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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媒体的迅速发展, 在新媒体时代下中的检务公开工作也显得尤为重要。这种情况下就使得新媒体环境中的检务公开问题日益凸显和复杂,需要得到我们的高度重视和研究。
一、新媒体和检务公开的两个概念的界定
新媒体这个概念的提出最早可追溯到1967年,美国CBS(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技术研究所长尔德马克,发表了一份关于开发EVR(电子录像)商品的计划,第一次提出了“新媒体”(New M edia)一词。接着,1969 年,美国传播政策总统特别委员会主席罗斯托在向尼克松总统递交的报告中,也多处使用新媒体一词。从此,“新媒体”一词开始在美国社会上流行,并扩展到了全世界[1]。对于新媒体的界定,学者们可谓众说纷纭,至今没有定论。美国新媒体艺术家曼诺维奇认为,新媒体将不再是任何一种特殊意义的媒体,而不过是一种与传统媒体形式没有相关的一组数字信息,但这些信息可以根据需要以相应的媒体形式展示出来[2]。清华大学的熊澄宇教授认为,新媒体是一个不断变化的概念。“在
今天网络基础上又有延伸,无线移动的问题,还有出现其他新的媒体形态,跟计算机相关的。这都可以说是新媒体”[3]。
也有专家提出,只要媒体构成的基本要素有别于传统媒体,才能称得上是新媒体。否则,最多也就是在原来的基础上的变形或改进提高。新媒体是相对传统媒体而言的,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的概念。目前我们探讨的新媒体,可以界定为是指依托数字技术、互联网络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等新技术向受众提供信息服务的新兴媒体。那么依据这个定义,现阶段受到较多关注的新媒体主要包括虚拟社区、论坛、博客、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网络( 电子) 期刊和报纸、手机电视、数字电视、APP、移动电视等。正是因为新媒体持续的快速发展和新媒体中的检务公开问题的数字化和网络化 、检务公开的方式与传统媒体的不同, 新媒体中检务公开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同时也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再看检务公开的概念,“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的活动和事项。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0月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办案期限;办案纪律;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举报须知;申诉须知等十个方面,简称“检务十公开”。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中对“检务十公开”的内容作了补充,现在又增加10个方面:检察官任职资格和管理的规定,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国家刑事赔偿的规定,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规定,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等。检务公开内容的扩展,为提升检察工作质量,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新媒体的特点
基于自身的技术优势, 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不仅是集文字、图像、视频、声音于一体的“多媒体”, 而且是融合报纸、广播、电视等所有传统媒体功能于一身的“全媒体”。新媒体在集中了传统媒体优势的同时, 还具备很多新特征。
1. 大众化。传统媒体的信息都是由专业人员如记者、作家等提供, 并需经编辑部这个“中心”审核。但在新媒体中, 除少数内容是由专业人士提供外, 更多是由一般的社会大众提供,具有大众化的特点。人人都可以有自己的博客, 人人都可以是记者, 人人都可以是编辑, 个人发布观点、言论的自主性大大提高, 网络成为个性化表达、个人出版的平台。信息提供者数量极大增加, 网上内容更加丰富, 出现了草根大众操纵的“自媒体”( We media ) 和个人控制的“独立媒体”。专家预测, 到2020 年, 60%的新闻信息将由个人发布, 公民新闻、民间新闻、草根新闻将大量增加, 人类社会将进入公民新闻大众化时代。
2. 个性化。报纸、广播、电视都是一般意义上的大众传播, 不可能为个体单独制作、出版和播放。新媒体作为以个人性为指向的“分众媒体”、“个人媒体”, 适应受众需求的多样化和受众市场的细分化的趋势, 针对特定用户群的需要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信息服务。在新媒体中, 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专业或需要选择、定制信息。比如用户安装RSS 、APP等软件, 就可以自主选择和定制网站、博客、论坛的内容, 随时自动下载客户端,浏览最新资讯。专门从事第二代传播业务的网站, 其生存和发展甚至完全依靠网民提供的内容和网民的网上活动, 网络行为更加个性化、自主化。传统媒体要求受众按照他们的时间表来获取信息, 新媒体则允许用户在任意选定的时间收听收看广播电视, 如有兴趣、有必要, 则可以反复收听收看。
3. 及时性。与传统媒体的信息需要一个较长的制作周期并定期、定时发行及播出不同, 通过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 接受和发布信息不受时间和空间的任何限制, 你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接受或发布信息, 而且是在一瞬间就可以达到全球的范围。特别是手机这种新媒体, 随身性极强, 超越了地域、时间和电脑终端设备等的限制, 可以随时随地处在接收信息或发布信息的状态。在突发事件的报道中, 手机、博客、播客、互联网的结合, 将“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牢牢掌握在手里。
4. 互动强。传统媒体尽管有写信、打电话等信息互动方式, 但信件的传递速度缓慢, 打进热线电话的几率又较低, 主要还是单向传播。而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 使信息传播者和受众之间的互动更广泛、更快捷、更深入。受众可以通过电子论坛、网上调查、新闻跟贴、E- mail 等方式实时发表观点看法, 传播者则可以根据受众的反馈, 实时调整自己的传播行为, 从而实现双方的随时交流。受众还可以主动参与到信息的提供和传播中来, 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撰写博客日志、发起网络群聊等, 实现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 对任何人”进行大众传播。 5. 族群化。传统媒体的受众, 是一个个分散的个体,是“沙发上的土豆”, 但新媒体的受众之间的横向联系则很强, 呈现出组织化、族群化的特点。在即时通讯工具中, 网民可以开设“群”, 实现多人同时聊天, 联系相对固定和密切。在博客中, 由于强调信息共享, 作者们可以通过讨论主题、个人趣味彼此链接, 形成“群组”、“社区”、“部落”等非正式群体。一些社交类网站也通过各种方式把网民“粘”在一起, 建立“朋友圈”, 形成网络“族群”。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创造的内容与内容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 都能通过网络提供的不同方式联系起来, 形成所谓“网络时代的新部落”。
三、新媒体时代下检务公开的机遇和挑战
新媒体时代,通过各种网络新媒体实行检务公开,不仅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和保障人权的客观要求,也是新媒体时代下人们群众参与司法、了解司法、监督司法的新需要。适应新需要,改变旧思想、旧观念,检务公开也面临一系列新的课题。
一是网民对检务公开活动,特别是重大贪污腐败案件的立案、侦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等活动更加关注,要求我们更加积极、主动地检务公开。新媒体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关注检务、维护权利的崭新平台,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司法系统的各类敏感案件和地区热点案件更加关注,参与检务、了解检务的愿望日益迫切,对检务活动为民公正廉洁的要求越来越高,检务活动中存在的任何问题既捂不住,也盖不住,往往被网民以各种方式披露或揭露出来。这就要求人民检察院始终把检务公开作为一种自觉的行动,主动的开展检务公开,不断加大公开力度,创新公开举措,拓宽公开渠道,决不能遮遮掩掩,更不能将公开视为“洪水猛兽”,持排斥和抵制心理。同时,对检察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必须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勇于担当,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司法权威。
二是网民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的能力更加强大,要求我们更加全面、彻底地检务公开。网民在现实生活中,散步在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其中不乏各行各业的专家、行家,无论是对事件的发现能力,还是对于事件的主体错误的揭露能力,都十分的敏锐而强大。
三是网络舆论对检务决策和个案处理的影响力日益增强,要求我们更加积极、稳妥地吸收和应对。网络新媒体具有强大的舆论聚集、扩散和放大功能,在短时间内就可集中反映网民对某一问题的意见或观点,在很多程度上代表了民意,对此决不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这就要求我们要高度重视网络舆论,在作出决策之前,广泛征求广大网民的意见,以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在作出决策之后,正确应对网络舆论,积极回应网民质疑,引导网络舆论的走向,对情绪性、宣泄性网络舆论要坦然面对,正确引导,对于因受各种因素影响而产生的错误舆论也要客观分析,理性对待,防止其对检察业务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和冲击。
四、新媒体时代下完善检务公开的对策和建议
随着网络新媒体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对检务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务公开是彻底根治检察环节存在的神秘感和“暗箱操作”的一剂猛药,是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加强联系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在新媒体时代下,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检务公开制度:
1、更新执法理念,不断增强对检务公开理念的认识。目前,检务公开的许多内容群众都已知晓,而个别检察人员还停留在“检务公开就是法制宣传”的表层认识上,这无疑是深化检务公开的重大障碍。检察机关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引导干警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新理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消除怕开展检务公开增加工作负担、怕妨碍正常工作、怕有损检察权威等种种不愿公开的顾虑。要逐步深化对检察业务工作网络公开的认识,克服惧怕心理、消除抵触情绪、改变漠视心态。不必视网络公开为“洪水猛兽”,更不可轻视、忽视网络舆论。应当紧随新媒体时代网络发展的步伐,以积极的态度重视网络舆论,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网络时代下检务公开机制,充分发挥互联网等网络新媒体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信息交流自由快捷、影响力大的优势,进一步加大检务公开的力度,使检务公开在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新媒体时代获得新的更强劲的生命。
2、加强新媒体时代下检务公开的制度建设,规范网络平台检务公开工作流程。新媒体时代下,检务公开工作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需要上下沟通、内外协调的事务也比较多,因而检务公开工作要科学发展,首先要加强在新媒体时代下检务公开的制度建设。通过制定工作规范,建立责任体系,督促、协调各业务处室进一步建立健全检务公开的相关制度,完善落实检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使检务公开工作有序、协调运转。
3、不断拓宽新媒体时代下检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遵循“能公开尽公开的原则,通过互联网等新媒体向社会及时发布检察业务工作方面的信息,如借助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布检察院的重要工作会议、重要活动的部署情况、重大案件的立案查处情况;公布规范性文件、终结性法律文书,重大案件的进展情况等,最大限度的接受网民的监督,真正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检察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让人民群众真正能在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4、正确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一是要不断对照新出台的检务公开要求,及时补充、更新和完善各项应当公开的法律规章和规范。随着时代的发展,检务公开内容由十年前的“十项”拓展到了今天的“检务公开二十项”,一些需要公开的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也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对此要坚持以高度认真的态度,时刻跟进,及时补充和完善相关内容。二是要逐步加强对检务活动的公开力度。对于检察工作立法层面的法律依据,群众一般不经过检务公开途径也很容易获取,而对于检察机关的执法过程、执法效果等动态检务活动,以及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遵循的本机关、本部门的具体工作规章和程序,关注程度则越来越高。
5、健全组织机构,强化监督管理。尚未建立检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检察机关应尽快成立院一级的检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检务公开工作纳入党组和检察委员会的议事日程,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检务公开工作格局。已经建立起领导小组的,应进一步明确该工作网络下各级工作主体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检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应主要是研究、部署、检查检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领导检务公开绩效考核和表彰、奖励工作。检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应为组织、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院检务公开工作。同时,进一步明确其他工作部门以及案件承办人、内勤等人员在检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任务和责任。尤其要进一步强化检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在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履行检务公开职责方面的权限和程序。 6、不断创新网络检务公开的新载体。一是创设网络“检察长信箱”。“检察长信箱”是检察长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和集思广益的重要渠道,给检察长提供了一个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平台。开通网络“检察长信箱”,网民可以通过这个渠道及时向各级检察长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甚至举报违法犯罪线索,有利于畅通网民的沟通表达渠道,缓解当前的涉诉信访压力。二是开通“检察微博”或“检察微信”平台。微博、微信是新兴的网络交流平台,具有更方便、更及时、更快捷的特点。开通“检察微博”或“检察微信”,有助于搭建与网民交流的新平台,畅通与网民沟通的渠道,拉近与网民之间的距离,随时通过网民的监督来改进检察业务工作。三是设置各种交流互动专栏,改变目前民意沟通的封闭或半封闭状态,给网民提供一个能够发表意见和建议,能够知道进度、得到回复的机制,使民意沟通工作更加公开化、制度化、规范化。
7.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强化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要尽快有效地占领新闻舆论的主要阵地,为检察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提供有利的舆论保障。如上海市某区检察院与新闻舆论单位签署有关协议加强合作,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宣传,注重以正面报道为主,宣传好检察机关工作成绩,反映干警良好作风和形象;区检察院为区“一报两台”的新闻舆论监督提供法律支持,并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通过“一报两台”公开检务工作,提供群众关注的热点信息和重大典型案件。又如山东省莱州市检察院利用网络技术快捷便利、信息量大、覆盖面广、不受时间限制等优势,组织专业人员建立互联网上的“阳光对话”平台,深化检务公开,畅通民情民意。
8、加强对网络在检务公开工作中的引导和管理。成立专门的网络管理机构,加强对检务公开工作的引导和管理,及时了解和收集网络民意,掌握网络舆论最新动向。网络管理机构要经常审查并及时更新检务公开的内容,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最新信息。要建立网络动态监控机制和网络舆论应对机制,正确引导舆论健康、有序的发展,妥善处理网络公开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应对网民意见作出回应。
参考文献:
[1]陈刚等著.新媒体与广告.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2.2-3
[2]刘军.试论影像媒体语言的流变.广播电视与教育.2003.2.26
[3]熊澄宇.在中国网络媒体论坛的发言.中央电视台.2003-6-18
[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CNNIC 网站,2014-01-16
作者简介:程德建,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院,大学本科。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媒体的迅速发展, 在新媒体时代下中的检务公开工作也显得尤为重要。这种情况下就使得新媒体环境中的检务公开问题日益凸显和复杂,需要得到我们的高度重视和研究。
一、新媒体和检务公开的两个概念的界定
新媒体这个概念的提出最早可追溯到1967年,美国CBS(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技术研究所长尔德马克,发表了一份关于开发EVR(电子录像)商品的计划,第一次提出了“新媒体”(New M edia)一词。接着,1969 年,美国传播政策总统特别委员会主席罗斯托在向尼克松总统递交的报告中,也多处使用新媒体一词。从此,“新媒体”一词开始在美国社会上流行,并扩展到了全世界[1]。对于新媒体的界定,学者们可谓众说纷纭,至今没有定论。美国新媒体艺术家曼诺维奇认为,新媒体将不再是任何一种特殊意义的媒体,而不过是一种与传统媒体形式没有相关的一组数字信息,但这些信息可以根据需要以相应的媒体形式展示出来[2]。清华大学的熊澄宇教授认为,新媒体是一个不断变化的概念。“在
今天网络基础上又有延伸,无线移动的问题,还有出现其他新的媒体形态,跟计算机相关的。这都可以说是新媒体”[3]。
也有专家提出,只要媒体构成的基本要素有别于传统媒体,才能称得上是新媒体。否则,最多也就是在原来的基础上的变形或改进提高。新媒体是相对传统媒体而言的,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的概念。目前我们探讨的新媒体,可以界定为是指依托数字技术、互联网络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等新技术向受众提供信息服务的新兴媒体。那么依据这个定义,现阶段受到较多关注的新媒体主要包括虚拟社区、论坛、博客、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网络( 电子) 期刊和报纸、手机电视、数字电视、APP、移动电视等。正是因为新媒体持续的快速发展和新媒体中的检务公开问题的数字化和网络化 、检务公开的方式与传统媒体的不同, 新媒体中检务公开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同时也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再看检务公开的概念,“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的活动和事项。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0月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办案期限;办案纪律;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举报须知;申诉须知等十个方面,简称“检务十公开”。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中对“检务十公开”的内容作了补充,现在又增加10个方面:检察官任职资格和管理的规定,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国家刑事赔偿的规定,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规定,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等。检务公开内容的扩展,为提升检察工作质量,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新媒体的特点
基于自身的技术优势, 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不仅是集文字、图像、视频、声音于一体的“多媒体”, 而且是融合报纸、广播、电视等所有传统媒体功能于一身的“全媒体”。新媒体在集中了传统媒体优势的同时, 还具备很多新特征。
1. 大众化。传统媒体的信息都是由专业人员如记者、作家等提供, 并需经编辑部这个“中心”审核。但在新媒体中, 除少数内容是由专业人士提供外, 更多是由一般的社会大众提供,具有大众化的特点。人人都可以有自己的博客, 人人都可以是记者, 人人都可以是编辑, 个人发布观点、言论的自主性大大提高, 网络成为个性化表达、个人出版的平台。信息提供者数量极大增加, 网上内容更加丰富, 出现了草根大众操纵的“自媒体”( We media ) 和个人控制的“独立媒体”。专家预测, 到2020 年, 60%的新闻信息将由个人发布, 公民新闻、民间新闻、草根新闻将大量增加, 人类社会将进入公民新闻大众化时代。
2. 个性化。报纸、广播、电视都是一般意义上的大众传播, 不可能为个体单独制作、出版和播放。新媒体作为以个人性为指向的“分众媒体”、“个人媒体”, 适应受众需求的多样化和受众市场的细分化的趋势, 针对特定用户群的需要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信息服务。在新媒体中, 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专业或需要选择、定制信息。比如用户安装RSS 、APP等软件, 就可以自主选择和定制网站、博客、论坛的内容, 随时自动下载客户端,浏览最新资讯。专门从事第二代传播业务的网站, 其生存和发展甚至完全依靠网民提供的内容和网民的网上活动, 网络行为更加个性化、自主化。传统媒体要求受众按照他们的时间表来获取信息, 新媒体则允许用户在任意选定的时间收听收看广播电视, 如有兴趣、有必要, 则可以反复收听收看。
3. 及时性。与传统媒体的信息需要一个较长的制作周期并定期、定时发行及播出不同, 通过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 接受和发布信息不受时间和空间的任何限制, 你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接受或发布信息, 而且是在一瞬间就可以达到全球的范围。特别是手机这种新媒体, 随身性极强, 超越了地域、时间和电脑终端设备等的限制, 可以随时随地处在接收信息或发布信息的状态。在突发事件的报道中, 手机、博客、播客、互联网的结合, 将“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牢牢掌握在手里。
4. 互动强。传统媒体尽管有写信、打电话等信息互动方式, 但信件的传递速度缓慢, 打进热线电话的几率又较低, 主要还是单向传播。而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 使信息传播者和受众之间的互动更广泛、更快捷、更深入。受众可以通过电子论坛、网上调查、新闻跟贴、E- mail 等方式实时发表观点看法, 传播者则可以根据受众的反馈, 实时调整自己的传播行为, 从而实现双方的随时交流。受众还可以主动参与到信息的提供和传播中来, 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撰写博客日志、发起网络群聊等, 实现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 对任何人”进行大众传播。 5. 族群化。传统媒体的受众, 是一个个分散的个体,是“沙发上的土豆”, 但新媒体的受众之间的横向联系则很强, 呈现出组织化、族群化的特点。在即时通讯工具中, 网民可以开设“群”, 实现多人同时聊天, 联系相对固定和密切。在博客中, 由于强调信息共享, 作者们可以通过讨论主题、个人趣味彼此链接, 形成“群组”、“社区”、“部落”等非正式群体。一些社交类网站也通过各种方式把网民“粘”在一起, 建立“朋友圈”, 形成网络“族群”。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创造的内容与内容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 都能通过网络提供的不同方式联系起来, 形成所谓“网络时代的新部落”。
三、新媒体时代下检务公开的机遇和挑战
新媒体时代,通过各种网络新媒体实行检务公开,不仅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和保障人权的客观要求,也是新媒体时代下人们群众参与司法、了解司法、监督司法的新需要。适应新需要,改变旧思想、旧观念,检务公开也面临一系列新的课题。
一是网民对检务公开活动,特别是重大贪污腐败案件的立案、侦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等活动更加关注,要求我们更加积极、主动地检务公开。新媒体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关注检务、维护权利的崭新平台,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司法系统的各类敏感案件和地区热点案件更加关注,参与检务、了解检务的愿望日益迫切,对检务活动为民公正廉洁的要求越来越高,检务活动中存在的任何问题既捂不住,也盖不住,往往被网民以各种方式披露或揭露出来。这就要求人民检察院始终把检务公开作为一种自觉的行动,主动的开展检务公开,不断加大公开力度,创新公开举措,拓宽公开渠道,决不能遮遮掩掩,更不能将公开视为“洪水猛兽”,持排斥和抵制心理。同时,对检察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必须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勇于担当,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司法权威。
二是网民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的能力更加强大,要求我们更加全面、彻底地检务公开。网民在现实生活中,散步在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其中不乏各行各业的专家、行家,无论是对事件的发现能力,还是对于事件的主体错误的揭露能力,都十分的敏锐而强大。
三是网络舆论对检务决策和个案处理的影响力日益增强,要求我们更加积极、稳妥地吸收和应对。网络新媒体具有强大的舆论聚集、扩散和放大功能,在短时间内就可集中反映网民对某一问题的意见或观点,在很多程度上代表了民意,对此决不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这就要求我们要高度重视网络舆论,在作出决策之前,广泛征求广大网民的意见,以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在作出决策之后,正确应对网络舆论,积极回应网民质疑,引导网络舆论的走向,对情绪性、宣泄性网络舆论要坦然面对,正确引导,对于因受各种因素影响而产生的错误舆论也要客观分析,理性对待,防止其对检察业务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和冲击。
四、新媒体时代下完善检务公开的对策和建议
随着网络新媒体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对检务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务公开是彻底根治检察环节存在的神秘感和“暗箱操作”的一剂猛药,是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加强联系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在新媒体时代下,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检务公开制度:
1、更新执法理念,不断增强对检务公开理念的认识。目前,检务公开的许多内容群众都已知晓,而个别检察人员还停留在“检务公开就是法制宣传”的表层认识上,这无疑是深化检务公开的重大障碍。检察机关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引导干警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新理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消除怕开展检务公开增加工作负担、怕妨碍正常工作、怕有损检察权威等种种不愿公开的顾虑。要逐步深化对检察业务工作网络公开的认识,克服惧怕心理、消除抵触情绪、改变漠视心态。不必视网络公开为“洪水猛兽”,更不可轻视、忽视网络舆论。应当紧随新媒体时代网络发展的步伐,以积极的态度重视网络舆论,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网络时代下检务公开机制,充分发挥互联网等网络新媒体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信息交流自由快捷、影响力大的优势,进一步加大检务公开的力度,使检务公开在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新媒体时代获得新的更强劲的生命。
2、加强新媒体时代下检务公开的制度建设,规范网络平台检务公开工作流程。新媒体时代下,检务公开工作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需要上下沟通、内外协调的事务也比较多,因而检务公开工作要科学发展,首先要加强在新媒体时代下检务公开的制度建设。通过制定工作规范,建立责任体系,督促、协调各业务处室进一步建立健全检务公开的相关制度,完善落实检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使检务公开工作有序、协调运转。
3、不断拓宽新媒体时代下检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遵循“能公开尽公开的原则,通过互联网等新媒体向社会及时发布检察业务工作方面的信息,如借助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布检察院的重要工作会议、重要活动的部署情况、重大案件的立案查处情况;公布规范性文件、终结性法律文书,重大案件的进展情况等,最大限度的接受网民的监督,真正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检察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让人民群众真正能在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4、正确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一是要不断对照新出台的检务公开要求,及时补充、更新和完善各项应当公开的法律规章和规范。随着时代的发展,检务公开内容由十年前的“十项”拓展到了今天的“检务公开二十项”,一些需要公开的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也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对此要坚持以高度认真的态度,时刻跟进,及时补充和完善相关内容。二是要逐步加强对检务活动的公开力度。对于检察工作立法层面的法律依据,群众一般不经过检务公开途径也很容易获取,而对于检察机关的执法过程、执法效果等动态检务活动,以及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遵循的本机关、本部门的具体工作规章和程序,关注程度则越来越高。
5、健全组织机构,强化监督管理。尚未建立检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检察机关应尽快成立院一级的检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检务公开工作纳入党组和检察委员会的议事日程,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检务公开工作格局。已经建立起领导小组的,应进一步明确该工作网络下各级工作主体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检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应主要是研究、部署、检查检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领导检务公开绩效考核和表彰、奖励工作。检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应为组织、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院检务公开工作。同时,进一步明确其他工作部门以及案件承办人、内勤等人员在检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任务和责任。尤其要进一步强化检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在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履行检务公开职责方面的权限和程序。 6、不断创新网络检务公开的新载体。一是创设网络“检察长信箱”。“检察长信箱”是检察长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和集思广益的重要渠道,给检察长提供了一个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平台。开通网络“检察长信箱”,网民可以通过这个渠道及时向各级检察长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甚至举报违法犯罪线索,有利于畅通网民的沟通表达渠道,缓解当前的涉诉信访压力。二是开通“检察微博”或“检察微信”平台。微博、微信是新兴的网络交流平台,具有更方便、更及时、更快捷的特点。开通“检察微博”或“检察微信”,有助于搭建与网民交流的新平台,畅通与网民沟通的渠道,拉近与网民之间的距离,随时通过网民的监督来改进检察业务工作。三是设置各种交流互动专栏,改变目前民意沟通的封闭或半封闭状态,给网民提供一个能够发表意见和建议,能够知道进度、得到回复的机制,使民意沟通工作更加公开化、制度化、规范化。
7.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强化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要尽快有效地占领新闻舆论的主要阵地,为检察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提供有利的舆论保障。如上海市某区检察院与新闻舆论单位签署有关协议加强合作,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宣传,注重以正面报道为主,宣传好检察机关工作成绩,反映干警良好作风和形象;区检察院为区“一报两台”的新闻舆论监督提供法律支持,并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通过“一报两台”公开检务工作,提供群众关注的热点信息和重大典型案件。又如山东省莱州市检察院利用网络技术快捷便利、信息量大、覆盖面广、不受时间限制等优势,组织专业人员建立互联网上的“阳光对话”平台,深化检务公开,畅通民情民意。
8、加强对网络在检务公开工作中的引导和管理。成立专门的网络管理机构,加强对检务公开工作的引导和管理,及时了解和收集网络民意,掌握网络舆论最新动向。网络管理机构要经常审查并及时更新检务公开的内容,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最新信息。要建立网络动态监控机制和网络舆论应对机制,正确引导舆论健康、有序的发展,妥善处理网络公开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应对网民意见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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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CNNIC 网站,2014-01-16
作者简介:程德建,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院,大学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