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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某涉嫌性侵养女”一案引发广泛关注。此案中,鲍某某曾回应称双方是“恋爱关系”,且认识女孩时其已满14周岁。
上述案件引发公众对性同意年龄的普遍关注。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刑法》中的性同意年龄,具体分为三档:在监护、师生、管理等信赖关系中,将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8周岁;如果未成年女性与男方年龄相差不超过5岁,其性同意年龄可以仍保持为14周岁;对其他一般情况,性同意年龄一律由原先的14周岁提高至16周岁。
出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考量,中国《刑法》中设置了“性同意年龄”(又称“最低合法性行为年龄”“自愿年龄线”),《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因此,性同意年龄或自愿年龄线在中国是14周岁。
朱列玉认为,将性同意年龄细化为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三个层次,不仅可以推动司法实践,使执法更加便利,也能够有效惩治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从而有效制止针对儿童的性暴力,加强对儿童的性保护。
朱列玉对《财经》记者表示,他一直在关注“上市公司高官鲍某某涉嫌性侵养女”一案,思考立法上可能存在的问题。
朱列玉表示,当未成年受害人与犯罪者处于监护、师生、管理等特殊关系中时,容易受到犯罪人的强迫或诱导。而在之后的司法过程中,侵害者经常会以对方自愿、同意为由为犯罪行为进行辩护。因此,他认为,在监护、师生、管理等信赖关系中,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高于一般的同意年龄,提高至18周岁,这样才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女性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也已经关注这类现象。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其中,特殊职责的人员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但朱列玉对《财经》记者指出,司法解释只是对强奸罪中一种特殊情况的说明,和年龄并无关系。在上述特定情境中,未成年女性向特殊职责人员表达的性同意是否有效,法律依然语焉不详。
不少国家都对信赖关系中的性同意年龄做了特殊要求。德国规定,对未成年人有监护、保护责任的人,如果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必须等到该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成年。英国规定,对于存在特殊信任关系的群体,如教师与学生、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等,未成年人的同意年龄是18周岁。教师只要与不足18周岁的学生发生关系,就一律以犯罪论处。
朱列玉建议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的性同意年龄从14周岁提升至16周岁。
“(提出议案前)我咨询了妇联、教育工作者、心理学研究者和法院、检察院中的工作人员,大家普遍认为现行刑法将性同意年龄规定为14周岁不能反映心理成熟度,而16周岁是比较合适的界限。”朱列玉告诉《财经》记者。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在中国,由于性教育起步晚并且不完善,14周岁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性同意的后果并没有明确的认知,大多对性侵害还没有形成明确的观念,缺乏性保护意识。
此前,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儿童保护官员苏文颖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曾表示,虽然如今未成年人身体发育的年龄可能有所提前,但并没有充分证据表明,14岁的孩子就具备了认识和接受“性”的过程和结果的能力,特别是当前各种网络信息良莠不分,网络社交又让孩子能接触到的人群范围大大扩展,14岁时就能基于自由和理性的判断作出性同意值得怀疑。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赵合俊在其论著《中国同意年龄法的缺陷与完善》中指出,偏低的同意年龄是中国同意年龄法的一大缺陷,大量性侵14岁-18岁儿童的行为因14周岁的同意年龄而为法律所豁免,导致法律对儿童的性保护不足,也无疑从另一方面放纵了性侵儿童的犯罪行为。
目前世界各国对性同意年龄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各国的立法例,進行合法性行为的最低年龄大多在16周岁左右。据学者在2003年进行的统计,在有相关资料的200多个法域中,法定强奸的意思表示年龄为16周岁以上的有154个法域,占据75%以上。在美国,其50个州立法规定的性同意年龄均在16周岁-18周岁这一区间;在澳大利亚,这一区间是在16周岁-17周岁。
韩国受“N号房”影响,4月29日韩国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通过了《Telegram“N号房”事件防治法》,包括《刑法修正案》将未成年性自主决定权从13周岁提高到16周岁。而在此之前,韩国刑法虽然规定13周岁是性同意年龄,但特别法《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也将该年龄设定提升至19周岁。
在将一般情况下性同意年龄提高到16周岁的基础上,朱列玉认为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应做出细致规定。他指出,如果未成年女性与男方年龄相差不超过5岁,其性同意年龄可以仍保持为14周岁。
目前《刑法》中对“两小无猜”尚无明确要求,但2000年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有类似规定,即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2013年的《意见》再次强调,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将年龄差距设置为5岁主要是考虑到中学生恋爱的情况。”朱列玉表示,如果不加区分地对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龄加以限制,可能会限制未成年人合理的性自主权,也会伤害到未成年人。 需要注意的是,“两小无猜”条款在适用时也应当受到一些限制。有学者指出,如果年龄较大一方对于较小一方具有权威地位,无论其年龄差距如何,均不能适用该条款。如果过程中涉及武力或造成了身体损伤,同样不能适用。
“自愿年龄线划得越高,人们就越难于判断性行为对象是否属于自愿年龄线所圈定的‘儿童’。类似法律争议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发生过。”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军对《财经》记者指出。
赵军解释,法律设立自愿年龄线的一般逻辑是:低于一定年龄的儿童不能正确认识性行为的性质、意义及后果,没有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是否为性行为、与何者为性行为以及为何种性行为的能力,这种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欠缺必然导致其“自愿”发生性行为的承诺无效,基于该无效承诺而与之发生性行为也就自然属于性侵犯甚或性犯罪了。实质的立法理由要复杂得多。中国《刑法》所确立的自愿年龄线是14岁,在世界范围内属相对较低的水平。因各国在文化传统、立法现状、气候条件、饮食结构、身体发育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各国自愿年龄线的设置是“因地制宜”的。
性教育专家方刚认为,减少性侵,应该靠严惩性侵者,而不是靠提高性同意年龄。“那些性同意年龄比较高的国家,性侵并没有因此少发生。这也说明,单纯靠提高性同意年龄,无法有效减少性侵的发生。”
方刚指出,性同意年龄越低,说明一个国家或社会越相信青少年的自我成长的空间,相应地也会给予足够的力量推动他们的成长;而提高性同意年龄,会进一步阻碍目前举步维艰的性教育。
朱列玉则认为,“提高性同意年龄的同时要加强性教育,前者一定程度是配合后者。保护和性教育相辅相成,才能更好实现保护未成年人性权益的目的。”
赵军表示,应该慎重思考调整自愿年龄线是否有科学依据和体系化的思维。近年来,随着儿童性成熟年龄的普遍提前以及公民性自主意识的持续强化,自愿年龄线制度与儿童性权利的冲突及协调亟待深入研究。另外,这还涉及到与法律中其他年龄规定的协调问题,如最近还有观点提出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至13岁。
赵军指出,通过降低或提高性同意年龄来达成保护儿童利益的平衡,那么这一条“杠杠”到底应该划在哪里,有没有科学依据,它能否照顾到不同儿童在性生理、性心理方面的个体差异?
趙军认为,当生理学、心理学、精神病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成果能够较为准确全面地揭示不同类型性行为对不同年龄阶段儿童所具有的不同意义和影响,评判儿童性的意思决断能力及行为能力的技术手段趋于成熟,以及司法系统积累起足够多的体现个案公正的成功案例时,自愿年龄线制度的变革才水到渠成。
上述案件引发公众对性同意年龄的普遍关注。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刑法》中的性同意年龄,具体分为三档:在监护、师生、管理等信赖关系中,将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8周岁;如果未成年女性与男方年龄相差不超过5岁,其性同意年龄可以仍保持为14周岁;对其他一般情况,性同意年龄一律由原先的14周岁提高至16周岁。
出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考量,中国《刑法》中设置了“性同意年龄”(又称“最低合法性行为年龄”“自愿年龄线”),《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因此,性同意年龄或自愿年龄线在中国是14周岁。
朱列玉认为,将性同意年龄细化为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三个层次,不仅可以推动司法实践,使执法更加便利,也能够有效惩治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从而有效制止针对儿童的性暴力,加强对儿童的性保护。
特殊关系中的性同意年龄提至18岁
朱列玉对《财经》记者表示,他一直在关注“上市公司高官鲍某某涉嫌性侵养女”一案,思考立法上可能存在的问题。
朱列玉表示,当未成年受害人与犯罪者处于监护、师生、管理等特殊关系中时,容易受到犯罪人的强迫或诱导。而在之后的司法过程中,侵害者经常会以对方自愿、同意为由为犯罪行为进行辩护。因此,他认为,在监护、师生、管理等信赖关系中,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高于一般的同意年龄,提高至18周岁,这样才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女性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也已经关注这类现象。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其中,特殊职责的人员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但朱列玉对《财经》记者指出,司法解释只是对强奸罪中一种特殊情况的说明,和年龄并无关系。在上述特定情境中,未成年女性向特殊职责人员表达的性同意是否有效,法律依然语焉不详。
不少国家都对信赖关系中的性同意年龄做了特殊要求。德国规定,对未成年人有监护、保护责任的人,如果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必须等到该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成年。英国规定,对于存在特殊信任关系的群体,如教师与学生、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等,未成年人的同意年龄是18周岁。教师只要与不足18周岁的学生发生关系,就一律以犯罪论处。
一般性同意年龄提至16岁
朱列玉建议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的性同意年龄从14周岁提升至16周岁。
“(提出议案前)我咨询了妇联、教育工作者、心理学研究者和法院、检察院中的工作人员,大家普遍认为现行刑法将性同意年龄规定为14周岁不能反映心理成熟度,而16周岁是比较合适的界限。”朱列玉告诉《财经》记者。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在中国,由于性教育起步晚并且不完善,14周岁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性同意的后果并没有明确的认知,大多对性侵害还没有形成明确的观念,缺乏性保护意识。
此前,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儿童保护官员苏文颖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曾表示,虽然如今未成年人身体发育的年龄可能有所提前,但并没有充分证据表明,14岁的孩子就具备了认识和接受“性”的过程和结果的能力,特别是当前各种网络信息良莠不分,网络社交又让孩子能接触到的人群范围大大扩展,14岁时就能基于自由和理性的判断作出性同意值得怀疑。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赵合俊在其论著《中国同意年龄法的缺陷与完善》中指出,偏低的同意年龄是中国同意年龄法的一大缺陷,大量性侵14岁-18岁儿童的行为因14周岁的同意年龄而为法律所豁免,导致法律对儿童的性保护不足,也无疑从另一方面放纵了性侵儿童的犯罪行为。
目前世界各国对性同意年龄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各国的立法例,進行合法性行为的最低年龄大多在16周岁左右。据学者在2003年进行的统计,在有相关资料的200多个法域中,法定强奸的意思表示年龄为16周岁以上的有154个法域,占据75%以上。在美国,其50个州立法规定的性同意年龄均在16周岁-18周岁这一区间;在澳大利亚,这一区间是在16周岁-17周岁。
韩国受“N号房”影响,4月29日韩国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通过了《Telegram“N号房”事件防治法》,包括《刑法修正案》将未成年性自主决定权从13周岁提高到16周岁。而在此之前,韩国刑法虽然规定13周岁是性同意年龄,但特别法《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也将该年龄设定提升至19周岁。
在将一般情况下性同意年龄提高到16周岁的基础上,朱列玉认为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应做出细致规定。他指出,如果未成年女性与男方年龄相差不超过5岁,其性同意年龄可以仍保持为14周岁。
目前《刑法》中对“两小无猜”尚无明确要求,但2000年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有类似规定,即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2013年的《意见》再次强调,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将年龄差距设置为5岁主要是考虑到中学生恋爱的情况。”朱列玉表示,如果不加区分地对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龄加以限制,可能会限制未成年人合理的性自主权,也会伤害到未成年人。 需要注意的是,“两小无猜”条款在适用时也应当受到一些限制。有学者指出,如果年龄较大一方对于较小一方具有权威地位,无论其年龄差距如何,均不能适用该条款。如果过程中涉及武力或造成了身体损伤,同样不能适用。
能否有效减少性侵?
“自愿年龄线划得越高,人们就越难于判断性行为对象是否属于自愿年龄线所圈定的‘儿童’。类似法律争议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发生过。”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军对《财经》记者指出。
赵军解释,法律设立自愿年龄线的一般逻辑是:低于一定年龄的儿童不能正确认识性行为的性质、意义及后果,没有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是否为性行为、与何者为性行为以及为何种性行为的能力,这种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欠缺必然导致其“自愿”发生性行为的承诺无效,基于该无效承诺而与之发生性行为也就自然属于性侵犯甚或性犯罪了。实质的立法理由要复杂得多。中国《刑法》所确立的自愿年龄线是14岁,在世界范围内属相对较低的水平。因各国在文化传统、立法现状、气候条件、饮食结构、身体发育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各国自愿年龄线的设置是“因地制宜”的。
性教育专家方刚认为,减少性侵,应该靠严惩性侵者,而不是靠提高性同意年龄。“那些性同意年龄比较高的国家,性侵并没有因此少发生。这也说明,单纯靠提高性同意年龄,无法有效减少性侵的发生。”
方刚指出,性同意年龄越低,说明一个国家或社会越相信青少年的自我成长的空间,相应地也会给予足够的力量推动他们的成长;而提高性同意年龄,会进一步阻碍目前举步维艰的性教育。
朱列玉则认为,“提高性同意年龄的同时要加强性教育,前者一定程度是配合后者。保护和性教育相辅相成,才能更好实现保护未成年人性权益的目的。”
赵军表示,应该慎重思考调整自愿年龄线是否有科学依据和体系化的思维。近年来,随着儿童性成熟年龄的普遍提前以及公民性自主意识的持续强化,自愿年龄线制度与儿童性权利的冲突及协调亟待深入研究。另外,这还涉及到与法律中其他年龄规定的协调问题,如最近还有观点提出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至13岁。
赵军指出,通过降低或提高性同意年龄来达成保护儿童利益的平衡,那么这一条“杠杠”到底应该划在哪里,有没有科学依据,它能否照顾到不同儿童在性生理、性心理方面的个体差异?
趙军认为,当生理学、心理学、精神病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成果能够较为准确全面地揭示不同类型性行为对不同年龄阶段儿童所具有的不同意义和影响,评判儿童性的意思决断能力及行为能力的技术手段趋于成熟,以及司法系统积累起足够多的体现个案公正的成功案例时,自愿年龄线制度的变革才水到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