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与1923年财政部私印印花税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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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1923年,民国政府财政部违规私印巨额印花税票做抵押进行借款,《申报》对此进行了连续报道,舆论哗然,迫使财政部对相关责任人做撤职处分。《申报》的系列报道对当局的决策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它不仅反映了当时政治生活的进化和社会风气的转变,更是对媒体舆论监督功效的一种诠释。
  关键词:《申报》 印花税票案 财政部 北京政府
  
  近代以来,新闻媒体的勃兴为市民社会对公权领域的“知情”提供了通道,而媒体为凸显自身的价值,往往因“媚俗”而强化其社会监督的本能,并通过“议程设置”①引导社会舆论,进一步提高其社会监督的效能。1923年4月,民国北京政府财政部私印印花税一案,经《申报》的连续报道揭露,全国舆论为之哗然,社会各界一致声讨,强烈要求惩办违法者并得以实现,一方面,它反映了当时那种刚从封建专制脱壳的一种急躁情绪对法制的渴望;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当局不得不为顺应公众意见而采取审慎态度。
  民初的印花税制
  民国肇造,财政困窘,周学熙掌财,整顿税制,着力推行印花税,1912年10月颁布《印花税法》,次年3月正式施行,税法规定:凡民间财产货物权利转移,一律征收印花税,以贴用印花为证据。“民国二年,京师首先开办,仅收5万余元”,收效不大,以后各省相继推行。最初印花税的课税对象包括货票、字据、凭单、公司股票、期票、汇票等26种,人事凭证、出国护照等10种,后屡有扩充。
  印花税收入,属于中央直接收入,征收印花税的中央机关为印花税处,隶属于财政部,各省设立印花税分处,办理各省内印花税征收事宜。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印花税票并一次足额粘贴在应税凭证上,并由当事人在税票与凭证纸面骑缝处盖章或画押的缴纳方法,亦即现在所称的“三自”缴纳法,自行计算税额、自行购花贴用、自行注销,此法自清代沿用至今。印花税票由海关监督、邮政局、中国银行、电报局、商会代为发售,以便人们贴用。
  印花税票由财政部设定、印制。按规定,印花税票的印制须由财政部库藏司经财政总长批准后,通知印花税处,再由印花税处书面通知财政部印制局印制,同时印花税处须派5名监察员到印制局监印,以防滥印和作弊。
  1923年财政部私印印花税票案经过
  1919年以后,政局紊乱,财政日窘,财政部便以印花税票作抵押品借款,至1923年达到高潮。用印花税票抵押借款,开始较为慎重,以销量较少的大额印花税票如1元、5角面额票,或搭配少量的小额税票作抵,并标明到期不能偿还贷款,债权方不能自由处理抵押品,流弊尚可控制。但1921年以后,“因政府债款,累次延期而小银行周转不灵,乃以押品私售于外。然大票不易私售也,乃以大票更换小票。京外各机关见小票之可以变现金……各省驻京代表乃亦以军饷欠给为词,索取税票”,流弊凸显。
  1923年初,财政部筹款乏术,借款又缺乏抵押品,于是,财政部库藏司司长胡仁镜与印制局局长薛大可避开印花税处,向财政总长刘恩源上一说帖,请加印1分、2分面值印花税票共500万元,向上海大同公司及大中银行订结借款13万元,以35万元的印花税票作抵,利率在4分以上。
  印花税处得知此事后,总办李景铭立即要求印制局停印,并将已印制的税票交与印花税处。然而,印制局非但没有停印,甚至不允许印花税处检察员进行监察,李景铭遂上书财政部总长刘恩源,要求照章办事,并认为过去已印好未用的印花税票尚多,不需再印,请下令停印。但刘恩源对此未予理会(事实上,胡、薛私印印花税票得到了刘的默许),李景铭便以辞职为名据理力争,并于4月5日将此事上诉至北京地方检察厅,要求停止印制、调查印成数量、收缴印制钢版等。
  本来,财政部的考虑主要出于政府的财政困境,并没有把此事与当时社会背景下民众法制意识的萌动联系起来,还希图不了了之,私下与李景铭进行协商,保证刘恩源不更换印花税处总办职务、给予胡仁镜和薛大可行政处分等,希望李撤诉。但此事经媒体报道后,舆论哗然,许多议员和京、津、沪等地的银行团、商会、商人等纷纷表示:如不彻查,便拒绝贴用印花,不纳印花税,同时要通过法律途径,严惩违法者。在社会的一致声讨和抗议下,刘恩源不得不煞有介事地派人调查一番,承认增印印花税票“办理不善”,“所有印花税事宜,仍饬该局照章办理”,并希望总商会“转致各商,俾免误会”。②私印巨额印花税票案经李景铭揭发和商人的抵制及社会舆论的批判,刘恩源不得不于4月7日下令停印,并相继免去胡、薛之职,“这场印花税风潮才算平息”。
  《申报》对此案的报道
  《申报》对财政部私印巨额印花税票案的关注是相当密切的。从1923年4月6日到5月6日,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就此事发表的新闻报道先后达30多篇(条),其中包括新闻电稿、时人评论、社会团体的反应等,概括起来,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时事新闻类,主要是对该事件经过的报道。如:《地检厅受理滥印巨额印花案》(4月7日)、《印花加印控案调处》(4月7日)、《财政部增印印花案扩大》(4月7日)、《财政部私印印花税案详情》(4月8日)、《私印印花案已告段落》(4月10日)、《财政部又增印印花》(4月14日)、《京检厅已着手侦查印花案》(4月15日)、《财政部查办印花税案结果》(4月19日)、《山海关破获私印印花》(4月19日)、《印花案查办之结果》(4月21日)、《印花案查办员密呈之内容》(4月22日)等10篇(条)。
  时事评论类,主要是对该事件的深度报道。如:《财政部增印大批印花税内幕》(4月6日)、《查办印花税时发现局中部分印花已暗中运走》(4月8日)、《私印印花案将含糊了结》(4月9日)、《印花黑幕》(4月10日)、《私印印花案已含糊了结》(4月11日)、《三十余万印花仍无着,津有贱价出卖》(4月12日)、《印制局缔结印花借款内幕》(4月17日)、《私印印花案之内幕谈》(4月28日)、《私印印花税案尚未了结》(4月29日)、《胡仁镜薛大可私印印花案确证》(5月2日)等11篇(条)。
  社会反应类,主要包括议员、各地商会团体的主张和批评等。如:《众院提出查办私印印花案》(4月8日)、《商界反对非法印花票》(4月13日)、《沪南北两商会抗议私印印花案》(4月14日)、《议员提请彻底查究印花税案》(4月17日)、《沪两商会再请彻查私印印花案》(4月27日)等6篇(条)。
  官方文件及决策类,主要是政府对该案的意见表示。如:《印花税之规定》(4月17日)、《请彻查私印印花之总统复电》(4月30日)、《私印印花案国务院称全非事实》(5月1日)、《财政部对印花税案之表示》(5月4日)、《私印印花案之财政部又一复电》(5月6日)等5篇(条)。
  上述分类并不规范、详尽和科学,只是对所能见到的文章进行了粗浅的梳理,但仍可以从中看到《申报》对这一案件的关注程度及其在宣传和监督方面的作用,正义的呼声迫使当局不得不对有关人员撤职查办。
  《申报》所反映的社会现实及价值
  从上述报道看,由于《申报》报道的集中和猛烈,对当局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申报》对该案的系列报道不仅反映了当时政治生活的进化和社会风气的转变,更是对媒体舆论监督功效的一种诠释。
  显媒体之功效。新闻媒体的基本功能就是传递信息、开启民智、传播美德和批评时政。从《申报》对私印印花税案的披露看,一是通过传递信息以开启民智,为社会各界的信息互动提供了平台。该事件于4月5日被揭发出来后,《申报》即迅速进行报道,使社会各界能够及时了解事件的发展动态,并能够通过媒体相互声援,共同抵制财政部的违法行为。二是由于当时的新闻媒体并不完全控制在当局手中,还不属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不是主流意识形态的代言人,这既是当局对媒体失控的表现,也促成了报界的敢言无忌,所以,在这一环境下,直抒己见、针砭时弊成为新闻媒体的利器,也是其“媚俗”的一种主要手段。三是媒体通过议程设置,经有选择地报道评论,批评时政、监督政府,以实现其影响舆论的目的,《申报》在连续报道该事件的过程中,勇于挖掘和报道焦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迅速而连续的跟踪报道使当局陷入尴尬被动之境,舆论导向让财政部颜面尽失,它也反映出媒体敢于言勇于言的精神,也由于社会各阶层的共同作用,使该事件不自觉地在舆论预设的轨迹上行进,从另一层面上讲,这也是媒介监督作用的效能体现。
  查政治之进化。通过《申报》对该事件的报道可以看出,当时的社会制度正逐步趋于规范化和法制化。一是社会制度渐趋规范化,仅从印花税这个税种看,可以说是制度完备、法制健全,这是传统税制所不具备的。二是社会意识开始法制化。随着近代向西方学习的逐步深入,法制化的诉求日渐强烈,并逐渐形成了晚清至民国初年社会转型期的立法热潮,人们的法制观念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懂法、用法的思想逐步增强。如针对私印印花一案,印花处总办李景铭等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程序捍卫国家权利,向司法机关(北京地方检察厅)控诉库藏司、印制局违法滥印印花税票一案③;这正说明了当时人们的法制观念的转变和法制意识的增强。通过《申报》的此类报道,为我们更加准确地了解和把握当时的社会政治面貌提供了参考。
  究民风之转变。民国初年是“公民社会熹微初露”的年代,其主要体现是:言论出版自由与报界公民意识增强;公民参政热情迸发等。④从《申报》对该案的报道看,一是体现了时人公民意识的强化,人们已开始注重自己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同时,连续的报道也使人们逐渐认清了财政部滥印印花税票的性质,其实质是对人民财产的一种掠夺,是“库空如洗之财部”无计可施而“至于舞弊”才想出的“狗盗之行为”,因此,无论是媒体,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强烈要求政府对该事件进行解释,并严惩违法人员,这种公民意识实际上也是当时刚从封建专制脱壳而来的一种急躁情绪对法制意识的期盼与渴望。二是人们参政议政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主要反映在议员、商人和商会对待私印印花税案的态度上,从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到保护公民权益,他们都从不同的角度表明了各自的主张,已如前述,他们还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有力的抗争,这是此前历史上所罕有的现象。上述两点正体现了时人经过“民主与科学”思想的洗礼后的公民化倾向和参政议政的强烈愿望。
  补正史之不足。在只有邸报的年代,怀疑官方记载的人们只能如鲁迅先生所说,到野史杂说中探求真相。而晚清近代化报刊的出现改变了这一传统格局。“穷追不舍的新闻记者令成为热点的各类官私隐情无所遁逃,于是,日日面世的民营报纸便升格为补正史之阙、正官书之误的最佳底本。”财政部私印巨额印花案因其事件不大,存在的时间不长,在一般财政经济和税务管理方面的典籍著述和史学著作中罕有提及,不为人们所了解,由于《申报》的连续报道,且报道的内容大多为当时参与者的亲身感受或处理该案件的往来文电,时效性强,可信度高,为我们研究这一事件的背景过程和影响等提供了第一手的参考资料,因此史料价值弥足珍贵。
  注 释:
  ①“议程设置”是指传播媒介对某些问题给予重视并集中报道,使社会公众注意、思考这些问题,并按照媒介对于这些问题触及力度的轻重,分配注意力,从而达到影响舆论的目的。
  ②《财政部对印花税案之表示》,《申报》,1923年5月4日。
  ③《地检厅受理滥印巨额印花案》,《申报》,1923年4月7日。
  ④《印花黑幕》,《申报》,1923年4月10日。
  参考文献:
  1.吴兆莘:《中国税务史(下)》,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
  2.全国印花税会议成立大会速记录(1924年8月19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3.《私印印花税票案》,《东方杂志》第20卷,第6号,1923年3月25日。
  4.贾士毅:《民国初年的几任财政总长》,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85年版。
  5.陈永森:《告别臣民的尝试:清末民初的公民意识和公民行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夏晓虹:《晚清的魅力》,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
  (作者单位:南阳师范学院历史文化学院)
  编校:张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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