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法警独立管理模式的恰适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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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目前检察机关法警队伍管理模式的多样性难以适应检察改革的需要,建立独立管理模式成为必然之选。独立管理模式对于检察改革和法警资源的整合利用具有重要功能,而机构设置、人员保障、日常训练、力量运作的可操作性又为这种功能的实现提供了可能。
  关键词:法警;独立管理
  
  一、现行法警管理模式的疏理
  目前,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的管理并没有规整统一的模式,各地在管理实践中进行了一系列探索。主要有两种:一是集中管理,成立专门的法警队伍,平时注重训练,在办案科室需要时能够随时投入力量。但在具体管理上还存在一些细微差别,有的归法警队管理,有的则归办公室管理。二是法警力量分散在各个科室,平时归各个科室管理,需要出警时再集中力量使用,属于一兼两职。上述的这些探索与各地的实际形势有很大的关系,比如在一个基层院司法人员极度缺乏的情况下,让一些工作稍轻的司法警察充当办案人员的角色就成为这些基层院缓解办案人员紧张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方法。而在一些办案力量较为盈余的基层院,法警力量的借用并非不可或缺,从而法警有较充裕的空间成为一个集中的队伍。
  上述的这些做法不可避免会在一定程度上消蚀法警力量的作用,并且基层院在将法警作为普通办案力量予以运用的时刻起,即将法警视为并非必不可少的力量,至少相对于日常办案而言,法警的作用稍显微薄,在办案力量紧缺的情况下,将法警力量用之于日常办案工作,符合经济效益的原理。但这些观念从根本上没有摆正法警的地位,亦没有认识到法警的重要作用。事实上作为一个重要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办案中,法警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社会矛盾纷繁复杂时期,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面临的各种风险逐步增多,而这些风险部分是由于检察机关在侦查办案中由于办案人员的不当办案引起的,那么,一个训练有素、正规专业的法警力量对于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具有重要的保障意义。
  二、独立管理模式的恰适性分析
  (一)独立管理模式之于检察改革的意义
  1、独立管理有利于造就一支训练有素的法警队伍。在日益复杂的司法环境中,法警工作面临的危险系数也不段增强,法警工作更加体现综合性的特点,在队员素质上,要求队员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过硬的身体素质、平和理性的执法态度、忠于检察工作的职业精神。训练上,独立管理有利于法警队伍的日常训练。法警队伍的管理实行的近似于半军事化,训练强度、训练科目、训练水平对于保障法警职能的实现是必不可少的。政治上,独立管理有利于政治上的坚定。半军事化的训练造就的不仅仅是体能的增强,而且是思想上的进步,体现在政治上即表现为对于检察工作的忠诚和尽职尽责。运作上,独立管理有利于检察机关各业务科室执法力量的平衡,一个独立的法警队伍能够更好的做到招之即来,保证业务科室的工作能够顺利得以执行,从而提高司法效率。业务上,独立管理有利于业务素质的提升。面对司法工作更加专业化、精细化的趋势,法警工作的业务也逐步的细化,这需要法警人员具备更加专业的业务素质,在专业知识储备、业务技能培训、执法理念的正确运用、与业务科室的配合等各方面更加精通和深入,从而能更好发挥专业法警队伍的效用。
  2、独立管理有利于法警资源的整合利用。将法警力量分散至各业务科室的初衷尽管是为了提高办案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但事实上,这样做是适得其反之举。一是检察机关各业务科室是分门别类的,尽管各业务存在一定程度的相通之处,但在精细化和专业化的要求下,各业务科室在执法理念、办案风格、办案技巧等方面存在着差别,这些差别虽不明显但直接影响着办案的正确性和成功率。本科室的办案人员相对于其他科室包括法警队伍在内都是相对非专业的,将非专业的法警力量投入到相对专业的其他科室,虽在数量上增加了业务科室的资源,但从法警力量的整体效用上考量,则是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二是,如前所述,将法警资源分散到各业务科室,从法警队伍的角度考量,法警力量是削弱的。在此情况下,法警无法保证有充足的时间予以法警业务训练,从而在整体资源上是削减了法警力量。三是,将法警资源分散到各业务科室,法警人员一兼两职,当需要法警力量时,可能会出现办案相互冲突的情形。比如,法警正在业务科室办理案件,而此时其他科室需要法警人员出警,如果这两项业务都是迫在眉睫的,那么必然会面临取舍的问题,但不管舍弃哪一项业务,都将不利于检察业务的有效开展。
  而对法警队伍进行统一独立的管理则有助于克服上述弊端,整合法警资源,真正发挥法警力量的效用。
  (二)独立管理模式的具体可操作性
  法警队伍实行独立管理模式,成立专门的法警队伍,在检察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机构的设置。不论是分散式或集中式的管理模式,检察机关均存在法警队这一日常机构设置,而这就为独立管理模式的运行提供了机构保障。法警队作为与其他业务科室、综合科室平行的机构,直接隶属于主管检察长。机构的独立为法警队开展独立的训练、法警力量的独立运行、与其他业务科室的配合及相互监督提供了良好的平台,能够保障法警职能的实现。
  2、人员的保障。独立的法警队机构设置为独立的法警队伍建设提供了可能,使法警队伍独立建设成为既可欲又可行。检察实践中,法警人员的保障工作面临的最棘手问题即是人员的招录工作,即如何保障法警队伍具有来源稳妥的进口渠道,从源头上保障法警队人员素质高、业务精。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些基层检察机关,相对于其他业务科室,法警队伍在人员招录中面临着不利局面,一些受过高等专业教育的法学人才对于进入法警队伍意愿并不十分明显和牢靠,即使招录进来也难以保证其能持之以恒地工作。而检察改革的需求以及公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和愈来愈高的要求使得法警人员的素质必须与检察工作相匹配,招录受过专门高等教育、具有法的意识和公平执法理念的高素质人员亦成为必然。破解困难要以发掘困难本源为前提。法警招录难的困难之源不外乎两点:待遇和业务。事实上,在大多数基层检察院,法警人员的待遇与其他业务科室人员的待遇并无二致,因此,困难之源应归咎于法警工作内容的空乏,难以体现专业优势。但造成这种情势的原因乃在于以往法警工作不集中、法警人员分散、法警业务不统一,致使一部分受过高等教育的专业人员存在心理落差,工作的空乏引发悲观情绪。而建立专门、独立的法警队伍对于医治这种情势无疑是一剂良方,法警人员的招录在专业化的法警机构的前提下是能够得以保障的。
  3、日常的训练。专业化的法警队伍既需要在源头上保障吸收受过高等教育的专业人才,又需要加强日常训练,保持高素质和高质量。有人可能会笼统的认为,法警主要是体力劳动,训练的内容也应以体力训练为主。笔者对此不予赞同。受之于我国社会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公民法治意识的觉醒、检察机关公平执法理念的运用,法警队伍以往那种仅是业务科室单纯执法力量的观念应因之而转变。法警队不是一个毫无主见的木偶,而是能够运用公平执法理念对业务科室的业务决定进行一定程度监督和衡量的专门人才队伍,对于业务科室一些明显不适合社会公平公正价值的业务决定应当及时提出意见,避免因过时的业务决定影响公众对检察权的负面评价甚至抵制。法警队亦不是不用思考的体力劳动者,而是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皆宜、并且以脑力劳动为主的综合性人才。比如在帮助反贪局人员抓捕、看守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一个具有良好法律素养的法警人员能够切实按照公平执法理念的要求运用检察力量,避免检察力量的不当或者违法运用。相反一个不具有法治意识的法警人员违规或违法运用检察力量的可能性要大得多。因此,法警人员在日常训练中应改变以往模式,以专业素质培训为主,不断提高法警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技巧。
  4、力量的运作。因法警队与其他科室属平行的机构,这种平行构造对于法警力量的独立、法警监督效能的发挥起着重要保障作用。但弊端也是明显的,即如何能够保证法警队与其他业务科室在办案中得以无间隙的配合。解决之道可以从管理上入手,即将法警队归分管业务的检察长管理。如果分管业务的检察长不止一名,那么应将法警队归需警量大的业务科室的分管检察长管理,由分管检察长直接调配法警力量。其他业务科室需法警力量时,可由科室负责人向法警队分管检察长申请或由分管检察长之间进行协调。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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