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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伊始,各类基金纷纷加入到分红大军,再次把人们的视线聚焦到基金分红这一老生常谈的话题。据Morningstar晨星(中国)数据,如图1历年公募基金分红数目及单位分红总额趋势图,截至到2010年1月29日年初以来已经有128只基金分红,相当于最高分红纪录2007年整年基金分红数目的23%,其中股票型基金43只,标准混合型基金21只,普通债券基金19只,激进配置型、基金债券型、封闭式基金、保本基金、保守混合型基金以及短债基金分别为18只、14只、5只、4只、3只、1只,引领历年1月基金分红之最。那么投资者该如何解读基金分红这一概念及现象呢?我们不妨从最原始的分析问题的三步曲,什么是基金分红,基金怎么样分红以及基金为什么要分红这三个方面来看一看其中的含义。
透视基金分红
究其概念,基金分红是基金投资中的一个常见术语,是指基金将收益的一部分以现金方式派发给基金投资人,既无褒义也无贬义,只是一种收益分配上的制度安排。不同类型的基金可能其收益分配方式略有不同,比如封闭式基金由于其份额固定,一般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开放式基金的分红方式主要有两种,现金分红方式和分红再投资转换为基金份额。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基金分红却被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赋予了太多主观色彩。比如相比于消极分红的基金,国内多数投资者可能对大比例积极分红的基金更趋之若鹜;另外从基金管理人的角度,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大比例频繁分红也可能成为其营销策略。
从投资者角度,主要有以下两点可能会引起对基金分红理解的偏差。其一,分红前购买基金;其二,分红后购买基金。前者一购买基金就可以分红,直观上理解好像是占了便宜,后者由于分红后基金净值会下降,表面上看好像是以更加便宜的价格买到了基金。但是实际上从总价值上看基金分不分红并无区别。例如,一只基金在分红前的份额净值为1.2元,假设每份基金分配0.1元收益,如果投资者在分红前以1.2元每份购买此基金,基金分红后基金的净值会下降到1.1元,加上每份0.1元分红,其实还是1.2元;如果投资者在分红后购买基金,虽然可以购买到更多的基金份额,但是由于分红后基金净值下降了,总价值还是一样的。投资者觉得占到了便宜只是感官上的一种表象罢了,这只是基金公司投投资者所好的一种营销方式。
基金分红之实现
基金分红实际上是由三方制约的,监管层、基金管理人以及投资者,并不是任意一方的独角戏。与监管层相关的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与基金管理人有关的主要是基金合同的实施,而投资者可以选择适合自己分红方式的基金,在开放式基金中也需要选择是现金分红还是分红再投资。
(1)分红法律法规
基金分红作为基金产品的一种制度安排,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来保障投资者的收益。在我国来说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2009年4月证监会的《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的出台。《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五条和三十六条分别对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做了相关规定,比如“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百分之九十”;“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基金分红规定,该《指引》主要就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收益分配方式方面的条款做出了更加具体的限定。
(2)基金合同
一般而言,在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都会就该基金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作相关的说明,告诉投资者此基金具体的的分红比例、时间等信息。
(3)投资者
投资者在购买相关基金产品时,首先应该弄清楚自己对分红的需求,进而选择具有相应分红方式的基金和具体的分红方式。
综合起来,这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只有三方共同的努力才能营造基金分红的正常实施。
基金分红之意义
如果基金管理人能够以投资者的利益为先选择把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收益分配给基金持有人,我们认为规范的基金分红是有意义的。第一,落袋为安,如果基金在前期累积了一定的收益,选择将一定比例的收益分给基金持有人一方面可以让投资者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收获,另一方面也能避免后市的风险。第二、税收方面,目前国内相关的税法规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有人减少了税收方面的负担。当然,基金分红某些时候也显示了基金经理对后市的一种谨慎的态度,基金经理不愿将投资盈余继续再投资,也会选择分红。
相反,如果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利益为先,不顾投资者的利益,将基金分红沦为基金营销的一种手段,或者基金管理人过分追求基金规模对基金分红视而不见,基金分红条款形同虚设,那么基金分红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站在投资者的角度,暂不论基金合同中的收益分配条款是否会切实实施,首先应该了解清楚分红的来由及方式,不能一味以高比例分红,频繁分红作为挑选基金的不二法则,基金分红只是基金收益分配的一种方式而已;对基金管理人方面而言,切实实施基金合同中的条款,合理的分红也是其应尽的义务。从长期来看,随着国内投资者的逐渐成熟,相信那些以投资者利益为先的基金管理人最终会立于不败之地,获得投资者的青睐。
最后,相比国内基金分红的状况,在美国,由于投资环境与投资者相对成熟,且有基金分红税收效应的制约,美国的税收法例要求共同基金每年把至少98%的盈余分给投资人,否则该部分盈余要征税,基金管理人一般都会按照税法要求分红,将分红的税务责任转给投资者,而投资者一般也只会在购买前考虑基金是否分红进而避开额外的税务,而在购买后一般不太关心基金分红,更注重基金长期的业绩提升能力以及基金公司的综合管理实力。
透视基金分红
究其概念,基金分红是基金投资中的一个常见术语,是指基金将收益的一部分以现金方式派发给基金投资人,既无褒义也无贬义,只是一种收益分配上的制度安排。不同类型的基金可能其收益分配方式略有不同,比如封闭式基金由于其份额固定,一般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开放式基金的分红方式主要有两种,现金分红方式和分红再投资转换为基金份额。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基金分红却被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赋予了太多主观色彩。比如相比于消极分红的基金,国内多数投资者可能对大比例积极分红的基金更趋之若鹜;另外从基金管理人的角度,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大比例频繁分红也可能成为其营销策略。
从投资者角度,主要有以下两点可能会引起对基金分红理解的偏差。其一,分红前购买基金;其二,分红后购买基金。前者一购买基金就可以分红,直观上理解好像是占了便宜,后者由于分红后基金净值会下降,表面上看好像是以更加便宜的价格买到了基金。但是实际上从总价值上看基金分不分红并无区别。例如,一只基金在分红前的份额净值为1.2元,假设每份基金分配0.1元收益,如果投资者在分红前以1.2元每份购买此基金,基金分红后基金的净值会下降到1.1元,加上每份0.1元分红,其实还是1.2元;如果投资者在分红后购买基金,虽然可以购买到更多的基金份额,但是由于分红后基金净值下降了,总价值还是一样的。投资者觉得占到了便宜只是感官上的一种表象罢了,这只是基金公司投投资者所好的一种营销方式。
基金分红之实现
基金分红实际上是由三方制约的,监管层、基金管理人以及投资者,并不是任意一方的独角戏。与监管层相关的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与基金管理人有关的主要是基金合同的实施,而投资者可以选择适合自己分红方式的基金,在开放式基金中也需要选择是现金分红还是分红再投资。
(1)分红法律法规
基金分红作为基金产品的一种制度安排,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来保障投资者的收益。在我国来说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2009年4月证监会的《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的出台。《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五条和三十六条分别对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做了相关规定,比如“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百分之九十”;“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基金分红规定,该《指引》主要就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收益分配方式方面的条款做出了更加具体的限定。
(2)基金合同
一般而言,在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都会就该基金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作相关的说明,告诉投资者此基金具体的的分红比例、时间等信息。
(3)投资者
投资者在购买相关基金产品时,首先应该弄清楚自己对分红的需求,进而选择具有相应分红方式的基金和具体的分红方式。
综合起来,这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只有三方共同的努力才能营造基金分红的正常实施。
基金分红之意义
如果基金管理人能够以投资者的利益为先选择把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收益分配给基金持有人,我们认为规范的基金分红是有意义的。第一,落袋为安,如果基金在前期累积了一定的收益,选择将一定比例的收益分给基金持有人一方面可以让投资者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收获,另一方面也能避免后市的风险。第二、税收方面,目前国内相关的税法规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有人减少了税收方面的负担。当然,基金分红某些时候也显示了基金经理对后市的一种谨慎的态度,基金经理不愿将投资盈余继续再投资,也会选择分红。
相反,如果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利益为先,不顾投资者的利益,将基金分红沦为基金营销的一种手段,或者基金管理人过分追求基金规模对基金分红视而不见,基金分红条款形同虚设,那么基金分红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站在投资者的角度,暂不论基金合同中的收益分配条款是否会切实实施,首先应该了解清楚分红的来由及方式,不能一味以高比例分红,频繁分红作为挑选基金的不二法则,基金分红只是基金收益分配的一种方式而已;对基金管理人方面而言,切实实施基金合同中的条款,合理的分红也是其应尽的义务。从长期来看,随着国内投资者的逐渐成熟,相信那些以投资者利益为先的基金管理人最终会立于不败之地,获得投资者的青睐。
最后,相比国内基金分红的状况,在美国,由于投资环境与投资者相对成熟,且有基金分红税收效应的制约,美国的税收法例要求共同基金每年把至少98%的盈余分给投资人,否则该部分盈余要征税,基金管理人一般都会按照税法要求分红,将分红的税务责任转给投资者,而投资者一般也只会在购买前考虑基金是否分红进而避开额外的税务,而在购买后一般不太关心基金分红,更注重基金长期的业绩提升能力以及基金公司的综合管理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