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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具有投保人自行承担风险、专设帐簿管理等特征的投资型保险在我国的出现,给现有的法律规范带来了新的挑战。为应对新的挑战,在准确界定投资型保险基础之上,树立功能监管理念、进行系统立法予以规范、注重私法责任体系建设应当成为今后法律发展的方向。同时,合理规制投资型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也是促进保险业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