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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构造的趋势为协同主义,证据契约的研究应于此前提下展开。协同主义要求诉讼各方协同发现事实,合理分配诉讼权限。因此,证据契约应囊括三方主体,除却当事人外,还应列裁判法官为监督、审查及阐明主体;证据契约的效力应以权限划分合理与否为标准,排除牵涉证明标准、证明力、证明责任等因素的合意之效力。惟有如此,证据契约制度方与法制体系相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