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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执纪要强调严格性、系统性和常态化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10月12日审议通过了党内两大法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下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准则》明确了看得见摸得着的自律标准,重在立德;而《条例》从政治、组织、工作、生活等分类详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
此前王岐山在福建考察时谈及监督执纪应至少包括的“四种形态”——批评和自我批评、轻处分、重处分、立案审查,由此亦传递出重要信息:新版党纪将使今后的执纪更严格更精准。此番两大党内法规的通过,既是对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实践成果的固化,也是中共全面从严治党走向成熟的必然选择。
无论改革到了哪个阶段,党规党纪始终是管党治党建设党的重要法宝。在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下,能不能解决改革的深层次问题,越来越取决于党自身的改革和建设。只有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才能使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
之所以要实现党内执纪精准化,一个重要原因是长期以来存在对党员干部判断的“极化”现象: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一些领导干部甚至早上还在作指示,晚上被纪委带走。案例表明,一些领导干部往往是从破坏规矩、违反纪律开始,最终走向违法。在使用法律制裁手段之前,有很多可以用执纪解决问题的工作要做、可做、能做。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正是精准执纪的必然要求。
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淬炼,中国共产党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政权而奋斗的革命党,成长为领导中国走上和平崛起之路的长期执政党,其自身建设必然要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精准执纪正是上述要求的一个具体体现。
精准执纪要强调严格性。在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还有各种可能和选择,应精准把握违纪定性,准确适用处分标准,层层设防,由此一个党员干部可随时在党纪的警示、调整、推动、惩戒之下,向着正方向靠进。
精准执纪要强调系统性。《准则》和《条例》出台后,各级党组织应立即着手构建立足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工作的党纪考核监督方案及配套细则,并切实履行执纪职责,避免考核讲情面、处分打折扣,导致执纪失之于软、失之于宽。
精准执纪要强调常态化。从选拔任用到群众监督,“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要成为常态。各级领导干部更需时刻保持组织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小心翼翼、如临如履”要成为常态。
广大党员干部要避免对精准执纪的若干误读。如,承认存在“好同志”与“阶下囚”的中间状态,被认为是“降低党纪标准”。事实上,有了一套更具备操作性的现代化标准体系,执纪更能击中要害。再如,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也不等于“放宽要求”。事实上,这一条强调的是使用轻处分随时地及时地设防纠偏,让有蜕变之心、蜕变之思或蜕变伊始的党员干部得到警示,重新回到好同志行列,最终打造一支廉洁、高效、可靠的干部队伍。
与此同时,广大党员干部需透彻理解党纪、国法与党性修养三者的关系。国法是公民行为的“底线”,党员的“底线”必须严于国法。这次对《条例》的修订,就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党纪也要与德治形成衔接,严格遵守《准则》,践行“三严三实”,即自律、纪律、法律的统一,以及德治、纪治、法治的统一。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10月12日审议通过了党内两大法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下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准则》明确了看得见摸得着的自律标准,重在立德;而《条例》从政治、组织、工作、生活等分类详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
此前王岐山在福建考察时谈及监督执纪应至少包括的“四种形态”——批评和自我批评、轻处分、重处分、立案审查,由此亦传递出重要信息:新版党纪将使今后的执纪更严格更精准。此番两大党内法规的通过,既是对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实践成果的固化,也是中共全面从严治党走向成熟的必然选择。
无论改革到了哪个阶段,党规党纪始终是管党治党建设党的重要法宝。在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下,能不能解决改革的深层次问题,越来越取决于党自身的改革和建设。只有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才能使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
之所以要实现党内执纪精准化,一个重要原因是长期以来存在对党员干部判断的“极化”现象: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一些领导干部甚至早上还在作指示,晚上被纪委带走。案例表明,一些领导干部往往是从破坏规矩、违反纪律开始,最终走向违法。在使用法律制裁手段之前,有很多可以用执纪解决问题的工作要做、可做、能做。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正是精准执纪的必然要求。
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淬炼,中国共产党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政权而奋斗的革命党,成长为领导中国走上和平崛起之路的长期执政党,其自身建设必然要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精准执纪正是上述要求的一个具体体现。
精准执纪要强调严格性。在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还有各种可能和选择,应精准把握违纪定性,准确适用处分标准,层层设防,由此一个党员干部可随时在党纪的警示、调整、推动、惩戒之下,向着正方向靠进。
精准执纪要强调系统性。《准则》和《条例》出台后,各级党组织应立即着手构建立足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工作的党纪考核监督方案及配套细则,并切实履行执纪职责,避免考核讲情面、处分打折扣,导致执纪失之于软、失之于宽。
精准执纪要强调常态化。从选拔任用到群众监督,“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要成为常态。各级领导干部更需时刻保持组织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小心翼翼、如临如履”要成为常态。
广大党员干部要避免对精准执纪的若干误读。如,承认存在“好同志”与“阶下囚”的中间状态,被认为是“降低党纪标准”。事实上,有了一套更具备操作性的现代化标准体系,执纪更能击中要害。再如,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也不等于“放宽要求”。事实上,这一条强调的是使用轻处分随时地及时地设防纠偏,让有蜕变之心、蜕变之思或蜕变伊始的党员干部得到警示,重新回到好同志行列,最终打造一支廉洁、高效、可靠的干部队伍。
与此同时,广大党员干部需透彻理解党纪、国法与党性修养三者的关系。国法是公民行为的“底线”,党员的“底线”必须严于国法。这次对《条例》的修订,就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党纪也要与德治形成衔接,严格遵守《准则》,践行“三严三实”,即自律、纪律、法律的统一,以及德治、纪治、法治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