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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各类建筑物拔地而起,但是在此过程中所出现的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问题,一直困扰着各类群体。因为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都会关系到成千上万民众的利益,如果对其处理不好将会给后期的工作带来较大的影响。然而我国与房屋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导致在房屋拆迁过程很多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必须采取措施对其进行完善。
关键词 城市房屋 拆迁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胡晓利,山东省莱芜市中信公证处。
中圖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36-02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影响我国房屋拆迁问题的因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政府部门缺乏足够的重视、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评估和补偿不合理等。这时就需要相关部门正确分析我国的基本国情,尽快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避免各类纠纷的发生,确保房屋拆迁、补偿、建筑工程等顺利进行。
一、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概念
城市房屋拆迁主要是指在国有土地的基础上,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而对周围的房屋和附属物进行拆除,并对房屋、土地及附属物所有人进行适当的补偿。其包括的主要内容有:(1)危房改造和旧城重建。(2)公共事业的建设需要。(3)城市重新对土地和建筑物进行规划。(4)为了美化城市环境。城市房屋拆迁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能够获得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
二、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城市房屋拆迁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款比较多,并且这些法律都具有自身的特质属性,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土地集约化经营、兼顾各方的利益、融合了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公益性等。下面将会对其进行一一的介绍。
(一)房屋拆迁是对土地进行的集约化经营
房屋拆迁已经逐渐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环节,并且该环节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作为一种高值、不能移动、耐久性的特殊产品,能够发挥长久的经济价值,要想更好的获得土地使用的权利,就需要较大的投入,从而获得土地的开发和使用权利,进而实现了集约化的经营管理。对于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来说,土地就是一个寸土寸金的地方,想要进行平面铺展型的城市建设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只有向高空或地下发展,才能更好的实现土地的经济价值,并且从中获得经济回报。
(二)房屋拆迁必须兼顾各方的利益
房屋拆迁进行集约化经营其不仅会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关系,而且如果处理不好还会导致社会上出现严重的利益冲突。在房地产开发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只有与房屋拆迁相关的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敏感性。因此要想更好的实现房屋拆迁和土地利用,就必须采取措施有效的处理好各个方面的经济利益。
(三)房屋拆迁具有一定的公益性
房屋拆迁不要单从城市商业化建设的角度出发,而要尽可能的保障所有人的自身利益,有些国家甚至明文规定,如果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通常情况下不允许对城市房屋进行拆迁,即使想要对其进行开发,也要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之后才能进行。有些国家,引进了公益或团体开发制度,严格禁止对土地的投机行为。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充分表明了两个方面:一是这些法律有利于我们更好的认识和把握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正确处理好房屋、土地以及民众之间的管理,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能够更好的引发我们对房屋拆迁的反思,从而避免出现滥用房屋拆迁权力的行为。
(四)房屋拆迁是对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完美结合
如今,我国对经济建设的干预力度越来越大,而房屋拆迁事关国家未来的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以及环境保护。同时国家已经不再是“守夜人”了,而是通过各类渠道对人类、城市以及国家的经济建设进行干预。但是,房屋拆迁不仅仅涉及到个人的利益,其更与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分不开,因此要采取措施尽可能保持各方利益的平衡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避免各类纠纷的发生。 三、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被拆迁人权益保护的不够
理性的市场需要全面、合理的规章制度,因为只有具有相关的规章制度才能保证市场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才能享有更多的平等协商机会,从中获得满意的利益。在实施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要在被拆迁方与拆迁方地位平等的情况下进行,这样才能更好的符合市场主体应有的期望和要求,而且能够更好的保证市民参与市场运转的热情。但是,在我国大多数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相关规章制度的设定并没有完全按照双方平等的条件进行,对于市场中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不够。被拆迁的用户不仅要享有民事权利,更应该享有宪法权利。在实际拆迁阶段,被拆迁方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往往残缺不全,并未享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有的地方在相关规章制度中虽然有所涉及,但是并未在现实生活中实施,有些地方甚至并未在相关法律中涉及,这些都是导致被拆迁方利益受损的主要原因。
(二)社会公共利益价值未得到很好的体现
城市房屋拆迁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些方面不仅在相关法律中存在明文规定,而且也是被拆迁人自愿接受房屋拆迁的主要原因之一。社会公共利益本应该成为城市房屋拆迁的最根本价值体现,而且也是进行各项拆迁的合法动因。但是,大量的调查结果显示,由于现有相关制度的制定不够完善,导致一些弱势群体不能得到合理的法律庇护,同时对拆迁人员和政府部门也未给予相应的干预,导致被拆迁方利益受到了较大的损失,进而社会公共利益的真正价值也不能很好的得到体现。
(三)被拆迁人表达机制和参与力度不够完善
城市房屋拆迁不仅涉及到被拆迁方的基本利益,而且还关系到了被拆迁方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国家的相关部门必须对其给予高度的重视,但是在实际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方的参与权、知情权和救济权往往被忽视。在拆迁中,政府部门成了房屋拆迁的主体,享有绝对的话语权,反之,处于弱势群体的被拆迁方几乎不可能参与到拆迁的过程之中,无法对拆迁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除此之外,就算被拆迁方有机会参与到拆迁决策中来,但是实际被采纳的机会也是比较小的,大多数被拆方的意见也只是走走形式罢了。在进行城市房屋拆迁时,必须要给予被拆迁人申辩、陈述、听证、质疑和司法救济的权利和机会,尽最大可能让被拆迁方内心的不满和疑虑能够在听证过程中表达出来,从而能够让被拆迁方感受到自己在社会中的作用,只有这样做才能更好的避免各类纠纷的发生,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完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政府部门对房屋拆迁的管理
进行城市房屋拆迁的主要理论依据就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政府机关又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要代表,因此其是房屋拆迁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又由于房屋拆迁的主要目的就是获得土地的最终使用权利,我国是一个公有制的国家,为了避免对土地的绝对垄断,保证拆迁过程中土地能够顺利的进行流转和规划,就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对房屋拆迁的管理。除此之外,进行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比较复杂的活动,其涉及的部门、环节比较多,尤其是民众的广大利益,一旦处理不好,会很容易引发各类冲突发生,所以,加强政府部门对房屋拆迁的管理至关重要。
(二)完善房屋拆迁的法律制度
“司法强拆”需要相关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而我国的《征收条例》中明文规定:“用户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提起诉讼和行政复议,并且在合理的补偿范围内而不愿意搬迁的,则由所在的市、县相关部门行使房屋强拆的权利”。这样的法律变化,表面上来看是对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是也会导致一些纠纷的出现。首先,“行政强拆”中存在较大的问题,因为强制拆迁的决策者和执行者都是行政机关,而这个过程中并没有监督部门给予监督,从而会导致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出现,而行政机关也尽可能的为自己谋利益。“司法强拆”中同样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如果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未执行“裁执分离”政策,那么也会出现侵权、滥权和腐败的现象。其次,大多数人认为“行政强拆”不如“司法强拆”公正,但是这是建立在公正裁决的前提下才会存在的。因此,必须采取措施不断完善我国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制度,以保证各个环节都能够公平对待。
(三)完善拆迁救济制度
房屋拆迁中的法律救济制度是保证公民获得相关权利和补偿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部门要对房屋拆迁执行人所申请的强制拆迁进行全面的审查,因为强制执行只是房屋拆迁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所以为了能够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法院必须要对各类强拆给予慎重考虑,主要的审查标准包括:(1)拆迁决定中缺乏相关的事实依据,这时法院要在申请人和公民参加听证之后,认为强制拆迁缺乏一定证据的。(2)房屋拆迁的决定存在违反相关法律制度的环节。(3)房屋拆迁决定缺乏合理的法律依据。(4)未对房屋拥有者提供合理的安置和拆迁补助的。(5)其它一些违法行为,并且严重危害房屋拥有者合法利益的,主要包括拆迁单位滥用职权作出房屋拆迁决定的、拆迁决定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等。所以,只要违背房屋拆迁标准的情况,法院都要对强制拆迁进行合理的审查,不能草率的作出决定。
(四)建立合理的补偿安置和利益赔偿政策
美国著名教授雷利·巴洛曾经说过:“为了更好的满足和提升公共利益之需要而导致经济上受到较大损失的公民要给予他们适当的经济补偿,这样做不仅能够有效的实现公平正义之理想,而且还能更好的确保法律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和平稳定”。为了能够保证拆迁工作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就需要根据国家和民族的需要建立一套合理的安置和补偿机制,并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放在重要的地位,这样做可以更好的体现城市房屋拆迁的公平、公正原则。我国的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了房屋拆迁补偿的两种基本模式:一是对被拆迁方的合理安置,即要求拆迁方或者政府对被拆迁方的房屋进行合理的市场评估,并用与之对应的房屋进行相应的补偿,如果提供的房屋价格高于被拆迁方的价格,这时同样要求被拆迁方给予适当的差额补偿。二是给予被拆迁方合理的资金补偿,即要求拆迁单位赔偿被拆迁方所对应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五)对评估制度进行矫正和完善
我国的各大评估机构要能够行使自己的职权,严格杜绝出现徇私舞弊的现象,并提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具体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评估制度进行矫正和完善。(1)評估机构要与拆迁双方签订相关的合同,并允许被拆迁人对评估机构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2)从根本上治愈我国各个评估机构的“软骨病”,并更好的体现我国房地产估价师的作用。(3)完善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回避制度。(4)尽快实现评估机构的市场化,这已经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并且尽可能的将评估机构与政府机关之间的关系撇清楚,从而有效的减少行政机关对评估活动进行干预,进而更好的体现了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当然,我们不仅仅将评估机构的独立性限制在人、财和法律责任上,而更多的是要求评估机构采用先进的技术做出最科学的评估。
五、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各国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房屋拆迁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其给予合理的解决,但是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这时就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相应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李慕紫.在新宪法修正案背景下论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完善.华人时刊(理论研究).2011(1).
[2] 李宏斌,鞠家伟.浅析城市房屋拆迁背景下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中国外资(下半月).2012(2).
[3] 吴宗笋,葛青青.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中的司法审查.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11).
关键词 城市房屋 拆迁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胡晓利,山东省莱芜市中信公证处。
中圖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36-02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影响我国房屋拆迁问题的因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政府部门缺乏足够的重视、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评估和补偿不合理等。这时就需要相关部门正确分析我国的基本国情,尽快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避免各类纠纷的发生,确保房屋拆迁、补偿、建筑工程等顺利进行。
一、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概念
城市房屋拆迁主要是指在国有土地的基础上,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而对周围的房屋和附属物进行拆除,并对房屋、土地及附属物所有人进行适当的补偿。其包括的主要内容有:(1)危房改造和旧城重建。(2)公共事业的建设需要。(3)城市重新对土地和建筑物进行规划。(4)为了美化城市环境。城市房屋拆迁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能够获得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
二、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城市房屋拆迁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款比较多,并且这些法律都具有自身的特质属性,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土地集约化经营、兼顾各方的利益、融合了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公益性等。下面将会对其进行一一的介绍。
(一)房屋拆迁是对土地进行的集约化经营
房屋拆迁已经逐渐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环节,并且该环节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作为一种高值、不能移动、耐久性的特殊产品,能够发挥长久的经济价值,要想更好的获得土地使用的权利,就需要较大的投入,从而获得土地的开发和使用权利,进而实现了集约化的经营管理。对于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来说,土地就是一个寸土寸金的地方,想要进行平面铺展型的城市建设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只有向高空或地下发展,才能更好的实现土地的经济价值,并且从中获得经济回报。
(二)房屋拆迁必须兼顾各方的利益
房屋拆迁进行集约化经营其不仅会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关系,而且如果处理不好还会导致社会上出现严重的利益冲突。在房地产开发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只有与房屋拆迁相关的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敏感性。因此要想更好的实现房屋拆迁和土地利用,就必须采取措施有效的处理好各个方面的经济利益。
(三)房屋拆迁具有一定的公益性
房屋拆迁不要单从城市商业化建设的角度出发,而要尽可能的保障所有人的自身利益,有些国家甚至明文规定,如果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通常情况下不允许对城市房屋进行拆迁,即使想要对其进行开发,也要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之后才能进行。有些国家,引进了公益或团体开发制度,严格禁止对土地的投机行为。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充分表明了两个方面:一是这些法律有利于我们更好的认识和把握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正确处理好房屋、土地以及民众之间的管理,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能够更好的引发我们对房屋拆迁的反思,从而避免出现滥用房屋拆迁权力的行为。
(四)房屋拆迁是对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完美结合
如今,我国对经济建设的干预力度越来越大,而房屋拆迁事关国家未来的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以及环境保护。同时国家已经不再是“守夜人”了,而是通过各类渠道对人类、城市以及国家的经济建设进行干预。但是,房屋拆迁不仅仅涉及到个人的利益,其更与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分不开,因此要采取措施尽可能保持各方利益的平衡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避免各类纠纷的发生。 三、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被拆迁人权益保护的不够
理性的市场需要全面、合理的规章制度,因为只有具有相关的规章制度才能保证市场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才能享有更多的平等协商机会,从中获得满意的利益。在实施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要在被拆迁方与拆迁方地位平等的情况下进行,这样才能更好的符合市场主体应有的期望和要求,而且能够更好的保证市民参与市场运转的热情。但是,在我国大多数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相关规章制度的设定并没有完全按照双方平等的条件进行,对于市场中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不够。被拆迁的用户不仅要享有民事权利,更应该享有宪法权利。在实际拆迁阶段,被拆迁方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往往残缺不全,并未享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有的地方在相关规章制度中虽然有所涉及,但是并未在现实生活中实施,有些地方甚至并未在相关法律中涉及,这些都是导致被拆迁方利益受损的主要原因。
(二)社会公共利益价值未得到很好的体现
城市房屋拆迁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些方面不仅在相关法律中存在明文规定,而且也是被拆迁人自愿接受房屋拆迁的主要原因之一。社会公共利益本应该成为城市房屋拆迁的最根本价值体现,而且也是进行各项拆迁的合法动因。但是,大量的调查结果显示,由于现有相关制度的制定不够完善,导致一些弱势群体不能得到合理的法律庇护,同时对拆迁人员和政府部门也未给予相应的干预,导致被拆迁方利益受到了较大的损失,进而社会公共利益的真正价值也不能很好的得到体现。
(三)被拆迁人表达机制和参与力度不够完善
城市房屋拆迁不仅涉及到被拆迁方的基本利益,而且还关系到了被拆迁方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国家的相关部门必须对其给予高度的重视,但是在实际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方的参与权、知情权和救济权往往被忽视。在拆迁中,政府部门成了房屋拆迁的主体,享有绝对的话语权,反之,处于弱势群体的被拆迁方几乎不可能参与到拆迁的过程之中,无法对拆迁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除此之外,就算被拆迁方有机会参与到拆迁决策中来,但是实际被采纳的机会也是比较小的,大多数被拆方的意见也只是走走形式罢了。在进行城市房屋拆迁时,必须要给予被拆迁人申辩、陈述、听证、质疑和司法救济的权利和机会,尽最大可能让被拆迁方内心的不满和疑虑能够在听证过程中表达出来,从而能够让被拆迁方感受到自己在社会中的作用,只有这样做才能更好的避免各类纠纷的发生,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完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政府部门对房屋拆迁的管理
进行城市房屋拆迁的主要理论依据就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政府机关又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要代表,因此其是房屋拆迁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又由于房屋拆迁的主要目的就是获得土地的最终使用权利,我国是一个公有制的国家,为了避免对土地的绝对垄断,保证拆迁过程中土地能够顺利的进行流转和规划,就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对房屋拆迁的管理。除此之外,进行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比较复杂的活动,其涉及的部门、环节比较多,尤其是民众的广大利益,一旦处理不好,会很容易引发各类冲突发生,所以,加强政府部门对房屋拆迁的管理至关重要。
(二)完善房屋拆迁的法律制度
“司法强拆”需要相关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而我国的《征收条例》中明文规定:“用户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提起诉讼和行政复议,并且在合理的补偿范围内而不愿意搬迁的,则由所在的市、县相关部门行使房屋强拆的权利”。这样的法律变化,表面上来看是对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是也会导致一些纠纷的出现。首先,“行政强拆”中存在较大的问题,因为强制拆迁的决策者和执行者都是行政机关,而这个过程中并没有监督部门给予监督,从而会导致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出现,而行政机关也尽可能的为自己谋利益。“司法强拆”中同样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如果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未执行“裁执分离”政策,那么也会出现侵权、滥权和腐败的现象。其次,大多数人认为“行政强拆”不如“司法强拆”公正,但是这是建立在公正裁决的前提下才会存在的。因此,必须采取措施不断完善我国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制度,以保证各个环节都能够公平对待。
(三)完善拆迁救济制度
房屋拆迁中的法律救济制度是保证公民获得相关权利和补偿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部门要对房屋拆迁执行人所申请的强制拆迁进行全面的审查,因为强制执行只是房屋拆迁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所以为了能够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法院必须要对各类强拆给予慎重考虑,主要的审查标准包括:(1)拆迁决定中缺乏相关的事实依据,这时法院要在申请人和公民参加听证之后,认为强制拆迁缺乏一定证据的。(2)房屋拆迁的决定存在违反相关法律制度的环节。(3)房屋拆迁决定缺乏合理的法律依据。(4)未对房屋拥有者提供合理的安置和拆迁补助的。(5)其它一些违法行为,并且严重危害房屋拥有者合法利益的,主要包括拆迁单位滥用职权作出房屋拆迁决定的、拆迁决定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等。所以,只要违背房屋拆迁标准的情况,法院都要对强制拆迁进行合理的审查,不能草率的作出决定。
(四)建立合理的补偿安置和利益赔偿政策
美国著名教授雷利·巴洛曾经说过:“为了更好的满足和提升公共利益之需要而导致经济上受到较大损失的公民要给予他们适当的经济补偿,这样做不仅能够有效的实现公平正义之理想,而且还能更好的确保法律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和平稳定”。为了能够保证拆迁工作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就需要根据国家和民族的需要建立一套合理的安置和补偿机制,并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放在重要的地位,这样做可以更好的体现城市房屋拆迁的公平、公正原则。我国的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了房屋拆迁补偿的两种基本模式:一是对被拆迁方的合理安置,即要求拆迁方或者政府对被拆迁方的房屋进行合理的市场评估,并用与之对应的房屋进行相应的补偿,如果提供的房屋价格高于被拆迁方的价格,这时同样要求被拆迁方给予适当的差额补偿。二是给予被拆迁方合理的资金补偿,即要求拆迁单位赔偿被拆迁方所对应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五)对评估制度进行矫正和完善
我国的各大评估机构要能够行使自己的职权,严格杜绝出现徇私舞弊的现象,并提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具体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评估制度进行矫正和完善。(1)評估机构要与拆迁双方签订相关的合同,并允许被拆迁人对评估机构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2)从根本上治愈我国各个评估机构的“软骨病”,并更好的体现我国房地产估价师的作用。(3)完善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回避制度。(4)尽快实现评估机构的市场化,这已经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并且尽可能的将评估机构与政府机关之间的关系撇清楚,从而有效的减少行政机关对评估活动进行干预,进而更好的体现了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当然,我们不仅仅将评估机构的独立性限制在人、财和法律责任上,而更多的是要求评估机构采用先进的技术做出最科学的评估。
五、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各国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房屋拆迁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其给予合理的解决,但是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这时就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相应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李慕紫.在新宪法修正案背景下论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完善.华人时刊(理论研究).2011(1).
[2] 李宏斌,鞠家伟.浅析城市房屋拆迁背景下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中国外资(下半月).2012(2).
[3] 吴宗笋,葛青青.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中的司法审查.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