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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截止目前,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到五年时间内共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57件,修改地方性法规64件,废止地方性法规8件,批准设区的市和景宁畲族自治县报批法规91件。这些法规涵盖了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的各个方面,符合浙江实际、具有浙江特色,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促进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立法先行 保障改革和重大决策顺利推进
依法治国,立法先行。“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2013年1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讲话中提出了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路径,这也成了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工作的根本遵循。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紧扣省委决策部署和全省工作大局,始终以立法引领改革、推动改革,做好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的有机衔接。
2013年11月,出台我国首部民间融资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规范民间融资服务主体,创设民间借贷备案制度,强化民间融资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推动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工作取得新进展。
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推进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落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决定,保障国家和省重大改革决策的落地。围绕“最多跑一次”改革决定,对地方性法规多次进行修改清理,2017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又作出推进和保障桐庐县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决定,为全省提供经验和标本。
改革试点需要立法先行,保障法制统一,而重大决策的推进和落实,更需要法制保驾护航,确保重大决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在浙江,每条大小河流背后都有一个响亮的名字——河长。今年7月28日,《浙江省河长制规定》经十二届省人大常委会第43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个专門规范河长制内容的地方性法规。以立法形式,创新河湖管理模式,固化先进经验,明确河长担当,并为浙江6万多名河长履职提供法制保障。张德江委员会在全国第二十三次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对浙江省河长制规定的立法予以高度肯定。
2013年以来,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五水共治”、“三改一拆” 、“三打一整治”专项执法行动。省人大常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及时制定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确保全省“三改一拆”工作于法有据,又适时修改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渔业管理条例,为开展渔场“三打一整治”专项执法行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2016年9月,举世瞩目的G20峰会在杭州召开,这是中央从国家发展大局和外交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省人大常委会在2016年5月下旬及时作出授权决定,明确省市政府可以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保障峰会圆满顺利召开。
民主政治建设是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省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修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代表法实施办法、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保障和实现公民的正当政治权利,夯实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础。目前,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正在组织起草《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并已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计划于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立法为民 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本届以来,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也成了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部部承载民生期盼、呼应民生诉求、回馈民生关切的法规相继面世。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纳入专项社会救助范围,因意外事故或大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2014年8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社会救助地方性法规,为浙江老百姓打造了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大救助网络。
据统计,到2013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为897.83万,占总人口的18.63%,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1186万,占总人口24%左右。面对日益严峻的老龄化态势,2015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在三次审议的基础上提请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理顺政府、社会、市场在社会养老服务中的职能,明确规定公办养老机构在保障“三无”特殊困难老人以及失能、失智、高龄、独居、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在入住方面的职责。
“民以食为天”,省人大常委会针对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先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及时回应百姓最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
“生命重于泰山”,立法为民更体现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为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修订消防条例和安全生产条例,制定防震减灾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作出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全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彰显了省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最本质需求的积极回应。
法律不仅要体现刚性,也要有人文的关怀。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一直重视通过立法保护特殊群体权益,推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强化对留守儿童精神关爱和对困境儿童的特别保护。
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对预付卡、网络购物、营利性培训、医疗美容、商品房、家用汽车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且消费投诉较多的领域作了专门规范。
制定全国首部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修订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条例,修订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法律的触角延伸到了每一个群体。 立法为民,还体现在以法律管理社会事务上,发挥好立法作为社会利益“平衡器”的功能。
2016年3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证登记条例》,明确“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一张居住证,牵动的是千万流动大军。浙江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总量一直居高不下。条例的出台,创新管理流动人口,让他们在为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享受到同样的福利待遇,共享、普惠的城市画卷愈加清晰。制定学前教育条例,针对当下“入园难”问题进行规范……
“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查国事本则宜。”针对社会治理这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的脚步从未停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审计条例、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信访条例、旅游条例……浙江省社会治理法律体系愈加完善,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
法之必行,在于人心所向。这一件件法规,都以民为本,对百姓的热切期盼进行有效回应。
生态立法 为绿水青山保驾护航
2005年8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在湖州安吉考察时,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守护好这一幅秀美画卷就成了浙江人孜孜不倦的追求。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将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作为重点领域,加快出台相关法规,通过完善环境保护制度机制,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力度,践行“两山”理论重要思想,为“两美”浙江建设补上制度短板。
时下,雾霾成了中国社会走向现代化路上的最大烦恼之一。雾霾锁城的景况让大家谈霾色变,苍穹之下,驱散雾霾,迎接蓝天,成了公众的期待,也是生态环境保护必须破解的难题。
2016年5月底,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经计量检定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為行政执法依据,突出重点防治,强化源头治理为实现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全程治理提供制度保障。
牵一发而动全身,生态环境是一个相互连通的体系,每一方面都要保护好。为此,围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出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加强对黄标车和摩托车等车辆管理等作出规定。围绕土地资源保护,出台水土保持条例、土地整治条例,强化垦造耕地等活动的水土保持责任,规范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等土地整治活动,着力优化土地利用空间,提高耕地质量。围绕水文活动管理,制定水文管理条例,对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作了规定,为水资源管理和有效利用提供基础条件。围绕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初次审议了公益林管理条例草案,规范我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林业增收、林农增效,计划年内审议通过。
与此同时,绿色发展理念也贯穿立法始终。
2016年4月底,一则《浙江将逐步取消毛坯房 2020年底新建住宅基本实现全装修》的文章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到2020年底,浙江新建多层和高层住宅将基本实现全装修,也就是说毛坯房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文章中,对浙江未来的居家建筑进行了描绘。
人的一生,近2/3的时间都生活在建筑内。高品质的建筑也成了人们的追求。围绕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建立分类递进和分区递进的绿色建筑实施机制,明确绿色建筑激励政策,并规定全装修商品房交付制度。
法制这把“金钥匙”,开启绿色建筑发展的大门,更开启了人们绿色生活,夏季更凉爽,冬季更暖和,雨季又防水,节能、节水又节材的居住环境在浙江值得期待。
此外,省人大常委会还围绕创新驱动,修订专利条例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作出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通过立法加强科学创新保护,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释放制度红利,推进经济转型升级。
立法先行 保障改革和重大决策顺利推进
依法治国,立法先行。“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2013年1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讲话中提出了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路径,这也成了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工作的根本遵循。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紧扣省委决策部署和全省工作大局,始终以立法引领改革、推动改革,做好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的有机衔接。
2013年11月,出台我国首部民间融资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规范民间融资服务主体,创设民间借贷备案制度,强化民间融资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推动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工作取得新进展。
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推进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落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决定,保障国家和省重大改革决策的落地。围绕“最多跑一次”改革决定,对地方性法规多次进行修改清理,2017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又作出推进和保障桐庐县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决定,为全省提供经验和标本。
改革试点需要立法先行,保障法制统一,而重大决策的推进和落实,更需要法制保驾护航,确保重大决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在浙江,每条大小河流背后都有一个响亮的名字——河长。今年7月28日,《浙江省河长制规定》经十二届省人大常委会第43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个专門规范河长制内容的地方性法规。以立法形式,创新河湖管理模式,固化先进经验,明确河长担当,并为浙江6万多名河长履职提供法制保障。张德江委员会在全国第二十三次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对浙江省河长制规定的立法予以高度肯定。
2013年以来,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五水共治”、“三改一拆” 、“三打一整治”专项执法行动。省人大常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及时制定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确保全省“三改一拆”工作于法有据,又适时修改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渔业管理条例,为开展渔场“三打一整治”专项执法行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2016年9月,举世瞩目的G20峰会在杭州召开,这是中央从国家发展大局和外交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省人大常委会在2016年5月下旬及时作出授权决定,明确省市政府可以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保障峰会圆满顺利召开。
民主政治建设是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省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修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代表法实施办法、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保障和实现公民的正当政治权利,夯实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础。目前,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正在组织起草《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并已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计划于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立法为民 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本届以来,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也成了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部部承载民生期盼、呼应民生诉求、回馈民生关切的法规相继面世。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纳入专项社会救助范围,因意外事故或大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2014年8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社会救助地方性法规,为浙江老百姓打造了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大救助网络。
据统计,到2013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为897.83万,占总人口的18.63%,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1186万,占总人口24%左右。面对日益严峻的老龄化态势,2015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在三次审议的基础上提请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理顺政府、社会、市场在社会养老服务中的职能,明确规定公办养老机构在保障“三无”特殊困难老人以及失能、失智、高龄、独居、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在入住方面的职责。
“民以食为天”,省人大常委会针对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先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及时回应百姓最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
“生命重于泰山”,立法为民更体现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为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修订消防条例和安全生产条例,制定防震减灾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作出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全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彰显了省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最本质需求的积极回应。
法律不仅要体现刚性,也要有人文的关怀。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一直重视通过立法保护特殊群体权益,推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强化对留守儿童精神关爱和对困境儿童的特别保护。
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对预付卡、网络购物、营利性培训、医疗美容、商品房、家用汽车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且消费投诉较多的领域作了专门规范。
制定全国首部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修订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条例,修订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法律的触角延伸到了每一个群体。 立法为民,还体现在以法律管理社会事务上,发挥好立法作为社会利益“平衡器”的功能。
2016年3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证登记条例》,明确“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一张居住证,牵动的是千万流动大军。浙江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总量一直居高不下。条例的出台,创新管理流动人口,让他们在为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享受到同样的福利待遇,共享、普惠的城市画卷愈加清晰。制定学前教育条例,针对当下“入园难”问题进行规范……
“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查国事本则宜。”针对社会治理这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的脚步从未停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审计条例、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信访条例、旅游条例……浙江省社会治理法律体系愈加完善,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
法之必行,在于人心所向。这一件件法规,都以民为本,对百姓的热切期盼进行有效回应。
生态立法 为绿水青山保驾护航
2005年8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在湖州安吉考察时,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守护好这一幅秀美画卷就成了浙江人孜孜不倦的追求。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将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作为重点领域,加快出台相关法规,通过完善环境保护制度机制,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力度,践行“两山”理论重要思想,为“两美”浙江建设补上制度短板。
时下,雾霾成了中国社会走向现代化路上的最大烦恼之一。雾霾锁城的景况让大家谈霾色变,苍穹之下,驱散雾霾,迎接蓝天,成了公众的期待,也是生态环境保护必须破解的难题。
2016年5月底,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经计量检定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為行政执法依据,突出重点防治,强化源头治理为实现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全程治理提供制度保障。
牵一发而动全身,生态环境是一个相互连通的体系,每一方面都要保护好。为此,围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出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加强对黄标车和摩托车等车辆管理等作出规定。围绕土地资源保护,出台水土保持条例、土地整治条例,强化垦造耕地等活动的水土保持责任,规范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等土地整治活动,着力优化土地利用空间,提高耕地质量。围绕水文活动管理,制定水文管理条例,对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作了规定,为水资源管理和有效利用提供基础条件。围绕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初次审议了公益林管理条例草案,规范我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林业增收、林农增效,计划年内审议通过。
与此同时,绿色发展理念也贯穿立法始终。
2016年4月底,一则《浙江将逐步取消毛坯房 2020年底新建住宅基本实现全装修》的文章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到2020年底,浙江新建多层和高层住宅将基本实现全装修,也就是说毛坯房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文章中,对浙江未来的居家建筑进行了描绘。
人的一生,近2/3的时间都生活在建筑内。高品质的建筑也成了人们的追求。围绕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建立分类递进和分区递进的绿色建筑实施机制,明确绿色建筑激励政策,并规定全装修商品房交付制度。
法制这把“金钥匙”,开启绿色建筑发展的大门,更开启了人们绿色生活,夏季更凉爽,冬季更暖和,雨季又防水,节能、节水又节材的居住环境在浙江值得期待。
此外,省人大常委会还围绕创新驱动,修订专利条例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作出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通过立法加强科学创新保护,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释放制度红利,推进经济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