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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纳税调整表共分为两个层次13张表。比2014版申报表少了一个层次,少了2张附表。一级附表A105000 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简单项目直接填报,重要的项目均要根据二级附表的数据填报。二级附表包括收入类调整明细表4张,扣除类调整明细表3张,资产类调整明细表2张,特殊事项调整明细表3张。原2014版申报表的三级明细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被删除。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结构及变化
本表为六个部分:
第1-11行: 为收入类调整项目;
第12-30行:为扣除类调整项目;
第31-35行:为资产类调整项目;
第36-42行:为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第43行:为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第44行:為其他。
本表2017版的六大类调整项目共有38个具体项目,比2014版申报表多了2个调整项目,即第29行“党组织工作经费”和第41行“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2017版申报表的各收入明细表和成本支出明细表没有变化,只是期间费用明细表增加了第24行“党组织工作经费”,要求在管理费用项下填报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2017]38号,以下简称组通字[2017]38号)明确,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同时明确,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根据新的税收政策,2017版A105000表增加了相应的扣除类调整项目第29行“党组织工作经费”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差异调整。
另外,2017版A105000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对特殊事项调整类项目做了完善,增加了第41行“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差异调整。
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具体行次填报要点
(一) 党组织工作经费的纳税调整
第29行“(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本行填报纳税人为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及纳税调整情况。
根据组通字[2017]38号的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案例1】A国有企业2017年初按照2017年的工资总额计提了1%的党组织工作经费120 000元,2017年开展各种宣传活动等实际支出80 000元。则账载金额为120 000元,税收金额应为80 000元,纳税调增金额为40 000元。
【案例2】B集体企业2017年实际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50 000元,2017年该企业工资总额的1%为48 000元。则账载金额为50 000元,税收金额应为48 000元,纳税调增金额为2 000元。
(二)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
第41行“(五)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本年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和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规定计算的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法人合伙方应纳税所得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2-1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2-1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纳税调整
扣除类调整项目中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注意相关税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 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目前该政策的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放宽到各类企业,不仅仅局限在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投资公司。各类企业只要有投资收益均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即计算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不仅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还包括投资收益。但同时应注意,投资收益只能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而不能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基数,避免因计算错误带来税收风险。
在进行业务招待费调整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业务招待费要与会议费相区别。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会议费, 能够提供证明资料, 并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 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是业务招待费要与业务宣传费相区别。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和赠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 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以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和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这些费用均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
三是业务招待费要与误餐费区别。误餐费是企业职工因工作无法回企业食堂或者家中进餐而得到的补偿;而招待费是对外拓展业务时招待客户等发生的费用。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结构及变化
本表为六个部分:
第1-11行: 为收入类调整项目;
第12-30行:为扣除类调整项目;
第31-35行:为资产类调整项目;
第36-42行:为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第43行:为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第44行:為其他。
本表2017版的六大类调整项目共有38个具体项目,比2014版申报表多了2个调整项目,即第29行“党组织工作经费”和第41行“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2017版申报表的各收入明细表和成本支出明细表没有变化,只是期间费用明细表增加了第24行“党组织工作经费”,要求在管理费用项下填报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2017]38号,以下简称组通字[2017]38号)明确,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同时明确,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根据新的税收政策,2017版A105000表增加了相应的扣除类调整项目第29行“党组织工作经费”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差异调整。
另外,2017版A105000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对特殊事项调整类项目做了完善,增加了第41行“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差异调整。
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具体行次填报要点
(一) 党组织工作经费的纳税调整
第29行“(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本行填报纳税人为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及纳税调整情况。
根据组通字[2017]38号的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案例1】A国有企业2017年初按照2017年的工资总额计提了1%的党组织工作经费120 000元,2017年开展各种宣传活动等实际支出80 000元。则账载金额为120 000元,税收金额应为80 000元,纳税调增金额为40 000元。
【案例2】B集体企业2017年实际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50 000元,2017年该企业工资总额的1%为48 000元。则账载金额为50 000元,税收金额应为48 000元,纳税调增金额为2 000元。
(二)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
第41行“(五)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本年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和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规定计算的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法人合伙方应纳税所得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2-1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2-1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纳税调整
扣除类调整项目中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注意相关税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 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目前该政策的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放宽到各类企业,不仅仅局限在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投资公司。各类企业只要有投资收益均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即计算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不仅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还包括投资收益。但同时应注意,投资收益只能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而不能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基数,避免因计算错误带来税收风险。
在进行业务招待费调整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业务招待费要与会议费相区别。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会议费, 能够提供证明资料, 并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 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是业务招待费要与业务宣传费相区别。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和赠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 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以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和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这些费用均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
三是业务招待费要与误餐费区别。误餐费是企业职工因工作无法回企业食堂或者家中进餐而得到的补偿;而招待费是对外拓展业务时招待客户等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