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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试图从TRIPS协定本身对于其争端解决原则规则的特殊规定,即对于“违法之诉”的争端解决的规则和制度,并结合后续通过的诸如《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宣言》、《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等“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性文件分析,在目前的形势下,最不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进而我国应该做好哪些战略准备,又采取哪些策略去应对目前复杂的TRIPS协定个案的争端解决之条约解释问题。
关键词TRIPS 条约解释 违法之诉 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争端解决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36-02
一、WTO实践的国际条约解释原则和规则
从纵向看,WTO成立之初到2000年之前为第一阶段。当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有关协定的条约解释,均遵循上诉机构在WTO争端解决第一案——“美国—精炼与常规汽油规则案”中最初阐明的条约解释通则,即根据《维也纳条约公约》(以下简称维也纳公约)第31条作为解释的基本依据,在几乎所有争端解决报告中,都先阐明“条约解释一般问题”,然后具体解释涉案协定。2000年后至今为第二阶段。由于经反复阐明的条约解释通则已被公认,因此,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渐渐地不再例行说明通则,而径直对涉案具体条款作必要解释。此外,第二个上诉案件——“日本酒精饮料税案”将维也纳公约第32条的补充性解释规则亦纳入DSU第3.2条规定之“国际公法的解释惯例”。
从横向看,比较涉及WTO各协定的上百起各类争端解决案,不难发现近十年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非关税壁垒争端解决案明显增多,其中涉及条约解释的特别规则,如反倾销协定第17.6条规定的“审查标准”(standards of review)。在美国汽油规则案中,上诉机构认为,该案专家组关于美国《汽油规则》的“基准建立规则”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3条(4)款的国民待遇原则,且不能根据GATT第20条(g)款成为“正当”,这一认定“忽视了条约解释的基本规则”,并由此引出了WTO争端解决中条约解释通则。
二、结合TRIPS系列案件之个案的争端解决分析在TRIPS协议框架范围内其“违法之诉”条约解释的“灵活性”分析及展望
(一)“以案说法”——“印度药品和农用化学品专利保护案”的再分析
1.案件概要及主要争议点:(1)1997年底,WTO通过其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了第一件知识产权案件。该案件源于美国对印度未履行TRIPS第70.8条和第70.9条义务的指控。不到一年的时间,WTO对该案件作出了最终的裁决,判定美国胜诉,认定印度没有满足TRIPS对医药和农用化学产品专利保护的要求。(2)作为WTO成员方的印度,根据TRIPS协议的有关过渡性的规定,负有义务通过适当的国内立法或行政措施,对药品与农业化学产品专利实施保护。
2.争议处理结果及评析:(1)合议庭报告:①由于该案是首起由WTO合议庭审理的TRIPs协议争端案,因此,合议庭特别指出:“尽管TRIPS协议完全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新结果,并且在WTO协议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但是,它是与WTO体系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同样以GATT的长期实践为基本原则。根据WTO协议第十六条第一款:“除本协议另有规定,WTO将以1947年GATT框架内建立起来的各机构所遵循的各决定、程序和习惯性作法为指导。”合议庭指出,在竞争条件下,保护各成员的合法期望,是公认的GATT原则。该原则主要来源于GATT第23条,这是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②合议庭在解释TRIPS协议有关条款之前,引用了解释的可适用标准。根据WTO的DSU第3.2条,合议庭在解释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所有WTO协议时,应“遵循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性规则”。正如WTO合议庭和上诉局的已有报告所指出的,所谓“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性规则”就是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法(简称“维也纳公约”)的第31条第1款。(2)上诉局审查:③上诉局首先不同意合议庭对“合法期望”的解释,并指出,在解释TRIPS协议有关条款时,应该区分原先的GATT/WTO的实践,第一个概念涉及的是缔约方之间产品竞争关系时候对缔约方合法期望的保护,其依据是GATT1947第23.1(a)的规定;第二个概念是与市场准入的让步有关的、缔约方的合理期望的保护,其依据是GATT第23.1(b)的规定,而这依据TRIPS协议的本身争端防止和解决条款规定仍对TRIPS协议不适用。④上诉局还认为,合议庭误解了维也纳公约第31条,指出:“条约解释的责任是审读条约的用词,以决定缔约方的用意。这应该依照维也纳公约第31条确立的条约解释原则,但是,这些原则既没有要求,也不允许条约中没有的用语或概念。”言外之意,合议庭不应该将这种解释与TRIPS协议的宗旨相联系,因为本案的问题仅限于对TRIPS协议第70条第8款和第9款的解释。
从上述的分析,笔者认为DSB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解决TRIPS协议生效后发生的第一起WTO知识产权争端案中对条约的适用和解释方面都存在各自的问题,具体说来,笔者认为:上诉机构对专家组关于“合法期望”的解释确实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澄清作用,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新议题之一的TRIPS协议与其他的旧议题甚至是作为新议题的GATS能进入谈判范围以及最终能达成如此的一份较“完备”的协议,定有其不同的考虑和法理基础。然而上诉机构在随后的就关于TRIPS协议的条款解释的问题上却犯一个较恶性的错误“先例”——对TRIPS协议条款的解释只能是就其条约条款和其之间进行,而不能考虑更多,即TRIPS协议的目的和宗旨。笔者认为这是上诉机构报告中的一处败笔,虽然仅此案件而言,这样的解释没有太大的实体影响,但如果这样的“先例”被后来的关于公共健康方面的案件所参照,可以说,对发展中国家而言,这将是一个灾难。可喜的是,多哈部长级会议通过的《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宣言》对条约解释的新突破——“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尤其是涉及发展中国家的关于公共健康方面产生的专利争端案件。
(二)确立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违法之诉”的正确条约解释规则——“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策略分析
1.“原则性”的分析:法律依据:根据WTO的DSU第3.2条,合议庭在解释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所有WTO协议时,应“遵循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性规则”。对于这一原则的把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没有太大的争议,但要在具体的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可能会涉及很多敏感的问题,或许“欧盟、加拿大、美国诉日本酒精饮料案”上诉机构的观点,“如果条约出现了两种解释,一种赋予条约适当的效果,而另一种不能。则诚信和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要求采用前一种解释。解释的结果不能使条文变得重复和无效。”为我们这一问题能提供一个好的出发点。
2.“灵活性”的分析:结合上面的分析及多哈部长级会议宣言和声明,主要的即是对TRIPS协定目的与宗旨的考虑.
对于以上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TRIPS协议争端“违法之诉”解决的条约解释原则,如何使这样的解释原则,尤其是“灵活性”解释原则为WTO成员所接受,尤其是为发达国家所接受,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任务是:通过后面的部长级会议的谈判,在这一权威层面上确立WTO成员必须遵守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条约解释规则。
三、我国对所论两问题的应对之策
通过对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中的“违法之诉”的条约解释问题进行比较全面并颇有重点的论述,包括理论上的和现实各种利益关系上的,可以看出:在目前的情形下,对于“违法之诉”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这一具有双重性质的问题(个人认为,双重性质在于个案来说对于TRIPS案件争端解决的条约解释原则规则的适用无论是对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来说既是已个策略问题,更是一个战略问题,原因在于,在目前的状况下,双方更多的是争取战略上的竞争票,但实质上短期作为很难显现;相比较下,在目前的形势下,在不放弃战略上的争夺上,注重个案突破,而通过一个个积累的个案“先例”来配合将来的整体TRIPS协议文本的“立法性”或者“司法性”修改。)。目前,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可能都没有多大的作为的可能,因为仅很重要的一点:发达国家已经失去了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筹码,发展中国家现在也表现的很“冷漠”。相反,在现存的WTO知识产权争端的“违法之诉”问题上,以多哈部长级会议后形成的《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宣言》以及随后的声名为重要转折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现实情势下的我国)完全有能力和理由以已有的胜利成果作为砝码,以取得更具有实质性的胜利。然而如何在现有的框架内争取更进一步的胜利,更确切地说,如何在实行TRIPS协议的各项具体条款和解决WTO知识产权的争端中的条约解释的问题上充分地体现“灵活性”,是我们国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上所要着重研究和要解决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首先要充分地发挥已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部长级会议所形成的文件和声明,这是WTO法律框架下所明文规定的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其次,要非常重视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判例效应”,通过具体的案件的解决形成有利于我国的TRIPS协议的条约解释的先例.为什么这么说,通过对以前的历史上的案件的判决的连续性分析看,“判例效应”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再者,尤其是在关于公共健康领域的TRIPS争端案件,我们应该进一步团结和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尤其是那些非洲国家,那些非洲国家普遍由于其特殊的国内落后的经济条件和极其匮乏的自然资源等,在处理极度严重的普遍公共健康和卫生领域的问题时尤其需要特殊的支援和照顾,我们也发现,非洲国家和国家组织比如非盟等从来就没有放弃过在TRIPS甚至是WTO层面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的权利,欣喜的是这样的努力正一步步地赢得一个个成果,或者虽然没有实质性的成果,但总会有种趋势,即通过政治外交等领域的政治性的集体努力达到能在TRIPS协议范围内确立“立法性”或者“司法性”的关于TRIPS案件争端解决的条约解释的原则规则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简言之,在所涉TRIPS案件的争端解决的条约解释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可预见的数年中,也不仅仅限于公共卫生和健康领域,在其他TRIPS协议所涉领域同样也能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赢得实质性的胜利。
参考文献:
[1]赵维田.论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法学研究.1997(3).
[2]The Legal Text ,The Results Of The Uruguay Round Of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 .Law Press.2000.
关键词TRIPS 条约解释 违法之诉 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争端解决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36-02
一、WTO实践的国际条约解释原则和规则
从纵向看,WTO成立之初到2000年之前为第一阶段。当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有关协定的条约解释,均遵循上诉机构在WTO争端解决第一案——“美国—精炼与常规汽油规则案”中最初阐明的条约解释通则,即根据《维也纳条约公约》(以下简称维也纳公约)第31条作为解释的基本依据,在几乎所有争端解决报告中,都先阐明“条约解释一般问题”,然后具体解释涉案协定。2000年后至今为第二阶段。由于经反复阐明的条约解释通则已被公认,因此,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渐渐地不再例行说明通则,而径直对涉案具体条款作必要解释。此外,第二个上诉案件——“日本酒精饮料税案”将维也纳公约第32条的补充性解释规则亦纳入DSU第3.2条规定之“国际公法的解释惯例”。
从横向看,比较涉及WTO各协定的上百起各类争端解决案,不难发现近十年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非关税壁垒争端解决案明显增多,其中涉及条约解释的特别规则,如反倾销协定第17.6条规定的“审查标准”(standards of review)。在美国汽油规则案中,上诉机构认为,该案专家组关于美国《汽油规则》的“基准建立规则”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3条(4)款的国民待遇原则,且不能根据GATT第20条(g)款成为“正当”,这一认定“忽视了条约解释的基本规则”,并由此引出了WTO争端解决中条约解释通则。
二、结合TRIPS系列案件之个案的争端解决分析在TRIPS协议框架范围内其“违法之诉”条约解释的“灵活性”分析及展望
(一)“以案说法”——“印度药品和农用化学品专利保护案”的再分析
1.案件概要及主要争议点:(1)1997年底,WTO通过其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了第一件知识产权案件。该案件源于美国对印度未履行TRIPS第70.8条和第70.9条义务的指控。不到一年的时间,WTO对该案件作出了最终的裁决,判定美国胜诉,认定印度没有满足TRIPS对医药和农用化学产品专利保护的要求。(2)作为WTO成员方的印度,根据TRIPS协议的有关过渡性的规定,负有义务通过适当的国内立法或行政措施,对药品与农业化学产品专利实施保护。
2.争议处理结果及评析:(1)合议庭报告:①由于该案是首起由WTO合议庭审理的TRIPs协议争端案,因此,合议庭特别指出:“尽管TRIPS协议完全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新结果,并且在WTO协议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但是,它是与WTO体系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同样以GATT的长期实践为基本原则。根据WTO协议第十六条第一款:“除本协议另有规定,WTO将以1947年GATT框架内建立起来的各机构所遵循的各决定、程序和习惯性作法为指导。”合议庭指出,在竞争条件下,保护各成员的合法期望,是公认的GATT原则。该原则主要来源于GATT第23条,这是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②合议庭在解释TRIPS协议有关条款之前,引用了解释的可适用标准。根据WTO的DSU第3.2条,合议庭在解释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所有WTO协议时,应“遵循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性规则”。正如WTO合议庭和上诉局的已有报告所指出的,所谓“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性规则”就是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法(简称“维也纳公约”)的第31条第1款。(2)上诉局审查:③上诉局首先不同意合议庭对“合法期望”的解释,并指出,在解释TRIPS协议有关条款时,应该区分原先的GATT/WTO的实践,第一个概念涉及的是缔约方之间产品竞争关系时候对缔约方合法期望的保护,其依据是GATT1947第23.1(a)的规定;第二个概念是与市场准入的让步有关的、缔约方的合理期望的保护,其依据是GATT第23.1(b)的规定,而这依据TRIPS协议的本身争端防止和解决条款规定仍对TRIPS协议不适用。④上诉局还认为,合议庭误解了维也纳公约第31条,指出:“条约解释的责任是审读条约的用词,以决定缔约方的用意。这应该依照维也纳公约第31条确立的条约解释原则,但是,这些原则既没有要求,也不允许条约中没有的用语或概念。”言外之意,合议庭不应该将这种解释与TRIPS协议的宗旨相联系,因为本案的问题仅限于对TRIPS协议第70条第8款和第9款的解释。
从上述的分析,笔者认为DSB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解决TRIPS协议生效后发生的第一起WTO知识产权争端案中对条约的适用和解释方面都存在各自的问题,具体说来,笔者认为:上诉机构对专家组关于“合法期望”的解释确实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澄清作用,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新议题之一的TRIPS协议与其他的旧议题甚至是作为新议题的GATS能进入谈判范围以及最终能达成如此的一份较“完备”的协议,定有其不同的考虑和法理基础。然而上诉机构在随后的就关于TRIPS协议的条款解释的问题上却犯一个较恶性的错误“先例”——对TRIPS协议条款的解释只能是就其条约条款和其之间进行,而不能考虑更多,即TRIPS协议的目的和宗旨。笔者认为这是上诉机构报告中的一处败笔,虽然仅此案件而言,这样的解释没有太大的实体影响,但如果这样的“先例”被后来的关于公共健康方面的案件所参照,可以说,对发展中国家而言,这将是一个灾难。可喜的是,多哈部长级会议通过的《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宣言》对条约解释的新突破——“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尤其是涉及发展中国家的关于公共健康方面产生的专利争端案件。
(二)确立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违法之诉”的正确条约解释规则——“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策略分析
1.“原则性”的分析:法律依据:根据WTO的DSU第3.2条,合议庭在解释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所有WTO协议时,应“遵循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性规则”。对于这一原则的把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没有太大的争议,但要在具体的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可能会涉及很多敏感的问题,或许“欧盟、加拿大、美国诉日本酒精饮料案”上诉机构的观点,“如果条约出现了两种解释,一种赋予条约适当的效果,而另一种不能。则诚信和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要求采用前一种解释。解释的结果不能使条文变得重复和无效。”为我们这一问题能提供一个好的出发点。
2.“灵活性”的分析:结合上面的分析及多哈部长级会议宣言和声明,主要的即是对TRIPS协定目的与宗旨的考虑.
对于以上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TRIPS协议争端“违法之诉”解决的条约解释原则,如何使这样的解释原则,尤其是“灵活性”解释原则为WTO成员所接受,尤其是为发达国家所接受,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任务是:通过后面的部长级会议的谈判,在这一权威层面上确立WTO成员必须遵守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条约解释规则。
三、我国对所论两问题的应对之策
通过对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中的“违法之诉”的条约解释问题进行比较全面并颇有重点的论述,包括理论上的和现实各种利益关系上的,可以看出:在目前的情形下,对于“违法之诉”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这一具有双重性质的问题(个人认为,双重性质在于个案来说对于TRIPS案件争端解决的条约解释原则规则的适用无论是对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来说既是已个策略问题,更是一个战略问题,原因在于,在目前的状况下,双方更多的是争取战略上的竞争票,但实质上短期作为很难显现;相比较下,在目前的形势下,在不放弃战略上的争夺上,注重个案突破,而通过一个个积累的个案“先例”来配合将来的整体TRIPS协议文本的“立法性”或者“司法性”修改。)。目前,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可能都没有多大的作为的可能,因为仅很重要的一点:发达国家已经失去了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筹码,发展中国家现在也表现的很“冷漠”。相反,在现存的WTO知识产权争端的“违法之诉”问题上,以多哈部长级会议后形成的《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宣言》以及随后的声名为重要转折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现实情势下的我国)完全有能力和理由以已有的胜利成果作为砝码,以取得更具有实质性的胜利。然而如何在现有的框架内争取更进一步的胜利,更确切地说,如何在实行TRIPS协议的各项具体条款和解决WTO知识产权的争端中的条约解释的问题上充分地体现“灵活性”,是我们国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上所要着重研究和要解决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首先要充分地发挥已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部长级会议所形成的文件和声明,这是WTO法律框架下所明文规定的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其次,要非常重视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判例效应”,通过具体的案件的解决形成有利于我国的TRIPS协议的条约解释的先例.为什么这么说,通过对以前的历史上的案件的判决的连续性分析看,“判例效应”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再者,尤其是在关于公共健康领域的TRIPS争端案件,我们应该进一步团结和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尤其是那些非洲国家,那些非洲国家普遍由于其特殊的国内落后的经济条件和极其匮乏的自然资源等,在处理极度严重的普遍公共健康和卫生领域的问题时尤其需要特殊的支援和照顾,我们也发现,非洲国家和国家组织比如非盟等从来就没有放弃过在TRIPS甚至是WTO层面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的权利,欣喜的是这样的努力正一步步地赢得一个个成果,或者虽然没有实质性的成果,但总会有种趋势,即通过政治外交等领域的政治性的集体努力达到能在TRIPS协议范围内确立“立法性”或者“司法性”的关于TRIPS案件争端解决的条约解释的原则规则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简言之,在所涉TRIPS案件的争端解决的条约解释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可预见的数年中,也不仅仅限于公共卫生和健康领域,在其他TRIPS协议所涉领域同样也能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赢得实质性的胜利。
参考文献:
[1]赵维田.论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法学研究.1997(3).
[2]The Legal Text ,The Results Of The Uruguay Round Of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 .Law Press.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