国公务员利用非工作时间赚取的财产,包括投资产生的股息、红利、房产租金收入等都被看作合法收入。
为规范公务人员的行为,各国对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金做出了详细规定。美国规定政府工作人员收受外国赠送的礼品价值不得超过305美元(约2440元人民币),超过这一数额应在60天内交给政府部门。同时规定,下级不得向上级送礼品,违反者将被开除。如果收受礼品总价值超过7000美元(约5.6万元人民币),将对其处以3倍的罚金,并可判处15年以下监禁。
德国政府规定,官员收受礼品价值不得超过50欧元(约500元人民币),否则就要受到不同程度的纪律处分。根据收受金额数量,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开除公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分。
英国政府规定官员收受礼品价值不能超过140英镑(约200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官员可以花钱购买。否则,未来有可能丧失领取退休金的资格。
法国政府规定,官员接受礼品最高限额为35欧元(约35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必须归还赠送者,否则将受到法律处罚。
为确保反腐法规得以落实,美国在机构设置方面,除了检察机关等反贪机构外,还设立了专门的廉政机构。1921年成立了直接向国会负责的审计署,以加强对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的监督审查。这是美国联邦政府内部强化防贪肃贪的重要机构。
早在1962年,新加坡就成立了高效精干的反贪机构——贪污调查局。为保证该局独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排除各种干扰,新加坡政府赋予该局充分的独立办案权。该局由总理直接领导,局长由总理任命,不受任何机关与个人的干涉。
反腐配套化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有句名言:“预防犯罪比惩治更高明,所有腐败犯罪的人,他在腐败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自己会不会被发现,而不是会不会被惩处。”
1993年,金泳三成为韩国第一位直选的文职总统。在法律并没有规定官员财产公开的情况下,金泳三总统于就职后第二天,率先公布自己及全家的财产。舆论对此反应强烈,要求其他高官也应公布其财产。总理、内阁成员、议员、高级官僚等纷纷公开财产。迫于压力,2名内阁部长及汉城市市长因蓄财和房地产投机嫌疑而辞职,5名副部长、242名高级行政官自动离开了职位;多名议员(包括议长)辞去议员职务,或被除名,或受到警告处分。
接着,金泳三政府着手修改《公务员伦理法》,经国会通过后于1993年7月生效。根据修改后的法律,政务类官员、各部常务次官、地方自治团体长官、地方议员、公营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以及总统令所规定的其他政府官员等都应将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的财产公布在政府公报上。这样就完成了高级公务员财产公开由实践到法律的转变。
除了建立“申报和公示”等核心制度外,韩国政府不断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建立配套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过程中,对拒绝、拖延申报或漏报、瞒报情况都给予严格惩罚。这些惩罚措施的存在对官员来说是一种巨大的约束。
在美国,依政府道德法及相关法律和判例,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更可提起刑事诉讼,被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判5年监禁。在法国,若议员、政府成员未按规定报送财产报单或竞选账目的,在一年内取消其被选资格。
近年来乌克兰在反腐制度化方面的工作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其中《公务员法》《反腐败法》《反贪行赂法》《官员申报收入、开支和申报财产法》等就是这一进程中几项重要内容。
1995年,乌克兰又通过了《反腐败法》,确定了腐败的含义和腐败行为的界定。其中腐败行为的主体是公务员、议员和地方议员。作为配套的法规,为加大公务员、官员收入、开支透明和公开的立法进程,2001年5月又提出了《公务员的收入和开支申报及国家监督法草案》,增加了开支监督是立法的一项新内容。由国家税务部门实施监督,监察申报是否如实、完全、及时,纳税情况是否完全及时等。2005年11月尤先科总统又颁令禁止部长夫人经商,也当属此列立法范畴。而在近期,乌议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将从2009年2月至7月审议200多个涉及税收和反腐反贪的法律文件。
纵观各国的做法,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对解决官场通病“贪污腐败”起到了很好的预防和约束作用,可以说是十分成熟的国际惯例和经验。有关专家认为,国家领导人的态度和行动是财产申报制度生效的关键。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最为重要的是,要有配套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过程中,对拒绝、拖延申报或漏报、瞒报等情况都要给予严格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