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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以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和诉讼为主要表现形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初步形成,但是这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之间远未形成一个功能互补和程序衔接的有机体系.对此,我们认为一方面要克服把权利意识等同于诉讼意识的偏见,另一方面必须在制度上重视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机制之间的有机衔接,强化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中的有效性,进而达到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机制之间的良性互动、互通有无、彼此支持的理想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