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企业新型民事诉讼法律风险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ivan10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在企业的各类诉讼法律风险中,与企业日常运营活动关系最为密切,也是导致企业承担不利诉讼后果最多风险的是民事诉讼法律风险。本文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文中简称2015新民诉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背景下,对企业民事诉讼法律风险进行简要概述,并对新型民事诉讼法律风险进行初步识别,旨在提醒各企业应当适时调整法律风险的控防机制,以防范和应对新型民事诉讼法律风险。
  关键词 企业法律风险 民事诉讼法律风险 风险识别
  作者简介:梁分,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婚姻法、继承法、侵权法、律师法;唐培赟,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企业法制管理专业在读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28-02
  一、 企业民事诉讼法律风险概述
  伴随企业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化,企业从设立到变更、从管理到决策、从分立到合并都将面临全方位的法律风险,而在企业各类诉讼法律风险中尤以民事诉讼法律风险最为突出。因此对民事诉讼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应对,是任何一个企业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企业要想有的放矢的对该风险予以防控,离不开对民事诉讼法律风险概念的准确把握。
  (一)企业民事诉讼法律风险概念
  企业民事诉讼法律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在诉讼领域的一个下位概念。因此,欲把握其含义,需对其上位概念的含义予以理解。有学者认为,风险是指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带来负面后果的可能性。故将企业法律风险定义为一种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即“企业的预期目标与未来实际结果之间存在差异,并且此种差异有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也有学者提出,企业法律风险是“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者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相关法律主体存在未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等行为,从而使企业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将法律风险定义为“基于法律规定、监管要求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环境及其变化,或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或不作为,对企业目标产生的影响。”
  笔者认为上述定义虽各有侧重,但各学者均承认法律风险存在促使企业遭遇负面影响之可能。介于此,本文将企业民事诉讼法律风险界定为:企业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参与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因为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民事法律主体未按规定积极行使诉权、履行诉讼义务,从而影响民事案件裁判和执行,并致使企业权益受损的可能性。
  (二)企业民事诉讼法律风险的要素
  法律风险的要素,是指主体可能涉及法律风险而承担不利后果的条件。通过前文对企业民事诉讼法律风险概念的界定,笔者认为企业民事诉讼法律风险包括由主体、法律环境、行为三个方面的要素,下面笔者将围绕这三方面展开论述。
  1.法律风险主体,是指因其实施某一行为而面临法律风险的行为方。在企业民事诉讼法律风险层面,广义的风险主体是指凡是符合我国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能够主动或者被动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等)以及主持裁判活动的审判机关。而狭义的风险主体仅指前述第一类主体中的诉讼当事人,即因自身民事实体利益发生纠纷,进而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这是因为处理该类当事人的民事纠纷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
  2.法律风险的法律环境,是指行为人从事法律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环境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求企业对各类法律风险防控的策略要适时而变。具体在企业民事诉讼法律风险中,法律环境主要就是指现行有效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该要素能够对法律风险主体实施法律行为起到指引作用,具体表现在企业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则预测自己的诉讼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诉讼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另一方面,企业对民事诉讼法律环境的变化进行细致分析,可以很好地明确自身面临的威胁和机遇,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的适时调整法律风险控防策略,会大大降低民事诉讼法律风险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3.法律风险的行为,简单说就是法律风险主体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下实施的某种行为,具体包括作为或者不作为。企业不恰当的诉讼行为将直接导致可能面临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甚至可以锁定给企业造成不利后果的大致范围。故笔者将在后文对新型民事诉讼法律风险进行简要列举,旨在提醒各企业应当适时调整法律风险的控防机制并规范自己的诉讼行为,以防范和应对新型民事诉讼法律风险。
  二、企业新型民事诉讼法律风险的识别
  经过历时两年的起草论证,并于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新民诉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制定的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内容最多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主要从保护当事人诉权、维护法庭纪律、进一步保障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提高诉讼效率、推进司法公开、完善保全及执行制度对等方面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这就要求企业要立足新解释新规定对可能面临的新风險进行识别,并适时调整企业对民事诉讼法律风险的防控策略。具体而言,企业应当注意的新型民事诉讼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型证据的风险
  伴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电子产品特别是手机、平板电脑的大量普,正不断改变着人们的工作及习惯,各类社交软件及通讯方式应运而生。人们通过短信、视频通话、电子邮件、聊天软件、网上银行等传递信息的电子数据形式日益丰富,由此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形式举出的情形也不胜枚举。介于此,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但该法对于什么是电子数据,何具体表现形式等问题未予以清晰的界定,导致各地司法实践对电子数据的认定莫哀一是。在此背景下,2015新民诉司法解释对电子数据的范围做出了细化,对于司法实践中认定审查电子证据做出了指引。这就要求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注意对电子数据此种新型证据的收集保存,反之则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诉讼后果,最终导致败诉的风险;同时要求企业在对电子数据进行证据收集过程中要避免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不要顾此失彼。   同时,新民诉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单位出具证明”的规则予以明确规定,这也要求企业应依法完善对“单位出具证明”等相关证据的管理和收集,避免因证据形式不合法导致不被法院采纳的风险。
  (二)管辖权的风险
  新民诉司法解释第首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的管辖权分配原则,即上述纠纷由被诉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企业在上述纠纷中应该严格锁定涉诉公司的住所地,避免因违反受诉地人民法院管辖权而导致不予受理纠纷的尴尬局面。
  (三)诉讼主体适格的风险
  新民诉解释第五十二条对诉讼主体做出了扩大的列举,同时对确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作出了新的规定,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要特别对“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及“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诉讼代表人予以确定,即以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的规定。这要求企业在主动起诉或被动应诉时要严格把控诉讼主体是否适格,避免因诉讼主体不适格从而导致企业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风险。
  (四)小额诉讼的风险
  新民诉解释首次对民事诉讼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做出规定。企业应当首先明确小额诉讼的审理范围及小额诉讼举证期限、管辖异议、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特别注意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力图避免因诉讼策略行使不当导致企业利益得不到周全的保护。
  (五)被执行人的风险
  新民诉司法解释首次对被申请执行人失信信息记载的方式、内容及公布范围予以明确,并借助社会信用体系推出定向通报制度。公布的方式首先是通过全国统一的名单库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同时借助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将失信信息数据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部门,进行通报,由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等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因此,企业在被他人申请执行时,切勿恶意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否则会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遭受信用惩戒的代价。
  三、结论
  2015新民诉司法解释的出台将导致法律风险的外部法律环境发生改变,要求企业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不管是主动起诉还是被动应诉,都应对新型民事诉讼法律风险进行充分识别,并适时调整风险的防控机制,以达到防范和应对诉新型法律风险的目的,从而在民事诉讼中最大程度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延明.试论国有企业法律风险及其管理.社会縱横.2006(7).
  [2]马艳丽.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技术与创新管理.2014(1).
  [3]马芳.浅析国外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对我国的启示.金卡工程.2009(7).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2011.
  [5]马学玲、阚枫.最高法: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 公布身份证号码. http://www.chin anews.com/fz/2013/07-19/5063081.shtml,2013-07-19/2015-12-04.
其他文献
摘 要 本文以武汉城市职业学院计算机与电子信息工程学院为例,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网格化体系建立,运行进行分析,并总结思想政治教育网格化给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带来的四个转变。  关键词 高职院校 思想政治教育 网格化  基金项目: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党建工作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研究项目“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网格化探索”(项目编号:2016DJB011)。  作者简介:明平象,武汉城市职业学院,研究方向:高等
摘 要 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于1931年发表的《司法推理中适用的基本法律概念》论文中提出了八个“基本法律概念”,其中所包含的权利理论在法学研究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同时这些概念也引起许多不同的看法和激烈的争论,时至今日,对于这些概念的不同理解和争论仍旧没有停止过。我们该如何去探寻霍菲尔德本人对于司法推理概念设计的实践指导意义?如何将其理论中的理论建构运用于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缺少对于霍菲尔德相关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恢复了停止已久的公证制度。在现阶段社会经济生活中,我国公证制度、公证机构所负担的职能,早已经远远超出了其最初单一的“证明”职责,原有公证制度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能适应现有经济形势对公证业务的要求。目前,公证业务迅速扩大,已经由最初的几十种拓展到现在的几百种,领域也扩大到行政、经济、法律、民商事等等。本文从现有公证制度的职能及其价
摘 要 本文指出,作为民族的未来和希望,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就显得尤为重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新兴媒体已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大学生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对大学生核心价值观的构建有着重大影响,在这种形势下应充分利用好新兴媒体这把双刃剑构建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关键词 新兴媒体 大学生 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 构建路径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度石家庄市哲学社会科
摘 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严格的适用标准及特定的法律后果。其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同意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以及量刑建议,该罪名及量刑建议基本就是“终局性结果”,因此本文认为控辩对抗应提前至审查起诉阶段;其二,该制度的有效适用依赖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本制度的理解和认可,而且要保障其认罪的自愿性,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如何保障其辩护权,对于本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角度出发,以保障“
摘 要 2007年,中国第一家P2P网络信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登陆,作为独立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阳光化,其完成了“普惠金融”的使命。如大多数舶来品一样,P2P网络信贷在中国也日益呈现出本土化的特色,越来越多的P2P平台逐渐突破传统的居间角色,开发出“债权流转”的全新模式。然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P2P债权流转缺乏规制,使其长期游走于灰色地带,存在诸多风险。本文将以“唐宁模式”为例,梳理中国P
摘 要 刑九草案第35条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行为归入“扰乱法庭秩序罪”,引发法律界同仁的广泛关注,主要原因在于他们认为该条草案一旦通过会破坏诉讼结构平衡,使得律师在法庭上谨言慎行,强化了律师的法庭辩护风险意识,而且随着入罪门槛降低,最终导致司法权力滥用。本文从刑辩律师和法官两个视角来分析刑辩律师和法官之间冲突的主要表现及其原因,并对如何构建良好的刑事庭审秩序提出几点建议。 
摘 要 自然债务是一类特殊的债务,不同的法律规定的产生原因使得其构成要件有所不同,然各种原因造成的自然债务均欠缺债权效力中的执行力。而正是欠缺这一效力,使自然债务能否抵销成为相当困扰人的问题,特别是罹于诉讼时效的债务。有人持肯定说,也有人持否定说,各有其利弊。本文权衡利弊后倾向于采一种折中说:抵销适格说。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因破产之目的,自然债务抵销问题所应采纳的原则为管理分配费用最少原则,采用该原
摘 要 伴随着大型连锁超市的发展,“通道费”问题日益显著,国内学者对其的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零-供关系上出现的“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的问题,现行竞争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还需进一步完善,同时在零售商之间、供货商之间也存在限制竞争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并且主要集中表现在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这两种行为上。  关键词 “通道费” 供应商 零售商 滥用  作者简介:姚琦,招商银行成都分行。  中图分类号:D920.5
摘 要 为了缩短销售周期、提升去化率及促进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商品房包销制度被广泛应用。在实践操作中,商品房包销的诉讼纠纷逐渐增多,大部分诉讼焦点集中在商品房包销合同的性质认定及开发商自行销售商品房的损失赔偿等方面。本文初浅的从商品房包销的概念和特征、法律性质及开发商自行销售商品房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研究相关法律问题,并以开发商的利益保护为视角,从实务角度对包销合同要点条款的设定进行阐述。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