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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结合实际提出了一人公司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并就如何有效解决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一人公司;信用体系;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1
新《公司法》明确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后,至此,一人公司正式登上了我国的历史舞台,各地相继成立了许多一人公司,且涉及行业面也非常广。2006年1月4日,上海诞生首家一人公司;1月8日天津第一家一人公司注册成功;2月24日,河南禹州第一家一人有限公司成立。但同样,一人公司在实际运营管理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对我国信用体系的挑战
拥有良好的信用体系是一人公司发展的前提。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一人公司将面对极大的困难,甚至会给企业的发展、交易安全的维护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带来相当严重的负面影响。而我国的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至今无信用立法,信用度不高,公司丑恶不断见之报端,财会报表作假更是司空见惯。股东多元化的公司尚且存在失信问题,建立一人公司对信用体系的挑战性更是可想而知。
二、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尚不够完善,容易导致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
新《公司法》确立了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债权人保护方面,这是我国独一无二的规定,是别的国家公司法所没有的。立法者之所以这样规定,实际是向人们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禁令解除了,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视的。但是相对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讲,我国新《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的规定过于严格,只要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便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说,新《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并不能对解决实质一人公司这种问题带来多大的帮助,它只是增添了一种新的公司形式供投资人选择,而投资人是否选择还要看其对于这些公司形式的理解与认识。
另外,新《公司法》中规定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的提法很容易让人产生争议,从字面上理解这个连带责任就是当债权人得不到清偿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起诉公司,也可以直接起诉公司后面的股东;但是公司独立人格本意并不是这样的,它是一定要在股东滥用了公司的人格,给公司带来损失,导致公司不能偿债的情况下,才能追究其股东的责任。换句话说,即使有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但公司还能偿债,是绝对不可以起诉它后面的股东的。
以下来谈谈对于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建议:
三、完善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新《公司法》确立的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或不足,容易导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发挥大打折扣。因而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方面对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加以完善:
1.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的方法对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行为要件、主体范围、举证责任的分配、适用范围等方面做出详细、具体的阐释。
2.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对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实施作全面系统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如通过出台《公司法实施条例》、《公司法实施细则》等形式的法规,进一步规范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实务操作,使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实施起来有章可循,顺利地融入法制轨道。
四、建立内外结合的监督制度
虽然新《公司法》第60、63条规定一人公司登记公示制度和会计审计制度,但从我国公司的现有状况看,公司设立尤其是公司运行状况的信息不透明,公司资产难以知悉,连律师都要持有法院的立案通知书才能查阅公司的相关资料。换言之,只有在有了纠纷并起诉到法院后才能掌握到公司的信息。更何况费尽九牛二虎之力了解到的公司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现象仍然比比皆是。因此,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必须有良好的法律规制。
1.从其内部规制开始,在公司内部应由股东以外的管理人员和雇员民主选举出一个类似于监事会的机构用于对股东的决议实行内部监督,由这个机构监督股东的竞业禁止义务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监督公司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股东和公司财产三者的关系上,绝对不能允许一人公司采用独资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运作模式,要严格公司法中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
2.公司登记部门、税务机关、会计公司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应从外部加强对一人公司财务会计事务的监督。一人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活动场所和账簿清单要和股东个人的业务往来分开操作。一人公司的财产和单一股东的个人财产应严格分开:如在公司设立时和运营中都要强化公司的登记公示制度;一人股东对外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公司做出的重大决议都要求有书面形式的记载;加强公司财务审查或审计监督,通过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或其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事务予以外部监督和审查,预防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务管理上的混同。
总之,我国新《公司法》己经确认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其诞生是公司法的重大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将产生深远影响。但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有不足是正常的,如果我们能够在以上几个方面完善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制,可以想象我们将能够把一人有限公司的功能发挥到极致,一人有限公司必将在扩大就业,繁荣市场,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等方面起到重大的作用。
关键词:一人公司;信用体系;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1
新《公司法》明确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后,至此,一人公司正式登上了我国的历史舞台,各地相继成立了许多一人公司,且涉及行业面也非常广。2006年1月4日,上海诞生首家一人公司;1月8日天津第一家一人公司注册成功;2月24日,河南禹州第一家一人有限公司成立。但同样,一人公司在实际运营管理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对我国信用体系的挑战
拥有良好的信用体系是一人公司发展的前提。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一人公司将面对极大的困难,甚至会给企业的发展、交易安全的维护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带来相当严重的负面影响。而我国的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至今无信用立法,信用度不高,公司丑恶不断见之报端,财会报表作假更是司空见惯。股东多元化的公司尚且存在失信问题,建立一人公司对信用体系的挑战性更是可想而知。
二、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尚不够完善,容易导致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
新《公司法》确立了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债权人保护方面,这是我国独一无二的规定,是别的国家公司法所没有的。立法者之所以这样规定,实际是向人们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禁令解除了,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视的。但是相对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讲,我国新《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的规定过于严格,只要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便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说,新《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并不能对解决实质一人公司这种问题带来多大的帮助,它只是增添了一种新的公司形式供投资人选择,而投资人是否选择还要看其对于这些公司形式的理解与认识。
另外,新《公司法》中规定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的提法很容易让人产生争议,从字面上理解这个连带责任就是当债权人得不到清偿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起诉公司,也可以直接起诉公司后面的股东;但是公司独立人格本意并不是这样的,它是一定要在股东滥用了公司的人格,给公司带来损失,导致公司不能偿债的情况下,才能追究其股东的责任。换句话说,即使有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但公司还能偿债,是绝对不可以起诉它后面的股东的。
以下来谈谈对于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建议:
三、完善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新《公司法》确立的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或不足,容易导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发挥大打折扣。因而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方面对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加以完善:
1.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的方法对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行为要件、主体范围、举证责任的分配、适用范围等方面做出详细、具体的阐释。
2.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对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实施作全面系统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如通过出台《公司法实施条例》、《公司法实施细则》等形式的法规,进一步规范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实务操作,使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实施起来有章可循,顺利地融入法制轨道。
四、建立内外结合的监督制度
虽然新《公司法》第60、63条规定一人公司登记公示制度和会计审计制度,但从我国公司的现有状况看,公司设立尤其是公司运行状况的信息不透明,公司资产难以知悉,连律师都要持有法院的立案通知书才能查阅公司的相关资料。换言之,只有在有了纠纷并起诉到法院后才能掌握到公司的信息。更何况费尽九牛二虎之力了解到的公司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现象仍然比比皆是。因此,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必须有良好的法律规制。
1.从其内部规制开始,在公司内部应由股东以外的管理人员和雇员民主选举出一个类似于监事会的机构用于对股东的决议实行内部监督,由这个机构监督股东的竞业禁止义务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监督公司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股东和公司财产三者的关系上,绝对不能允许一人公司采用独资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运作模式,要严格公司法中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
2.公司登记部门、税务机关、会计公司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应从外部加强对一人公司财务会计事务的监督。一人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活动场所和账簿清单要和股东个人的业务往来分开操作。一人公司的财产和单一股东的个人财产应严格分开:如在公司设立时和运营中都要强化公司的登记公示制度;一人股东对外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公司做出的重大决议都要求有书面形式的记载;加强公司财务审查或审计监督,通过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或其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事务予以外部监督和审查,预防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务管理上的混同。
总之,我国新《公司法》己经确认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其诞生是公司法的重大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将产生深远影响。但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有不足是正常的,如果我们能够在以上几个方面完善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制,可以想象我们将能够把一人有限公司的功能发挥到极致,一人有限公司必将在扩大就业,繁荣市场,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等方面起到重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