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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斯特劳森从语用学的视角出发,区分了语句和语句的使用、语词和语词的使用,认为意义是语句或语词的特征,真或假是语句的使用的特征,指称是语词的使用的特征。他的语言哲学的这一基本观点是批驳罗素摹状词理论的基础。斯特劳森对于罗素摹状词理论的批评对当代语言哲学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斯特劳森;使用;摹状词理论;批评
罗素是现代著名哲学家和逻辑学家,他所提出的摹状词理论对于现代逻辑和语言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斯特劳森基于语用学的视角,提出了独特的语言哲学的观点,对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展开了批评,对当代语言哲学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类型和类型的使用的区分
斯特劳森把类型这个字眼作为“语句或语词”的缩写,他首先探讨了语句、语句的使用和语句的表达之间的区别。他认为,语句是抽象的东西,它要通过具体的物质载体表达出来,因此语句的表达主要在于把一个语句说出来或写出来。说出一个语句或写出一个语句就是表达一个语句。同一个语句可以被同一个人以不同的方式表达,同一个语句也可以在不同的时期被不同的人表达。
斯特劳森认为,语句的使用是指人们在特定的语境中表达一个语句的时候,可以使用该语句来谈论特定的人或物的某些事情,做出一个真论断或假论断。由于语句的使用与语境直接相关,因此一个语句在不同的时期被表达时,人们对它的使用可以不同。比如,“那个法国国王是贤明的”这个语句在路易十四当政时期与路易十五当政时期被表达,它们就具有不同的使用,即在前一种情况下该语句谈论的是路易十四的某些情况,而在后一种情况下该语句谈论的是路易十五的某些情况,因而该语句也具有不同的真值,即前者为真,而后者为假。当然,同一个語句如果都在相同的时期被不同的人表达,那么它也就具有了相同的使用。
在斯特劳森看来,语句和语句的使用的最大区别是,不可能谈到语句本身的真或假,而只能谈到使用语句做了一个真论断或假论断。就上述例子而言,我们不能说语句论述某一个特定的人物,因为同一个语句在不同时间可以用来谈论完全不同的特定人物,而只能说在特定场合下通过对于语句进行一次使用来谈论某个特定人物。
与语句的情况类似,斯特劳森还区别了语词、语词的表达和语词的使用。三者之间关键在于语词和语词的使用的区别。他认为,语词本身无所谓指称或提到什么东西,提到或指称什么东西是语词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语词总是在一个语句中出现的,因此它的使用依赖于语句的使用。比如,当一个人使用“那个法国国王是贤明的”来谈论路易十四的某种情况时,他才能使用“那个法国国王”这个语词来指称或提到路易十四这个人,因此并不是“那个法国国王”这个语词本身提到或指称某个人,而是说话者在使用包含该语词的语句(当然也是使用该语词)时才提到或指称某个人。也就是说,提到某个东西不是语词的特征,而真或假也不是语句的特征。
斯特劳森认为,语句或语词的特征是意义。他从语用学视角出发,认为意义是使用语句和语词的规则、习惯和约定。他说,提出语词的意义就是为了把这个语词使用于指称或提到一个特定对象或特定的人而提出一些一般的指导;提出语句的意义,就是为了把这个语句使用于构成某些真的或假的论断而提出一些一般的指导。
二、对于罗素摹状词理论的批评
斯特劳森提出的关于类型和类型的使用的区别的观点,是他对于罗素摹状词理论进行批评的基础。在斯特劳森看来,罗素没有区分类型和类型的使用,具体来说,就是没有区分语句和语句的使用以及语词和语词的使用。
具体就语词而言,斯特劳森认为,罗素所犯错误的根源在于,他以为指称或提到必定是意义。罗素混淆了一个语词和它的使用,把语词的意义和语词在特定场合的使用中所指称的对象混为一谈。斯特劳森举例说,如果我谈论我的手帕,我或许能从我的口袋里掏出我正在指称的对象,但却不能从我的口袋里掏出“我的手帕”这个语调的意义。语词的意义是语词本身的特征,而指称是语词的使用的特征。斯特劳森所针对的是罗素的逻辑专名的思想,认为正是由于罗素混淆了意义和指称,才产生了“令人困惑的关于逻辑专名的神话”。
按罗素的理解,逻辑专名的意义就是它所指称的对象。比如“这”就是一个逻辑专名。但斯特劳森认为,语词“这”的意义不是它在特定的场合下被用来指称的对象,也不是它曾被用来或可能被用来指称的所有对象。给出它的意义,就是给出在特定场合下它被用来指称某个特定对象所遵循的规则、惯例和约定。斯特劳森进而批驳了“逻辑专名的神话”。他举例说,当甲伸出双手,小心翼翼地做出一个杯形,然后捧向乙说:“这是一个很好看的红色的东西。”而乙由于什么也看不到,他会对甲说:“你手里根本没有任何东西”。在这个例子中,虽然语词“这”没有指称任何东西,但它是有意义的,甲乙二人都知道它的意义,否则他们就不可能进行语言交际。这个例子表明,“这”也并不是罗素所谓的逻辑专名。
就罗素所提到的“那个法国国王”这个语词而言,斯特劳森指出,这个语词本身就具有意义,它的意义是人们使用它的约定、惯例和规则。即便现在根本不存在法国国王,也不会出现它是否有意义的问题。它是否具有意义与它是否指称一个对象没有任何关系。罗素混淆了语词和语词的使用。
斯特劳森认为,罗素也混淆了语句和语句的使用。比如,就“那个法国国王是贤明的”这个语句而言,意义是这个语句的特征,或者说这个语句本身就具有意义,即人们在特定场合中使用这个语句时所必须遵循的规则、惯例和约定。根本不存在当没有法国国王时该语句是否有意义的问题,也不存在为该语句有意义进行辩护的问题。意义是语句本身的问题,这与它的使用的特征,即论述某个东西和真或假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就这个语句来说,我们不能问它是论述什么对象的,或它是真的还是假的。这种问题不是语句本身的问题,而是语句的使用的问题。罗素混淆了语句和语句的使用。综上所述,斯特劳森站在语用学的视角上,提出了语句和语句的使用、语词和语词的使用的区分,并从语用学的角度,即语句或语词的使用的角度阐发了语句或语词的意义。基于意义和使用的区分,斯特劳森有针对性地反驳了罗素的摹状词理论。斯特劳森对于罗素的批评反映了意义理论的语用学转向的趋势,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对于语言哲学和分析哲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斯特劳森;使用;摹状词理论;批评
罗素是现代著名哲学家和逻辑学家,他所提出的摹状词理论对于现代逻辑和语言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斯特劳森基于语用学的视角,提出了独特的语言哲学的观点,对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展开了批评,对当代语言哲学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类型和类型的使用的区分
斯特劳森把类型这个字眼作为“语句或语词”的缩写,他首先探讨了语句、语句的使用和语句的表达之间的区别。他认为,语句是抽象的东西,它要通过具体的物质载体表达出来,因此语句的表达主要在于把一个语句说出来或写出来。说出一个语句或写出一个语句就是表达一个语句。同一个语句可以被同一个人以不同的方式表达,同一个语句也可以在不同的时期被不同的人表达。
斯特劳森认为,语句的使用是指人们在特定的语境中表达一个语句的时候,可以使用该语句来谈论特定的人或物的某些事情,做出一个真论断或假论断。由于语句的使用与语境直接相关,因此一个语句在不同的时期被表达时,人们对它的使用可以不同。比如,“那个法国国王是贤明的”这个语句在路易十四当政时期与路易十五当政时期被表达,它们就具有不同的使用,即在前一种情况下该语句谈论的是路易十四的某些情况,而在后一种情况下该语句谈论的是路易十五的某些情况,因而该语句也具有不同的真值,即前者为真,而后者为假。当然,同一个語句如果都在相同的时期被不同的人表达,那么它也就具有了相同的使用。
在斯特劳森看来,语句和语句的使用的最大区别是,不可能谈到语句本身的真或假,而只能谈到使用语句做了一个真论断或假论断。就上述例子而言,我们不能说语句论述某一个特定的人物,因为同一个语句在不同时间可以用来谈论完全不同的特定人物,而只能说在特定场合下通过对于语句进行一次使用来谈论某个特定人物。
与语句的情况类似,斯特劳森还区别了语词、语词的表达和语词的使用。三者之间关键在于语词和语词的使用的区别。他认为,语词本身无所谓指称或提到什么东西,提到或指称什么东西是语词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语词总是在一个语句中出现的,因此它的使用依赖于语句的使用。比如,当一个人使用“那个法国国王是贤明的”来谈论路易十四的某种情况时,他才能使用“那个法国国王”这个语词来指称或提到路易十四这个人,因此并不是“那个法国国王”这个语词本身提到或指称某个人,而是说话者在使用包含该语词的语句(当然也是使用该语词)时才提到或指称某个人。也就是说,提到某个东西不是语词的特征,而真或假也不是语句的特征。
斯特劳森认为,语句或语词的特征是意义。他从语用学视角出发,认为意义是使用语句和语词的规则、习惯和约定。他说,提出语词的意义就是为了把这个语词使用于指称或提到一个特定对象或特定的人而提出一些一般的指导;提出语句的意义,就是为了把这个语句使用于构成某些真的或假的论断而提出一些一般的指导。
二、对于罗素摹状词理论的批评
斯特劳森提出的关于类型和类型的使用的区别的观点,是他对于罗素摹状词理论进行批评的基础。在斯特劳森看来,罗素没有区分类型和类型的使用,具体来说,就是没有区分语句和语句的使用以及语词和语词的使用。
具体就语词而言,斯特劳森认为,罗素所犯错误的根源在于,他以为指称或提到必定是意义。罗素混淆了一个语词和它的使用,把语词的意义和语词在特定场合的使用中所指称的对象混为一谈。斯特劳森举例说,如果我谈论我的手帕,我或许能从我的口袋里掏出我正在指称的对象,但却不能从我的口袋里掏出“我的手帕”这个语调的意义。语词的意义是语词本身的特征,而指称是语词的使用的特征。斯特劳森所针对的是罗素的逻辑专名的思想,认为正是由于罗素混淆了意义和指称,才产生了“令人困惑的关于逻辑专名的神话”。
按罗素的理解,逻辑专名的意义就是它所指称的对象。比如“这”就是一个逻辑专名。但斯特劳森认为,语词“这”的意义不是它在特定的场合下被用来指称的对象,也不是它曾被用来或可能被用来指称的所有对象。给出它的意义,就是给出在特定场合下它被用来指称某个特定对象所遵循的规则、惯例和约定。斯特劳森进而批驳了“逻辑专名的神话”。他举例说,当甲伸出双手,小心翼翼地做出一个杯形,然后捧向乙说:“这是一个很好看的红色的东西。”而乙由于什么也看不到,他会对甲说:“你手里根本没有任何东西”。在这个例子中,虽然语词“这”没有指称任何东西,但它是有意义的,甲乙二人都知道它的意义,否则他们就不可能进行语言交际。这个例子表明,“这”也并不是罗素所谓的逻辑专名。
就罗素所提到的“那个法国国王”这个语词而言,斯特劳森指出,这个语词本身就具有意义,它的意义是人们使用它的约定、惯例和规则。即便现在根本不存在法国国王,也不会出现它是否有意义的问题。它是否具有意义与它是否指称一个对象没有任何关系。罗素混淆了语词和语词的使用。
斯特劳森认为,罗素也混淆了语句和语句的使用。比如,就“那个法国国王是贤明的”这个语句而言,意义是这个语句的特征,或者说这个语句本身就具有意义,即人们在特定场合中使用这个语句时所必须遵循的规则、惯例和约定。根本不存在当没有法国国王时该语句是否有意义的问题,也不存在为该语句有意义进行辩护的问题。意义是语句本身的问题,这与它的使用的特征,即论述某个东西和真或假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就这个语句来说,我们不能问它是论述什么对象的,或它是真的还是假的。这种问题不是语句本身的问题,而是语句的使用的问题。罗素混淆了语句和语句的使用。综上所述,斯特劳森站在语用学的视角上,提出了语句和语句的使用、语词和语词的使用的区分,并从语用学的角度,即语句或语词的使用的角度阐发了语句或语词的意义。基于意义和使用的区分,斯特劳森有针对性地反驳了罗素的摹状词理论。斯特劳森对于罗素的批评反映了意义理论的语用学转向的趋势,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对于语言哲学和分析哲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