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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申诉方:李某,香港人,湛江某外资公司原销售部经理被诉方:湛江某外资公司申诉方于1996年1月到被诉方处任销售部经理.双方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饵除合同.另外,合同还约定:劳方在与资方终止劳动关系的6个月内,不能参与他所熟知的销售领域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