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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6条第1款是确认之诉的一般条款。该款规定了确认之诉的诉讼上的构成要件,从而界定了其容许性范畴。而该款中规定的“确认利益”不属于容许性范畴,它是通过法律特别表现的一般法律保护利益的具体应用。因此,应根据个案情况灵活适用该款,该款应着眼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否可以通过确认判决予以消除,以及是否可以产生法的确定性,从而避免进一步的诉讼。第256条第2款规定了一种特殊类型的确认之诉,即中间确认之诉。该诉为本诉的先决法律关系获得具有确定力的裁判提供了可能。基于全面解决争端意义上的诉讼经济的考虑,司法实践扩张了该诉的适用范围。其结果是,确认利益的审查被争议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本案裁判的先决性所取代。然需注意,不能抛弃确认之诉的教义学基础,否则该诉的这一特性将导致第1款没有规定的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