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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宗旨中都载有「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内容,这种表述强调通过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并没有包括保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明显缺乏「人权保障」的因素。这种重犯罪打击轻人权保障的立法理念也体现在具体制度、程序的建构中,并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司法不公的消极後果。有鉴於此,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指导思想下,着力加强了人权保障,在第二条的任务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七个大字。这是我国第一次在部门法律中载入「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规定,属於突破性的创新,意义深远、重大。首先,载入第二条作爲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规定,对整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程序起到提纲挈领的指导作用。其次,必然会带动其他某些部门法的制定或修改时更加重视贯彻「尊重与保障人权」这一重要宪法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在加强人权保障的指导思想下,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措施,择其要点如下:
1.改革完善辩护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核心制度,本次修法在这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步。第一,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得到确认。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从此结束了侦查阶段辩护人身份不明的尴尬局面,并爲侦查阶段辩护人的权利行使提供了前提条件。第二,完善律师会见程序。辩护律师持「三证」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且会见时不被监听。但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的案件律师会见,须经侦查机关许可。第三,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自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第四,修改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的规定,辩护人涉嫌执业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使辩护人的职业安全性得到提高。第五,确立辩护律师对委托人涉案信息的保密权。第六,大力扩展法律援助的范围。首先,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新规定将原法的「可以」改爲「应当」,只要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都能够得到国家的法律援助。其次,增加两种指定辩护的案件,一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二是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最後,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一律从原来的审判阶段延伸到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从而大大扩大了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和适用范围。
2.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爲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证的行爲,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彰显程序正义,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的排除包括两类:一类是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另一类是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另外,设置了具有可操作性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3.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後不通知家属的情形。原《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拘留和逮捕後,在有碍侦查的情况下,都可以不通知家属;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家属的问题,原《刑事诉讼法》则未作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对此加以修改,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後不通知家属的情形。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在执行後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同时,将拘留後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於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两种案件。这是一个现实条件下的很大进步。
4.完善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最容易发生刑讯逼供等侵犯被追诉人人权的情形。爲此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了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应当在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侦查人員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於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5.进一步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权。对此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改革和完善了审判程序。首先,强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一审程序中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爲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必要的时候,人民法院可强制其到庭,甚至可以采取训诫或拘留措施。同时规定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应当给予补助。其次,完善第二审程序,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保障上诉不加刑原则有效实施。因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後,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同时,爲防止法院通过发回重审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三,改革死刑复核程序,由行政化的内部审核转向适度诉讼化。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6.强化检察机关保障人权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作爲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全过程的法律监督。新《刑事诉讼法》爲进一步发挥其在人权保障中的法律监督作用,增加了一系列的法律监督权,如对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监督权;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权;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法律监督权以及对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监督权等。
当然,新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仍存在某些缺陷和问题,例如一方面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另一方面又保留了犯罪嫌疑人受讯问时「应当如实回答」等。这些问题有待在今後我国民主法治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中加以弥补和解决。
新《刑事诉讼法》在加强人权保障的指导思想下,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措施,择其要点如下:
1.改革完善辩护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核心制度,本次修法在这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步。第一,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得到确认。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从此结束了侦查阶段辩护人身份不明的尴尬局面,并爲侦查阶段辩护人的权利行使提供了前提条件。第二,完善律师会见程序。辩护律师持「三证」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且会见时不被监听。但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的案件律师会见,须经侦查机关许可。第三,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自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第四,修改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的规定,辩护人涉嫌执业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使辩护人的职业安全性得到提高。第五,确立辩护律师对委托人涉案信息的保密权。第六,大力扩展法律援助的范围。首先,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新规定将原法的「可以」改爲「应当」,只要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都能够得到国家的法律援助。其次,增加两种指定辩护的案件,一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二是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最後,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一律从原来的审判阶段延伸到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从而大大扩大了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和适用范围。
2.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爲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证的行爲,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彰显程序正义,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的排除包括两类:一类是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另一类是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另外,设置了具有可操作性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3.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後不通知家属的情形。原《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拘留和逮捕後,在有碍侦查的情况下,都可以不通知家属;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家属的问题,原《刑事诉讼法》则未作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对此加以修改,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後不通知家属的情形。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在执行後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同时,将拘留後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於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两种案件。这是一个现实条件下的很大进步。
4.完善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最容易发生刑讯逼供等侵犯被追诉人人权的情形。爲此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了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应当在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侦查人員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於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5.进一步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权。对此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改革和完善了审判程序。首先,强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一审程序中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爲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必要的时候,人民法院可强制其到庭,甚至可以采取训诫或拘留措施。同时规定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应当给予补助。其次,完善第二审程序,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保障上诉不加刑原则有效实施。因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後,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同时,爲防止法院通过发回重审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三,改革死刑复核程序,由行政化的内部审核转向适度诉讼化。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6.强化检察机关保障人权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作爲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全过程的法律监督。新《刑事诉讼法》爲进一步发挥其在人权保障中的法律监督作用,增加了一系列的法律监督权,如对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监督权;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权;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法律监督权以及对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监督权等。
当然,新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仍存在某些缺陷和问题,例如一方面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另一方面又保留了犯罪嫌疑人受讯问时「应当如实回答」等。这些问题有待在今後我国民主法治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中加以弥补和解决。