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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美国司法机关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适用正当法律程序干预大学自治的程度与范围也不同.在特权理论之下,司法基本不干预大学的任何决定.而在宪法理论之下,司法的态度有了巨大变化,司法在非学术及学术领域全面干预大学自治.在司法克制理念之下,法院的行为回归理性,坚持有限介入大学自治.司法的角色转型对大学自治权限及师生私权保护产生的影响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