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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4年12月21日,一组医生在手术台上自拍,并摆出V手势的照片在网上掀起舆论热议。本文讨论的是,在朋友圈及微博之中发布照片并加以评论的行为、以及陕西广播电视台某栏目官方微博在未具体询问相关当事人了解情况的前提下,上传合照并发表微博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关键词】自拍风波;侵权
一、事件概要
2014年12月21日,一组医生在手术台上自拍,并摆出V手势的照片在网上掀起舆论热议。患者白文海腿伤严重,手术很成功,在患者白文海知情并且同意的前提下,郑晓菊和医生们拍了几张留念照。
2014年8月16日,参与拍照的某一位医生在微信朋友圈内写了“值得永远记忆的一场手术”的文章以资纪念,并将手术后所拍摄的合照作为文章的配图发布于微信朋友圈中。12月20日上午,其同学将此照片上传到微博,并配上了评论“作为一名医护人员我想说难怪医患关系这么紧张,手术同时你们在做什么?拍照留念,如果手术台上是你的父母亲戚你还会这么做吗”12月20日晚,陕西广播电视台“都市快报”栏目官方微博根据该网友爆料,配上图片,发表了“一说为快”的微博,由此,“医生手术室自拍”在网络上引起了舆论风波,也因此,涉事医生均受到处罚。
本次事件中,争议主要围绕在照片拍摄之后。因为照片是在取得了患者及各位医生同意的情况下拍摄的,因此拍摄照片这一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权。所以,接下来,具体讨论的是参与拍摄的人(以下称之为行为人A)将照片发布于其朋友圈内、其同学(以下称为行为人B)又将朋友圈内照片复制于本人微博之中,并加以评论的行为、以及陕西广播电视台某栏目官方微博(以下称之为行为人C)在未具体询问相关当事人了解情况的前提下,复制上传合照并发表微博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二、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应当以私人生活秘密和私人生活空间为内容,形成隐私权保护的独立法益。首先,要明确的是合照是否属于隐私?是谁的隐私?每个人,无论地位高低,哪怕是生活在底层的普通人,都应该有自己的私密信息,无论这些秘密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无论该信息的公开对权利人造成的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只要该信息不属于公共领域并且本人不愿意公开,就应当受到隐私权保护。在涉事的合照中,所展示出来的不仅有各位医生的肖像,还有患者受伤医治的腿。这条腿属于患者的身体隐私,患者允许的是拍照行为,但并未允许将照片对外传播的行为,因此将合照上传于朋友圈这一行为属于并未经患者同意而将其隐私公布于“众”的行为。因此可以认为,行为人A在朋友圈上发布合照的行为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医院并未尽到最大限度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行为人A将合照发布于朋友圈并不是广义上的为社会大众所知,因为朋友圈具有一定可见范围,但是行为人B复制图片于其微博之中,其行为并未经过医生及医院的允许,擅自复制传播,并且扩大了患者隐私的传播范围,因此行为人B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而且侵犯了合照中医生的隐私权。
三、名誉权
在陕西“都市快报”网络大V转发之后,头条新闻、人民日报等网络知名官方微博相继对此事进行报道,并且各家官博在报道时都未对相关当事人进行采访。自拍事件刚开始时微博下方评论骂声一片,一边倒的认为是医生失职,待患者出面澄清后,网民评论又纷纷指责受媒体官方微博误导。这里的争议在于医生遭受处罚,负面评价如潮,行为人B以及行为人C对此是否应当承担名誉侵权责任?名誉权是名誉主体享有的获得客观公正社会评价、免收精神损害的一种民事权利。据此,网络名誉权的定义,可确定为名誉主体在国际互联网及计算机存储内享有获得客观公正社会评价以及免受侮辱、诽谤等加害行为的一种人格权利。侵害网络名誉权的具体方式有很多,一般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传播散布的行为,即该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侵害行为针对特定人所为;传播内容有损他人名誉,即该内容具有贬损他人名誉、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性质。首先,行为人B发布微博的行为属于传播散布的行为,全微博均可见其微博言论。她具体言论声称“作为一名医护人员我想说难怪医患关系这么紧张,手术同时你们在做什么”,言论质问语气具有明显针对性和贬损性,看后极易导致误解。事件发生后,涉事医生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并且医生、医院都面临不同程度的压力,所受处罚也都是从重处罚,由此也可以认定医生及医院的名誉权所受损害这一事实。行为人B发表微博“一吐为快”的行为到底是表达自由不应受到干涉,还是应承担侵权责任?涉事医生并非公众人物,因此不应将其名誉权缩小化进行保护,也就是说,医生的名誉权与我国民法中所保护的公民名誉权无异。因此本人认为行为人B的行为同时侵害了医生和医院的名誉权。至于行为人C的行为是否侵权,本人不认为行为人C的行为构成对医生及医院的名誉侵权。
四、著作权
在手术室医生自拍事件中,医生与患者的合照应受著作权保护。拍摄者所拍摄的数码照片不同于传统照片,数码照片是将影响信息以数字方式存储于磁盘或内存卡中,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使用手机拍照后还可以即时通过移动终端将照片转发给别人。那么未发表的数码照片著作权归属该如何认定,谁是未发表数码照片的著作权人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结合数码照片在拍摄介质上显示的拍摄时间、当时场地情况及场景等相关证据来判断数码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那么本事件中拥有合照著作权的应该是照片拍摄者,即值班护士。行为人A将照片发在微信朋友圈中的行为必须要得到值班护士的许可才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否则构成著作权(发表权)侵权。关于网络私人复制的认定及侵权责任问题,国内立法尚未对此给出统一的解决办法与标准,但有许多学者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建设性建议。例如,有学者提出以“传播”作为私人复制的评定标准,即,看个人通过网络复制作品后是否进行了传播以及传播的范围大小。那么按此种方法分析,行为人B复制照片的行为未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且未对著作权人为何人署名说明,在网络上很大范围内进行传播也不属于好意向公众免费传播,因此构成对著作权人,即值班护士的著作权(网络复制权)侵权。
【参考文献】
[1]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1).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2版)[M].群众出版社,2004.
[3]沈木珠.网络名誉侵权与我国名誉权保护制度的完善[J].法学杂志,2008(6).
[4]毛明强,邓梦甜.数码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N].人民法院报,2014-5-22.
[5]李蕾.浅谈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权若干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1(13).
【关键词】自拍风波;侵权
一、事件概要
2014年12月21日,一组医生在手术台上自拍,并摆出V手势的照片在网上掀起舆论热议。患者白文海腿伤严重,手术很成功,在患者白文海知情并且同意的前提下,郑晓菊和医生们拍了几张留念照。
2014年8月16日,参与拍照的某一位医生在微信朋友圈内写了“值得永远记忆的一场手术”的文章以资纪念,并将手术后所拍摄的合照作为文章的配图发布于微信朋友圈中。12月20日上午,其同学将此照片上传到微博,并配上了评论“作为一名医护人员我想说难怪医患关系这么紧张,手术同时你们在做什么?拍照留念,如果手术台上是你的父母亲戚你还会这么做吗”12月20日晚,陕西广播电视台“都市快报”栏目官方微博根据该网友爆料,配上图片,发表了“一说为快”的微博,由此,“医生手术室自拍”在网络上引起了舆论风波,也因此,涉事医生均受到处罚。
本次事件中,争议主要围绕在照片拍摄之后。因为照片是在取得了患者及各位医生同意的情况下拍摄的,因此拍摄照片这一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权。所以,接下来,具体讨论的是参与拍摄的人(以下称之为行为人A)将照片发布于其朋友圈内、其同学(以下称为行为人B)又将朋友圈内照片复制于本人微博之中,并加以评论的行为、以及陕西广播电视台某栏目官方微博(以下称之为行为人C)在未具体询问相关当事人了解情况的前提下,复制上传合照并发表微博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二、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应当以私人生活秘密和私人生活空间为内容,形成隐私权保护的独立法益。首先,要明确的是合照是否属于隐私?是谁的隐私?每个人,无论地位高低,哪怕是生活在底层的普通人,都应该有自己的私密信息,无论这些秘密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无论该信息的公开对权利人造成的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只要该信息不属于公共领域并且本人不愿意公开,就应当受到隐私权保护。在涉事的合照中,所展示出来的不仅有各位医生的肖像,还有患者受伤医治的腿。这条腿属于患者的身体隐私,患者允许的是拍照行为,但并未允许将照片对外传播的行为,因此将合照上传于朋友圈这一行为属于并未经患者同意而将其隐私公布于“众”的行为。因此可以认为,行为人A在朋友圈上发布合照的行为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医院并未尽到最大限度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行为人A将合照发布于朋友圈并不是广义上的为社会大众所知,因为朋友圈具有一定可见范围,但是行为人B复制图片于其微博之中,其行为并未经过医生及医院的允许,擅自复制传播,并且扩大了患者隐私的传播范围,因此行为人B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而且侵犯了合照中医生的隐私权。
三、名誉权
在陕西“都市快报”网络大V转发之后,头条新闻、人民日报等网络知名官方微博相继对此事进行报道,并且各家官博在报道时都未对相关当事人进行采访。自拍事件刚开始时微博下方评论骂声一片,一边倒的认为是医生失职,待患者出面澄清后,网民评论又纷纷指责受媒体官方微博误导。这里的争议在于医生遭受处罚,负面评价如潮,行为人B以及行为人C对此是否应当承担名誉侵权责任?名誉权是名誉主体享有的获得客观公正社会评价、免收精神损害的一种民事权利。据此,网络名誉权的定义,可确定为名誉主体在国际互联网及计算机存储内享有获得客观公正社会评价以及免受侮辱、诽谤等加害行为的一种人格权利。侵害网络名誉权的具体方式有很多,一般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传播散布的行为,即该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侵害行为针对特定人所为;传播内容有损他人名誉,即该内容具有贬损他人名誉、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性质。首先,行为人B发布微博的行为属于传播散布的行为,全微博均可见其微博言论。她具体言论声称“作为一名医护人员我想说难怪医患关系这么紧张,手术同时你们在做什么”,言论质问语气具有明显针对性和贬损性,看后极易导致误解。事件发生后,涉事医生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并且医生、医院都面临不同程度的压力,所受处罚也都是从重处罚,由此也可以认定医生及医院的名誉权所受损害这一事实。行为人B发表微博“一吐为快”的行为到底是表达自由不应受到干涉,还是应承担侵权责任?涉事医生并非公众人物,因此不应将其名誉权缩小化进行保护,也就是说,医生的名誉权与我国民法中所保护的公民名誉权无异。因此本人认为行为人B的行为同时侵害了医生和医院的名誉权。至于行为人C的行为是否侵权,本人不认为行为人C的行为构成对医生及医院的名誉侵权。
四、著作权
在手术室医生自拍事件中,医生与患者的合照应受著作权保护。拍摄者所拍摄的数码照片不同于传统照片,数码照片是将影响信息以数字方式存储于磁盘或内存卡中,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使用手机拍照后还可以即时通过移动终端将照片转发给别人。那么未发表的数码照片著作权归属该如何认定,谁是未发表数码照片的著作权人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结合数码照片在拍摄介质上显示的拍摄时间、当时场地情况及场景等相关证据来判断数码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那么本事件中拥有合照著作权的应该是照片拍摄者,即值班护士。行为人A将照片发在微信朋友圈中的行为必须要得到值班护士的许可才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否则构成著作权(发表权)侵权。关于网络私人复制的认定及侵权责任问题,国内立法尚未对此给出统一的解决办法与标准,但有许多学者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建设性建议。例如,有学者提出以“传播”作为私人复制的评定标准,即,看个人通过网络复制作品后是否进行了传播以及传播的范围大小。那么按此种方法分析,行为人B复制照片的行为未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且未对著作权人为何人署名说明,在网络上很大范围内进行传播也不属于好意向公众免费传播,因此构成对著作权人,即值班护士的著作权(网络复制权)侵权。
【参考文献】
[1]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1).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2版)[M].群众出版社,2004.
[3]沈木珠.网络名誉侵权与我国名誉权保护制度的完善[J].法学杂志,2008(6).
[4]毛明强,邓梦甜.数码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N].人民法院报,2014-5-22.
[5]李蕾.浅谈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权若干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